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_杜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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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09-10-219:22:27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发性犯罪,它规定于我国现行刑法第293条,属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推荐阅读: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发性犯罪,它规定于我国现行刑法第293条,属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是从我国79年刑法的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罪名。

由于79年刑法对流氓罪的规定内容宽泛、外延不清,使得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无从把握,随意性很大,加之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又大大提高了流氓罪的法定刑,理论上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容易导致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被分解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四个罪名。

现行刑法在第293条的规定中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进一步细化为四个具体方面,基本解决了以往司法操作中出现的随意性问题。

然而分解后的寻衅滋事罪由于其包容的行为仍然比较宽泛且界定也不够清晰,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第一,现行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但最高司法机关却未就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第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存在相似之处,造成司法认定上的困难。

本文将就寻衅滋事罪与非罪以及该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之间的区分与大家进行探讨,力求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寻衅滋事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引言: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类犯罪行为,其司法适用和司法解释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本文旨在评析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一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1.1 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界定相对模糊,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困扰。

目前关于寻衅滋事罪界定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何为“寻衅滋事”的界定上,法院在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常常无法统一标准,并容易导致判决的不公正。

1.2 审查不严谨性由于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不明确,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往往缺乏一套明确的标准,容易出现审查不严谨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有罪的人被判无罪,也会导致无罪的人被判有罪,给公正司法造成了困扰。

1.3 罚则过重问题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罚则相对较重,但是对于劣迹昭著的恶习分子和少数犯罪行为变相惩罚轻微的引发争议。

这就需要法律界和司法实践充分权衡罪轻罚重与罪重罚轻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与犯罪的实质相对应。

第二部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问题2.1 司法解释的缺失目前我国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相对缺失,这给司法适用造成了困境。

司法解释的缺失导致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法院无法明确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

2.2 司法实践的差异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司法实践差异。

这给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第三部分:解决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的对策3.1 完善法律定义为解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应完善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明确界定何为“寻衅滋事”,以便法院能够统一适用标准,减少判决的不公正性。

3.2 加强司法解释针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缺失问题,应加强司法解释相关工作,明确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为法院提供明确的判决依据,减少司法实践差异。

3.3 调整罚则幅度对于罚则过重问题,需要评估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危害程度,权衡罪轻罚重与罪重罚轻之间的关系,适当调整罚则幅度,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实质相匹配。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与寻衅滋事罪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与寻衅滋事罪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与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行为之一,它不仅破坏社会秩序,也会给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各国的法律体系对于寻衅滋事都有一定的规定与处罚。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以及相关的法律罪名——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的定义与行为特征寻衅滋事,字面上的意思是故意寻找事端并制造纠纷。

具体来说,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或私人地方,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公然侮辱、恐吓他人,挑衅、煽动他人,或采取其他方式制造争执,干扰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行为。

寻衅滋事的主要行为特征如下:1.故意寻找事端:寻衅滋事者有意识地寻找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机会,以达到施行滋事行为的目的;2.言语、行为等方式:寻衅滋事者通过语言攻击、恐吓、挑衅等手段与他人发生纠纷;3.公然侮辱、恐吓他人:寻衅滋事者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地方公然侮辱、恐吓他人,导致他人的精神受到伤害;4.干扰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者的行为严重干扰社会秩序,引发恐慌和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二、刑事责任与相关法律罪名——寻衅滋事罪针对寻衅滋事行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着不同的规定,并以不同的法律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中国刑法中,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主要体现在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地方,明知他人不愿意与其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故意挑衅、侮辱、恐吓他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干扰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滋事者将被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的,将会受到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如果滋事行为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或者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消除危险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对于该罪名的刑期与刑罚可能也存在差异。

在处理涉及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时,需要依法审慎评估具体情况,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何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侵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

它指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使用言论、行为等方式故意引起纷争、争斗、打斗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此罪的构成主要有两个要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恶意的主观心理,即明知某
种行为会引起纷争、争斗等后果,却仍然故意采取该行为,企图达到
某种目的。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可以通过犯罪人的言行举止、行
为背后的动机等来判断。

客观要件则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即通
过言论、行为等方式引发纷争、争斗或扰乱社会秩序。

这可以是在公
共场所骚扰他人、散布传言、挑衅他人等行为。

尽管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相对明确,但在实践中,对
于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法律也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人,
如果其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留观等刑罚;如果情节较重,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等刑罚;如果
情节严重,危害较大,可以处以长期有期徒刑等刑罚。

