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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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规划编审中心
黄山市规划设计院
2013.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强制性内容 (4)
第三章建设用地 (5)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6)
第五章建筑间距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住宅建筑间距 (7)
第三节非住宅建筑间距 (10)
第四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10)
第五节其它规定 (11)
第六章建筑退让 (1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退让用地边界 (12)
第三节退让城市道路 (12)
第四节地下建筑退让 (13)
第五节其它规定 (14)
第七章建筑高度 (15)
第八章交通停车及地下空间 (15)
第九章配套设施 (17)
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 (17)
第二节市政设施 (19)
第十章绿地 (20)
第十一章景观与环境 (21)
第十二章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 (23)
第十三章附则 (24)
附录一:计算规则 (28)
附录二: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29)
附录三:名词解释 (32)
附录四:建筑间距图标 (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发展,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各区县的建制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黄山市控规体系由控规通则、地块控规图则二个层级组成。
控规通则既是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引导和控规的一般性通用规定,也是编制地块控规图则和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地块控规图则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年度建设计划,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的地块控规。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城市专项规划对地块的控制要求,明确各开发地块的使用性质、建设容量、建筑高度、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其它特殊控制要求,成果以图则为主、文字为辅。
第四条规划管理单元作为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控制单位,是落实和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基础单元,也是城市的基本功能单元。
规划管理单元以基层行政管辖范围为基本条件,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内在关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整性等因素,以城市道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划分确定,分为城市
中心区单元、居住社区单位、工业组团单元、混合功能单元以及其他单元等。
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位,其规模相当于一个居住区,居住人口控制在3-5万人左右。工业属性的管理单位以某类或某几类产业集聚区作为划分依据。其他有关管理单元的规模可适当调整。规划管理单位划分应结合城市社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一并划定。
第五条城市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编制专项(专业)规划,并按照市级、区级和管理单元级三个等级进行控制和引导。
第六条控规编制,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规范;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根据城市发展情况,依法进行控规的动态维护和优化调整。
第二章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四线”控制,是保障城市健康发展中必须由政府强力控制的内容,包括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和城市紫线,其控制内容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确定控制线的范围以及相关保护设施的位置、规模及控制要求等。
第九条地块开发建设指标控制,是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地块用地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确保开发容量适度,必须由政府控制的内容,包括: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交通停车等。
第十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是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在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对各管理单元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构成数量要求、用地面积、建筑规
模、用地位置与界限、建设要求等内容的控制,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等。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绿地与广场用地[Gl、G3]、物流仓储用地[W]、工业用地[M]等6类性质。用地的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要求见《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表3—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中“允许适建建设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是指在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内容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规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使用时,应遵循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
第十四条土地混合使用时用地性质排列:若土地混合使用中包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必须优先保障的用途,应将上述用地性质优先排列(详见《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第十五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10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15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3000平方米。
第十六条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