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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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学院学报,2011( 6) : 89 - 91.
( 上接第 183 页) 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可能是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
也可能是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亦有可能恐吓他人,这些罪状既构成了寻 衅滋事罪,又可能构成了故意伤害、故意毁财、抢劫、敲诈勒索等其它犯 罪。因此,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等其它犯罪既有区别又有竞合。正 确区分寻衅滋事犯罪和其他罪名,这是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责刑相一 致的前提保证。如何正确 区 分 寻 衅 滋 事 罪 和 其 他 罪 名 呢,笔 者 认 为 最 重要的是深刻理解掌握 寻 衅 滋 事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同 时 需 要 判 断 该 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在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 行为,笔者在前文已经作了阐述。一般而言,某一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 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该适用刑法 293 条的规定, 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因寻衅滋事罪罪与故意伤害、故 意毁财、抢劫、敲诈勒索等 其 它 犯 罪 又 有 联 系,他 们 在 进 行 法 律 适 用 时 存在交叉重合的关系。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称之为想象竞合犯②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 法 律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刑法理论,《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 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 寻 衅 滋 事 罪 和 故 意 杀 人 罪、故 意 伤 害 罪、故 意 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 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按照刑法 293 条的规定,只能是在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破坏社会秩序的 条件下,行为人才构成寻衅滋事罪①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行 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这比较好掌握,但如何理解和掌握“破坏 社会秩序”这个条件,可能就会存在一些疑惑。有一种理解认为,只要 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必然就破坏了社会秩序,因为正常的社 会秩序不允许任何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需要 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 破 坏 了 社 会 秩 序。 还 有 一 种 观 点 认 为,实 施 寻 衅滋事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是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两个独立条 件,两者都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缺少任一方面的证据均不构成寻衅滋事 罪。笔者认为以 上 两 种 观 点 均 有 失 偏 颇,“实 施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和“破 坏社会秩序”这两个条件既不能揉捏在一起不加区分,也不能完全割裂 开。两者应该统一起来,作 为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事 实 并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运 用 证据加以证明,只有该两方面的事实均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才可 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解释》并没用特别说明何种情况属于破坏社 会秩序。笔者认 为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达 到“情 节 恶 劣”、“情 节 严 重 ”等 条 件,就可以推定为寻衅滋事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例如,《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情 节恶劣”,该种“情节 恶 劣 ”的 随 意 殴 打 他 人 的 行 为 区 别 于 一 般 的 随 意 殴打他人的行为,并 推 定 其 破 坏 了 社 会 关 系。 而 一 般 的“随 意 殴 打 他 人”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生活中的小纠纷,未达到刑法 293 条规定 的“破坏社会关系”之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 罪,就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还必须有证 据证明该寻衅滋事的行 为 达 到 非 常 严 重 的 程 度 ,而 证 明 该 行 为 从 量 变 到质变的一个过程,实质丄是 证 明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破 坏 了 社 会 秩 序 的 过程。 为了进一步厘清“寻 衅 滋 事 ”和“寻 衅 滋 事 罪 ”的 区 别,《解 释 》第 二、三、四、五条 针 对 该 四 种 罪 状 如 何 认 定“情 节 恶 劣”、“情 节 严 重 ”、 “造成公共场所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等 进 行 了 具 体 阐 述。 为 了 便 于 理 解 记 忆,笔者将《解释》阐述的几种情形进行概括和归纳后,主要有如下几种 情形,( 1) 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 2) 行为本身有极大危险性; ( 3)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 4) 寻衅滋事的对象是弱势群体; ( 5) 严重 影响他人社会生活。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具备上述五 种 情 形,等 于 突 破 了 一 般 的 寻 衅 滋 事 行 为,达 到 了 从 量 变 到 质 变 的 标 准,进而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的区别与竞合