总之,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可能引发争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

犯罪场视域下的寻衅滋事罪认定

犯罪场视域下的寻衅滋事罪认定

犯罪场视域下的寻衅滋事罪认定在犯罪场景中,寻衅滋事罪是最为常见和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构成的罪名之一。

几乎所有的打斗、火拼、打架等暴力事件都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那么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纠纷,而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学校、工作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实施滋事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需要根据以下七个方面来考虑:一、行为基础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基础是指其犯罪的实质行为,即行为人公开故意引导他人发生纠纷,使得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学校等地发生滋事行为。

该行为基础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故意引发纠纷,二是在特定场所实施滋事行为。

二、行为方式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是指其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说话、打闹、动手打人等。

在寻衅滋事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暴力手段来引发纠纷,并实施打斗、捣乱等滋事行为。

三、时间和地点时间和地点是寻衅滋事罪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寻衅滋事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学校、工作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且大多在晚上或节假日时发生。

四、参与人员参与人员指参与寻衅滋事行为的人员,最好将其进行详细的分类。

通常情况下,参与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围观群众等。

五、导火线导火线是寻衅滋事行为发生的起因,通常是无关痛痒的小事成为了引发寻衅滋事的催化剂。

在一些情形下,导火线甚至可能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绪不稳定、易怒等心理因素。

六、行为后果行为后果通常是指噪音扰民、物品损坏、人身伤害等实际损失和影响。

在寻衅滋事罪案件中,行为后果通常比较明显,受害人可能会出现多种损失、受伤等情况。

七、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指的是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实施该罪名行为的驱动原因。

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矛盾,或者显示自己的强势和有所作为。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概述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及定罪量刑,是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问题,阐述依法依规的司法理念和刑事司法实践的要求。

一、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要件1、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挑衅、撞击、冲击、打斗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

要成立此罪,客观上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具有寻衅滋事性质:即具有明显的挑衅、撞击、冲击、打斗等行为,这些行为要足以引起争端,进而引发打斗等暴力事件,扰乱公共秩序。

(2)行为的危害情况:即具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危害情况,不仅造成社会恐慌,而且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2、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需要具备以下的主观要件:(1)故意行为,即其行为是有预谋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但故意进行这些侵犯行为;(2)存在明确的违法意图,在进行行为时有意使公共秩序受到破坏,或者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的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聚众斗殴、打架、拦截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法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二)在公共场所哄闹、聚众扰乱秩序或者在铁路、公路、水路上以危险方法妨碍交通安全的;(三)故意损毁、占用、冲击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场所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二十日以上十日以下,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滋事;(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1、客观证据的重要性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证据是认定此罪的基础和依据。

论寻衅滋事罪的若干理论

论寻衅滋事罪的若干理论

论寻衅滋事罪的若干理论一、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意图浅析; (一)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来源考察;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分解独立形成的一个罪名,由于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是个“口袋罪”,可操作性差,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定性与量刑的问题,因此,为了便于实践操作,新刑法在修订时,将流氓罪这个“口袋”“解开”,在取消流氓罪的同时,形成了现在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新刑法将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等四项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纳入到寻衅滋事罪中。

为了充分认识寻衅滋事罪,先对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作一个研究。

;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实施不到四年,为了贯彻国家的“严打”方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

这个决定修改了1979年刑法关于流氓罪的规定。

该《决定》第1条规定:“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 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全国人大的这个决定属于单行刑法,具有与刑法典相同的法律效力,是特别刑法,在处理与刑法典相冲突的地方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所以从这个决定我们可以得出流氓罪的客观方面可以包含有出于流氓动机而实施的其他多种危害行为,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等等。

但是,司法实践的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11月2日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在流氓犯罪活动中,携带并使用凶器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应当以流氓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寻衅滋事罪的心得感悟

寻衅滋事罪的心得感悟

寻衅滋事罪的心得感悟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犯罪行为,它涉及到个人的言行举止,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通过对这一罪行的学习和了解,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它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同时也对如何避免和预防这一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思考。

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打架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由于个人情绪失控、无法合理表达自己的不满或者冲突等原因而产生的。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压力增大,社会竞争激烈,很容易导致人们情绪的波动和冲突的产生。

因此,如何理性应对这些问题,避免寻衅滋事罪的发生,成为了我认为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理性沟通是避免寻衅滋事罪的关键。

