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权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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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权属界定

第一部分客户权属界定基本原则

一、“新视窗”系统系判定客户权属的原始记录,以录入系统客户视为有效客

户,系统内已存在此录入客户资料,视为无效客户。

二、客户有效期:“新视窗”系统已录入客户以一个月为有效期限,经纪人应

做好客户的跟踪维护,超过一个月没有跟踪记录的,客户重新界定为新客户,以新客户首次接待判定原则进行客户权属界定,超过一个月有效期的原始经纪人无权主张该客户成交后的业绩归属。

三、有效期内,经纪人的客户接待及跟踪联系情况须以录入“新视窗”系统

为客户权属界定的依据。

四、跨分销案场,推荐客户到其他分销案场的,经纪人须掌握客户基本情况

及意向,同样须以新视窗录入作为客户权属界定依据,与客户有基本的沟通后明确客户的需求,在客户到达对接案场之前至少提前1天发起“工作联系单”主送至对接案场及项目销售主控案场,由对接案场进行接待,销售主控案场销售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有效,内务予以备案。

第二部分客户权属界定原则

(一)分销案组内部客户权属确认

一、客户权属确认以“新视窗”系统为准。新客户以录入“新视窗”系统视

为有效客户,录入时,已有客户信息记录及经纪人且在一个月有效期内视为无效客户。

二、客户权属界定的基本原则为首访负责制,经纪人首次接待来电来访新客

户,则该客户即是此经纪人的客户,今后的跟踪联系与来访接待原则由此经纪人负责。

三、如已登记客户来访时,原接待人不在接待案组或不能及时接待,根据案

场轮序情况,由其它经纪人接待。

四、有二位以上经纪人接待介绍的客户,其成交后提成比例原则上进行五五

分配,特殊情况,由销售部负责人按实际接待情况确定。

五、关系客户接待:如新客户属于某经纪人的关系客户且客户来访或来电时

直接指定由该经纪人接待的,该客户业绩归属属于该经纪人,由其负责该客户接待;如该客户来访或来电时并未指定某经纪人接待,则根据案场轮序接待情况,业绩归属实际接待经纪人。

六、指定客户接待:公司指定的关系客户(包括公司员工介绍的关系户),由

关系介绍人或销售部负责人指派经纪人进行接待。若无特殊指派的情况下,客户自行到案场,根据案场轮序接待情况,业绩归属实际接待经纪人。七、老客户接待:其它项目已成交老客户的接待原则与关系客户接待相同。

本项目已成交客户再次来访或购买,以新视窗原经纪人跟踪维护记录一个月有效期内作为业绩判定依据,若原经纪人在客户成交后并未做相应维护,且新视窗最近一个月内并无跟踪维护记录,该客户视作以新客户,以客户此次购房行为首次到案场实际接待经纪人作为业绩归属人。

八、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接待:如由老客户亲自带新客户来访并指明由某经

纪人接待的,则视为该经纪人所属客户;如未指明则按老客户接待原则确定。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自行来访,如新客户指明由某个经纪人接待,或

老客户已提前通知经纪人,则经纪人应事先明确新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基本意向后建立客户信息资料表,及时录入新视窗,该新客户即属于该经纪人所属客户。若转介绍新客户无任何经纪人提前联系跟进接待的,以到访案场时实际接待经纪人作为业绩归属人。

九、客户中途要求更换经纪人的:如属于服务质量问题,销售经理确认后应

予以更换并由销售部负责人指定经纪人负责客户今后联系与接待,该客户即作为第二任指定经纪人的所属客户,成交后前经纪人将不再享受提成分配。特殊原因,销售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十、家庭成员分别来访,接待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为其中一人,或获取不同家

庭成员信息,购买时购买人为同一家庭另外家庭成员的,原则上以首次接待该组客户的经纪人为业绩归属人。

十一、经纪人因故调离销售部门或离开公司的,应与该分销案组销售部负责人做好客户资料的书面移交工作,再由销售部负责人进行客户资源分配,每一组客户都必须落实具体责任人。

十二、展会、产说会等活动期间,活动现场登记的意向客户,原则可由销售部负责人在事后进行分配,指定经纪人进行跟踪。如在活动现场成交或达成意向的,归接待人所有。如客户再次来访指明某经纪人接待的,原则也归该经纪人所有。若客户无明确指定经纪人,视作新客户,以案场实际接访经纪人作为业绩归属人。

十三、经纪人对所属客户应有计划追踪,定期联系,并对追踪情况进行追访记录,记录信息均以“新视窗”系统为准。超过一个月(按自然月为准)未进行客户跟踪维系并录入新视窗的,客户再次来访时视为新客户,除该

客户指明经纪人接待,则遵循客户意愿由该指定经纪人接待并作为业绩归属人。

十四、部门内客户权属确定由销售部负责人按接待记录进行判定。业绩争议,由销售部负责人核查原始接待记录,了解成交过程并在合理原则下确定权属分配。

十五、经纪人违反本制度产生的业绩,销售部负责人有权不予判定其业绩归属。经纪人应服从销售部负责人判定结果。

(二)分销案组间销售客户权属确认

由分销案组经纪人进行介绍并实现签订销售协议,应于事先进行房源确认,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信息录入“新视窗”系统。

一、分销案场登记的有效客户至项目现场看房,由分销案场经纪人于客户到访

对接案场前1日,发起客户对接工作联系单,项目销售案场主管/经理分配经纪人对接,若成交,业绩归对接的分销案场,现场对接经纪人只提取对接佣金。

二、分销案场已下定客户(协议客户)到项目现场看房、确定房源、办理签

约手续等,业绩归分销案场,对接经纪人佣金按照正常佣金50%计提。

三、项目销售案场登记的有效客户在经项目现场看房后选定房源并下定,因

客户实际情况需由分销案场代签合同的,由项目销售案场经纪人发起对接工作联系单至分销案场对接经纪人,销售业绩归属项目销售案场经纪人。

四、对于上岛收房业主,若客户上岛前有意向再购,需由分销案场经纪人在

发起上岛收房的工作联系单中明确说明该收房业主意向房源,若收房时再次成交,业绩归属分销案场,对接经纪人只提取对接佣金。若在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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