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免、降职管理规定
公务员降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业行为和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国家的治理水平。
在我国,公务员的职位晋升和降职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务员队伍稳定和纯洁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分析我国公务员降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一、公务员降职的概念公务员降职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工作表现等原因,按照法定程序,由上级机关或者本人申请,降低其职务等级的行为。
降职是公务员职务调整的一种方式,与公务员的职位晋升、辞职、辞退等制度相辅相成。
二、公务员降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工作表现等原因,按照法定程序,可以降低其职务等级。
”2.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程序、条件、要求等,其中第三章专门对降职作出了规定。
3.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公务员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运用等,其中第四章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作出了降职处理的规定。
三、公务员降职的条件1. 工作需要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被降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等级;- 为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需要降低某些公务员的职务等级;- 公务员因工作表现不佳,需要通过降职进行警示或激励。
2. 职务晋升公务员因职务晋升被降职,主要是为了确保职务晋升的公平性,防止出现“论资排辈”等现象。
3. 工作表现公务员因工作表现不佳被降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工作态度不端正,影响工作纪律;- 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 被考核为不称职。
4. 其他原因公务员因其他原因被降职,如因违法违纪被查处、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等。
四、公务员降职的程序1. 提出申请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等原因申请降职,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人事降职管理制度
人事降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人事管理的程序和制度,并加强员工的管理,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所有员工,对于员工的降职事宜,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本制度。
第三条人事降职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来决定,任何涉及人事降职的决定都必须符合公司的规定。
第四条人事降职应当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于降职决定的相关信息都应当进行适当的通报。
第五条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降职管理程序,明确降职的程序和权限。
第二章降职的条件第六条员工降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未经批准违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行为;(二)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或者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原职务;(三)其他不再适合原职务的情况。
第七条员工在公司的表现应当是降职的主要依据。
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降职。
第八条公司对于员工的降职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证据。
对于降职的决定,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不得随意作出。
第三章降职程序第九条人事降职程序应当逐级审批。
公司内部规定应当将降职决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规定。
第十条公司的人事部门应当负责降职决定的程序和管理,对于降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汇报。
第十一条对于降职事宜,应当进行逐级审批。
由员工的直接上级提出降职建议,报公司内部的人事部门审批,并最终由公司高层管理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于降职的决定进行书面通知。
通知应包括降职的原因、时间、与新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降职的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对于被降职的员工应当进行合理的安置和培训,保障其基本的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被降职的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专业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更好地适应新的岗位。
第十五条被降职的员工在新的岗位上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公司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被降职的员工应当尊重公司的降职决定,积极配合新的工作安排,不得故意干扰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
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
指的是针对干部队伍的管理权限和制约规定。
干部是指在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或领导工作的人员,他们对于组织的发展和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干部队伍的权威性、正规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权限和规定。
干部管理权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干部选拔任用权限:确定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标准,包括选拔程序、资格要求、考察核查等,以确保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
2. 干部考核评价权限:制定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全面、公平、客观的考核评价,以激励干部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绩效。
3. 干部培训教育权限:规划和组织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确保干部不断学习和成长,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工作需要。
4. 干部纪律处分权限:依法依规对干部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以维护组织的纪律和形象。
干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干部任免规定:明确干部的任免程序和条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 干部考核评价规定:制定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确保考核评价的客观、公正和有效。
3. 干部培训教育规定:规划、组织和实施干部培训教育,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机会,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4. 干部纪律处分规定:明确干部纪律处分的程序和措施,确保纪律处分的公正和严肃。
这些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推动组织的发展和进步。
单位干部任免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任免管理制度一、干部选拔的基本原则1. 干部选拔应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绝对领导权,干部选拔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干部选拔工作符合党的要求和组织制度。
2. 干部选拔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干部选拔工作应当坚持选拔优秀人才的标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确保选拔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干预。
3. 干部选拔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德才兼备是干部选拔的根本要求,选拔的干部既要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又要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
4. 干部选拔应坚持选拔用人到岗。
在干部选拔工作中,要根据组织和机构的需要,结合干部的实际情况,科学评价干部能力,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把干部任命到适当的岗位上。
二、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要求1. 干部任免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原则。
干部任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决定必须依法依规提出、审查、决定,并经领导机构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2. 干部任免应当遵循程序公正原则。
