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概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提升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而制定的。
二、基金的设立与管理1.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由合格的管理人发起,并依法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
2.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实力,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要求。
3.创业投资基金应以专门设立的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并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4.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1.创业投资基金应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2.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创业公司、初创企业、高科技企业等。
3.创业投资基金对个别项目的投资比例应符合监管规定,并分散投资风险。
4.创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投机和非法变相融资。
四、基金的退出机制和风险管理1.创业投资基金应与投资项目建立明确的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
2.创业投资基金应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管理,确保基金的稳健运作。
3.创业投资基金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风险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基金的运作和监督1.创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健全的运作机构,包括基金投资委员会、基金经理等。
2.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遵循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投资者利益。
3.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相关工作。
六、附则1.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2.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本办法对基金运作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以支持创新创业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共享。
(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负责。
(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资金规模;(五)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人员。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发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二)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二)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基金管理应当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二)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二)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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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12•【字号】鲁财农[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7〕42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农口部门,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二○○七年七月十二日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重大应用技术研究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
在科学确立课题的基础上,以课题组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研发活动,以合同协议规范课题组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的责权利关系。
鼓励跨单位、跨学科组成课题组,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技术创新,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鼓励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提高课题组的研发与管理效率。
第四条创新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实践立题、竞争立项、细化管理、重在效益”的原则。
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需求,针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难题确立研发课题;由具备条件的科技人员和单位自主组建课题组,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加强课题实施过程中的任务目标管理、进度质量管理、课题组成人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实现预期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财科教〔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鲁政办字〔2016〕194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3日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改革,吸引优秀基金管理机构落地山东,促进基金加快投资、提质增效,更好地支持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现就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引导基金管理体系。
为解决引导基金数量较多、资源分散的情况,按照“资金渠道不乱、指导权限不变”的原则,整合功能相同、投资领域相近的引导基金,将现有引导基金优化为科技成果转化、资本市场发展、新兴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创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若干投资方向。
加快设立医疗健康、教育发展等方向引导基金,努力构建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框架体系。
今后,新设立参股基金应本着做大做强原则,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由不低于1.5亿元提高到5亿元人民币。
二、提高基金运作专业化水平。
申请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且具备3个以上已完成投资准备的储备项目,其中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取得立项、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为加快基金投资创造条件。
三、推动基金加快出资。
加快股权投资类参股基金出资进度,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要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全部出资应在36个月内到位;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24个月内实缴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80%。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济人社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济宁高新区财政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2021年5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三章管理与控制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4号)、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20〕5号文件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潍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日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聚焦“四新”“四化”发展方向,着力支持全市创新创业企业发展,促进优质创新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潍坊聚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18〕14号)、《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市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政策》(潍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潍坊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双创基金)是指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出资,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的,扶持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
鼓励市、县(市、区)两级国有投融资集团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双创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设立双创基金,其中,安排不超过5%用于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安排不超过15%用于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单支基金规模的5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鲁政发[199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鲁政发[1997]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402b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9e.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2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29号文件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6〕115号)以及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直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行文批准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省级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归省政府。
由省财政厅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本办法也适用于代省政府征收预算外资金的中央驻鲁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安排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省财政专户和会计核算,并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财工〔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1〕16号各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市场及药监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含中央切块安排,统筹用于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反垄断、纤维公证检验等方面的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强化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管、提升市场监管履职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导向和工作重点。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鲁科字〔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直部门,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建设流程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规范“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运行管理,推动共同体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同体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级共同体。
第三条共同体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共建,分级管理、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共同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共同体的统筹协调、规划布局和宏观指导;(二)研究制定共同体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共同体申报、考察论证、绩效评价、指导监督等工作;(四)报省政府或分管省领导同意,批准共同体建设、调整和撤销,进行动态管理,确定补助支持措施;(五)统筹人才、项目、平台等科技创新资源支持共同体建设发展,支持共同体承担省级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是共同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推进共同体建设与区域规划、行业布局、发展重点等统筹协调,负责共同体的培育、申报推荐;(二)负责共同体的总体谋划、统筹推进、指导督导、安全生产等;研究制定共同体扶持政策,在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奖励补助、人员编制、平台建设以及建设运营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三)推动落实共同体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共同体落实整改意见;负责审核共同体建设规划、建设任务书、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四)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整改落实、动态管理、补助奖励等工作。
