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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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07.22
•【字号】苏农办牧〔2020〕29号
•【施行日期】2020.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关于公布2019年度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的通

苏农办牧〔2020〕29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印发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的通知》(苏农牧〔2019〕23号)要求,各地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服务指导,加强政策扶持,切实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

广大规模养殖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扩大示范效应。

经市级组织专家组现场考核,我厅抽查复核,南京禄口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7家单位,南京康欣禽业有限公司等325家单位符合相关条件,认定为2019年度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现予公布(详细名单见附件)。

附件:1.2019年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
2.2019年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检名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附件一
附件二。

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根据《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畜禽的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禽存栏5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应备案。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治理检查认定文件等复印件。

(二)录入。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录入并保存相关信息,打印《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见附表2)。

—1 —(三)审核。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并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审核同意。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赋码。

根据畜禽养殖场(小区)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养殖畜种等相关信息,由备案管理网上平台生成畜禽养殖代码。

(五)存档。

审核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畜禽养殖代码凭证由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保存。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变更:(一)申请。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变更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表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

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

附件1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一、基本条件1、场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养殖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具有合法用地手续。

具有合法环评手续。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在农业农村部备案管理网上平台登记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养殖档案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4、两年内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主要人畜共患病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5、取得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并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高效(一)良种化1、种质来源清楚,引种手续健全。

从国内引种的,应有供种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非洲猪瘟病毒检测阴性报告)等;从国外引种的应有《农业农—1 —村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和报关单;种畜禽场及畜禽资源场应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因地制宜选用优质高效畜禽良种,生产性能优良,资源转化率、畜禽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相关畜种重点生产性能指标:瘦肉型猪能繁母猪配种分娩率80%以上,能繁母猪年提供商品猪18头以上,育肥猪达100千克体重日龄170天以内;肉鸡按近3批平均数计算,成活率≥95%,白羽肉鸡料重比≤2.0,快大型黄鸡(60天内出栏)料重比≤2.2,中速型黄鸡(70-90天内出栏)料重比≤2.6,慢速型黄鸡(100天以上出栏)料重比≤3.2;蛋鸡、蛋鸭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15周以上,产蛋期月死淘率(鸡龄≥20周)<1.2%;快大型肉鸭料重比≤2.3;肉用鹌鹑料重比≤3.5;蛋用型鹌鹑年产蛋量≥240个;泌乳牛年均单产≥9000千克,乳蛋白率≥3%,乳脂率≥3.5%,体细胞数≤50万/毫升;肉羊繁殖成活率≥90%或羔羊成活率≥95%,商品育肥羊年出栏率≥180%;肉牛育肥期平均日增重≥1.2kg;鸽年产乳鸽≥7对,乳鸽成活率≥90%;能繁母兔年提供断奶仔兔≥27只。

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

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

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正文:---------------------------------------------------------------------------------------------------------------------------------------------------- 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1996年3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查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畜禽品种资源,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本市畜牧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用于繁殖的家畜家禽和特种经济畜禽及其卵、精液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繁育、选育、生产、经营、实验研究、检疫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并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市级保种场应当保存优良基因,禁止在其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确因育种需要进行杂交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有种畜禽场是培育和繁殖良种畜禽的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保护品种资源、改良品种、开发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等。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苏农牧〔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农牧〔2020〕2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我们制定了《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2020年7月2日附件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落实好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加快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目标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充分调动养殖场补栏增养积极性,保障猪肉供应和价格稳定,通过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对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实施综合奖励、新增种猪实施奖补,以及给予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更快更大激活生产潜能,推动生猪稳产复产和扩能增量,确保如期完成全年恢复生产目标任务。

二、实施办法(一)设区市恢复生猪生产奖励对2020年各设区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得分前三名分别给予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若当年未完成生猪存栏、出栏任务,则不予奖励。

得分计算公式=A+B+加分项A:饲养量对全省贡献率得分,计分规则:饲养量占全省饲养量的比重,每贡献0.1个百分点,得0.4分。

B:饲养量目标完成度得分,计分规则:饲养量超过目标任务的部分占目标任务的比重,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得0.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分。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我部研究起草了《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3年8月30日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牧区纯放牧的单位除外)。

畜禽养殖场饲养的畜禽种类应当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畜禽。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同地点拥有两个以上独立畜禽养殖单位,或者同一区域拥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畜种的养殖场,并且均达到备案条件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苏政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今年入秋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发展造成较大冲击。

为减缓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的影响,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规定,现提出我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对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免疫所需的疫苗费由省(含中央)、市、县财政承担。

一旦发生疫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偿。

具体补贴办法按省财政厅、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4)92号)执行。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孵坊)、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

江苏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跨省引进种用和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跨省引进种用和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跨省引进种用和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苏牧医[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跨省引进种用和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牧医[2008]29号)各市畜牧兽医(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等检疫审批管理工作,防止外源性动物疫病的侵入,切实保护我省畜禽养殖健康有序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跨省引进种用和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 江苏省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 江苏省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检疫申请审批表(略)3. 江苏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检疫申请审批表(略)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江苏省跨省引进种用和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工作,防止外源性动物疫病的侵入,切实保护我省畜禽养殖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用动物,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合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等。

