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连锁药店盘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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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求公司配送中心及各门店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盘点范围
配送中心及各连锁门店经营项目范围内所有经营的商品:药品、食品、保健食品、(药)化妆品等;
第三条盘点方式、方法
盘点方式:周期上定期盘点和不定期盘点相结合,动态上静态盘点(暂停营业)与动态(正常营业)盘点相结合。
1.定期盘点:每四个月盘点一次。
2.不定期盘点:
(1)由总经理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2)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门店或机构为原则。
(3)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4)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纪录表"。
第四条盘点组织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门管部经理担任及各门店及仓库负责人,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监盘人:门店及仓库由总部所有部门人员及部分门店员工担任,由门管部指派及各部门的主管或财务部门,分别负责各门店盘点监督总责。
(四)盘点人(复盘人):由各门店、仓库员工,负责点计数量及按具体要求盘点批号。
(五)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复盘人、监盘人,其职责亦同。
第五条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工作安排
由门店管理部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方式编排"盘点工作安排",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二)各门店、仓库将运行盘点的准备、整理等工作: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各项财务单据应于盘点前清理完毕,如配送单、退货单、调拨单等;
3、盘点表的抄写与录入工作;
(三)盘点期间已收到的商品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盘点要求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六)负责监盘总部人员在门店盘点结束后方可离开并带回一份门店盘点表,交门管部。
(七)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门店或机构盘点人员均受主盘人指挥监督。
(八)盘点结束由各组复盘人向监盘人报告,监盘人抽取30%以上的进行核对,经核准准确无误后交门店负责人安排录入。
(九)盘点结束后,各门店做好排面、地面卫生,清理盘点、卫生工具,做好第二天营业的准备工作,经各门店负责人检查许可后,方可下班。
第七条盘点数据处理
(一)盘点工作结束经复盘人签字确认后,即刻准确无误的输入电脑;
(二)进行第一、第二两次输入不符修正完成后审核盘点数据汇总准备数据发送总部;
(三)信息部进行处理产生第一次盘点差异,汇总编制第一次《盘点差异表》附样表1发送给各门店及门管部;
(四)门店根据《盘点差异表》进行分柜,然后差异逐项进行核对,并在表内填写好“核对量”和“差异原因”两项内容;盘点数量存在差异的可根据实际数量在电脑上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把核对后的《盘点差异表》发送至门管部及数据上传,此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信息部根据门店修改后上传的数据,进行电脑数据更新及编制《最终盘点差异表》,完成后发送至门店、门管部并进行库存数据覆盖;
(六)财务部根据门管部编制的门店《盘点修改表》(附表2)对各门店的盘点修改数量进行复核确认;如发现门店虚报、瞒报、漏报等情况,对门店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七)门店接到《最终盘点差异表》确认后,对盘点情况进行总结编制《机构盘点记录表》(附表3)发送至门管部;如遇特殊数据未做处理的请填写《盘点商品调整表》(附表4)发送至门管部进行处理;
(八)门管部负责盘点数据总结及拟定盘点结果处理;
第八条盘点工作奖惩
(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人签报,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门管部门议处。
第九条盘点结果处理
门店或机构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四)盘点金额与财务帐面金额不符,门店开架式以期间销售额1‰的损耗率计算超额部份由门店承担,闭柜销售及仓库按全额赔偿;其余各参茸等专柜盘点
结果以书面通知供应商,公司门店不予以负责。
(五)盘点差异项数按门店商品单品数总和的10%为基准(除去不可控因素),超出10%按一条1元计算缴纳罚金。
第十条本办法制定后,呈总经理室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