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区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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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的好处
• 可以稳定企业的永续经营-当企业不幸发生意外灾害时,团体保 险可以帮助企业主渡过难关、继续经营,保住万里江山。 • 可以减轻雇主法律上的责任-当职业灾害发生时,藉由团体保险 可以帮您解决员工职灾伤残及死亡的问题,减轻企业经营的风 险。 • 可以减少员工的流动率-透过团体保险的保障,身故或残废的员 工都可以获得适当的照顾,员工生活有保障,自然可减低流动 率、提升生产力了。 • 可以吸收高素质的员工-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透过团 体保险的福利计划,更可以吸收优秀的人才,赢得员工的忠诚, 避免人才的流失。 • 团体保险费用的支出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每位员工、每月二千 元内的团体保险保费,可以核实认列费用,既为员工谋福利, 又为公司节税,何乐而不为呢?
二、保险标的不同
• 雇主责任险是指以雇主的雇主责任为承保 风险的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 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 • 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作为被保险人员 工的生命或身体提供保险保障,其保险标 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三、费率的确定不同
• 雇主责任险的费率根据雇员的行业类别和 工资额确定。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 属的行业类别确定。
六、保障范围不同
• 雇主责任险保障雇主对雇员在受雇过程中 伤亡、疾病的赔偿责任。对非因工作或非 工作时间内雇员的人身伤亡和疾病,雇主 责任险不予负责。包括职业病伤害,误工, 诉讼费等。
• 意外伤害对工作不工作期间受到的意外伤 害都陪,不包括误工,诉讼,职业病的伤 害治疗。
七、作用不同
• 雇主责任险是为缓和劳资纠纷,保障雇员 的利益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客观上还 起到保障雇主权益的作用。 • 意外伤害保险是为应对被保险人不幸因意 外事故引致身故或残疾的风险而产生和发 展起来。
卖点、优势
• • • • 责任简明、便于理解 价格低廉、保障程度高 承保条件宽,适应性强 投保手续简便,无须健康告知与体检
• 可单独投保,也可搭配意外伤害医疗险、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意外险、责任险
为什么要买意外险
• • • • 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提高员工凝聚力 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五、保障限额不同
• 在雇主责任保险中,规定了个人保险金额 和事故限额,每次发生保险事故,若有多 位被保险人受伤,则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 金给付额的总和不超过事故限额。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每一位被保险人设有 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员工个人不论 一次或多次遭遇保险事故,该员工获得的 保险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责任期间的差异
•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是正常工作期 间,或与完成工作任务直接有关的期间。若员 工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执行企业安排的任务, 或与完成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该险种不承担 赔偿义务。
• 对团意险来说,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 同规定的除外责任情形,不论是在工作还是非 工作期间,员工遭遇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 单生效后的每天24小时均有效。
一、投保人的范围不同
•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 雇主责任险;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投保雇主 责任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 雇员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 的投保人。 •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 也可以为雇员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 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雇员自己是 投保人;当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为被保 险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 三人就是投保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具有商品 属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案例
• • • • • • • 陈某是一名个体户,多年来一直承包某钨矿多口矿井的开采。因采矿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为规避风险, 2006年1月,陈某为其手下的30多 名民工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6年7月25日下午3时10分左右,爆破工刘某在陈某的一 口矿井实施爆破过程中,不幸被一块飞石击中头部当场死亡。不久,保险公司把8万元保险金及时赔付给了刘某的亲属。嗣后,刘某的亲属 又找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亲属为处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1.7万元。陈某认为,已为刘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已向刘某的亲属赔付了保险金,自己的义务已 尽到,刘某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因此拒绝赔偿。刘某亲属遂将陈某诉至法院,因而成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刘 某亲属各种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6万元。 法理评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 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 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帮助雇主转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风险,各人寿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种新型的险种——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 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需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 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在这种险种中,当集投保人、 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除非雇 员发生人身损害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限额)。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 主责任险都是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予以给付的保险,两者之间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时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赔偿责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2、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 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个体生产者或者自由职业者为自己投保。 3、雇主责任险的直接受益人是雇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承担,而人身意外伤害险 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这是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 险的最大的区别。 小结:本案中,雇主陈某为其雇员刘某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在保险人赔付刘某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陈某应当 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刘某亲属要求陈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雇主责任险的好处
• 雇主责任险是专为雇主设立的。雇主责任险所针对的客户 群体是企业老板,而该保险的销售也是为了帮助雇主规避 风险,因此相对于其他规避风险的保险而言,雇主责任险 还是不错的选择。 • 该保险的保障非常全面。该保险能够有效的规避雇员意 外风险,同时还为雇员提供了职业病补助以及误工津贴, 因此当职员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不幸患上职业病的时候,该 保险都能够提供为职员提供相应的赔偿,这样也就帮助雇 主规避了赔偿的风险。 • 该保险的保险费用较低。许多企业之所以不愿意为雇员 购买保险,保险费用过高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但是, 相对于其他的保险而言,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用还是比较 低的,市场上的雇主责任险最低只需要一百元左右每人便 可以为职员提供一整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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