干部任免的程序必须公正、合法、公平,任免决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有干预、弄虚作假等行为。
3. 干部任免应当遵循程序透明原则。
干部任免的程序必须透明公开,任免决定必须及时向干部及组织和机构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 干部任免应当遵循程序监督原则。
干部任免的程序必须接受有效的组织和监督,确保任免决定合法无误。
5. 干部任免应当遵循程序稳妥原则。
干部任免的程序必须确保任免决定的稳妥性,尽量避免出现任免决定错误、失误等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的主体和责任1.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依法进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是组织和机构,各级组织和机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干部本身的发展。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注重干部的培养、成长和发展,努力创造有利于干部事业发展的条件。
五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五、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一)职务任免1、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基本原则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任免公务员的职务。
2、公务员任职的种类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
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方式。
聘任制公务员则依合同确立机关与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3、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机关(l)中国共产党机关。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二是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三是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人大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⑷审判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⑸检察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⑹政协机关。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是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人事任免管理制度
人事任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组织内的人事任免事务,确保人员的选拔和任免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人事任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职工的人事任免事务,包括职务的晋升、降职、调动、解聘等。
任免工作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进行,把关好向上晋升的阀门,做到充分考虑和权衡各方面因素,确保选拔出最适合的人才。
第三条任免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组织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违规操作和擅自任命或免职。
第四条人事任免管理工作由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人事任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业绩导向,突出绩效评价结果,推动人才的梯队建设和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
同时,要注重人文关怀,做到有责任心、有爱心,关心和支持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第六条本制度由组织相关负责人负责解释和落实,对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人事任免程序第七条人事任免程序包括选拔、考核、提名、决定和任命等环节,各环节之间应当严密衔接,确保流程畅通、数据准确、时间及时。
第八条选拔程序应当建立在科学、公正、公平的基础之上,依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进行面试、考核和评估,综合评价选拔最适合的人才。
第九条考核程序针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能力表现、潜力培养等方面进行,进行考核的结果应当真实客观,不能受到人为干扰。
第十条提名程序是在选拔和考核的基础上,经过层层筛选和评审,最终确定提名人选,提名程序应当严格依法和依规进行。
第十一条决定程序是在提名人选确定后,由相关负责人进行最终评定和决策,确定是否任命该人员担任相关职务。
第十二条任命程序是在决定程序完成后,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被任命人员,正式聘任其担任相应职务。
同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程序。
第三章人事任免标准第十三条人事任免标准包括岗位设置、资格条件和绩效评定等方面,要依据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来设定。
干部任免管理制度
干部任免(调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选拔任用降职干部的科学机制,全面公平公正的处理干群关系,完善人力资源对于干部的选拔、调动、任免环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经理、各车间工段长的晋升、降职和调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中干部定义:本公司的部门经理、副经理、分厂厂长、工段长、副工段长(班组长)。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干部的晋升、降职和调动的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存档。
第五条工段长、副工段长(班组长)级别干部的晋升、降职和调动是由部门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呈分管副总、总经理及董事长核定签批。
第六条部门经理、副经理、分厂厂长一级别干部的晋升、降职和调动由分管副总以上级别人员提议交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备,并呈总经理和董事长核定。
第七条经公司领导班子会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由战略规划部根据会议纪要下发公司红头文件进行任免,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本人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三章干部调动内容第八条干部调动分为晋升、降职和调动。
第九条不在本制度第三条范围内的普通员工职位晋升成为干部的,或干部降职成为普通员工的,均在本制度管理范围内。
第十条干部调动可分为部门内和部门之间:(1)部门内: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经理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提出晋升或降职申请,填写《干部(晋升/降职/调动)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安排到新的岗位,并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2)部门之间:指干部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由拟调入部门经理填写《干部(晋升/降职/调动)申请表》,由所涉及部门的经理批准并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3)由公司会议确定的人员晋升或降职,以战略规划部所发任免为准,不需填写《干部(晋升/降职/调动)申请表》,人力资源部留存此会议纪要存档。
第四章晋升条件(是否有必要列出)第十一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干部晋升条件的审核:第十二条公司各级别员工,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满半年以上时间(含试用期工作时间),经部门经理或分管副总及以上级别领导评定工作表现优秀,绩效考核成绩B级以上具备晋升条件。
学生会干部任免条例
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经济管理系学生会干部任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的选拔学生会干部,有效管理学生会干部队伍,促进学生会发展,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会依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采用选举与任命相结合的方式,选拔任用学生会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会换届及中期调整时,应当对学生会相关学生干部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受聘担任学生会干部(一)自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及第二学历)不及格两科及以下;(二)自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三)未担任院学生会及其它主要学生组织部长及以上职务。
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补考或重修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约束。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免去其学生干部的职务(一)出现第四条第一款(一)(二)项所述情形之一者;(二)发生失职、渎职与其他违反学生会管理制度的行为。
免职前,应查清有关事实,听取本人申辩,并给予本人合理的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
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主席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做出撤职决定。
第二章主席团第六条根据学生会章程,本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第七条主席人选于每届学代会或中期调整之前由现任主席团及学生会指导教师提名,经学代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
