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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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与租赁
戴本忠
第一讲金融信托概述
第一节信托的概念与本质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由此又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作为法律行为:
顾名思义是信任和委托之意,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了某种目的,把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的人,由其去管理和处理的行为。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我国《信托法》的定义)
信托作为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二、信托构成要素
(一)信托行为
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表现形式(信托约定):(1)信托合同(契约)(2)个人遗嘱(3)法院的裁决命令书(4)信托宣言(宣言信托,但有些国家不允许)(5)协议章程
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信托目的;规定当事人;指定信托财产范围、名称、数量等;规定受托人的权限和责任;规定信托业务处理手续和方法;指定信托财产转交的方法;规定信托期限。

我国《信托法》第9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二)信托目的
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1)由委托人提出(2)目的多种多样(3)具有合法性(4)应在受托人力所能及范围内(5)要为受益人所接受
我国《信托法》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第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三)信托关系人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1)委托人
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

资格要求:①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所有者②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①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委托人②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财产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委托人,以其共有财产设立信托③破产人要成为委托人,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
权利: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不再享有对此财产的处置权,但由于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对整个信托有利害关系,故法律上保留了委托人的一些权利
监督权、干预权、解任受托人、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教材P39-40)委托人权利的形成:①《信托法》中加以规定②信托合同或契约中自行约定
我国《信托法》中对委托人权利的规定:
监督权:第20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干预权:第21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22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解任受托人:第23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解除与变更权:第50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第51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第54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2)受托人
按照信托约定的规定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的人。

资格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注: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破产人不能成为受托人②一笔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为多人(共同信托,连带责任)
权利:
基本权利:按信托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
其他权利:要求信托报酬的业务权利;获得费用、损失的补偿
我国《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的权利的规定:
第35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第37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38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责任和义务(教材P34-36):
忠实服务的义务;分别管理的义务;善于管理义务;亲自执行的义务;完整记录的义务;负责赔偿的义务;分配收益的义务
我国《信托法》第25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30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32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7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8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6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第29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33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34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38条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3)受益人
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利益的人。

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享受利益的三种情况:①本金受益②收益受益③全部受益
资格要求:①由委托人指定②除法律规定禁止享受某些财产权利的人之外,不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为受益人
范围: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是指定的人或符合确定标准的人;不论是有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

权利:
享有与委托人同样的监督与干预权利:第49条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信托法》第45条
转让、继承和用于偿债的权利:第48、47条
放弃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第46条
同意解除信托的权利:第51、53条
信托终止后享有信托财产的权利:第54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4)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①委托人与受益人:两者可为同一人(自益信托),也可为不同的人(他益信托)②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般说来,两者不能为同一人;也有例外,如“宣言信托”(必为他益信托)③受托人与受益人:受托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四)信托财产
信托关系的标的物。

条件: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

我国《信托法》第14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特性:独立性、有限性及物上代位性
(1)独立性
①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②受托人拥有的多份由不同委托人信托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③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相互独立。

要求:分别管理与核算;债权债务不能相互抵消;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相互之间的交易存在限制;当事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我国《信托法》第28条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2)转让性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可以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就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独立支配的转让的财产。

(3)有限性
①信托财产空间上的有限性,即其范围受到法律限制②信托财产时间上的有限性,即信托财产都有时效性。

(五)信托报酬
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

信托报酬可以向受益人提取,也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依信托合同而定。

三、信托的本质
1、信托是一种多边关系。

信托行为的发生,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三
方共同形成了信托行为的多边信用关系。

2、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财产权是信托关系的核心,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
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

两个条件需同时存在,缺少一个信托就不能成立。

3、信任是信托的基础。

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否则信托行为就不可能
产生。

四、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五、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P25)
1、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2、基本职能不同
3、业务范围不同
4、融资方式不同
5、承担风险不同
6、收益分配不同
7、意旨主体不同
第二节信托业务的种类
一、信托业务的基本分类
(一)按业务性质
1、信托业务(狭义)
2、代理业务(广义)
(二)按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1、自由信托
2、法定信托
(三)按信托收益
1、私益信托
包括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2、公益信托
(四)按委托人
1、个人信托
2、法人信托
(五)按信托事项的法律性质
1、民事信托
2、商事信托
(六)按信托财产
1、资金信托
2、实物财产信托
3、金钱债权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七)按受托人办理信托的目的
1、营业信托
2、非营业信托
二、我国信托业务分类
包括五大类:信托、委托、代理、租赁和其它
习惯上,我国信托类业务不转移财产所有权。

