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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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优秀7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优秀7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优秀7篇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篇一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五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10.24•【字号】晋政发〔1981〕210号•【施行日期】198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1981年10月24日晋政发〔1981〕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奖励:(一)忠于职守,对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成绩优异的;(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成果明显的;(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对指导全局工作和在现代化建设方面有显著成效的;(四)爱护公共财产,在节约、保护国家、集体资财或防止各种事故方面成绩显著,贡献重大的;(五)同严重违法、失职、破坏团结的行为斗争坚决,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等方面功绩显著的。

二、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上述奖励,每年定期评定一次。

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进行奖励。

三、奖励批准权限: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称号,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升级,由任命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搞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在奖励时,要坚持考核评比,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审定,做到赏不虚设。

四、奖励经费来源。

按行政编制每人每年从行政费中提取二元作奖励经费。

升级奖励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

五、凡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纪律处分:(一)对抗或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二)由于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意见,打击报复的;(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沽名钓誉的;(五)拨弄是非,拉山头,搞宗派,破坏团结的;(六)丧失立场或民族气节,包庇坏人或损害国家尊严的;(七)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侵吞国家财产的;(八)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九)滥用职权,行贿受贿,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十)泄露国家机密的;(十一)腐化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3•【字号】晋政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和《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6]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到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不实行新工资制度。

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

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11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11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

正文:
----------------------------------------------------------------------------------------------------------------------------------------------------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1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现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在规定的节日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和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月工资”是指剔除加班工资后的职工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工资收入。

三、劳务派遣职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用人单位应将《实施办法》在本单位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职工,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2008年10月29日
——结束——。

教育厅人员管理制度

教育厅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厅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教育厅人员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教育厅人员管理以提升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忠诚于教育事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教育厅设立人事处,负责全厅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事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教育厅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处室执行相关制度;(二)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调配、考核、晋升、退休等管理工作;(三)负责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职业发展等工作;(四)负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五)负责工作人员的纪律、监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负责处理与工作人员有关的来信来访等工作。

第七条教育厅其他处室根据各自职责,配合人事处做好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八条教育厅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待遇等事项在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和能力;(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考察;(五)公示、录用。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二条教育厅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为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四条聘期考核根据岗位职责和聘期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教人[2015]24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5.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青教人〔2015〕2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处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天数等政策,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中的规定为准。

二、制定计划,规范管理(一)年休假时间安排。

根据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文件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应安排在2016年1月1日-10月30日期间。

(二)制定年休假计划。

各处室(单位)要根据2016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实际认真安排年休假,合理制定2016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应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最多两次),但须休满假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0.25施行日期2011.10.25文号晋政办发[2011]84号主题类别离退休人员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中央驻晋企业:为了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2011年8月8日国务院四部委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组及办公室为加快推进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及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指导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组长:陈永奇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组长:白秀平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郭立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朱晓明省国资委主任崔联会省国资委副主任刘惠民省教育厅副厅长武涛省财政厅副厅长杨培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

办公室主任由崔联会同志兼任。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021年山西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2021年山西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山西省事业单位请假制度(一)凡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岗位者,都须请假。

凡请假,必须写请假条,以有关人员批准。

具体程序和批准权限如:1、请假一天及以下,由年级负责人批准,各处室人员由本处室外负责人批准。

2、请假二至三天,由年级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导主任批准,各处室人员由本处室领导批准。

3、请假三至六天,由年级负责人、教导主任签署意见,人员由处室领导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

4、请假一周以上,由年级负责人、教导主任、分管校长签署意见,管理人员由处室领导、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批准。

5、处室领导请假,付职三天以下,由正职签署意见,分管校和批准,正职请假由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批准。

6、校级领导请假,副职由正职批准,正职由校委会批准。

7、请假被批准后,教师将假条交回教导处并登记,管理人员和领导交回各签到处并登记。

月底汇总存档。

8、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同请假)9、请假期满或提前到校者,应到有关处室办理销假手续。

10、不按上述各项要求履行手续者(不论替课或换工),一律以旷工论。

(二)有关问题1、本人婚假可享受10天假期。

提倡将婚事安排在寒暑假。

2、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丧事,可给7天假期。

3、子女婚事,岳父母丧事,可给5天假期。

4、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的可享受产假四个月。

产假期间如采取了有效节育措施,并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产假六个月。

非晚育产假可享受100天假期。

计划外生育不享受假期。

5、享受上述假期者,假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除上述享受假期以外的假,不享受岗位津贴的同时,事假一天扣3元,病例假一天扣一元。

6、无故旷工一天扣20元。

7、凡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一个月以上者,不得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累计请假虽在一月内但已逾两周者,只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的一半。

8、无故旷工累计一周以内,只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的一半,累计两周,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奖金。

山西省粮食局机关人员请、销假xx-12-12 21:56 | #2楼为了搞好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平时工作,规范请销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2024年带薪休假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带薪休假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带薪休假管理制度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____《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不适用于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和兼职员工。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及天数:1、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____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已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

3、职工工作年限满____年、满____年、满___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职工,上一年度(____个月)累计休病假____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职工,上一年度(____个月)累计休病假____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____年以上的职工,上一年度(____个月)累计休病假____个月以上的;四、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1、带薪年休假可以采取集中安排和个人申请获得批准两种方式。