参考文献: [1]赵磊,李国春. 浅谈交通事故车体痕迹的分析[பைடு நூலகம்]. 赤峰学院学报
( 自然科学版) ,2008,24( 6) : 112 - 113. [2]邹冬华,陈忆九,刘宁国. 车外人员与汽车碰撞事故现场痕迹特点
分析[J]. 中国司法鉴定,2008( 12) : 77 - 82. [3]白万鹏,纪建华. 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的检验与分析[J]. 湖北警
及速度等实时状态,从而模拟再现事故现场。 ( 三) 通过鉴别车身痕迹,找出肇事车辆 我们都知道,力的作用 是 相 互 的。 痕 迹 的 产 生 便 是 力 相 互 作 用 的
产物。并且在两车相撞时,由 于 力 道 较 大,两 车 的 附 着 物 会 相 互 交 换, 从而让肇事车辆身上有了碰撞的痕迹和物品证据。我们可以通过分析 事故车辆表面的痕迹外形、高矮程度、痕迹的分布以及表面附着物的颜 色和材料,去跟肇事车辆 一 一 对 应。 有 了 这 些 线 索,在 排 除 嫌 疑 车 辆, 从而找出真正肇事车辆上用途很大。我们可以从以上几点一一检查。
司法实践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4·07( 中)
·183·
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探讨
——— 兼 评 两 高《关 于 办 理 寻 衅 滋 事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柯胜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摘要】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罪名,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时常感到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本文从寻衅滋事行为 着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厘清寻衅滋事罪的内涵和外延,对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进行区别和联系,并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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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2014·07( 中)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司法实践
( 一) 通过分析车体痕迹,找到撞击着力处,从而可以判断撞击的 方向
在实际的交通事故案例中,由于车辆一直处于高速运动中,碰撞痕 迹较为复杂,很可能出现多次的碰撞,分析痕迹重要的一点就是假设论 证分析出痕迹形成的先 后 顺 序,从 而 排 除 干 扰,找 出 问 题 的 主 要 原 因。 碰撞发生的时候,车辆碰撞的地方往往是挤压变形最严重的部位,确定 最初的碰撞点对于找出事故原 因、依 法 追 究 事 故 责 任 人 是 至 关 重 要 的[3]。仔细观察车体痕迹,就会发现有一些凹陷的恒基,这一般就是碰 撞点的反映,通过分析凹陷的特征就可以判断撞击的力度和方向,从而 推断撞击是如何产生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中,一些刮擦的小 痕迹比较常见,一般不引起人们注意,然后对这种痕迹的分析也是很重 要的,这对分析撞击车辆的方向也是很有帮助的。而粉碎性的痕迹,撞 击对象分离痕迹,现场散落物的分布,对于分析撞击也是很有用的。被 撞车身上附着的痕迹,可以判断出肇事车辆的颜色和接触部分的材质, 甚至可以推断出车辆的品牌型号。
( 二) 通过分析车身痕迹和散落物分析出车辆相对的运动方向,从 而可以大致判断车辆行驶情况
从车身刮擦痕迹的形状 上,通 常 可 以 看 出 来 接 触 的 部 位 和 相 对 运 动的方向。一些细小的擦痕可以成为侦破交通肇事时间的金钥匙。仔 细地检查刮擦痕迹,可以看出很激动走向,判断撞车时两辆车的走向和 当时的行驶状态。比如通过研究痕迹上的附着物翘起来的方向和堆积 物质的方向,就可以判断车辆的相对走向。刮擦痕迹中,研究线条的走 向,则可以判断接触过程中的运动情况。实际情况下,通常可以分析车 身刮擦痕迹的方向,分析 轮 胎 留 下 的 痕 迹、伤 者 的 痕 迹、地 面 的 损 伤 等 各种迹象,综合分析出出 事 现 场 的 双 方 车 辆 的 相 对 位 置 ,行 驶 方 向,以
综上所述,在车辆碰撞或者刮擦痕迹的检查过程中,一定要迅速及 时地赶到事故现场,从而让现场更接近事故现场; 分析的时候要以一个 客观的姿态,更加全面而 又 深 入 的 做 好 侦 测 分 析 工 作。 对 于 碰 撞 和 刮 擦痕迹的检验是一个考 验 人 的 工 作,它 要 求 检 验 工 作 者 能 够 熟 练 掌 握 应用更多的专业物证检 验 鉴 定 技 术,要 求 工 作 者 对 现 场 的 侦 测 非 常 全 面,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时 刻 保 持 着 对 细 微 的 证 据 的 敏 锐 察 觉 能 力 。 侦测和察觉的工作只是取证的一部分,通过调查取证,还需要对肇事车 辆认定,并对事故现场和事故发生过程进行重现,从而为事故责任鉴定 提供更加准确的司法证据。
【关键词】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 293 条之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公布,并于同月 22 日开始实施。该解释对“寻衅滋事”、“情节恶 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概念作了明确的界 定,这些为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 293 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由于法 律的滞后性、局限性,该解释出台后,在具体适用该罪名时,仍然可能出 现一些模糊地带。笔者现结合司法解释,就《刑法》第 293 条的理解与 适用谈谈个人的思考和见解。
