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业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139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139号各主承销商:为认真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鼓励和保护公平、正当竞争,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根据相关政策精神以及自律规则指引,现就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第一,主承销商应根据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规范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建立、健全承销费报价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应综合评估项目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保证足够的人员和费用投入,确保相关业务高质量开展。
第二,主承销商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就该季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情况报送交易商协会。
季度承销报价情况应包括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按起息日计算)发行人、发行品种、发行金额、承销金额、承销费金额、承销费率(年化)、承销费收取方式等信息,并就相关项目是否严格执行承销发行规范、《自律公约》和报价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主承销商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该年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情况报送交易商协会。
年度承销报价情况应包括季度承销报价信息,并就本机构全年执行承销发行规范、《自律公约》和报价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说明。
每年第四季度承销报价情况可随年度情况一并报送。
第四,主承销商承销报价情况报送文件应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部门业务章,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n。
交易商协会将对主承销商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开展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创新试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开展资产担保债务融
资工具相关创新试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2.05.26
•【文号】中市协发〔2022〕88号
•【施行日期】2022.05.26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开展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创新试点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2〕88号各市场成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精神,充分发挥资产信用,服务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现就开展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CoveredBond)相关创新试点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发行人为实现融资目的,以资产或资产池提供担保,可约定由发行人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结构化融资工具。
二、企业发行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编制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单独的注册文件在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
三、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的项目受理、注册评议、存续期管理、主承销商团等机制流程以及信息披露按照附件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NAFMII市场创新自律问答(第六期)——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
2.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2年5月26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一、总则
1、非金融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投资者购买之方式,以融资撑持企业发展的服务行为,称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是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模式。
2、以上服务行为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和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购买服务,以及监督融资项目的进展;外部机构则主要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筹备、实施和完善,建立项目运作过程中严格的程序管理。
3、本规则旨在:促进非金融企业融资,提高非金融企业融资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
二、业务范围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为发行和购买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客户服务:组织发行方提供所需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以及投资者询问服务;
(2)投资者审查:与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为其提供详细的投资者审查服务;
(3)交易撮合:为发行方和购买方提供靠谱的合作机会,促成双方成交;。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与分类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管理办法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业务规则
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重要性
正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
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为债务融资工具。
为了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的具体规则,并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利率、信用评级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优化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工作机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该规则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033 号发布)同时废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融资
渠道之一,对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第1页共1页。
银行间债券市场传统产品介绍
银行间债券市场传统产品介绍一、主要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尽职调查、发行策划、发行人辅导、主承销商后续管理等专业投资银行服务的中介服务行为,按参与程度分为主承销、联席主承销、副主承销和财务顾问,按承销方式分为全额包销、余额包销、代销和其他方式。
(一)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1、定义短期融资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365天以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用社、财务公司及部分企业。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较短券发行期限长,期限一般在3—10年.2、基本办理流程(1)确定评级机构、主承销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等;(2)出具委托函、签订承销协议;(3)由主承销商确定工作计划,资料搜集,文件制作;(4)报协会注册;(5)公告发行;(6)配合协会及主承销商的后续跟踪检查。
(二)超短期融资券1、定义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九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超短期融资券实行主承销商团制,注册时可由若干主承销商组团为其注册,每期发行时安排不超过两家主承销商团成员为其发行。
从实践看,主承销商团成员为1—20家不等,以8—12家为多。
2、产品特点(1)该产品将作为一种短期的货币市场融资工具解决企业的流动性问题,发行额度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2)产品期限为1、7、14、21天;1、2、3、6、9月,主要解决企业不同期限的流动资金需求;(3)注册有效期2年,一次注册可分期多次发行,可滚动发行,不存在短期融资券(CP)及中期票据(MTN)等公募产品到期前10个工作日的禁发期限制;(4)因期限较短,资金募集到帐、偿还均应在发行日、还款日当日进行;(5)因该产品为货币市场工具,并非债券,因此发行规模将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企业可按需发行,不宜超出正常需求;(6)注册、公告等要求将比现有的短期融资券(CP)及中期票据(MTN)大大简化,发行人只要有其他存续债券,可不必单独评级;3、准入标准(1)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意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2)发行人近三年内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3)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4)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市场认可度高,发行的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性。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银行间交易市场上的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核心市场之一。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非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融资工具来筹集资金。
这些融资工具除了传统的债券之外,还包括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等多种形式,可以满足不同类型的企业融资需求。
与传统的银行贷款融资相比,债券融资具有利率更低、期限更长、融资规模更大等优势。
此外,债券融资还可以分散融资风险、提高企业透明度、扩大企业知名度等。
因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越来越多的非金融企业选择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等融资工具来满足
资金需求。
然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较低,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和市场认可程度对债券定价和发行规模有较大影响,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此,非金融企业在选择债务融资工具和发行市场时需要谨慎把握,同时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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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如何评估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概述银行间市场是国内一级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和债券交易的场所。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则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务工具进行融资。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 什么是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工具筹集资金的行为。
