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可参考以下答案: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由企业投资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外需经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

二、核准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范围:
1、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超过三千万元的;
2、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低于三千万元,但需就其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投资规模中纳入核准范围的;
3、涉及国家发展战略、安全、保密、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应依法经国务院或其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4、就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投资活动
具有重要影响的,应依法经全国发展委员会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企业 投资备案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 投资备案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管理,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投资备案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责任主体】企业投资部门是投资备案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的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工作。

同时,每个相关部门和岗位也有责任参与和遵守投资备案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备案流程第四条【投资项目申报】投资项目的责任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规定的投资项目申报程序提交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项目材料。

第五条【投资项目评审】投资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投资部门根据评审意见,结合企业整体战略和财务状况,进行投资决策,并将结果记录在投资决策文件中。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七条【项目实施计划】投资部门根据投资决策,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并明确项目目标、时间表、责任人等。

第八条【项目监督与控制】投资部门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与控制,包括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等方面的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第九条【变更管理】如有项目变更需求,责任部门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和备案。

第四章项目评估与总结第十条【项目评估】投资部门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评估,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总结报告】投资部门根据项目评估结果,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总结项目经验和教训,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管理机制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管理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备案项目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本制度经企业投资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审定,自[日期]起生效,修订时请重新审定。

企业投资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姓名][日期]。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五章项目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的项目投资管理,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合作等。

二、投资原则2.1 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投资应权衡风险与收益,确保投资决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合理收益。

2.2 长期投资原则投资应以长期发展为目标,避免短期投机行为。

2.3 科学决策原则投资决策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3.1 成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应成立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确保决策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3.2 投资管理委员会职责* 审批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投资方案、投资协议等;* 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合规、安全、有效;* 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和控制。

四、投资程序与要求4.1 投资项目筛选与立项企业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筛选有潜力的投资项目,并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核。

4.2 投资方案编制与审批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详细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收益预测、风险评估等。

投资方案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4.3 投资协议签订与执行在获得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的基础上,与目标企业或机构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确保投资安全。

4.4 投资后评估与调整在投资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对项目进行后评估,分析投资效益、风险控制等情况。

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来投资策略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五、风险管理5.1 风险识别与评估在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5.2 风险控制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设定风险警戒线、加强监管等,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

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范文(精选6篇)篇一: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根据《公司条例》、《中央企业总部和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央企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各种方式投资的项目,在公司投资决策、实施、管理和评价过程中应严格履行。

第三条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路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应该是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得出适宜方案。

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申请、论证、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决策等环节,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投资方案的论证阶段应明确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并有充分的市场、技术、环境、法律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做到科学决策。

第六条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要充分论证该项目从经济、技术、环境、社会等角度是否具有可行性,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建设地点、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方式、投资结构、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决策应由公司各级管理层级按照职责分工、投资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价,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核决策。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八条投资实施应做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开支,合理运用资金,并要做好各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工作。

第十条如有必要,请通过财务、审计、风险管控等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监控投资项目的风险,以便提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交项目各环节的情况报告,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实施投资管理应该是制订规划和制度,落实具体措施,建立跨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稳健性是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活动。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开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平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 50% 以上的股权,或者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方案;投资工程拓展;投资工程的受理和申报;投资工程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工程的筹资;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后评价;工程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开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工程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开展规划,制定集团工程拓展和工程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2〕对备选投资工程发展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允许立项,指标调整或者抛却跟踪的意见;〔3〕对集团的工程拓展业务发展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工程拓展任务;〔4〕对已批准立项的工程,根据需求组织办理工程的成立或者撤销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工程目标实施方案,并对工程的实施过程发展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工程发展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工程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工程审批权限第七条投资工程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工程发展立项初审。

投资工程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前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 CEO 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FG、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FG、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注重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应当依法确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决策、合理决策。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第五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进行确定和编制。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可行、合理的原则,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项目目标和规模、投资方案和资金筹措、风险分析和对策等内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确定和编制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工作计划、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等。