乳用动物,是指具有乳用价值的奶牛、奶山羊等。

第二章引进条件第四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前需申请填写《江苏省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检疫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输出地养殖场相关材料,且由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盖章确认:(一)输出地为非疫区;(二)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养殖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场名、养殖品种、规模、养殖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基本情况、防疫消毒设备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五)种用动物个体养殖档案资料,包括品种、畜禽标识号、性别、出生日期、系谱及免疫档案等。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村环境保护正文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1日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0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三章治理与综合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户,是指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以下,常年生猪存栏量十头以上或者家禽二百五十只以上,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其他畜禽养殖量以折算成猪当量确定养殖规模。

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气体、畜禽尸体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4•【字号】苏农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4号)各市、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渔业局):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一)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2)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3)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或《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4)列入《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施行前通过江苏省省级审定的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2、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4、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6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6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7日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污染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6〕1号)的有关要求,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为基本原则,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重点工作(一)养殖区域划定1.禁养区的划定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重点区域保护与可操作性相兼顾的原则,提出如下划定条件:(1)全市绕城公路以内;(2)主要通长江河道(马汊河、朱家山河、外秦淮河、秦淮新河、九乡河、七乡河、城南河、牧龙河等)和秦淮河、滁河一级支流岸脚外500米以内;(3)南京市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他类型生态红线区域的一级管控区;(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江北新区核心建设区;(6)各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一、养殖备案的规模标准达到下列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将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畜禽限养区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养殖备案的程序(一)申请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表1),一式二份。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和生物等。

前款所称农业生物,是指作物、果树、蔬菜、栽培的中草药和树木花草、蚕桑、家畜、家禽、养殖鱼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和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苏政办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农业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我省农业农村发展实际,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加强统筹规划,突出源头治理,优化政策引导,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为全省乡村振兴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良好的生态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污染监督评价体系初步建成,政策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到2035年,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显著降低,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根本性好转,农业绿色发展成效显著,乡村生态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 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江苏省畜禽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

江苏省畜禽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

江苏省畜禽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大力发展畜禽规模养殖、积极倡导健康养殖是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发展现代畜牧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为切实推进全省畜禽健康养殖方式,促进畜禽规模养殖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规划布局1、养殖规模根据地区经济发展与畜牧业的关联度,生态环境对畜禽生产的承载力,养殖场(户)资金实力和技术应用能力,以及防疫、加工、流通、市场交易等社会化服务程度,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畜禽养殖规模。

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万只以上,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种兔存栏200只以上。

2、场址选择畜禽养殖场不得建在禁养区内,距铁路、交通要道、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其它畜禽场等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污染严重的厂矿1500米以上。

应选择地势平坦高燥、背风向阳、空气流通良好、排废排水方便,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建场;丘陵地区应选择阳坡,坡度﹤20°为宜。

环境要求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水源和电源,交通相对便利,且处于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3、场区布局养殖场整体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动物防疫要求,按功能合理布置办公与生活区、生产区和附属配套区。

办公与生活区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生产区按夏季主导风向设在办公与生活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附属配套区建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各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用围墙、绿化带等隔开。

生产区内清洁道和污染道严格分开,人员、畜禽和物品等采取单一流向。

场区四周应建有围墙及防疫沟,大门出入口设值班室、消毒池、车辆消毒通道等。

4、生产设施畜禽舍建筑朝向一般采用朝南偏东或偏西15°~30°,建筑材料采用轻钢或砖混结构,做到保温隔热。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7
【摘要】<正>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宁政办发[2016]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总页数】4页(P50-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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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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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苏林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林规〔2013〕1号)各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农委):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明确专人负责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及各项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充分运用听证、专家评审、检验、检测、现场核查等手段把好审批关。

要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办理情况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申报程序和所需要的材料按现有规定执行。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时间和所需要的材料参照《办法》执行。

四、请各地在核发、补办、变更驯养繁殖许可证后一周内将驯养繁殖批准文件和有关申请表复印件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备案。

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及注销情况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请各地在开展今年年检工作时,将原有我局核发的省重点、“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

许可证年检专用章由我局制订统一格式,各地自行刻制。

江苏省林业局2013年3月28日附件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为,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苏农规[2010]4号)

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苏农规[2010]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4号各市、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渔业局):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一)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2)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3)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或《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4)列入《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施行前通过江苏省省级审定的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2、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4、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一)申请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相应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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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根据《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畜禽的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禽存栏5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养殖场(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应备案。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治理检查认定文件等复印件。

(二)录入。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录入并保存相关信息,打印《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见附表2)。

(三)审核。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并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审核同意。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赋码。

根据畜禽养殖场(小区)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养殖畜种等相关信息,由备案管理网上平台生成畜禽养殖代码。

(五)存档。

审核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畜禽养殖代码凭证由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保存。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变更:
(一)申请。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变更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表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录入。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录入并保存相关信息,打印《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

(三)审核。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并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审核变更。

(四)存档。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变更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注销:
(一)申请。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兴办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注销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注销申请表》(见附表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审核。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网上平台打印《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并在备案管理网上平台审核注销。

(三)存档。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注销申请表》、《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信息表》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六条畜禽养殖代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包括第1~6位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码、第9~14位顺序码、第15位校验码四部分。

第七条畜禽养殖代码实行一场一码,同一企业在不同区域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分别备案。

第八条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7月10日前,应当将备案情况汇总报省、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苏农规〔2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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