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或者产生矛盾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理性的态度,尽量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情绪失控,难以进行理性沟通,那么我们应该学会自我控制,及时调整自己的情绪,避免冲动行为的发生。

尊重他人是避免寻衅滋事罪的基础。

在与他人交往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和意见,尊重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如果我们时刻保持着对他人的尊重,遇到问题时会更加理性地对待,减少冲突的发生。

学会解决问题是避免寻衅滋事罪的关键。

在面对问题时,我们应该主动寻求解决办法,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来解决问题。

可以通过妥善沟通、和解、调解等方式来解决矛盾和冲突,避免问题升级。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避免寻衅滋事罪的基础。

我们应该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不进行违法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只有通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才能够避免寻衅滋事罪的发生。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情绪管理能力,避免冲动行为的发生。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行为习惯。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共同创造美好的社会生活。

浅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浅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浅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摘要:所谓寻衅滋事罪,就是在公共尝试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横行霸道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则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九七年将寻衅滋事罪定为流氓罪的一个分支,正是因为寻衅滋事罪这一独特的前身,使其难以摆脱“口袋罪”的命运。

伴随着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入人心,司法机关对寻衅滋事罪存在各种顾及,最终使得司法实务对寻衅滋事罪的应用不多。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文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交叉问题进行正确区分,通过现有的理论与实务对其进行正确定位。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区分与关联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一)两者保护的法益不同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与故意伤害罪行为之间有着一定交叉,两者保护的法益有着明显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要保护的是特定人与人交往当中的人生安全权,寻衅滋事罪保护的则是社会公共秩序相联系的一般人交往的人生权利,对他人的伤害行为是否危及到社会公共秩序,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二)两者的行为表现不同通常情况下,寻衅滋事行为是因为无所事事或者小题大做而殴打他人,更多的是临时起意殴打他人,并没有事先预谋殴打的时间与地点,选择的殴打手段与殴打方式也不会为他人带来重大伤害,在犯罪之前,殴打对象并没有事先确定。

但是故意伤害罪行为却与此相反,犯罪时间与地点会被事先预谋好,并为被害人造成一定伤害,所打击的部位与所使用的力度也会被事先预谋,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有着非同一般的关联。

(三)兩者的发生场所不同在故意伤害中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雇凶商人,都会为了避免他人发现而选择相对隐蔽的场所,方便隐藏自身罪行,逃避法律的制裁。

寻衅滋事却以此相反,侵害的客体为了达到炫耀或者羞辱他们的目的,大多会选择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所选择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与公开性。

在寻衅滋事罪当中,对于被害者的伤害长度并没有明确要求,情节恶劣者都涵盖其中。

故意伤害罪则需要达到轻伤以上,但仅仅是轻微的伤害,只需要由通过治安管理进行处罚。

寻衅滋事罪多调研分析报告

寻衅滋事罪多调研分析报告

寻衅滋事罪多调研分析报告标题:寻衅滋事罪多调研分析报告摘要:寻衅滋事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通过多次深入调研和分析,探讨了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成因以及影响因素,为今后预防和打击此类罪行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支持。

一、引言寻衅滋事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的问题,对于社会治安以及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寻衅滋事罪的调研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掌握此类犯罪的特点和成因,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和法律依据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滋扰公共秩序为目的,通过煽动或者实施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行为,严重干扰公共场所、重要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工具等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

该罪行依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进行量刑。

三、寻衅滋事罪的成因分析1. 社会矛盾和紧张氛围:社会矛盾的加深和紧张氛围的形成,会为寻衅滋事罪的发生提供土壤。

2. 心理因素:个别犯罪分子具有攻击性、狂躁、报复心理等,易受外界因素的刺激而采取激烈行动。

3. 经济问题: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因为经济问题激发寻衅滋事行为,以达到索要财物或者泄愤情绪的目的。

4. 政治因素:政治斗争的敏感期间,寻衅滋事罪可能会增加,以达到特定的政治目的。

四、寻衅滋事罪的影响因素1. 社会影响:寻衅滋事罪的发生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出行。

2. 经济损失: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暴力冲突和破坏行为会给公共设施带来严重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 公众安全:寻衅滋事罪行带来的暴力行为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影响。

五、预防与打击策略1. 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对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力度。