2.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意义这一部分将深入探讨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比如灵活性、融资成本等,并阐述其对企业融资的重要意义。
3.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分类及发展趋势在这一部分,将对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分类,比如可转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并分析其发展趋势。
4.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流程及监管机制通过深入了解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流程和相关监管机制,可以更全面地评估该融资工具的风险和可行性。
5.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分析及投资建议将对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投资建议。
三、总结和回顾在本文中,我们系统地评估了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概念、特点、分类、发行流程、监管机制和风险分析。
通过本文的阐述,相信读者对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已经有了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多样性,还为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然而,作为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其风险,并进行谨慎的投资。
银行间市场业务与管理
同业拆借市场管理框架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流程 同业拆借业务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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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审核要点—申请书
标题
关于**商业银行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请示〕
关于**商业银行调整同业拆借限额的申请〔请示〕
关于**商业银行变更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名称的申 请〔请示〕
关于**商业银行退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请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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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业务管理流程——退出市场流程
1、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2、人民银行分支行核实该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3、向上级行提交该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申请 4、省会中支或上海总部作出批复,同时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公告 5、通知交易中心终止该金融机构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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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 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 能力;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撤 消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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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管理流程—准入流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 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准入流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 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相关标准和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3•【文号】中市协发〔2020〕154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54号各市场成员:近年来,交易商协会持续优化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则,不断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协会在现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操作规范,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发行规范要求1、关于机构与人员要求各承销机构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业务战略定位,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专门机构及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内部考核激励体系。
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2、关于制度与机制要求各承销机构应按照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相关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等及时调整和修订内部制度文件。
相关制度不应简单照搬照抄规则规定,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做深做实做细,切实保障制度机制要求可操作、可执行、可落地。
3、关于内部管理要求各承销机构应严格执行自律规则规定及内部制度要求,加强发行业务内部管理。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和创新化也在不断增强。
其中,银行间市场作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一市场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一、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间市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在我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
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则是指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工具融资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债务类型和市场特点,这些工具可分为短期融资工具和长期融资工具。
1. 短期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工具通常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商业票据、短期公司债券等。
这些工具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好的特点,适合用于企业的短期经营资金周转和短期融资需求。
2. 长期融资工具长期融资工具则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
这些工具期限长、收益稳定,适合用于企业的长期资金周转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影响和意义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1. 促进企业融资多元化随着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不断丰富和创新,企业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
相比于传统的贷款融资,债务融资工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有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2. 丰富投资者选择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不仅丰富了投资产品的种类,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促进金融市场良性竞争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也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和改革。
各类金融机构在发行和交易债务融资工具时,都需要提高自身的服务和品质,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竞争。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操作流程,完善业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和相关产品业务指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产品,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和私募债券等。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是指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一)债务融资工具整体业务推动和业务管理;(二)协助业务部门进行营销并做好业务支持工作;(三)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四)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五)牵头组织对辖内业务涉及的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总行公司银行部、机构业务部、地产金融部、交通金融部、能源金融部是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营销部门,负责向投资银行部提供业务信息并与投资银行部一同进行业务营销。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法律法规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来获取资金,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法律法规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对公司债的法律地位、发行条件、债券持有人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金融法规,对公司债的募集、发行、交易、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共同发布,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件、程序、审核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法律要求。
4.《债务融资工具托管业务试点办法》: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对托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银行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托管银行的权责和操作流程,旨在保障债务融资工具的安全性和顺利流转。
5.《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由证监会发布,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准入条件、发行方式、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了依据。
6.《债券市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证监会发布,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债券市场中的分类和管理要求,涉及到债券的发行、流通、交易等方面。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相关法规也与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例如《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条例》等。
