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浅析_徐维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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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980/ki .xdjykx .gjyj .2010.03.010

现代教育科学

高教研究MODERN EDUCAT ION SCIENCE2010 年第 2 期改革开放30年来教师教育政策法规浅析

徐维忠

[ 摘要] 本文首先回顾了改革开放 30 年来, 我国有关部门颁发的一系列教师教育政策法规, 而后分析了这些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对教师教育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刻反思,以使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得到

进一步完善。

[ 关键词] 30 年教师教育政策法规

[ 中图分类号] G 64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5 —5843 (2010)02 -0023-04

[ 作者简介] 徐维忠, 深圳大学高教所研究生(广东深圳518060)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局面,2007年5月9日,国务院讨论并通过《教育风,我国教育事业迎来了“艳阳天” ,教师教育更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是一扫“文革”的阴霾,积极发挥着各项教育事业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工作母机” 的作用, 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恢复与发使教师教育的地位得到巩固。

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既得益于党和国家的宏观改(二)建立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

革开放政策,也得益于教育领域颁发的一系列教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基础教育师资和师范教育政策法规。30年后的今天,回顾这些教师教教育规划的意见》(1986)提出:“综合性大学和有育政策法规,总结其中的经验和不足,对进一步探条件的其他高等院校应把为中等教育培养师资作为寻教师教育的发展规律,引导教师教育的发展方一项重要任务” , “非师范院校也应该根据需要承担向,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培养某些专业课师资的任务。”这是我国建立开放

性教师教育体系的政策萌芽。《教师法》第十八条

一、30年来所颁布的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及其

第二款规定:“非师范院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

主要内容

小学教师的任务”。在1996年9月召开的全国第五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名目各异,按其内容的不同次师范教育工作会议上颁布的《关于师范教育改革可分类如下: 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坚持以独立设置的

(一)恢复并巩固教师教育地位各级师范院校为主体,充分发挥非师范院校培养培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教师教育开始进入了拨训师资的协同作用。”1998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乱反正的新局面。1980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办会议提出允许综合大学建立教育学院,培养师资。好中等师范学校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高等师范学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大力办好高等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师范专科学校的意见》等文件,这几个文件对于稳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1999)、《国定和发展我国师范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随后,《中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义务教《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育法》(1986)、《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 意见》(2002)、《教育部2003年工作要点》(2003) 和《教师法》(1993)等,都提出要采取措施加强和等都提出鼓励综合性大学举办教师教育,加快了建发展师范教育。这样,到90年代初我国教师教育不立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的步伐。

但从“文革”的满目疮痍中完全恢复过来,而且取(三)提升教师教育的培养规格

得了巨大的进步。2003年开始对师范生实行全额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费后,教师教育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为了改变这种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调整师范学校的层次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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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而后,《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2)提出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推进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布局、层次和类型等方面的结构调整,使教师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由“三级”向“二级”适时过渡,提高新师资的学历层次。另外,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些政策法规,强调要以教育硕士的培养模式来实现教师队伍整体学历水平的提高,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1996)、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8)、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工作的通知》及《关于成立“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等都有所体现。

(四)加强职后培训工作

1993 年颁布的《教师法》以及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意见》、《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工作的暂行办法》、《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文件,对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1999年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对新世纪全国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2002年《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提出,要认真做好基础教育新课程的教师培训工作,各年级教师在实施新课程前都要接受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

(五)建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和教师资格制度

教育部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1983)以及1986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试行办法》都规定,要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制度,这既有助于提高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整体素质,也为教师资格制度的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86 年《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提出:“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师法》不仅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及保障权益、保障教师待遇的具体措施,而且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对象及其条件、标准等事宜作了相应规定。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再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教育部颁发了细化《教师法》有关教师资格条款的《教师资格条例》,提出了实

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具体规则,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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