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

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现如今的山东省大学生做创业,有哪些创业的政策呢?店铺把整理好的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山东新一轮大学生创业,最高可贷300万元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属高校将探索实施弹性学制,允许保留学级学创新创业。
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
山东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今后山东省将鼓励高校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程学习。
省属高校将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
笔者注意到,为了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意见》明确规定,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分别享受最高额度1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电商平台开办网店符合条件的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此外,山东省还将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孵化机构,支持有优势的民营科技企业搭建孵化器等创新平台。
鼓励通过盘活闲置厂房、改造存量商业商务楼宇等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支持发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大学、创客学院。
2016年学生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1.高校如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
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财建[2011]668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9日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省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省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特设立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分。
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省财政支持工业、服务业、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安排额30%左右的比例,用于增加引导基金规模。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省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和督导,充分发挥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为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培育计划的经费;2.支持创业企业的研发和创新项目的经费;3.提供创业企业的创业场所租金补贴;4.支持创业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宣传费用;5.提供创业企业的贷款担保;6.支持创业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经费;7.其他经审核合理的创业扶持项目。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创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申请书;2.创业企业的注册证明和营业执照;3.创业企业的经营计划书;4.预估资金的使用方案;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评估和分配资金。
审批流程包括:1.资格初审: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2.项目评估: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确定资金分配额度;3.资金分配:根据评估结果,向申请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五、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方应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要求包括:1.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不得私自挪用资金;2.提供资金支出的相关凭证和发票,并建立相关档案;3.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4.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资金监督与评估相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具体方式包括:1.定期检查资金使用记录和发票凭证的真实性;2.随机抽查创业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3.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4.将监督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创业企业,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1.虚报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2.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3.拒绝接受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4.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7月17日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联合资助,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机制。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经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项目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确定绩效目标,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进行监控。
第四条设区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等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职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现代创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创业活动的蓬勃兴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支持创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在促进创新创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其效能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成为当前重要的任务。
二、基金的性质与定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
基金的性质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和长期稳定性两个方面。
基金的定位是具有风险投资和社会责任投资的双重属性,承担支持创新创业的使命。
三、基金资本来源与募集方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本参股和其他合法资本来源。
在资本募集方面,可以采用定向委托、开放认购和风险分担等不同的方式,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四、基金管理结构与机制为了保障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的高效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结构和机制是必要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结构主要包括基金董事会、基金管理中心和基金投资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共同协作,实现基金的日常运作和决策。
五、基金投资范围与项目选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该将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项目作为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市场潜力的传统产业。
在项目选择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前景、技术储备和团队管理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筛选。
六、基金的风险管理与退出机制基金的风险管理是基金运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包括投前的尽职调查、投中的监督管理和投后的退出机制等。
在退出机制方面,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取合适的方式,如上市、并购、回购等,确保基金能够及时退出并实现收益。
七、基金的运营与绩效评估基金的运营和绩效评估是评价基金管理能力和效果的重要指标。
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基金绩效。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管为了保障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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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1〕66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规范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 008〕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关于实施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给予扶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扶持引导更多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切实发挥大学生创业对整体就业的重要带动作用。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评审论证、综合评估,提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需求。
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大学生创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大学生创业予以大力扶持。
各高校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出用途(一)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含省财政直管县)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落实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创业项目补贴、房租补贴、创业场地补贴等补贴政策,支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发展等支出。
对各市(直管县)进行以奖代补,主要参考以下方面因素:
1、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发展情况及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数量;
2、制定出台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
3、对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及管理情况;
4、扶持大学生创业带动效益情况,包括: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
5、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园区服务管理制度、办法及相关政策环境建设情况等。
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评审认定并授牌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给予一次性
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一)专项资金的申请
1、各市(直管县)申请“以奖代补”资金。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申请材料联合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申请材料包括:(1)大学生创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辖区上年度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使用及管理情况、大学生创业人数及创业成功率以及创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2)本辖区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资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证明复印件;(3)创业实体基本信息、入驻基地或园区基本名册以及创业大学生典型材料汇编等。
2、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一次性奖励资金的申请,与其评审、认定同步进行,并对授牌基地及园区分批公示。
具体认定授牌办法另行制定。
3、逾期不报送申请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市(直管县)上报材料组织考核评审,并汇总形成全省考核意见,送经省财政厅复核后
于每年4月底前拨付奖补资金。
2、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评审、认定及授牌情况,下达一次性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于每年4月底前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专门安排、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也不得用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等的基本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专款专用,规范透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当地大学生创业、就业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支出项目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
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