2、各部门可根据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____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____%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年休假原则上应在相应休假周期内休完。

企业和职工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的,职工本人应申请休完本年度年休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5、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而需请假者,应优先请休事假,在事假休完后,方可请休年假。

6、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山西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山西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山西事业单位请假制度山西事业单位请假制度为简化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程序,根据《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对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党委书记管理审批对象为科级干部和村居书记。

请假3天(含)以下的,口头报告。

请假3天以上二个月以内的,需填写《请销假报告单》,审批后方可离岗。

年度内累计请假二个月以上的,报组织部审批。

二、镇长管理审批对象为镇其他干部和村居主任。

请假3天(含)以下的,口头报告。

请假3天以上二个月以内的,需填写《请销假报告单》,审批后方可离岗。

其中请假7天以上的,应向书记报告后审批。

年度内累计请假二个月以上的,报县人社局审批。

三、所有请假人员离岗前均要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登记,作为考核依据。

党政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请假备案登记簿。

四、请假人员离岗前要安排好临时工作代办,3天以内的由本人约请代办,3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安排代办。

五、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需延长假期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2015-11-19 14:43 | #2楼一、监测站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监测站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7天、清明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端午节3天、中秋节3天、“十一”国庆节7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 - 1 -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为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现通知各单位安排上报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日程表,望认真执行。

一、范围:⑴全矿在岗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在岗职工)⑵不包括离开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长期休假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二、假期⑴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5天;(注:1年指年对年月对月,如果今年到任何月满1年,则从次年开始享受,本年度不应享受)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0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15天。

⑵山西焦煤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山西焦煤级),当年可在上述各工龄段年休假天数基础上增加5天休假。

⑶职工在参加工作时间达到规定年限后,从次年开始享受相应年休假假期。

职工两次年休假之间原则上工作须满100天以上。

⑷职工工龄按企业现行规定执行。

⑸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公休节假日,不包括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假。

⑹年休假假期年度按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

三、其它休假及缺勤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⑴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⑵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累计休息和治疗达六个月以上的。

⑶全年无正当理由缺勤累计达五天以上者。

⑷取保候审及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期间者。

四、程序职工应按单位安排的时间休假。

并按以下程序办理:⑴由职工本人书面提出申请;⑵职工所在部门或单位统筹安排;⑶按管理权限报政工、劳资部门审批;⑷职工休假结束后到政工、劳资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不销假者按旷工处理.五、相关规定⑴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三倍日基本工资核发(队组有分管领导签字;科室必须有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矿长签字确认);对自愿放弃年休假的职工,或不服从单位年休假安排的职工,视同放弃年休假,不予补假和补贴。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3818 【字体:大中小】吉人字[200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是国家为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除需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外,还需在本年度内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所备案的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工作需要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非确属工作需要的,责令单位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吉林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84号)太原市、晋中市、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2012年我省在太原市、晋中市、运城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周密部署,认真制定本市试点方案,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2012年8月10日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现就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近年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员工的工作福利越来越重视。

其中,带薪年休假是一种比较受欢迎的福利,它为员工提供了休息和放松的机会,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随着国家与地方政策的改革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在逐步完善。

一、什么是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年休假期满后,可以再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间,这些时间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而有所不同,同时还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条件。

在休假期间,员工不需要上班,但是可以享受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就意味着即便不工作,员工的薪酬水平仍然不受影响。

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现状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不同地区和单位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在一些单位中,员工需要在工作一定年限后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在一些其他单位中,则是按照职务等级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划分休假时间。

此外,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中,带薪年休假的福利待遇也存在差异,有的单位给予规定标准的福利,有些单位则更为宽松。

这些不同的实施办法无疑会对员工造成一些困扰。

三、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完善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将为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的便利。

首先,实施较为标准化的办法可以让员工了解和掌握自己的休假权益,从而更为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其次,完善的年休假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最后,实施统一的带薪年休假也可以锻炼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四、如何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建立更为完善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1.明确规定:在设定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标准时,应该更为明确地规定各种不同情况下的休假标准和时长,并将其记录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之中。

2.加强管理:单位领导及时查阅和跟踪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情况,切实保障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到应有的休假权益。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山西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林业厅2017年3月16日山西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为切实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休假时间鼓励职工个人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休假批准权限厅领导休假,由厅办公室协商各位厅领导,经厅长批准确定休假时间;各处室、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分管领导签字,报厅长同意;其他处级干部休假,按照单位(处室)工作安排,由单位(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厅长审批;其他人员休假,由个人申请,单位(处室)统筹安排,由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以上均须在审批后三日内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不享受休假的几种情况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 累计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和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已享受学校统一安排假期的;6.单位已安排生产性假期或休息。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计算。

1.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5天;2.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3.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5天;4.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20天;5.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30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1. 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与单位商定年休假的具体时间;2. 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年休假;3.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保证工作人员的休息权益。

四、年休假的补偿。

1.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继续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年休假的管理。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的申请、批准、安排和补偿等具体办法;2.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和执行;3.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年休假制度,不得擅自拖延或中断年休假,不得利用年休假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年休假的保障。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保障机制,保障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益;2.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宣传和解释,使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3.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

七、年休假的处罚。

对于违反年休假制度的行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

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

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2006年12月23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2006]59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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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5.04
【实施日期】200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
一、为了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休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厅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在外地休假的,往返途中的时间计算在休假时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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