第八条副主席人选由当选学生会主席及学生会指导教师提名,经学代会二分之一投票通过。
第九条主席、副主席采用等额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条当选学生会主席及副主席于当选当日由经管系团总支任命,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提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出现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者;(二)曾经当选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三)在过去工作中曾被降职或免职的;(四)在大学期间从事学生会工作不足一学年的;(五)其他不适宜当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
升职降职管理制度
升职降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员工的稳定性和发展,特制定本升职降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升职降职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的升迁和降职事宜。
第三条公司领导层要按照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岗位需求,严格执行本升职降职管理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员工的升降事宜。
第四条公司所有部门要配合公司人事部门,积极完成升职降职的程序和文件材料。
第五条升职降职管理制度遵循"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则,确保公司人员结构的优化和安排合理。
第二章升职管理第六条员工在公司内部具有一定工龄和工作经验、业绩突出、技术能力较强等条件的,可提出升职申请。
第七条员工提出升职申请后,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升职条件。
第八条公司领导层将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员工是否具备升职条件,经过讨论和决定后,确定升职人选。
第九条升职人选将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出具升职文件,并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条升职人员将根据公司安排,按照升职文件上的职务和岗位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升职人员需在新岗位上接受培训和考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公司将对升职人员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考核,确保其适应新岗位的能力和表现。
第十三条升职人员在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可继续晋升,否则将根据工作表现进行调整。
第三章降职管理第十四条员工在公司内部出现工作失误、表现不佳、违纪违规等情况时,可能会被降职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领导层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违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人事部门将对需要降职的员工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出具降职文件。
第十七条降职人员将根据降职文件的要求,调整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岗位,按照公司规定重新开始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将对降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在新岗位上能够尽快适应和工作稳定。
第十九条降职人员在新岗位上表现优秀的,可被重新考虑升职,否则将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员工都要遵守升职降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制度规定。
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二、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
1、竞争上岗 适用范围: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 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 ( 1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 司局级正职以下 领导 职务(中央、 司局级、处级领导, 职务(中央、国家机关内设司局级、处级领导, 机构领导) 县级以上机关或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但涉及 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 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 , 按照法律法规不 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司局级: 司局级 : 称呼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的下级单位 领导。 领导。 厅局级: 称呼地方机关领导。 厅局级 : 称呼地方机关领导 。 两者级别相同 。
二、职务任免机构与权限
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 (1)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 (2) 国家权力机关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大机关领导职务; 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 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审批机关职务; 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审批机关职务;检察 机关职务。 机关职务。 (3)人民政协 (4)民主党派
2、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主要内容
(1)人事仲裁委员会 设置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设置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 成员包 105(主管部门、聘用机关、 括?P105(主管部门、聘用机关、聘用制公务员 代表以及法律专家) 代表以及法律专家) (2)仲裁程序 申请— 受理— 答辩— 调解— 开庭仲裁— 申请 — 受理 — 答辩 — 调解 — 开庭仲裁 — 裁决 起诉—复议— —起诉—复议—执行 申请: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书面申请。 60日内书面申请 申请: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书面申请。 (3) 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 起诉: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决书之日起15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复议 : 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 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0 日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日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公司干部任免、降职管理规定
公司干部任免、降职管理规定1.0目的为促进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管理艺术,提高工作绩效。
培养高素质的职业化管理人员,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开展各种晋级加薪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0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
3.0术语公司职务分三类:管理类职务、市场营销类职务和技术类职务。
本制度适用于上述所有职务的任免及降职。
4.0职责4.1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组织考评,决定员工的任免及降职,并予以相应的调薪。
4.2相关领导参与员工任免的考评,为高层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5.0内容5.1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衡量标准5.1.1品德要求:诚实正直,在自己的人生信条与公司价值观相冲突时,能坚持以公为主原则,言行一致,廉洁奉公,一切遵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因私利、私欲影响自己所从事的工作;5.1.2素质要求:具有良好系统思维能力,能及时收集与消化信息,组织成就导向,能自信与自律;有献身精神,组织意识,监控能力,前瞻性;有原则性与灵活性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合作精神、影响能力、360。
服务精神;能批评与自我批评;5.1.3行为标准: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为标准是指在管理工作领域内工作活动的成功行为,针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管理人员建立相应高层、中层及以下级别的标准,每一级可以适应多个岗位;5.1.4经验要求:高级管理人员需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具有一种主业务3年以上大部门负责人工作经验,曾管理过多种业务,下属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等多种类型跨部门的工作经验;中层管理人员需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相关领域2-3年工作经验,本系统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2年以上经验或职能部门2年以上副职经验,至少有一名直属下级;中层以下管理人员需1-2年以上该专业的基层工作经验,本部门副职半年以上,至少管理过同类专业或技术人员;5.1.5绩效要求:包括年度工作目标达成度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效果。