2. 加强对社会矛盾和紧张氛围的管理和化解,减少犯罪发生的土壤。

3. 提高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寻衅滋事罪的危害性。

寻衅滋事罪案件法律意义(3篇)

寻衅滋事罪案件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寻衅滋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意义的角度,对寻衅滋事罪案件进行分析。

二、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2. 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恶劣的;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5.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的。

三、寻衅滋事罪案件的法律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案件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通过对寻衅滋事罪案件的打击,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制裁,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秩序的重视,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保护公民权益寻衅滋事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侵犯。

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对待。

法律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惩处,体现了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3. 弘扬法治精神寻衅滋事罪案件的法律意义还体现在弘扬法治精神上。

法律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惩处,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公民树立起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4. 预防犯罪通过对寻衅滋事罪案件的打击,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法律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制裁,向潜在的犯罪分子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有助于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5. 体现国家意志寻衅滋事罪案件的法律意义还体现在体现国家意志上。

国家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打击,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法律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惩处,体现了国家意志,有利于巩固国家政权。

寻衅滋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寻衅滋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寻衅滋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引言寻衅滋事犯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行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对寻衅滋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准确把握该罪名的界定和要件,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寻衅滋事犯罪的界定和要件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要件如下:1. 故意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犯罪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即犯罪嫌疑人有意寻求与他人发生冲突,扰乱社会秩序。

故意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以及他的行为表现。

2. 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是寻衅滋事犯罪的目的和结果,是犯罪嫌疑人故意行为的直接后果。

当犯罪嫌疑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手段故意制造冲突、打斗,扰乱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时,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二、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故意寻衅滋事与合法维权的界限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们通过合法维权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可能涉及一定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区分故意寻衅滋事和合法维权行为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维权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等因素,确保对冲突行为的准确判断。

2. 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标准和界定公共秩序、社会秩序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在不同的背景下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

因此,如何准确界定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应该依据事实证据,结合社会常识和公共利益,确立对于扰乱秩序行为的界定标准。

3. 公正平衡与司法权力的合理行使在对寻衅滋事犯罪进行法律适用时,司法机关要保证对涉案人员的平等和公正,并且在行使权力时要依法适用,避免滥用职权和打压报复等不当行为。

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因为寻衅滋事而被处罚或受到惩罚。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

首先,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制造事端,引起他人不满或者纠纷,甚至可能导致冲突或打斗的行为。

在认定寻衅滋事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想要挑衅、制造事端,而客观行为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挑衅性、煽动性或者具有引发纠纷的倾向。

其次,寻衅滋事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对象和环境。

行为对象可以是个人、团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环境则包括时间、地点、社会背景等因素。

在具体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与行为对象之间的关系、行为发生的具体环境以及社会舆论的影响等因素。

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后果。

寻衅滋事的行为往往会导致不良后果,如引发纠纷、破坏社会和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因此,在认定寻衅滋事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后果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造成的影响。

最后,寻衅滋事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社会责任和行为的合理性。

行为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得以挑衅、滋事的方式损害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行为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为的合理性也是认定寻衅滋事的重要标准之一。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行为对象和环境、行为后果以及社会责任和行为合理性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准确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探讨

