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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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晋教基[2009]2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6.10
【实施日期】2009.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教基〔2009〕20号)
各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教育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我省境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督查义务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标准》,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底帐,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所有学校全面达到标准的工作规划,逐年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各地在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标建设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初中校舍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有机统筹,紧密结合,采取得力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

省教育厅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标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对各地实施《标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工作力度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市要依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规划或工作推进意见。

各市、县以前所订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办学标准有关指标与《标准》不一致的,由各市、县予以修订,与省《标准》相统一。

附件:《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省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1.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设置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 1.5-2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

班额小学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0人。

4.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
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应远离污染源,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地下采空区、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和洪水沟口、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6.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周边环境。

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为邻。

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7.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

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二)校园规划
1.学校必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必须先进行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然后方可施工。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符合本区域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或村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3.校园总体规划应功能齐全,有条件的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扰。

4.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绿色校园。

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学生环境教育活动相结合,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5.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符合有关规划、消防、日照等方面的规定。

6.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路线要通畅便捷,路面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7.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方便。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8.学校水、电、暖设施的设计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

室外水、电、煤气、热力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9.学校应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设置国旗旗杆、旗台。

10.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的通透性。

学校的主要出入口,不宜设在公路干道旁边或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口要设门卫室,校门外侧应留有人流缓冲区,并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二、学校建设用地
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等组成。

学校的建设用地,应与学校办学规模、当地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相适应,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

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一)建筑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
体育运动场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场所所需的场地。

体育运动场用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的要求,应有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

(三)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用地是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是中小学校美化校园、净化环境、进行自然常识课、生物课教学实践,以及开展课外活动的场所。

同时也是师生交往、活动、休息的空间,对优化教育环境、陶冶情操、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和引发联想思维具有重要作用,在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统筹考虑。

三、学校建筑
(一)校舍建筑
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1)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阅览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器材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农村小学应设远程教育教室。

规模小于2轨的小学,可以将有关专用教室合并,设置自然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音乐教室(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及远程教育教室等。

(2)初中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平行教学班和学生数较多的初中,应适当增设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

农村初中应设远程教育教室。

规模较小的初中,可以将有关专用教室合并。

新学校要按照标准建设。

现有条件不具备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个别用房合并,一室两用。

2.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少先队部室(或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卫生保健室、档案室、文印室以及传达值班室等管理用房。

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可以将有关办公用房合并使用。

3.生活用房
中小学校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职工休息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室、浴室、教工与学生厕所、自行车库等用房。

寄宿制学校根据寄宿生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和教职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标准
1.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2.建筑层数主要从学校使用要求、中小学生喜欢户外活动的特点和节约土地的原则考虑,农村小学教室以平房为宜,建筑为楼房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中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城市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
初中普通教室应在五层以下(含五层)。

3.学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造型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学校的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并实施施工监理。

4.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

校舍建筑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

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

5.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7.楼梯和走廊的设置、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

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8.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

9. 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10. 为保障学生安全,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和安全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快速疏散标志。

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设置警示标志。

11. 学校食堂、厨房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和卫生防疫部门关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要求。

食堂应距污染源
25米以上,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餐厅。

12.学生宿舍应按男、女分区或分单元布置。

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

宿舍外设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有路灯。

(三)校舍建筑面积
非寄宿制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指标为:小学不低于5㎡,初级中学不低于6㎡;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7㎡,初级中学不低于9㎡。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比例,学生宿舍按照小学建筑面积3-5㎡/生,初中建筑面积3-5.5㎡/生的标准建设。

(四)校舍用房面积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附件二。

四、学校装备条件
学校装备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学校装备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和学生学习、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装备一般包括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

配备时要本着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

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学校按照有关标准的基本要求配备各种装备。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

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又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

课桌、凳、仪器柜、计算机等学生通用设备的配置,既要符合国家规格要求,又要满足中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做到安全、规范、适用。

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
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

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进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

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学校需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配置各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配备时要本着基本、选配、科学、适用的原则,适当考虑学科间的综合性和交叉性。

2.理科实验室设施、设备。

小学、初中理科实验室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配置;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按国家颁发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8-2006)进行配备。

初中理科教学仪器按照《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配备,其中选配设备按学校所选用教材的要求进行配备。

3.文科教学仪器设备。

文科专用教学设备的配置应适应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和感悟性等特点,按照便于学生直观感受和师生互动的原则,配置满足中小学进行语文、英语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及教学软件等设备。

学校文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三。

4.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小学、初中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的配置,应能适应艺术教学的特点,便于学生操作、体验和感悟,满足教师多种形式的教学和学生多种艺术学习活动的需要。

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按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2〕17号)要求配备。

学校音乐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四,美术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五。

5.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应本着规范、安全、耐用的原则合理配备,并及时补充与更新。

其主要设备包括能满足体操、田径、球类等课程教学所需要的运动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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