一、寻衅滋事行为的理解和认定 何为寻衅滋事,从字面上 理 解 即 是 无 肇 始 的 情 况 下 主 动 地 挑 起 事 端、惹是生非。《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 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 认 定 为“寻 衅 滋 事 ”。 该 解 释 对“寻 衅 滋 事 ”的 理解与其字面意思保持 一 致,即 没 有 任 何 由 头 的 无 事 找 事、无 事 生 非, 是寻衅滋事。那么有一点小由头的算不算寻衅滋事呢? 例如,甲在集 市上走,乙不小心踩了甲 的 脚,为 此,甲 不 依 不 饶 对 乙 进 行 殴 打。 此 例 中甲因一些小由头殴打了对方,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呢? 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 人 因 生 活 中 的 偶 发 矛 盾,借 故 生 非,应 当 认 定 为“寻衅滋事”,但是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 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笔者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 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件。第一、事件的发生具有 一定的偶然性; 第二、事件的发生与被害人无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不成 比例;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斗狠等; 第 四、行为人对事件的发生或矛盾的激化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第五、被 害人对事件的发生或矛盾的激化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很小责任。 因此,行为人因婚恋、家 庭、邻 里、债 务 等 纠 纷,实 施 殴 打、辱 骂、恐 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是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 会秩序的除外。这是因为 矛 盾 虽 系 由 纠 纷 引 起,但 是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评 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相 关 的 矛 盾 纠 纷 已 经 得 到 了 相 关 部 门 的 处 置 和 评判,该纠纷已经终了,社会关系应该恢复正常。行为人若仍然拘泥于 该纠纷,应视为一个新的社会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就属于发泄情绪宣泄 私愤,且矛盾激化 的 责 任 应 该 完 全 由 行 为 人 承 担,那 么 该 行 为 就 属 于 “寻衅滋事”。例如,张三、李四是邻居,因李四将垃圾倒在张三家门口 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张三将李四打伤( 不构成轻伤) ,后经公安机关出 警,双方调解成功,张三赔 偿 李 四 医 药 费,李 四 将 垃 圾 拖 走。 事 情 终 了 数日后,张三又因前事生气,再次将李四打伤。那么张三前次对李四的 殴打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后一次的殴打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 上接第 183 页) 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可能是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
也可能是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亦有可能恐吓他人,这些罪状既构成了寻 衅滋事罪,又可能构成了故意伤害、故意毁财、抢劫、敲诈勒索等其它犯 罪。因此,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等其它犯罪既有区别又有竞合。正 确区分寻衅滋事犯罪和其他罪名,这是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责刑相一 致的前提保证。如何正确 区 分 寻 衅 滋 事 罪 和 其 他 罪 名 呢,笔 者 认 为 最 重要的是深刻理解掌握 寻 衅 滋 事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同 时 需 要 判 断 该 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在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 行为,笔者在前文已经作了阐述。一般而言,某一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 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该适用刑法 293 条的规定, 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因寻衅滋事罪罪与故意伤害、故 意毁财、抢劫、敲诈勒索等 其 它 犯 罪 又 有 联 系,他 们 在 进 行 法 律 适 用 时 存在交叉重合的关系。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称之为想象竞合犯②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 法 律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按照上述刑法理论,《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 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 寻 衅 滋 事 罪 和 故 意 杀 人 罪、故 意 伤 害 罪、故 意 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 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按照刑法 293 条的规定,只能是在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破坏社会秩序的 条件下,行为人才构成寻衅滋事罪①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行 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这比较好掌握,但如何理解和掌握“破坏 社会秩序”这个条件,可能就会存在一些疑惑。