5.2管理职务任命与聘用5.2.1职务设置:根据是否从事经营创收,是否独立核算,可将公司各部门划分为经营性部门和非经营性部门。
第六章 职务任免、升降制度
• 2.公务员免职的含义
• 公务员免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和免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 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管理活动。 • 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程序 性免职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担任新职务 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单纯 性免职是指免除其现任职务。
• 3.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含义 •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 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表 现与业绩情况,提高公务员原有的职务, 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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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干公务员的任期制与兼职 1.任期制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暂行规定》 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实现领导职务的能上能下,形成正 常的新老交替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 人机制。 •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领导成员的监督管理,增强 领导班子的整体能力。 • 三是有利于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1)委任制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一是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 二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 三是操作简便。 委任制也存在一些缺点:
• 在用人上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志,容易滋生 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对委任制公务员中 不胜任职务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 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等。
• (2)委任制的任免机关和权限 • 我国委任制公务员分布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 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 关,其职务任免权相应地由这些机关承担。这 里需要把握几点: • ①各类机关任免权专有。上述七类机关之间, 各类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权由本类机关专有, 任何一类机关对他类机关的委任制职务不拥有 任免权。 • ②任免权分级享有。根据职务不同,任免权也 不完全相同。 • ③任免权法定。
岗位任免管理制度总则
岗位任免管理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岗位任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和拟任职务的干部和职工。
第三条岗位任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选拔任用优秀人才,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优化整合,确保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条本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干部任免,健全任免程序,维护干部队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保证任免工作合理科学。
第五条本单位任免工作由单位领导班子牵头,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建立完善的组织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推动任免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干部任免工作档案可追溯、可查证、真实可靠。
第七条本单位要加强干部任免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坚决杜绝干部任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本单位在进行干部任免时应推崇选贤任能、唯贤是举的理念,坚持公开竞争,打破“关系户”、“门当户对”等不正之风,真正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公正、合理。
第二章岗位任免的基本原则第九条任人唯贤,择优录用,坚持用人贵贤、量才秉公的原则。
第十条选拔人才要求德才兼备,尤其重视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符合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任用要有规章,按规定程序,依据规范标准,遵循适用程序,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合乎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按照干部职务特点和干部要求,进行任免,确保选拔出不同层次的人才,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真实情况,依法依规对干部工作业绩、人才素质、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实行绩效导向,确保选拔任用对象能力胜任岗位。
第十四条对于干部自己提出辞职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有职务的,应根据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任免,并进行适当安置。
第十五条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遵循平等、竞争、择优、激励的原则,吸纳各方意见,凝聚共识,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岗位要求、人才需要,公开选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责。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长期以来,干部的领导职务能上不能下,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影响了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束缚了我党各项事业的前进与发展,也成为了困扰干部工作的“顽症”。
为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力求攻克该道难题。
而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研究,建章立制、健全机制,逐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行为,不失为一帖“良药”。
一、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研究动因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需要。
新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将先前的《暂行条例》作出了许多变动和修改,首次将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纳入到条例范围,并对领导干部“下”和“出”的问题作出了若干规定,对整项制度作了原则性修订。
由此可见,中央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工作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范形式提出了指导性规定,同时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了要求,力求在该领域作出实质性的探索与研究。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任用制度的需要。
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个中心环节。
干部的任用必然牵涉到各级领导干部的“上”、“下”和“进”、“出”,就必须有相应的干部“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
如果领导干部只有上、没有下,领导班子中只有进、没有出,整个领导干部队伍就会浮浊臃肿、人满为患。
当然,如果光有领导干部选拔进入机制,而缺乏相应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的话,同样对于干部任用制度本身来说也是不全面的,不符合我们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建设以及新形势下干部队伍功能优化的内在要求。
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是逐步构建干部正常退出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形成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的需要。
加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建设,是形成一支现代化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1、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者免去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在以往干部任免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实现了规范化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所有职务都必须进行任免,不仅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办理,而且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也必须办理,不仅在晋升、降职时办理,在录用、调任、轮换、挂职锻炼、退休时也要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国家公务员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武之地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