信托类业务分为资金信托、实物财产信托和二者兼有的信托,主要有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动产与不动产信托等。

第三节信托的特点与职能
一、信托的特点
1、具有投融资性质
2、服务的多样性
3、理财方式的灵活性
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5、按实绩原则计算损益
二、信托的职能
(一)财务管理职能
是信托的基本职能,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之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能。

(二)财产转移职能
可以规避管制、合理避税。

(三)融通资金的职能
即信托具有筹措资金,融通资金的职能,这项职能以财务管理职能为基础,具有长期金融的特点,并可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

(四)社会投资职能
通过各种业务参与社会投资,扩大了社会投资规模。

(五)社会福利职能
受托人通过信托业务,参与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安定,人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节信托在世界的发展
一、信托的起源
1、信托是在私有制出现后产生的
2、有关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遗嘱托孤);
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
3、现代信托制度是在英国“尤斯制(USE)”的基础上发展来的
二、英国的信托业
英国是现代信托业的发源地。

特点:个人信托为主,个人受托多于法人受托
三、美国的信托业
美国独立战争后,借鉴了英国的信托原理,迅速发展了信托业务。

特点:信托财产主要是有价证券形式;信托业主要由专业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组成;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实行职责分工
四、日本的信托业
信托业的飞速发展源于分业经营,后金融改革实行混业经营管理体制,信托业务成为金融各业创新业务、提高效率的突破口,而得到广泛发展。

特点:以金钱(资金)信托为主;重视普及信托思想,重视业务创新
五、世界信托业的发展趋势
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相融合,业务领域日益扩大,业务方式业务品种不断创新。

六、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和现状
(一)中国信托业恢复初期的迅速发展与第一次清理整顿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1980,人行下达《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信托业出现恢复发展的高潮。

至1982年底,全国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家。

问题:这些机构与银行抢资金、抢业务、争地盘,发展变相的银行业务,通过吸收存款、同业拆借资金用以发放贷款或直接投资实业。

严重冲击了国家对金融业务规模的计划管理和调控,直接助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膨胀和物价水平的上涨
第一次整顿:1982年4月,国务院发文决定对信托业进行整顿
(二)第二轮扩张与清理整顿
1983年人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随之,信托业又被提上议事日程。

人行提出“凡是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各种信托业务都可以办理”,信托业出现了又一次高潮,但基本上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复。

问题:1984年底,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失控。

信托公司发放一些收效甚微的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扩大基建规模,在经济过热和投资失控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二次整顿:1985年初,对信托业务进行整顿,严格控制信托贷款
(三)中国信托业的第三次清理整顿
1988年,中国经济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经济过热现象空前严重,乃至达到严重恶化的地步。

与此相对应,信托公司数量飞速膨胀,到1988年底,全国信托投资机构数量达到上千家
问题:为回避人民银行对信贷规模的控制,各专业银行纷纷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信托公司转移资金,信托公司再次成为固定资产投资失控的推波助澜者
第三次整顿:1988年8月,依循撤并信托机构、压缩信托公司政策生存空间的模式,如取消利率上浮的规定,使信托机构在与银行竞争中失去利率优势
(四)中国信托业的第四次清理整顿
1992年,邓小平南巡,迎来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热潮,经济迅速回升并呈高速增长态势,但经济增长中各类问题也再次固态复萌
问题:信托公司与银行联手,违规揽存,违规放贷,并直接大规模参与沿海热点地区的圈地运动和房地产炒作活动,再次充当加剧经济形势过热、扰乱金融秩序的角色
1993年6月,中央决定进行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

与此同时,对信托业的第四轮清理整顿正式开始。

切断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资金的联系,要求银行不再经营信托业务,不再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与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五)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1999-2002)
第四次清理整顿之后,出于维系生存的本能,为获取资金以新还旧维系金融机构的信誉,信托机构采取了一些消极的对策,如高息揽存、超额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等。

