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关注司法审判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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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关注司法审判的法理思考
摘要:民意关注审判的特点有:民意关注的是焦点案件、民意具有参与审判的欲望、民意具有易变性及非理性的特征。

民意关注司法审判具有积极作用及消极作用。

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慎重对待民意,做到理性地引导民意,通过程序整合民意
关键词:民意司法审判焦点案件
回想这些年所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如邓玉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等,不难发现,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公众积极参与对司法审判的讨论及针对裁判所作出的各种反响和回应,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新特征。

公众对公共生活的广泛参与与表达已经成为中国当前社会的重要标志。

本文对民意关注司法审判的特点进行梳理,揭示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及消极作用,并简要探寻司法审判应如何对待民意。

一、民意关注司法审判的特点
(一)民意所关注的是焦点案件
社会现实中有无数的大大小小的案件,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受到公众关注。

民意所关注的是那些能够引起全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案件或热点案件。

对这些焦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民意所关注的案件大都为官民冲突案件、民生案件、权贵身份案件、道德冲突、疑难案件等等。

可以说这类案件无疑具有公共性质,它们既能折射现有的社会矛盾,也可以反映民众切身的利益诉求,因而普遍受到关注。

(二)民意具有参与审判的欲望
民意不仅仅关注公共案件,还希望通过这种关注或讨论能够对法官形成压力,对案件审判造成影响,使得司法判决最终符合民众的正义观念。

在民众看来,符合民意的判决是最公正的判决。

简言之,民意具有参与审判的欲望。

当然,这里的“参与审判”不是指实质地、程序性地参与,而是指这种自发生成的民意意欲强有力地对司法审判形成持续性的压力并使法官最终“屈服于”民意而作出判决。

(三)民意往往具有易变性及非理性的特征
民意的易变性及非理性特征,往往跟公众自身的生活经验、价值观念有关,同时也与个案信息公开程度、舆论传媒的导向作用息息相关。

民意的最初表达往往产生于直觉;随着案件信息的逐渐公开,公众对个案形成了新的认识随之改变其看法;专家意见或司法机构对案件的裁决又可能会使民意认同或反对其意见等等。

同时,群众也往往以自身生活经验为依据、以自身的主观善恶为标准认知事实,这使得民意常常显示出其非理性的一面,如有时表现为一种激进情感、不分是非曲直地仇富,这与司法审判本身所遵循的严格的理性逻辑恰好相反。

二、民意关注审判所带来的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一)积极作用
1.民意可以监督司法权力的行使,增强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权威在我国面临着公信力不足的困境,这跟司法活动信息不公开、司法腐败案件经常被揭发有关。

在我国,司法审判要受人民
群众的监督只是其中的一种监督方式。

但我们不能忽略这种监督方式。

尤其是当前民众参与公共生活的意愿加强,对关切公共利益的焦点案件的普遍关注,使得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实际上也起着一种监督作用。

民意要求司法审判活动具有透明性、公开性,抵制司法腐败,它将使得法官谨慎行使审判权,确保了审判的程序公正。

2.民意是群众一定的正当诉求,它是某些个案的重要参考
民意不仅仅反映群众对个案公正处置的愿望,从更深层次上,它还承载着群众一定正当的社会要求。

我国目前存在着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公权力越位侵犯私权利、社会保障不足等社会矛盾,民意有时所表达的恰恰是对社会底层权益的保障,它能促使决策层更加关注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同时建构更加合理的利益权衡机制。

在司法审判方面,我们不能说所有正当的民意都应该被法官所考虑。

但法官在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时,民意所表达的正当诉求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二)消极作用
1.民意关注个案的实质公正,缺乏对司法活动程序性、技术性要求的理解
自古以来,我国民众在诉讼中都是秉持一种实质公正的传统观念。

公众对个案的认识及其意见,所追求的是其处置的实质公正。

而现代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不仅仅要考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更要遵循司法程序,即考虑司法活动的职业化要求、技术化要求,这些要求却往往为公众所忽略。

因而当司法机关依据这些要求而作出
的裁判与民意不相符或有所偏离时,常得不到民意支持甚至遭到反对,这进一步拉大了民意和司法活动的而距离,进而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2.民意关注司法审判不利于司法独立
民意关注司法审判不利于司法独立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说的。

笔者认为,民意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当前中国,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明显的,其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但不能说有民意的影响,司法活动就会丧失独立性,也不能绝对地排斥民意。

对此,我们应该避免的是让强烈的、偏激的民意主导法官的裁判过程。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意关注司法裁判不利于司法独立。

3.虚假民意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更为消极
群体心理具有易受暗示、轻信、缺乏判断力等特点。

面对民意的复杂性时,必须区分哪些是真实的民意,哪些是虚构的,哪些具有代表性,而哪些又是虚假的。

我们不能排除“某些人别有用心”,利用各种手段制造虚假民意、操纵民意,致使民意产生偏差或被扭曲。

虚假民意仅仅是个别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具有普遍性,它对司法裁判活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民意与司法审判之间关系的思考
民意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民意能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同样司法裁判也可以引导民意。

(一)慎重对待民意,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参考民意
并非每一个个案都能引起民意关注,民意关注的主要是那些涉及权贵、民生、道德或者重大疑难的个案。

普通个案自然不会引起民意关注。

即使面对是那些引起民意强烈关注的个案,也不能绝对地认为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应该尊重甚至遵循民意。

笔者认为:在引起民意关注的个案裁判中,对于其中的简单案件,只要法官根据形式主义的要求作出判决,便体现了对民意的考量(它已被吸收于立法中)。

因而法官在这类个案的裁判过程中可以自信地做到不偏不倚,保持独立判断。

相反,司法判决对民意的考量的前提条件是它仅适用于疑难案件中。

篇幅有限,本文不对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具体展开。

(二)理性地引导民意,通过程序整合民意
民意有合理的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民意有真实的一面,也有虚假的一面。

因此法官必须具备辨析民意的能力,客观、公正及科学地查明民意,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质辩后,去伪存真地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

另一方面,成熟理性的司法应该引导民意,通过程序整合民意,经过程序化的渠道采用民意。

对于不合理甚至虚假的民意要进行理性引导和疏解,这就要求司法活动要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提高司法权威等。

总之,民意的自由表达体现了公众群众权利意识、法制意识的提高,也体现了公众参与公共生活意愿的提高,这些都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司法裁判活动是独立的,但并非是完全孤立自闭的,它同样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司法裁判活动就应该适当考虑民意。

如何处理民意与司法裁判的关系,将对整个司法体系乃至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古斯塔夫.勒庞(法) .乌合之众[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2]尼尔?麦考密克[英] .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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