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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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5.04
【实施日期】200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
一、为了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休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厅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在外地休假的,往返途中的时间计算在休假时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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