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双随机”联合检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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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双随机”联合检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X〕58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X政办规〔X〕10号)关于推进综合监管、探索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要求,积极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具体模式和工作机制,现就实行“双随机”联合检查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合检查主体

推行联合检查的主体范围,包括在庆中直、省直和市直行政执法单位。试点期间,各县区和高新区开展“双随机”联合检查的主体范围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联合检查事项范围

本批次确定的“双随机”联合检查事项共20项(详见附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家和省对检查有专门要求或安排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以及发生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实施单独检查等情形外,原则上应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和领域,执法频次要求较高的,相关执法单位除参与联合检查外,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涉嫌违法被投诉举报行为的检查,依法进行。

三、联合检查工作要求

(一)确定牵头单位。纳入联合检查范围的事项需要进行检查的,

由已确定的牵头单位组织,召集各参与单位共同开展联合检查。各参与单位认为需要开展联合检查活动的,可以向牵头单位提出建议,由牵头单位召集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二)严格落实“双随机”监管要求。联合检查时,被检主体由牵头单位或者提议开展联合检查的参与单位在本单位“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其他单位应当派员在场;参与联合检查的执法人员,由牵头单位及各参与单位在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报牵头单位备案。

(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国家和省已经部署抽查的,市级原则上不再安排抽查;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部署抽查的,县级原则上不再安排抽查;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列入年度抽查名单。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根据监管需要以及被检主体、检查事项特点,联合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或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提倡使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进行检查,尽量减少执法检查行为对被检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健全统一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市县级政府之间、行政执法单位上下级之间监

管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五)明确联合执法责任。联合检查应当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遵循统一行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和责任可追溯。联合检查过程中,牵头单位和各参与单位根据监管职责,分别以本单位名义实施检查行为,对经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对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生管辖权、执法协助、移送执法案件等争议时,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六)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对经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要将联合检查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有机衔接,检查及处罚结果要及时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X”平台向社会公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联合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联合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检查行为。要畅通违法执法投诉举报途径,依法受理、查处涉及联合执法检查的违法执法案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涉及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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