世界各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改革趋势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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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改革趋势及借鉴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务管理都建立在一定的组织机构之上。 税务机构的设置即通过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明确合理地划分职责与 权限,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组织关系,最终确保纳税人以最小的遵 从成本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以最低的成本取得应征的税款。 经过不断的改革与发展,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在许多方 面呈现出趋同的特征。 研究并借鉴世界各国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对完善我国的税务管理体 制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各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改革趋势 一在设置区域性税收机构时根据需要按经济区域设置,不受行政区划 的限制 许多国家的中央税务部门在下设区域性的税务机构时,并不受制于已 有的行政区划,而主要按照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集程度、税源分布情况 以及其他社会情况来划分经济区域,并相应设置税务机构。 例如,在加拿大,不仅大区税务局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且 大区税务局下属的税收征收中心也是按照经济区域来设置的。 荷兰 1988 年以前按行政区设置基层征收分局,在本行政区内各类纳 税人均由该区税务征收分局管理。
因此,一个实体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的若干分公司往往分别由各行政 区税务征收分局管理。 1988 年以后,荷兰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把全国划分为 5 个税区,在每 个税区内设若干税务征收分局。 按照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一方面使机构管理摆脱了行政区划的限 制,更符合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也使 一些资源包括硬件设备、信息资料等能够突破行政区划实现共享,后者在 税收信息化快速推进的今天更具实践意义。 二围绕纳税人需求设置并整合税务部门内设机构 按纳税人需求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就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所有制 形式或经济部门把税务工作人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为特定的纳税人群体 提供全面的管理服务。 这种模式的运用最初是为了确保对重点税源实行严密监控。 最近几年,这种模式的应用逐步发生了改变,发达国家在税务管理中 开始把纳税人看作是他们的顾客,并努力使税务管理工作适应不同的纳税 人。 例如,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美国逐渐意识到,在完成征集收入的使 命之外,还应更好地理解纳税人的需要,进一步改革既有的组织机构,运 用更加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改进自身的服务。 于是,1998 年 9 月,美国在组织结构重组上一改以往以地区和服务中 心为基础的做法,围绕纳税者的需求建立组织结构。 新的美国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设立了四个主要执行部门,每个部门
负责向有相似需求的一组纳税者提供端到端的服务。 这四个部门是服务于仅取得工资和投资收入纳税人的工资和投资部, 服务于全职或兼职的独立劳动者和小企业的小企业和独立劳动者部,服务 于大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大中型企业部,服务于参与私人和公共退休计 划的雇员、免税组织以及政府团体的免税者和政府实体部。 由于新的的组织机构是按纳税人需求建立的,因而必须保证纳税人的 信息准确、完整。 为此,运用大量先进的信息技术开展了十一个系统项目,支持新的业 务运作,被称为与组织机构重整相配套的现代化工程。 美国税务部门的做法,反映了国际上围绕纳税人需求设置和整合税务 部门内设机构的一种思路。 实际上,许多国家虽然没有按纳税人类别来设置税务机构,但也相应 设置了一些为纳税人服务的部门,如加拿大的诉讼事务司、日本的国税申 诉审判所、韩国的纳税人服务处等,这些都反映了为纳税人服务越来越受 到各国税务机构的重视。 三设置专门的税务司法或准司法机构 许多国家在税收征管中都设有专门的税务司法机构。 这些国家的专门税务司法机构一般被赋予了较高的司法权威,具有较 强的司法独立性。 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意大利、韩国专门设立了税务法院。 在美国,税务法院有 19 名法官,在全国各地巡回视察、处理案件。 对税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法院直至最高法院。
在加拿大,税务民事案件必须首先交由税务法院审理,对该法院判决 不服的,可上诉至联邦法院,直至最高法院。 税务法院作为联邦司法审判体系的一部分,独立行使职权,与联邦上 诉法院、最高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对纳税人而言,选择税务法院的好处在于一方面纳税人可以不必先缴 纳税款;另一方面,可以将案件交给精通税收事务的法官进行判决。 此外,一些国家,如意大利、德国、俄罗斯、日本、美国、法国、荷 兰等,还建立了专门的税务警察队伍。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上看,税务警察的设置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偏重于执 行上的强制性和偏重于对涉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 前者的典型国家是意大利和俄罗斯,后者的代表是德国和日本。 意大利是最早设立税务警察的国家。 该国的税务警察由财政部直接领导,和平时期接受内政部协调,战时 则归国防部指挥。 俄罗斯的税务警察独立于公安和税务机关之外,在组织构架上由联邦 税务警察总局——各联邦主体税务警察局——地方税务警察分局三级构成。 俄罗斯《联邦税务警察机关法》赋予税警武装执法的权力。 偏重于执行上的强制性的税务警察优点在于威慑力强、反应迅速、对 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较大。 德国采用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负责对税务稽查局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涉税犯罪 案件进行刑事侦察,对触犯刑法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未构成犯罪
的案件则移交税务征收局处理。 德国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兼具警察、检查和行政执法的职能,既有税 务检查权又有税务违法刑事案件的侦察权和起诉权。 与德国相似,日本也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调查监督部,对涉税违法犯 罪进行调查和起诉。 偏重于对涉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的税务警察优点在于对税法的掌握 全面完整,能够准确地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把握执 法尺度,缓解征纳矛盾。 四注重税务机构职能的分离和制约 目前,世界各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极少采用单一模式,大都采 用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的特征是在整个税收征管体制中,既有垂直分级体制模式, 也有按税种类型、职能分工、纳税人类型设置税务管理机构的模式。 例如,韩国国家税收管理局内既设有征收和申诉局、调查局,又设有 直接税局、财产税局、间接税局等。 日本则在国税厅和国税局按征管工作流程设置了课税部负责税政管 理、 征收部、 调查稽查部等, 而在税务署则按税种类别设置了个人课税部、 法人课税部、酒类指导官等。 混合模式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在尽量减少征税成本的前提下设置税 务管理机构,但增加了税务组织机构设置的复杂性。 对税务机关而言,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是按照混合模式设置税务管理 组织机构必须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