第三章投资审批和决策程序第九条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初步论证、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投资决策和实施等阶段。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遵循程序规定,确保论证、报告、设计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审批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识别、评估和应对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加强对项目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决策的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报告和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

第五章投资效益评价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益评价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目标进行,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一、引言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是企业为规范和规范项目投资活动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程序。

它涵盖了从项目策划、立项、实施到验收和运营阶段的方方面面。

一个完善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降低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营。

本文将从组织架构、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对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

二、组织架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是保证项目投资决策能够科学、合理地进行的基础。

在组织架构中,首先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或投资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的投资活动。

该部门或委员会应该由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包括财务专家、行业专家和项目管理专家等。

此外,还需要制定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组织架构中各个层级的责任和任务。

三、投资决策1. 投资策略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中的投资决策主要涉及投资策略的确定。

一个明确的投资策略可以帮助企业在众多的投资机会中选择最有价值的项目。

在制定投资策略时,企业需要考虑投资的风险、回报率、市场需求等因素。

同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回报分析模型,以评估和比较不同项目的投资潜力和风险水平。

2. 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是企业项目投资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投资预算的制定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投资策略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分配。

预算应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并考虑到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同时,还需要制定预算控制的标准和流程,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

四、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中的核心环节。

项目管理涉及到项目的起始、计划、执行、控制和收尾等各个阶段。

在项目管理中,需要确立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管理流程。

项目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经验,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项目管理流程应明确项目计划、目标、里程碑和关键路径等,并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工具和方法。

五、风险控制项目投资涉及到风险,风险控制是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有效加强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和规范投资行为,不断提高企业投资效率和效益,根据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卷烟工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投资项目分类管理为便于管理,公司对投资项目申报按照纳入国家局、总公司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范畴的项目和不纳入国家局、总公司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范畴的项目两大类进行划分。

(一)纳入国家局、总公司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范畴的项目。

指根据国家局规定,所申报投资项目由公司审核并编制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经国家局、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包括整体改造、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科技研发设施、经营业务用房、后勤保障设施、仓储设施、教育设施等的建设和购臵项目。

2、信息化建设项目。

3、多元化投资项目。

4、其他投资项目。

(二)不纳入国家局、总公司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范畴的项目。

指不纳入国家局、总公司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范畴,由公司直接审批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1、建筑物的维护加固、设备的修理等维护性项目。

2、工器具、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不含汽车)等购臵项目。

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一)由国家局、总公司审批的项目1、整体性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施的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烟草专用机械购臵项目。

2、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整体性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施的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烟草专用机械购臵项目除外)。

3、500万元以上的多元化投资项目。

4、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5、新建、改扩建、迁建、购臵楼堂馆所项目经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总公司审批。

6、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项目。

(二)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项目1、总投资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整体性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施的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烟草专用机械购臵项目除外)。

2、总投资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本办法旨在规范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投资项目管理效率,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投资项目管理组织架构1. 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是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制定投资项目管理政策和重大决策,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2. 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执行和监督。

三、投资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1.1 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立项申请。

1.2 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项目立项申请。

2. 项目规划2.1 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进度、成本等。

2.2 制定项目组织结构和工作分工,确定项目管理团队。

3. 项目实施3.1 实施项目计划,监督项目进度和成本。

3.2 协调项目各方利益关系,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4. 项目收尾4.1 验收项目成果,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4.2 完成项目总结,总结项目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四、投资项目管理工具1. 项目管理软件利用项目管理软件对项目进行计划、跟踪和控制,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2. Gantt图通过Gantt图可以清晰地展现项目的时间进度安排,帮助项目管理者有效地分配资源和时间。

五、投资项目管理的注意事项1. 风险管理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 沟通协作项目管理涉及多方利益关系,要做好沟通协作工作,确保项目各方合作顺畅。

六、结论投资项目管理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才能实现项目的高效运作,推动企业发展。

企业应不断优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适应市场变化,迎接挑战。

以上即是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为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过程,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1.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涉及投资项目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房地产投资等。