最终爆发支付危机。

问题:中银国信、中创广东国投等信托巨舰纷纷沉没
1999年3月,开始最严厉的第五次整顿。

国务院决定此次清理整顿使信托业回归本业。

业内人士将此次整顿形象地称为“推倒重来”。

(六)信托业历经五次整顿的原因
1、经营环境的制约
2、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缺陷(严重依附于政府)
3、信托业的市场定位不清
4、信托监管框架及法律、法规的缺陷
(七)信托业的新时期:回归主业
1、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实施。

2、2002年5月9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实施。

3、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当天,爱建信托推出
我国第一个规范的信托产品——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
4、截至2005年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已达19569952万元,平均为425434万元,同比平均
增长29.27%。

增幅超过10%的公司多达33家,超过50%的也有21家
(八)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
北京:中诚信托、北京国投、中信信托、外经贸信托、国民信托
上海:上海国投、爱建信托、中海信托、中泰信托、安信信托、华宝信托
天津:北方信托、天津信托
重庆:新华信托、重庆国投
广东:深圳国投、平安信托、东莞信托、广东粤财信托
浙江:浙江国投、金信信托、金港信托、杭州工商信托
江苏:江苏国投、苏州信托、国联信托
福建:厦门国投、联华信托
山东:山东国投、英大信托、海协信托
东北:华信信托、吉林信托、中融国际、泛亚信托、弘泰信托
陕西:陕西国投、西部信托、西安国际
河南:中原信托、百瑞信托
新疆:金新信托、新疆国投、伊斯兰信托
安徽:兴泰信托、国元信托
内蒙:内蒙古信托、新时代信托
江西:江南信托、江西国投
其他:山西国投、衡平信托、湖北国投、湖南国投、庆泰信托、甘肃信托、西藏信托、云南国投、黔隆国际
第二讲国外信托公司业务
第一节个人信托业务
一、财产处理信托业务
(一)合同信托
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契约,并在委托人生前开始生效。

信托目的:转移财产、增值财产、保全财产、管理财产、处理财产等
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托目的条款
2、信托当事人条款
3、信托财产条款
4、受托人权限条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
5、委托人保留权利条款
委托人可以保留的权利:撤回部分信托财产,增加其它财产;改变受益人包括受益人份额和对受益人的分配计划;修改或增加信托合同条款,甚至在某种特殊情形下,废止合同等。

6、受益人权力条款
7、信托报酬条款
8、合同生效条款
9、信托期限条款
10、财务会计条款
11、其它需要载明的条款
合同签字后,信托机构应发给委托人书面凭证,即信托证书。

(二)遗嘱信托
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生效。

1、执行遗嘱信托
受托人职责:清理遗产、管理经营遗产、处理分配遗产
遗嘱的内容:申明该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关于受托人的条款,及对其授权;指定受益人,说明受益人资格、遗产的分配方式;特殊条款或附录。

程序:
(1)订立遗嘱
(2)确立遗嘱信托
确认财产所有权;
申请和任命遗嘱执行人;
通知有关债权人。

(3)清理核定遗产,估价后编制财产目录
(4)安排预算计划
(5)确定投资政策(若需要)
(6)结清税款
(7)编制会计账目
(8)分配财产
2、管理遗产信托
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形
二、财产监护信托
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行为。

财产监护信托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信托(他益信托)、禁治产人监护信托(他益或自益信托)和一般老年人监护信托(他益或自益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的特点:
1、注重对受益人本身的责任
2、信托财产的运用上强调安全性
3、要向有关部门报告信托事务执行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人寿保险信托
是在人寿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开办的一种信托业务。

委托人——人寿保险投保人
受益人——保险受益人
人寿保险信托的业务内容
业务内容:保管保单;交纳保险费;领取保险金;保险金的经营管理;保险金及其运用收益的交付
种类:无财源人寿保险信托和有财源人寿保险信托
四、特定赠与信托
日本根据1975年设立“对特定残废者免征赠与税制度”而开办的一种福利信托。

委托人:受益人的家属、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公益捐赠人,法人不得成为委托人
受益人:特别的重度残废人员
信托财产在3000万日元内免征赠与税。

五、个人代理业务
个人委托代理人(受托人)代为处理与财产有关事宜的业务;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向代理人的授权: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事宜。

特别授权:委托人明确指示代理人只办理代理事务中的某些事宜。

种类:
保管代理
保管的三种形式:密封、露封、出租保险箱
辅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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