此外,还需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机构发布的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还要满足特定的发行条件、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002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业务流程重庆分行
浦发银行重庆分行 二○一一年四月
债务融资工具定义及概况
债务融资工具定义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 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种类
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以下产品: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外币债等多个品种。
•国有企业: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发行人主体评级A+或以上;
•非国有企业 :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发行人主体评级AA-或以上,原则上应为行 业龙头企业; •注册规模略低于10亿但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稳健的优质上市公司; •发行人所处行业、企业性质符合协会的最新准入标准。(国务院19号文、38号文 等) 中期票据:
3、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4、所处行业、主营业务结构、盈利情况 5、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立项
短期融资券: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国发38号文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尽职调查及注册材料制作 ——发行方案确定
案例
一家集团公司,2009年审计报告,股东权益200亿元,其中少数股东权益50亿元,下属3 家控股子公司。 集团公司2009年审计报告附注显示,下属3家控股子公司均使用新会计准则,集团公司合并 报表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直接合并,集团公司未使用新会计准则。 集团公司于2008年11月获得发改委10亿元企业债发行额度,且已发行5亿元企业债。 下属控股子公司A,上市公司,2008年12月获得证监会10亿元公司债发行额度,6月全部发行 ; 2009年3月获得证监会5亿元可转换债券发行额度,7月全部发行尚未有债券转换成股权。 下属控股子公司B,2009年6月获得交易商协会10亿元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完成首期5亿元 发行。 问题: 1、发行人股东权益余额是多少? 2、集团公司待偿还和已获批的债权额度是多少? 3、集团公司可申请注册债务融资工具额度是多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1.31•【文号】中市协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21号各市场成员:2023年11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了《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绿标委公告〔2023〕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指南》)。
为做好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与《指南》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根据《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指南》等相关自律规则,现对存续和新注册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存续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参照《指南》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报告期内存续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已完工项目可披露完工时间节点)、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
针对环境效益情况,鼓励发行人在2023年年报中参考《指南》中《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相关要求披露,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披露的,2023年年报可豁免披露,但后续年报需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发行人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上半年度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鼓励参照《指南》内容披露相关信息。
二、新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文件中披露绿色项目的,应参考《指南》中《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相关要求披露环境效益信息,并对存续期环境效益信息披露进行约定。
例如风力发电项目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三级目录3.2.2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与运营相关标准,结合《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须披露必选指标(节能量及二氧化碳减排量),鼓励披露可选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减排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中市协发〔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39号各市场成员: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丰富发行人主动债务管理机制,保护投资人权益,现就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试行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现金要约收购是指发行人向特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称“标的债券”)的全体持有人发出要约,以现金方式收购全部或部分流通中标的债券并注销的行为。
二、发行人开展现金要约收购,应指定专业机构承担交易管理职责,协助发行人完成收购,并应通过上海清算所完成资金划付与债券注销等流程。
三、发行人应公平对待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单一收购价格。
收购净价低于每百元面值标的债券剩余本金的,发行人应同步收购到期日早于标的债券的其他各期存续债务融资工具,且收购条件不劣于标的债券,发行人与相关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未明确约定现金要约收购安排,或收购净价低于每百元面值标的债券剩余本金的,发行人应在要约起始日前为持有人提供实现集体行动安排的合理途径,就是否开展现金要约收购接受持有人以决议等方式形成的意见。
五、发行人应在要约公告、要约届满、要约完成等重要流程节点,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现金要约收购主要流程如下:(一)发行人发布要约公告。
要约公告应当披露收购价格及其确定方式、依据和过程,充分说明定价机制的合理性,同时应披露开展收购的背景及目的、计划收购规模、收购资金来源、持有人集体行动和决议机制安排(如有)、风险提示等内容;明示要约期限、要约起始日、要约截止日、债券注销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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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 • • • • 企业债券类型及发展简况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业务基本规则 企业选择与风险控制 信用增进机构业务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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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金融企业债券类型及发展情况
1、非金融企业债券的类型
(1)证监会:公司债、私募债、可转债
(2)发改委:企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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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标准
1、协会无硬条件约束;大中型企业有差别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
3、上年底净资产规模 4、近三年合理盈利 5、信用等级要求 6、有合理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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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控制 1、筛选高品质的企业 2、全面尽调与风险揭示 3、全方位的过程沟通 4、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5、持续的后续管理【发行信息披露、定期财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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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业务元素
1、监管机构 2、注册机构 3、审批制度 4、发行和交易场所 9、法律机构
10、审计机构
11、信用增进机构 12、登记托管机构 13、交易清算机构 14、注册额度
5、主承销商
6、发行主体 7、购买人 8、评级机构
15、发行利率
16、发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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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利率定价机制
定价机制:发行利率实行交易商协会指导下 的市场化管理。主承销银行平均估值+协 会点值=本周最低指导价。 实际发行利率主要取决于企业信用评级和 信用增进后的债项等级及发行日银行间市 场资金供应面。
(3)人行及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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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情况
目前,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已成为中国企 业直接融资的主板市场。累计发行量 6.9万亿,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 模的71.1%,存量规模近3.6万亿,占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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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
1、注册产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业务品种 (1)短期融资券 (2)中期票据 (3)超级短期融资券 (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5)资产支持票据 (6)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7)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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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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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发行作业周期
现场调查阶段 制作文件阶段 7天 30天
主承内审阶段
协会注册阶段
15天
60天
承销发行阶段
发行的总周期
7天
一般4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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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的选择与风险控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选择方法
1、四看:看行业;看主营;看财务;看特质
2、双找:找10个优势;找10个风险点
3、双参考:参考预评级;参考市场
重大事项的披露;日常动态监测;入池管理;风险排查;压力测试;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债权人会议等】
6、到期前授信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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