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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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1〕66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规范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 008〕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关于实施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给予扶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扶持引导更多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切实发挥大学生创业对整体就业的重要带动作用。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评审论证、综合评估,提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需求。

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大学生创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大学生创业予以大力扶持。各高校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出用途(一)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含省财政直管县)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落实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创业项目补贴、房租补贴、创业场地补贴等补贴政策,支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发展等支出。对各市(直管县)进行以奖代补,主要参考以下方面因素:

1、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发展情况及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数量;

2、制定出台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

3、对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及管理情况;

4、扶持大学生创业带动效益情况,包括: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

5、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园区服务管理制度、办法及相关政策环境建设情况等。

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评审认定并授牌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给予一次性

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一)专项资金的申请

1、各市(直管县)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申请材料联合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包括:(1)大学生创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辖区上年度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使用及管理情况、大学生创业人数及创业成功率以及创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2)本辖区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资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证明复印件;(3)创业实体基本信息、入驻基地或园区基本名册以及创业大学生典型材料汇编等。

2、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一次性奖励资金的申请,与其评审、认定同步进行,并对授牌基地及园区分批公示。具体认定授牌办法另行制定。

3、逾期不报送申请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市(直管县)上报材料组织考核评审,并汇总形成全省考核意见,送经省财政厅复核后

于每年4月底前拨付奖补资金。

2、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评审、认定及授牌情况,下达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于每年4月底前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专门安排、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也不得用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等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专款专用,规范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当地大学生创业、就业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支出项目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

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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