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探讨
官学院学报,2011( 6) : 89 - 91.
( 上接第 183 页) 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可能是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
也可能是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亦有可能恐吓他人,这些罪状既构成了寻 衅滋事罪,又可能构成了故意伤害、故意毁财、抢劫、敲诈勒索等其它犯 罪。因此,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等其它犯罪既有区别又有竞合。正 确区分寻衅滋事犯罪和其他罪名,这是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责刑相一 致的前提保证。如何正确 区 分 寻 衅 滋 事 罪 和 其 他 罪 名 呢,笔 者 认 为 最 重要的是深刻理解掌握 寻 衅 滋 事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同 时 需 要 判 断 该 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在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 行为,笔者在前文已经作了阐述。一般而言,某一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 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该适用刑法 293 条的规定, 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因寻衅滋事罪罪与故意伤害、故 意毁财、抢劫、敲诈勒索等 其 它 犯 罪 又 有 联 系,他 们 在 进 行 法 律 适 用 时 存在交叉重合的关系。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称之为想象竞合犯②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 法 律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刑法理论,《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 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 寻 衅 滋 事 罪 和 故 意 杀 人 罪、故 意 伤 害 罪、故 意 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 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按照刑法 293 条的规定,只能是在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破坏社会秩序的 条件下,行为人才构成寻衅滋事罪①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行 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这比较好掌握,但如何理解和掌握“破坏 社会秩序”这个条件,可能就会存在一些疑惑。有一种理解认为,只要 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必然就破坏了社会秩序,因为正常的社 会秩序不允许任何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需要 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 破 坏 了 社 会 秩 序。 还 有 一 种 观 点 认 为,实 施 寻 衅滋事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是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两个独立条 件,两者都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缺少任一方面的证据均不构成寻衅滋事 罪。笔者认为以 上 两 种 观 点 均 有 失 偏 颇,“实 施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和“破 坏社会秩序”这两个条件既不能揉捏在一起不加区分,也不能完全割裂 开。两者应该统一起来,作 为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事 实 并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运 用 证据加以证明,只有该两方面的事实均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才可 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解释》并没用特别说明何种情况属于破坏社 会秩序。笔者认 为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达 到“情 节 恶 劣”、“情 节 严 重 ”等 条 件,就可以推定为寻衅滋事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例如,《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情 节恶劣”,该种“情节 恶 劣 ”的 随 意 殴 打 他 人 的 行 为 区 别 于 一 般 的 随 意 殴打他人的行为,并 推 定 其 破 坏 了 社 会 关 系。 而 一 般 的“随 意 殴 打 他 人”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生活中的小纠纷,未达到刑法 293 条规定 的“破坏社会关系”之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 罪,就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还必须有证 据证明该寻衅滋事的行 为 达 到 非 常 严 重 的 程 度 ,而 证 明 该 行 为 从 量 变 到质变的一个过程,实质丄是 证 明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破 坏 了 社 会 秩 序 的 过程。 为了进一步厘清“寻 衅 滋 事 ”和“寻 衅 滋 事 罪 ”的 区 别,《解 释 》第 二、三、四、五条 针 对 该 四 种 罪 状 如 何 认 定“情 节 恶 劣”、“情 节 严 重 ”、 “造成公共场所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等 进 行 了 具 体 阐 述。 为 了 便 于 理 解 记 忆,笔者将《解释》阐述的几种情形进行概括和归纳后,主要有如下几种 情形,( 1) 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 2) 行为本身有极大危险性; ( 3)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 4) 寻衅滋事的对象是弱势群体; ( 5) 严重 影响他人社会生活。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具备上述五 种 情 形,等 于 突 破 了 一 般 的 寻 衅 滋 事 行 为,达 到 了 从 量 变 到 质 变 的 标 准,进而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的区别与竞合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其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网络等途径言语、行为等方式故意挑衅、辱骂他人,从而引起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危害。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被广泛应用,其认定涉及到法律、事实、证据等多方面的问题,如何正确、公正地认定其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法律准备1.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该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上故意发布,点播、播放、传输、复制他人的侮辱、诽谤、恐吓或者其他类似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寻衅滋事罪具体认定的指导文件,对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最关键的认定因素是“情节严重”,即必须考虑到寻衅滋事行为对于社会、他人以及公共秩序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言语、行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认定要素1.言论或行为必须公然挑衅、辱骂他人在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必须首先确定被告人的言语或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公然挑衅、辱骂他人的犯罪行为。

法律上的“公然”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途径进行,而且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仅仅是简单的言语或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满足“公然挑衅、辱骂”的要求,即言辞激烈、犀利、羞辱等,涉及到对方的名誉、荣誉、人身自由等方面。

2.情节严重按照《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及到重大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比如引发公共场所的混乱、打架、伤害他人等,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寻衅滋事罪的心得感悟

寻衅滋事罪的心得感悟

寻衅滋事罪的心得感悟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也是社会秩序中的一种严重破坏行为。

对于这一罪名,我有着一些心得和感悟。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人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故意制造纷争,挑衅他人,甚至采取暴力手段,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威胁。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也对个人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寻衅滋事罪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寻衅滋事的人常常以挑衅他人、故意引发纠纷为手段,通过争执、斗殴等方式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攫取利益的欲望。

然而,这种行为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剧矛盾,引发更大的冲突。

同时,寻衅滋事还会引发社会不安定,破坏社会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困扰。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是需要一定的证据和事实依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即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才能够认定其犯罪。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收集、审查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惩治,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上的制裁,还应该加强社会教育和预防。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人们理性、和平解决矛盾和纠纷。