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1、选任制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人事任免管理制度
人事任免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第三条任免原则一、任人为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管理职务及任职要求一、公司设有行政管理职务、新项目管理职务、生产技术管理职务,每一位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划发展方向。
二、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不循私情。
2、经测试证明思维能力、领导能力、监控能力、组织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交往能力等均良好,且意识超前。
3、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高层管理人员需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层管理人员需5年以上工作经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需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绩效明显,证明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
第五条任命一、生产技术管理职务由子公司或项目部提名,本部分管副总和行政人事部部长审核,总经理审议通过后,由子公司行政人事处下达任命通知,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二、行政管理职务由子公司或项目部提名,本部行政人事部和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议通过后,由子公司行政人事处下达任命通知,并报行政人事处备案。
三、高层管理人员统一由江西**公司提名,报****公司审议。
四、干部任命需提交以下资料1、拟任人员个人简历和面试评估表2、任职理由和任职方案3、拟任人员最近半年的业绩考评表第六条免职一、免职情形,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去现任职务。
1、晋升或者达不到任职要求的;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3、调出现单位工作岗位;4、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务的。
二、免职程序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2、上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人事处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员的意见3行政人事部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议通过,下达免职通知,并由上级主管和行政人事处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七条附则一、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二、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人事工作规章制度干部任免
人事工作规章制度干部任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干部任免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干部任免工作,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职务调整、干部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干部任免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激励的原则,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为实现单位的整体工作目标服务。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各部门为配合人事部门的工作,保证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本单位各级干部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或越雷池。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第六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人选。
第七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选拔、考察调研、面试评定等环节。
第八条干部分为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领导干部任命应当经过组织部门和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普通干部任命应当经过人事部门审核。
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不得歧视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
第十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选拔培养潜力型人才,重视人岗匹配,真正做到人尽其才,岗位尽其责。
第三章干部职务调整第十一条干部职务调整主要是指对现有干部进行职务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干部任免、干部晋升、干部降职等。
第十二条干部职务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综合素质确定职务安排。
第十三条干部职务调整应当根据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职务要求进行评定,充分考虑工作实绩和能力素质等因素。
第十四条干部职务调整应当遵循程序合法、程序民主、程序公正等原则,确保调整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干部职务调整应当注重对职务调整对象进行培训和辅导,确保职务调整后能够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干部考核评价第十六条干部考核评价是对干部工作绩效和能力素质的评估,旨在激励干部努力工作、提高绩效。
第十七条干部考核评价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比例,真实客观地反映干部工作情况。
职务任免、职务升降
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职务升降第八章职务任免一、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1、职务任免:即任职与免职,它是一种职务管理活动。
(1)公务员任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p152)(2)公务员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p152)2、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赋予职责;完善管理(包括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保障权利。
(p153、154)二、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1、选任制就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p154)2、选任制公务员的含义(p156)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其包含的职务,见(p154、155)3、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1)任职方式一是选举;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可决定任命。
(p156、157)(2)免职方式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
(p157-160)4、选任制公务员职务免除与公务员身份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
(p160)三、委任制公务员和职务任免1、委任制就是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或免除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p161)2、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特点(1)优点:体现了治事与用人相结合;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操作简便。
(p161)(2)缺点:用人上缺乏透明度;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
(p162)3、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1)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p162)任免机关:是指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主体,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及其首长。
任免权限:是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
(2)任免机关行使任免权要注意的几点:(p163)各类机关任免权专有;任免权分级享有;任免权法定。
干部人事任免工作制度
干部人事任免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任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人事任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人事任免工作由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以下简称任免机关)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任免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干部选拔任用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进行。
