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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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十篇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十篇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篇1

(一)目的

为防止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非预期转序和出厂,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职责

1质检部负责对不合格原辅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判定、记录、评审。

2总经理负责对不合格品让步接收的处置决定。

3产车间负责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的标识和隔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不合格品的其他处置。

(三)工作程序

a)采购产品不合格的控制

1)记录:应在《不合格及纠正措施处理单》上,记录不合格情况及其后的.评审、处理情况

2)采购不合格品的评审

◆评审时限:发现不合格品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目的:通过评审决定对不合格采购品的处置方式,包

括:

——拒收:退货应为首选方式;

——让步接收:仅限于辅料(外包装材料)的情况下方可。

◆评审程序与权限:质检科主管组织综合科、生产车间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明确处置方式。

◆不合格品的处置及跟踪

——拒收

有检验员向综合科主管退交不合格品,说明理由;

供销部主管办理退货,将处理结果(如时间等)通报质检科主管。

——让步接收

由质检员在检验记录上注明让步情况,向综合科主管移交让步产品;

供销部主管组织办理入库。

b)不合格的半成品及成品

1)不合格品的鉴别

◆由检验员负责,生产中发现不合格品或不能满足工艺要求时,当事人应及时通知质检员鉴别。属于不合格品时,质检员应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对以前涉及的产品进行检查,情况严重者应向质检科和总经理报告。

◆记录:发现不合格品后,质检员应明确不合格品的责任人,在《不合格及纠正措施处理单》上做好记录,记录不合格情况及其后的评审、处理情况。

2)不合格品的隔离

◆不合格品应进行隔离放置,不得与合格品或待检品混放,不合格品应标志清楚,以防误用。

◆生产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可放在车间的不合格区内,不合格品在未经评审前不得动用。

3)不合格品评审

◆评审时限:应在24小时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目的:确定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方式,包括:返工、改为他用(降级)、报废(对于成品,只能采取改为他用(降级)、报废的措施)。

◆评审程序与权限:

——现场发现的个别缺陷明显的不合格品,评审工作由检验员负责。

——进货物资,最终产品批量不合格品的评审工作,质检科主管组织生产科主管、质管人员评审不合格品,明确处置意见。

——不合格品的评审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间隔时间不能太长。

4)不合格品的处置及跟踪

◆质检部主管向车间下达《不合格及纠正措施处理单》,组织检验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进度及结果进行跟踪。

◆返工的控制

质检部主管应对返工过程进行跟踪指导。

返工作业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返工,完成后提交重新检验;

检验员对返工品进行检验,在《不合格及纠正措施处理单》上记载检验结果。

3)报废的控制

生产车间对判报废的产品移放到指定的废品区;

生产部主管每天组织对废品进行清理、处置,质检科主管予以监督、见证。

c)交付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1)任何情况下,发现已交付的产品出现不合格时,应当即通知质检科主管、综合科主管。

2)质检部主管在组织确认了不合格属实后,请提供销部主管向有关顾客通报。

3)质检科主管填写《不合格及纠正措施处理单》,组织评审,供销部主管参见。

4)通过评审,以确定:

◆不合格品的性质、影响程度;

◆拟采取的措施

5)评审后,供销部主管与顾客进行沟通,就处理办法达成一致,通常按照订货时规定的承诺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合格造成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严重程度与顾客协商处理的办法,取得顾客的谅解和满意。处理的办法包括让步接收、更换、退货、赔偿等。

6)质检部主管在《不合格品处置单》上记载最终处理决定并组织、监督实施,记录实施结果

d)纠正措施

1)对发生的不合格品,质检科主管应组织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纠正措施。

2)应在《不合格及纠正措施处理单》上做好记录。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本经营单位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

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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