二、投资决策
2.1 投资决策应基于企业战略规划,充分考虑市场环境、风险因素和投资回报等因素。

2.2 投资决策应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3 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三、投资实施
3.1 投资项目应按照决策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3.2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

3.3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

四、投资监督
4.1 企业应建立投资监督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4.2 投资监督过程中,应关注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市场
环境等因素,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3 投资监督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监督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附则
5.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所有。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保证国有企业投资的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应遵循以经济效益为核心、风险可控、合规稳健的原则。

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方针和决策程序。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战略规划,具备经济可行性,并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要求完成。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立项、审批和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进行投资。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制度,明确项目评审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科学合理、程序规范。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防范投资风险。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筛选与立项第九条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战略方向和市场需求,制定投资项目的筛选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包括市场调研、技术可行性研究、财务评估等,确保项目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可行性。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和备案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明确的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和有效。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应经过各级决策机构的审议和批准,确保权责分明,决策程序规范。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风险可控、合规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确保投资决策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透明公开、规范有序。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5篇)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5篇)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____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XX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

第四条投资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及需要,会同总公司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各专业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建设阶段
第一节建设前期
第六条投资项目获总公司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办理项目公司的审批及注册手续(成立项目公司的审批见《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项目公司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投资部联系。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总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项目公司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投资部、财务本部、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公司所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开标与决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图纸会审等工作:(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应全过程地直接参与;
(二).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下(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可不直接参与,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办理,但应及时地将下列资料报送投资部审核。

(1)施工图图纸;
(2)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招标概(预)算书和中标单位的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组织总设计;
(5)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6)工程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必须将以下合同报投资部审核:
(一)工程委托设计合同;
(二)工程监理合同;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选择设备、材料采购方案、确定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订货合同。

上述合同由投资部审核后,交财务本部及法规室审核,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获准后按有关授权管理规定对外签约。

第二节建设施工期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随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分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填报工程进度、用款情况及质量状况等报表,及相应阶段所发生的索赔签证和费用,报总公司投资部和财务本部,并定期进行财务及概算执行情况分析,作出专题报告。

如果:(一)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造成损失,经投资部、财务本部和工程监理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调查分析,确定为管理不善,领导失职,则检查小组有权提请总经理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二)如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属于客观原因,则投资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有关专家与项目公司共同研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成本、限定工期,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如有大的设计变更或发生重大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报告。

第十五条投资部应严格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会同购务本部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研究并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给总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节竣工、验收期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达标;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达到上述要求时,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准备好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技术资料:应包括建筑、安装、设备等方面的竣工图纸和有关文件,试生产运行报告等。

(二)竣工决算。

认真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用完或应回收的资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

竣工决算资料包括:
(1)竣工项目概况;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和费用签证等资料;
(3)各地造价部门规定可调整的材料明细表;
(4)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5)工程保修合同;
(6)竣工财务决算;
(7)竣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表;
第十八条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贷款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研究补救措施及处理方案。

项目公司应据此尽快实施,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有完善的财务、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建设的完整资
料,投资部有权随时调阅。

第三章生产经营阶段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报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利润计划、投资计划报计划部、投资部;资金运用计划、还款计划报财务本部、投资部;经上述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应按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定期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投资部。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投资部的要求,以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定期向投资部上报企业的统计报表资料。

各类统计报表应真实地反映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情况,统计年报应附有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年末向综合计划部和投资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投资部会同综合计划部、财务本部对各项目公司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并提请总公司领导对有关项目公司的负责人予以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总结项目建设及经营管理的经验教训,提高投资效益,投资部应在投资项目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阶段后,组织总公司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结合计划部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立项决策的正确性;
(二)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的评价;
(三)财务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
(五)结论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的报告、报表应真实、准确,如发现有虚报、瞒报或伪造行为的,将追究项目公司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如有拒不执行者、投资部应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总公司领导及人事本部给予项目公司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对其管理的项目,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投资部审核,并按要求的表式,定期将反映项目情况的各种报表上报投资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