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和引导,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从而预防和减少寻衅滋事的发生。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惩治要依法进行,不能滥用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量刑,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同时,对于首次犯罪的人员,也应当注重其改造教育和社会帮助,帮助其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我们应当加强对这一罪名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对其惩治的力度,同时也要注重预防和教育,从根本上减少寻衅滋事的发生。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探究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探究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探究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从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名。

1997年刑法典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293条规定的这这四种行为类型,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模糊界限内,行为人实施了一种或几种以上的行为,对此,能否综合评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有待讨论。

标签: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往往由于案情复杂,导致二者之间出现模糊或交叉,引起司法适用中的的争议。

故意伤害罪,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中的具体罪名,其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寻衅滋事罪则是扰乱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共同生活秩序。

尽管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都有可能出现被害人的身体受伤的情形,但二者在理论上有本质的区别。

其一,发生场地不同,寻衅滋事,其主要行为目的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故其发生的场地为公共场所,具有公开性与非特定性;而故意伤害罪中的行为人,无论其出于报复或其他原因,是有预谋的,往往选择较为隐蔽的特定场所。

其二,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往往表现为一时兴起,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事,属于流氓动机。

而故意伤害一般是出于报复心理伤害他人身体,以实现打击报复为目的。

其三,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大多为临时起意,无故无理由殴打他人,其对象具有不明确性和不特定性;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往往事先有过过节如曾被挑衅,侮辱,发生争吵,所以其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相对性。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共同特点是扰乱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为聚众进行,而寻衅滋事罪,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聚众进行,二者都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混乱。