有一种理解认为,只要 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必然就破坏了社会秩序,因为正常的社 会秩序不允许任何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需要 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 破 坏 了 社 会 秩 序。 还 有 一 种 观 点 认 为,实 施 寻 衅滋事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是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两个独立条 件,两者都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缺少任一方面的证据均不构成寻衅滋事 罪。笔者认为以 上 两 种 观 点 均 有 失 偏 颇,“实 施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和“破 坏社会秩序”这两个条件既不能揉捏在一起不加区分,也不能完全割裂 开。两者应该统一起来,作 为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事 实 并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运 用 证据加以证明,只有该两方面的事实均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才可 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解释》并没用特别说明何种情况属于破坏社 会秩序。笔者认 为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达 到“情 节 恶 劣”、“情 节 严 重 ”等 条 件,就可以推定为寻衅滋事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例如,《解释》第二条 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情 节恶劣”,该种“情节 恶 劣 ”的 随 意 殴 打 他 人 的 行 为 区 别 于 一 般 的 随 意 殴打他人的行为,并 推 定 其 破 坏 了 社 会 关 系。 而 一 般 的“随 意 殴 打 他 人”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生活中的小纠纷,未达到刑法 293 条规定 的“破坏社会关系”之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 罪,就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同时还必须有证 据证明该寻衅滋事的行 为 达 到 非 常 严 重 的 程 度 ,而 证 明 该 行 为 从 量 变 到质变的一个过程,实质丄是 证 明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破 坏 了 社 会 秩 序 的 过程。 为了进一步厘清“寻 衅 滋 事 ”和“寻 衅 滋 事 罪 ”的 区 别,《解 释 》第 二、三、四、五条 针 对 该 四 种 罪 状 如 何 认 定“情 节 恶 劣”、“情 节 严 重 ”、 “造成公共场所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等 进 行 了 具 体 阐 述。 为 了 便 于 理 解 记 忆,笔者将《解释》阐述的几种情形进行概括和归纳后,主要有如下几种 情形,( 1) 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 2) 行为本身有极大危险性; ( 3)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 4) 寻衅滋事的对象是弱势群体; ( 5) 严重 影响他人社会生活。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具备上述五 种 情 形,等 于 突 破 了 一 般 的 寻 衅 滋 事 行 为,达 到 了 从 量 变 到 质 变 的 标 准,进而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的区别与竞合
参考文献: [1]赵磊,李国春. 浅谈交通事故车体痕迹的分析[பைடு நூலகம்]. 赤峰学院学报
( 自然科学版) ,2008,24( 6) : 112 - 113. [2]邹冬华,陈忆九,刘宁国. 车外人员与汽车碰撞事故现场痕迹特点
分析[J]. 中国司法鉴定,2008( 12) : 77 - 82. [3]白万鹏,纪建华. 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的检验与分析[J]. 湖北警
及速度等实时状态,从而模拟再现事故现场。 ( 三) 通过鉴别车身痕迹,找出肇事车辆 我们都知道,力的作用 是 相 互 的。 痕 迹 的 产 生 便 是 力 相 互 作 用 的
产物。并且在两车相撞时,由 于 力 道 较 大,两 车 的 附 着 物 会 相 互 交 换, 从而让肇事车辆身上有了碰撞的痕迹和物品证据。我们可以通过分析 事故车辆表面的痕迹外形、高矮程度、痕迹的分布以及表面附着物的颜 色和材料,去跟肇事车辆 一 一 对 应。 有 了 这 些 线 索,在 排 除 嫌 疑 车 辆, 从而找出真正肇事车辆上用途很大。我们可以从以上几点一一检查。
司法实践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4·07(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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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探讨
——— 兼 评 两 高《关 于 办 理 寻 衅 滋 事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柯胜
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摘要】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罪名,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时常感到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本文从寻衅滋事行为 着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厘清寻衅滋事罪的内涵和外延,对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进行区别和联系,并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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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ITY VISION
司法实践
( 一) 通过分析车体痕迹,找到撞击着力处,从而可以判断撞击的 方向
