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管辖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海洋管辖权
国家海洋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实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海洋权利的具体体现,包括海洋立法权、海洋执法权和海洋司法权。国家是行使海洋管辖权的主体.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可以授权军队也可以专门组建海洋执法队伍履行具体的权责,目前我国海洋管辖权的实施尚不统一,尤其在海上执法力量、管理体制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法制建设方面还受到许多制约。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在不同的海域行使的管辖权范围不尽相同,明确各海域的界限和国家可行使的具体权利就成为正确施行国家管辖权的前提;而登临权和紧追权的享有是国家实施管辖权不可或缺的权利,当然,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一旦因不当行使国家管辖权而给他国造成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管辖权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海洋管辖权是国家对其所辖海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生效前,国家的海洋管辖权一般仅局限于一国的内海和领海,但是,随着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涵盖最广泛、内容最丰富的海洋法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成倍地扩大,国家的海洋管辖权大大扩展。正确理解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各海域的界限和法律地位的规定,更好地实施沿海国所辖海域的管
辖权,对于海洋权益的维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及其内容
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涉及施行的主体及具体的权力与义务。就国际法而言,国家是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拥有者,是实施海洋管辖权的主体,但对于任何国家而言,要顺利实现国家的海洋管辖权,都需要国家授权有关机构——具体执行者的实施。
(一)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施行主体
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是国家有权机关及其人员在国家管辖的海域具体运用和实现有关海洋国际法、国内法的活动。国家海洋管辖权的施行主体,即国家授权的海洋执法队伍。
海洋执法队伍是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为目标,是维护海上治安和国家安全的辅助力量,主要使命是搜救,查缉海上走私甚至武装走私,打击偷漏税、贩毒、偷渡,甚至海盗和恐怖活动,以及保护海洋资源、保全海洋环境、维护本国海洋科学研究权益不受侵犯等,是国家权力施行于“海洋国土”的象征和工具。因此,海上执法力量多为武装队伍,具有准军事部队甚至军事部队的性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家设置“海岸警备队”作为唯一的或主要的海上执法
力量,如美国的海岸警备队,日本的海上保安厅,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荷兰、以色列、新加坡等近30个国家也均设有准军事部队的海上执法力量,还有一些国家,海上执法任务直接由军队担任,例如葡萄牙、巴西、古巴、泰国等。
我国现阶段海上执法力量主要由以下单位构成:海监(隶属于国家海洋局)、海巡(交通部海事局)、海关(海关总署)、海警(公安部)、中国海上救助、打捞(救捞局)、渔政(渔政局)、公安边检(武警)和环保部门。其中以海监、海巡、海关、渔政、边检五家力量为主,交通部救捞局则更多的是扮演着海上消防队的角色,环保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部门众多。虽然各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时候无法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也经常有彼此矛盾和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曾任公安部副部长的田期玉委员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国的海上执法队伍不少,但职能单一、力量分散,多家队伍均需国家投入,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极大,收不到应有实效,现行多头执法的体制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组建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已迫在眉睫。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海洋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因此,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确保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不受任何侵犯,海洋资源不被掠夺,需要强大的海上维权力量。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早日整合资源,建立一个高效率、
强有力的海上执法权威机构及队伍,该机构具有准军事性质,具体负责监督实施国家海洋法律法规,具有海上治安管理权、海上缉私权,可以依照国际法和我国法律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海域对违法船舶采取警告、驱赶、紧追、登临、查询、搜查、罚款、扣押和逮捕等措施,维护、管理海上生产和治安秩序,打击海盗犯罪,打击海上偷渡,保护海上设施和标志,保护海上科研活动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形成精干、统一、高效、有力保卫我国海洋权益,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以及海上安全的强大的海上执法力量。
(二)国家在不同海域的海洋管辖权
1982年《海洋法公约》将世界海洋从法律上定性并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不同性质的海域,明确了这些海域的法律地位,勾勒出了世界海洋的基本法律轮廓和框架。各国的包括海上执法活动均应当在这个法律框架内进行,在不同的海域实施不同权限的管辖权。
内水是国家陆地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在内水的管辖权具有不受限制性和排他性。领海也是国家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因此,国家对于仅为通过目的、不危害沿海国安全和利益、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前进的船舶不具有管辖权。
毗连区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是沿海国实施预防性、监视性和惩治性管制措施的功能性海域,国家在这一区域的管辖权仅限于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沿海国的管辖权仅限于自然资源。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的钻探,对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享有专属管辖权。
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但国家可以行使船旗国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三)国家实施海洋管辖权的具体内容
国家对海洋管辖权的行使,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海洋立法权。即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国家管辖海域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活动权力,目的是明确规定国家在不同海域行使权力的具体权限,以便执法主体有法可依,执法有据。二是海洋执法权。这是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主体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将有关的法律制度予以实现的权力。海洋执法的任务包括海上护界、打击走私、海上反恐、维护治安、护渔护航等,执法机构可以依照国际法和本国法律在国家管辖海域内采取各种登临、紧追、搜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