论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合理定位

论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合理定位

论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合理定位
陈旭峰
【期刊名称】《律师与法制》
【年(卷),期】2006(000)007
【总页数】1页(P71)
【作者】陈旭峰
【作者单位】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6
【相关文献】
1.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 [J], 杜启新;安文录
2.论结合犯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合理定位 [J], 陆诗忠
3.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制边界——以行为空间与结果空间的限缩解释为路径[J], 盛豪杰
4.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合理适用研究——以网络空间的刑法规制边界为视角[J], 张进帅
5.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J], 贾良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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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在从严惩处无事生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侵犯人 身、 财产权利的危害行为。而从上述的法定刑比较可以 看出,如果对于出于流氓动机和寻衅滋事故意而实施 的上述危害行为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则不但做 不到从严惩处, 而简直就是放纵犯罪。因此, 寻衅滋事 罪不能包含足以构成其他罪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和抢劫、敲诈勒索等危害行为,即本罪是堵截性罪名 $ 规定该罪名的条款称为堵截性条款 % 。在法律适用上, 堵截性罪名或堵截性条款与其他相关罪名或特别条款 的关系是:凡是符合特别条款规定之罪的犯罪构成的, 就按特别条款规定之罪定罪处罚;只有在既达不到特 别条款规定之罪的犯罪构成标准但是又应当受到刑罚 处罚的, 才按照堵截性罪名或堵截性条款定罪处罚。如 此界定并不会放纵出于流氓动机和寻衅滋事故意实施 的有关犯罪。其二, 如前所述, 如果采用上述通说的区 分标准, 不能真正区分此罪与彼罪。而如此界定本罪在 刑法分则罪名体系中的位置,就能够较好地解决此罪 与彼罪的区分问题。其三,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有类似 的区分。 二、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根据上文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位,笔者对本罪的四 种行为方式作如下理解和认定: $ 一 % 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此项规定是指无 故殴打他人,尚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但是严重扰乱社 会秩序, 因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无 故 殴打 他 人 的 伤 害 行 为 致 人轻 伤 以 上 的 危 害 结 果 的 $ 包括轻伤、 重伤和死亡 % , 则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 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管是出于流氓动机和寻衅滋事 的故意还是其他的非法动机和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 无故寻衅的动机故意杀人的, 仍定故意杀人罪, 而没有 必要在确定罪名时区分行为人是否出于流氓动机。 $ 二 % 追逐、 拦截、 辱骂他人 & 情节恶劣的。此项规定 是指尚未达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 侮辱 罪的犯罪标准,但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应当受到刑 罚处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取暴力、 胁迫等足以使被 害人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则 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 他人自由, 则构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行为人以辱骂的方 法公然损害特定的他人人格, 情节严重的, 则构成侮辱 罪;如果行为人辱骂不特定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则以本罪论处。 $ 三 % 强拿硬要或者毁损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此 项规定是指: 第一, 采取轻微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取 得公私财物,尚未达到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犯罪标准
! 但是这两个标准在实践中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作者简介: 杜启新 $ !%&! ’ ( , 男, 河南潢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安文录 $ !%&) ’ ( , 男, 河南 汤阴人, 上海社会科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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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不好把握, 可操作性不强: “出于流氓动机或寻衅滋事的故意 ” 其一, 关于 。什 “流氓动机 ” “寻衅滋事的故意 ” 么叫 和 ?如何区分出于 流氓动机或寻衅滋事故意进行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故意毁坏财物、 抢劫、 敲诈勒索行为与出于其他动机或 目的而实施的同类行为 $ 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是 什么 $ 作此区分又有何意义 $ 不作此区分 % 不按寻衅滋 事罪而以其他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是否就会放纵此类 犯罪?出于流氓动机或寻衅滋事故意而实施的伤害 & 致 人重伤或死亡 ’ 、杀人、毁坏财物 & 数额较大或情节严 重 ’ 、强行劫取财物和敲诈勒索财物的行为到底该当何 罪?—— — 根据上述通说所主张的第一个标准% 似乎难以 消除读者脑中的这一连串问号。 “犯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是公 其二, 关于 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 。事实上,任何侵犯公民个人的 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同时也可以看作是对社会公共 秩序的侵犯,这是由不同类别的犯罪客体 &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 之间的内在联系所决定的。因 此,要判断具体犯罪的客体是主要表现为社会公共秩 序还是表现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同样缺乏具有 可操作性的标准, 恐怕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认识。作 为寻衅滋事罪客体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个人的人身 和财产权利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 从上述的分析和诘问可以看出,上述论者用来区 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两个主要标准并不能真正起到区 分的作用, 或者说这两个标准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也 正是由于感觉到上述两个标准的缺陷,在上述通说主 张 者的 论 述 中 , 他 们 对 这两 个 标 准 的 贯 彻 是 不 彻 底 的。比如, 对于显然出于流氓动机或寻衅滋事故意的故 故意杀人行为和抢劫行为, 上 意伤害 & 致人重伤 ’ 行为、 述论者又认为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 “寻衅滋事罪在破坏公共秩序 抢劫罪论处。其理由是: 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 权利, 但这绝不可能占主导的、 决定性的地位。如果行 为人的目的是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那 就不是寻衅滋事罪,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 ! “显然 % 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 % 寻衅滋 物罪论处 ” , 事罪的法定刑决定了它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重伤、死 亡的危害结果 ” ,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时该行为侵 犯 的客 体 由 公 共 秩 序 转 化 为公 民 的 人 身 权 的 道 理 一 “在行为人寻衅滋事而随意殴打致人重伤、死亡的 样, 情况下% 行为人的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同样也 ‘随意殴打 超过了对公共秩序的侵犯, 那么也就可以将 他人的行为 ’ 作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 的构成要件 ” 。" 那么 % 随之而来的疑问就是: 如何区分 社会公共秩序和作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和载体的公民的
