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等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务处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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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等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实务处理总结
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实务处理:
由此可见,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你公司按月按标准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应当计入职工工资处理,即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由此可见,企业支付职工交通费用,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福利费”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自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列入企业员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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