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林地使用权登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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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思考
摘要我国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只能取得林地的使用权,在林权登记中,人们往往对林地使用权混淆不清,该文围绕林地使用权的登记进行分析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林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登记;流转
中图分类号 f30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0-0160-01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人们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是从债权的角度也就是从承包合同的角度来理解的,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使农村土地使用权具备了流转的法律基础。
200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流转都做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由最初的债权调整逐步实现了物权保护。
从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到现在已有10多年时间,但还有许多人对林地使用权存在模糊的认识,致使在林权登记中常常出错。
该文从林地使用权性质、林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地使用权登记和完善林权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明晰林地使用权的相关认识。
1 林地使用权的性质
林地使用权从字面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使用林地的权利,但实质上它有2种含义:一是债权性质林地使用权,如依林地承包合同取得
的林地使用权;另一种是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一项权能,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
债权性质林地使用权与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在外观表现上往往是相同的,但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债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适用于《合同法》调整,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适用于《物权法》调整。
林地实施家庭承包的,自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时,不管是否完成登记发证,农户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取得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
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运作的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如果承包方完成了林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了林权证,也就取得物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没有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没有取得林权证,承包方只是取得债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1]。
2 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是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但并不是所有的林地承包合同都能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
林地承包合同分为家庭林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2种,家庭林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是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是否能够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而定,例如:某集体将一块荒山承包给甲用于植树造林,双方约定,甲只能在该承包地上栽植核桃等经济林,而不能栽植杨树等用材林,也不能将承包地转包、转让给别人,如有违约合同解除。
该承包合同就不能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因为该合同中双方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
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方完成林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和自由流转的权利,但该合同限定了承包方的自主经营和自由流转权利,合同内容与《物权法》规定相互矛盾,所以不能作为林权登记的依据。
3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客体是使用林地的权利,对象为林地。
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基础,登记是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公示形式,只有完成登记才能实现物权变更,否则,双方只是合同关系即债权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
债权是相对权,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有当事人双方约定,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债权不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设立、变更、种类、内容等只能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自由约定,物权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2]。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4 林地使用权登记
林地使用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林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登记的第一步,初始登记应当给初次获得该林地使用权的人。
林地家庭承包的农户,自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林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人,在承包期内农户把林地使用权转包、出租、转让给别人的,需进行变更登记,承包到期
或林地灭失时需进行注销登记。
集体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运作的方式将林地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的,由承包方进行林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林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需进行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权人没有进行初始登记,将其林地使用权通过流转合同进行流转的,受流转人直接申请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不予登记[3]。
5 完善林权登记制度
现行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国家林业局2000年发布的,距今已有13年了。
在这期间国家先后又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同时土地流转也活跃起来,林权登记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林权登记需求。
如:《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对林权种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国家林业局统一格式的《林权证》上明确将林权分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林权登记中的“林地使用权”与《物权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相同却叫法不同,这既不利于实现法律规定的完整性,又容易与债权性质的林地使用权相混淆;林木使用权实质上为林木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应与林木所有权并列作为林权登记的一项权利内容。
同时,现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也没有对地役权和林权租赁等做出规定。
因此,完善林权登记制度已是当前林权登记的迫切需要[4]。
总之,林地使用权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我国《物权法》
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林地使用权登记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在登记过程中既要仔细甄别合同内容,又要符合登记程序,保证整个登记过程合法准确。
6 参考文献
[1] 刘坚.《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讲义[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108.
[2] 魏华,曾利红.林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12(2):11-17.
[4] 王兆林.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探讨[d].重庆:西南大学,2008.
[3] 蔡欣欣.论林权登记制度[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