一、 寻衅滋事罪在罪名体系中的合理定位 现行刑法第 #%2 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从我国 !%&% 年刑法第 !/" 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因 此+ 研究寻衅滋事罪就不能不考察流氓罪。 !%&% 年刑法 “ 第 !/" 条规定: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侮辱妇女或者进 行其他流氓活动, 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为了 !%&% 刑法实施不到四年, “严打 ” 贯彻国家的 方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 年 % 月 # 日通过的 《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 子的决定 》便修改了 !%&% 年刑法关于流氓罪的规定。 《决定 》 “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该 第 ! 条规定: 罪分子, 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 直至判处 死刑:!3 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 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 。此项规定实际上 为国家刑罚权的扩张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据此规定 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流氓罪的客观方面可以包容 出于流氓动机而实施的其他多种危害行为,如故意伤 害、 故意杀人、 抢劫等等。但是, 司法实践的情况并非如 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 年 !! 月 # 日颁布的 《 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 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规定: 在流氓犯罪活动中,携带并 使用凶器造成重伤、 死亡结果的, 应当以流氓罪与故意 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显然, 在这个司法 解释中,最高司法机关并未认为凡是出于流氓动机实 施的犯罪行为均应按流氓罪定罪处罚。 由于 !%&% 年刑法对流氓罪的规定内容宽泛、外延 不清, 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因而 流氓罪被批评为“口袋罪 ” 。在刑法修改中广大学者呼 吁取消流氓罪罪名,并将其中某些行为分立为其他罪 名。修订刑法采此建言, 将流氓罪分解成四个罪, 寻衅 滋事罪便是其中之一。但是+ 由于其包容的行为仍然比 较宽泛且界定不够清晰,分解后的寻衅滋事罪又成为 “口袋罪 ” 一个新的 。对本罪的认定+ 理论界众说纷纭, 不同司法机关的理解和区分标准也很不一致,甚至同 一司法机关对于相同性质的不同案件的处理都前后不 一。 这 对 于 准 确 打 击 犯罪 和 保 护 公 民 权 益 都 极为 不 利。从目前涉及本罪的著述来看, 多数论者认为区分本 罪与相关犯罪的主要标准是:主观上是否出于流氓动 机或寻衅滋事的故意以及客体主要是公共秩序还是公
・专
论・
政治与法律 #"") 年第 # 期
论寻衅滋事罪的合理定位
杜启新 安文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 (
摘要: 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中 + 相对于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抢劫罪 和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犯罪而言+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堵截性罪名 $ 或称兜底性罪名 ( + 即, 破坏社会 秩序的行为如符合上述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 + 就按该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只有在既未达到各相 关犯罪的犯罪标准但又确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以寻衅滋事罪定 罪处罚。 根据以上论断 + 笔者就寻衅滋事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完 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犯罪认定; 寻衅滋事罪; 立法建议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 -./#/ 0 !""1’%1!# $ #"") ( "#’!"#’"2
人身和财产权利?即使说主要客体发生了转化, 但行为 人的流氓动机和寻衅滋事的故意并未改变,又怎么能 不顾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上述两个标准中的第一个 标准而改变行为的定性呢? 如果说一般情形下根据行 为是否出于流氓动机和寻衅滋事的故意以及客体是否 主 要表 现 为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来 区 分 该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本 “特殊情形 ” 下就不再遵 罪, 那么什么是 呢$“特殊情形 ” “标准 ” 循上述两个标准了, 那么上述的 还叫标准吗?总 之, 通说论者提出的两个标准, 并不能解决本罪与相关 犯罪的区分问题。 症结何在呢?究其原因, 是由于对寻衅滋事罪在刑 法分则罪名体系中的定位不够准确。笔者认为, 在刑法 分则的罪名体系中,相对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犯罪而 言,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堵截性罪名 & 或称兜底性罪名 ’ , 即: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符合各相关犯罪的犯罪构 成, 就按该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只有在既够不上各相关 犯罪的犯罪标准但又确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而应当 受到刑罚处罚的, 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笔者提出 此论断的理由有三: 其一, 从本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 归属及其罪状和法定刑设置来看,立法者有此设计: (! )在刑法分则体系中,本罪被归属于分则第六章“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之第一节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之 中。如前所述, 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 为在事实上也同时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 序。刑法之所以在将侵犯社会秩序的各个具体方面或 具体表现形式的行为规定为其他类罪的同时,又单独 设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这一类罪,其意旨显然在 于:将侵犯的客体不属于其他类罪的客体因而不便纳 入其他类罪,或者达不到其他类罪犯罪标准的严重危 害社会的行为聚合在一起, 另设一类罪加以处罚, 以防 “ ” “ 刑事法网出现漏洞。此即所谓的 堵截性罪名 或 兜底 (( ) “有下列寻衅 性罪名 ” 。 刑法第 ()# 条第 ! 款规定: 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 ,而其他相关犯罪如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抢劫罪的 罪状中没有这样的表述。这种表述上的差别也从侧面 说明了立法者意图表明: 此罪的犯罪客体, 是不能归属 于其他相关犯罪的客体之中的一般的社会秩序。如果 行为侵犯的客体能够具体化、特定化而符合其他相关 (# ) 从本罪的法定刑 罪名, 就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流氓动机或寻衅滋事的故 来看, 本罪也不能包含出于 ” 意 而实施的、达到故意伤害罪 & 尤其是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 、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 罪等罪名的犯罪构成标准的危害行为。寻衅滋事罪的 最高法定刑是五年有期徒刑,而其他相关犯罪的最高 法定刑都大大高于寻衅滋事罪。设立寻衅滋事罪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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