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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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2020)

因泸州市二环路北段(千凤路段)工程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府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了泸州市二环路北段(千凤路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泸龙政征〔2020 〕2 号)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泸龙政征〔2020〕2号

因泸州市二环路北段(千凤路段)工程项目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泸州市二环路北段(千凤路段)工程项目(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征收户数约为14户,总建筑面积约39478㎡。

二、房屋征收部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2020年 4 月 21 日至2020年 6 月 20 日(61天)。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泸州市二环路北段(千凤路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泸州市二环路北段(千凤路段)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泸州市二环路北段(千凤路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泸州市二环路北段(千凤路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泸州市二环路北段(千凤路段)工程项目(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征收户数约为14户,总建筑面积约39478㎡。

二、征收签约期限

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61天)。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政府奖励标准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结算补差。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超过普通装饰装修和构建筑物、附属物价值补偿,由被征收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按省条例第38条第(一)项选择补偿金额的,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发。

2.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 12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3.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搬迁补偿。

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水、电、气、光纤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移机按市场行情确定。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燃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由政府统一安装。原房无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的,由被征收人按设备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六、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

(一)政府奖励。

1.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

单位不予奖励。

2.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3.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奖:2020年 4 月 21 日至2020年 6 月 10 日(51天)给予30000元/户奖励。

第二时段奖:2020年 6 月 11 日至2020年 6 月 15 日(5天)给予20000元/户奖励。

第三时段奖:2020年 6 月 16 日至2020年 6 月 20 日(5天)给予10000元/户奖励。

(二)物业管理补助。

营业、办公房屋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三)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人原房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60元/平方米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超原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七、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房屋征收补偿。

1.企业征收空地补偿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为空地面积。

2.房产证与土地证记载用途性质不一致的房屋,按房产证记载性质为准。

3.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因未享受房改政策等原因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可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设施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户口所在地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予以安置;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产权人与住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产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搬迁。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符合《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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