第六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注重选拔具有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工作实绩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采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进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内容应当全面,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工作实绩等方面。
第九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程序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等。
第十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
三、干部任免第十一条干部任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干部任免工作,应当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进行。
任免理由应当充分,任免决定应当合法。
第十三条干部任免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程序包括:提名、考察、讨论决定、公示、履行任职手续等。
第十四条干部任免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干部任免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任免工作的质量。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工作的重要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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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干部任免、降职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促进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管理艺术,提高工作绩效。
培养高素质的职业化管理人员,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指导实施人力资源职业发展计划,开展各种晋级加薪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0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
3.0术语
公司职务分三类:管理类职务、市场营销类职务和技术类职务。
本制度适用于上述所有职务的任免及降职。
4.0职责
4.1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组织考评,决定员工的任免及降职,并予以相应的调薪。
4.2相关领导
参与员工任免的考评,为高层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5.0内容
5.1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衡量标准
5.1.1品德要求:诚实正直,在自己的人生信条与企业价值观相冲突时,能坚持以公
为主原则,言行一致,廉洁奉公,一切遵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因私利、私欲
影响自己所从事的工作;
5.1.2素质要求:具有良好系统思维能力,能及时收集与消化信息,组织成就导向,
能自信与自律;有献身精神,组织意识,监控能力,前瞻性;有原则性与灵活
性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合作精神、影响能力、360。
服务精神;能批评与自我批
评;
5.1.3行为标准: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为标准是指在管理工作领域内工作活动的成功
行为,针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管理人员建立相应高层、
中层及以下级别的标准,每一级可以适应多个岗位;
5.1.4经验要求:高级管理人员需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具有一种主业务3年
以上大部门负责人工作经验,曾管理过多种业务,下属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及操作人员等多种类型跨部门的工作经验;中层管理人员需3年以上管
理工作经验,相关领域2-3年工作经验,本系统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2年以上
经验或职能部门2年以上副职经验,至少有一名直属下级;中层以下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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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1-2年以上该专业的基层工作经验,本部门副职半年以上,至少管理过同类
专业或技术人员;
5.1.5绩效要求:包括年度工作目标达成度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效果。
5.2管理职务任命与聘用
5.2.1职务设置:根据是否从事经营创收,是否独立核算,可将公司各部门划分为经
营性部门和非经营性部门。
5.2.1.1经营性部门一般设置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经理下设
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是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指定的
分管线上的工作及业绩负有直接责任,并对总经理负责。
部门经理是各
部门的负责人,对该部门的工作和业绩负有直接责任,并对总经理及分
管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
5.2.1.2非经营性部门一般设置总监、经理、主任。
总监是各一级部门的负责人,
对该部门的工作和业绩负有直接责任,并对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
负责。
经理、主任是各二级部门的负责人,对该部门的工作和业绩负有
直接责任,并对其直属上级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
5.2.1.3为加强公司驻外分公司、中心及办事处的管理,对驻外机构一般应比照
公司干部管理要求设置职务,其业务、财务、人事等工作,直接接受公
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的管理。
5.2.2管理人员任命程序
5.2.2.1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干部岗位要求,拟定外部招聘和内部选拔人员名单;
5.2.2.2进行人员任职资格评估和审查;
5.2.2.3报呈总经理批准;
5.2.2.4由人力资源部拟稿,办公室发文。
5.2.2.5如是新进人员,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员工入职的一切手续。
5.3干部任免、降职
降职即从原有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降职的同时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
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5.3.1下列情形,可对干部进行降职处理:
5.3.1.1因为公司机构调整而精简工作人员;
5.3.1.2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5.3.1.3应本人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而降职;
5.3.1.4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5.3.1.5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5.3.1.6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业务推进不利,影响工作;
5.3.1.7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
5.3.2降职程序:
5.3.2.1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A.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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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呈报总经理;
B.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力资源部应以人事变动印发通知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降职者本人;
C.公司内各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
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5.3.3依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核定:副经理级以上管理
人员的降职,由董事长批准;各部门副主任级人员的降职,由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他员工的降薪,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3.4降职薪金核定:降职时,其薪金按降职岗位的最高薪资标准自降职之日起执
行。
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薪金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
5.3.5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自接到降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向人
力资源部提出申诉,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私自离开、渎职或怠工现象。
若申诉成功,薪资按原标准执行,若申诉不成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新工资标准执行。
6.0相关/支持性文件——
7.0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