在实际的交通事故案例中,由于车辆一直处于高速运动中,碰撞痕 迹较为复杂,很可能出现多次的碰撞,分析痕迹重要的一点就是假设论 证分析出痕迹形成的先 后 顺 序,从 而 排 除 干 扰,找 出 问 题 的 主 要 原 因。 碰撞发生的时候,车辆碰撞的地方往往是挤压变形最严重的部位,确定 最初的碰撞点对于找出事故原 因、依 法 追 究 事 故 责 任 人 是 至 关 重 要 的[3]。仔细观察车体痕迹,就会发现有一些凹陷的恒基,这一般就是碰 撞点的反映,通过分析凹陷的特征就可以判断撞击的力度和方向,从而 推断撞击是如何产生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中,一些刮擦的小 痕迹比较常见,一般不引起人们注意,然后对这种痕迹的分析也是很重 要的,这对分析撞击车辆的方向也是很有帮助的。而粉碎性的痕迹,撞 击对象分离痕迹,现场散落物的分布,对于分析撞击也是很有用的。被 撞车身上附着的痕迹,可以判断出肇事车辆的颜色和接触部分的材质, 甚至可以推断出车辆的品牌型号。
( 二) 通过分析车身痕迹和散落物分析出车辆相对的运动方向,从 而可以大致判断车辆行驶情况
从车身刮擦痕迹的形状 上,通 常 可 以 看 出 来 接 触 的 部 位 和 相 对 运 动的方向。一些细小的擦痕可以成为侦破交通肇事时间的金钥匙。仔 细地检查刮擦痕迹,可以看出很激动走向,判断撞车时两辆车的走向和 当时的行驶状态。比如通过研究痕迹上的附着物翘起来的方向和堆积 物质的方向,就可以判断车辆的相对走向。刮擦痕迹中,研究线条的走 向,则可以判断接触过程中的运动情况。实际情况下,通常可以分析车 身刮擦痕迹的方向,分析 轮 胎 留 下 的 痕 迹、伤 者 的 痕 迹、地 面 的 损 伤 等 各种迹象,综合分析出出 事 现 场 的 双 方 车 辆 的 相 对 位 置 ,行 驶 方 向,以
综上所述,在车辆碰撞或者刮擦痕迹的检查过程中,一定要迅速及 时地赶到事故现场,从而让现场更接近事故现场; 分析的时候要以一个 客观的姿态,更加全面而 又 深 入 的 做 好 侦 测 分 析 工 作。 对 于 碰 撞 和 刮 擦痕迹的检验是一个考 验 人 的 工 作,它 要 求 检 验 工 作 者 能 够 熟 练 掌 握 应用更多的专业物证检 验 鉴 定 技 术,要 求 工 作 者 对 现 场 的 侦 测 非 常 全 面,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时 刻 保 持 着 对 细 微 的 证 据 的 敏 锐 察 觉 能 力 。 侦测和察觉的工作只是取证的一部分,通过调查取证,还需要对肇事车 辆认定,并对事故现场和事故发生过程进行重现,从而为事故责任鉴定 提供更加准确的司法证据。
【关键词】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 293 条之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公布,并于同月 22 日开始实施。该解释对“寻衅滋事”、“情节恶 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概念作了明确的界 定,这些为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 293 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由于法 律的滞后性、局限性,该解释出台后,在具体适用该罪名时,仍然可能出 现一些模糊地带。笔者现结合司法解释,就《刑法》第 293 条的理解与 适用谈谈个人的思考和见解。
一、寻衅滋事行为的理解和认定 何为寻衅滋事,从字面上 理 解 即 是 无 肇 始 的 情 况 下 主 动 地 挑 起 事 端、惹是生非。《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 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 认 定 为“寻 衅 滋 事 ”。 该 解 释 对“寻 衅 滋 事 ”的 理解与其字面意思保持 一 致,即 没 有 任 何 由 头 的 无 事 找 事、无 事 生 非, 是寻衅滋事。那么有一点小由头的算不算寻衅滋事呢? 例如,甲在集 市上走,乙不小心踩了甲 的 脚,为 此,甲 不 依 不 饶 对 乙 进 行 殴 打。 此 例 中甲因一些小由头殴打了对方,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呢? 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 人 因 生 活 中 的 偶 发 矛 盾,借 故 生 非,应 当 认 定 为“寻衅滋事”,但是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 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笔者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 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件。第一、事件的发生具有 一定的偶然性; 第二、事件的发生与被害人无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不成 比例;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斗狠等; 第 四、行为人对事件的发生或矛盾的激化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第五、被 害人对事件的发生或矛盾的激化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很小责任。 因此,行为人因婚恋、家 庭、邻 里、债 务 等 纠 纷,实 施 殴 打、辱 骂、恐 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是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 会秩序的除外。这是因为 矛 盾 虽 系 由 纠 纷 引 起,但 是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评 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相 关 的 矛 盾 纠 纷 已 经 得 到 了 相 关 部 门 的 处 置 和 评判,该纠纷已经终了,社会关系应该恢复正常。行为人若仍然拘泥于 该纠纷,应视为一个新的社会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就属于发泄情绪宣泄 私愤,且矛盾激化 的 责 任 应 该 完 全 由 行 为 人 承 担,那 么 该 行 为 就 属 于 “寻衅滋事”。例如,张三、李四是邻居,因李四将垃圾倒在张三家门口 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张三将李四打伤( 不构成轻伤) ,后经公安机关出 警,双方调解成功,张三赔 偿 李 四 医 药 费,李 四 将 垃 圾 拖 走。 事 情 终 了 数日后,张三又因前事生气,再次将李四打伤。那么张三前次对李四的 殴打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后一次的殴打行为属于“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