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评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比例)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三、就业政策(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2009年度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一、200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上限为19%、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
二、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三、指导意见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且差距较大的,可按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上年工资水平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应按低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本企业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各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综合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分配应向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倾斜,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黔人社通〔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
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
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黔人社通〔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及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2022年6月11日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一、扩大基层就业空间。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扩大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招聘“特岗教师”6000人,招募“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项目”8000人、“三支一扶”计划1000人,招录“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1000人。
充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职能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实施范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政策实施条件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一)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提出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期间,原黔人社厅通〔2012〕516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并入稳岗补贴,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资金从稳岗补贴中列支。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提升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全省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切实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等重点群体提供均等、规范、便捷、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现将《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服务工作目标统一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服务标识等,推行基本就业公共服务清单管理,聚焦重点群体,常态化开展送服务、送政策、送温暖,帮助辖区内各类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二、规范工作内容全省所辖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要按照《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要求,全面落实按月走访摸排、日常“1311”服务、重要时间节点集中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各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就业公共服务质量。
三、强化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强化基层就业公共服务摆在突出位置,指导社区(村居)抓好《指南》确定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指导督查。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推进长效机制,强化对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分类指导,定期对《指南》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供指导,确保《指南》落地见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指南》和就业创业政策的普及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
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学习交流活动,广泛宣传就业公共服务的成果、经验和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黔人通[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事厅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通[2006]104号)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各市(州、地)人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编委办关于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06]26号)精神,现将选派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任务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是年轻干部了解省情、增长才干、积累经验、锻炼成长,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的重要途径。
通过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年轻干部到农村扶贫驻村(社区)工作、从事教育、卫生等工作,也是实现力争到2010年全省每个村(社区)有一名大学生工作目标重要途径。
全省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帮助工作具体任务为:2006年选派1000名,2007年2000名,2008年以后每年选派3000名。
二、选派对象选派对象为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干部,其中对2001年以后考录到县以上党政机关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分配(聘录用)到事业单位年龄在40岁以下而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分期分批安排到农村驻村(社区)工作、到乡镇以下单位从事教育、卫生等工作,或到县及县以下的对口单位工作等方式挂职锻炼,时间为1年。
三、选派管理(一)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挂职帮助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
省人事厅根据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以及各市(州、地)和各县(市、区、特区)上报的计划统筹协调后,下达每年的选派计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5.04•【文号】人社厅函[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于2005年和2007年确定了两批共计110个全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
几年来,各示范县采取多种措施,有力推动了劳务输出工作的蓬勃发展,在全国发挥了典型引路的作用。
当前,为顺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发挥好示范县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我部拟将“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调整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并起草制定了《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附件1),请各地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组织推荐一批在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或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县,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
通过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推进工作、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提高成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排头兵和先试先行的样板。
二、推荐范围和数量推荐范围为符合推荐条件、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
原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时结合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内容的调整,对各地的示范县数量进行适当增补(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推荐条件(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完善,措施落实到位;(二)县、乡镇、村就业服务体系健全;(三)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四)在异地转移就业或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常规化、精细化;(六)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3.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当前正值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地为了切实增加农民群众收入,助力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积极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但在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些地方没有认真按照农业产业发展“八要素”要求开展工作,存在方法简单、作风不实等问题。
各地要认真查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抓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落实产业发展“八要素”。
调整产业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也要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更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选好优势特色产业。
要对照“八要素”认真找差距、强弱项、补短板,扎实有效地抓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二要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参与。
产业结构调整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算好发展产业经济账,组织农民群众现场观摩,直观感受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效益和带动增收效果,激发农民群众内生动力,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参与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个别农民群众不愿调结构的,不要勉强,不能搞强制推行。
三要优化产业发展组织方式。
产业结构调整中,不能简单要求农民群众面对市场自己调结构、担风险。
要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积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方式,把小农户与大市场连接起来,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把特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四要提前做好农产品产销衔接。
对种植的农产品,要提前谋划好销售工作。
与企业签订订单的,要跟踪协调落实;没有订单的,要帮助经营主体,抓紧联系开拓市场。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黔府发[2001]2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黔府发[200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生活困难问题,倡导“劳动伟大、劳模光荣”的社会风尚,鼓励劳动者为社会为人民多做贡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按规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本人收入不高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和无固定收入(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下同),以及在职在岗但本人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荣获以下之一项荣誉称号者:(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二)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以上获奖人员以下简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省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四)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五)获得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六)获得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黔府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加快提升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增加居民收入作为检验高质量发展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改革创新、体现效率、促进公平、劳动致富的鲜明导向,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夯实产业基础,扩大就业规模,拓展增收渠道,优化分配结构,完善保障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居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加快缩小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与全国的差距,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2022-2024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左右,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城乡居民收入比下降到2.8左右。
二、大力实施农民增收攻坚行动(一)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1.深化与对口帮扶城市和黔籍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城市的劳务协作,以县为单位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提高到70%以上,提高农民工工资议价能力和工资待遇。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实施“雁归兴贵”行动计划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实施“雁归兴贵”行动计划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实施“雁归兴贵”行动计划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持续做好“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更好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全力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以破解融资、人才、培训、服务等方面难题为突破口,持续实施“雁归兴贵”行动计划,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为促进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提供强大动力。
(二)目标任务建立完善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近就业。
“十四五”期间,累计引导100万人次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累计组织开展各类培训300万人次。
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提质增效,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亲民、便民、贴心服务。
二、重点任务(一)发展乡村产业吸纳农民工就业。
加快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大力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深入推进12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快培育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企业经营主体,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就业规模,促进返乡农民工在本地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加大东西部劳务协作对接,争取对口帮扶城市在我省建立更多帮扶基地、帮扶车间,促进返乡农民工到帮扶基地、帮扶车间就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黔人社厅通[2013]336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33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切实保障我省产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现将《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4日附件: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2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切实保障我省产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现就贯彻《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我省主基调主战略的确立和“四化同步”发展战略的实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5个100”等重点项目相继建成和陆续投产,需要大量具有一定技能水平的劳动力支撑,对技能优良、素质较高的产业工人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并呈逐年增加趋势。
开展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是服务广大外出务工人员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力支撑,是承接东部沿海产业梯度转移的重要保障,也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2024届全省高校毕业生28.2万人,毕业生规模再创近年新高,就业形势严峻复杂,就业任务艰巨繁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就业决策部署,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24届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局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渠道拓展行动1.围绕“富矿精开”及“六大产业基地”拓展岗位。
各高校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努力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富矿精开”和新型综合能源、白酒生产、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研发生产、算力保障、资源精深加工、关键材料设备等“六大产业基地”拓展就业渠道,加强与相关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大力开辟就业市场,千方百计拓展岗位来源,着力引导毕业生到我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等重点领域就业创业。
2.强化协同联动挖掘岗位资源。
主动加强与组织、人社、国资、工信、工商联、团委、残联等部门沟通衔接,建立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机制,争取更多岗位、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留黔行动”、国有企业专场招聘、大中城市联合招聘、工业企业专场招聘、“百城万企——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招聘活动,努力为毕业生挖掘更多岗位资源。
各高校要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工作,确保相关活动取得实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强化地方政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贵阳市、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转移,力争2020年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依法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三、政策措施(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2篇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2篇》摘要:为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给县内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撑和人力保障,制定本方案,(一)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镇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委员、副镇长全面协调指导全镇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镇劳保所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二)健全镇、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建设,发挥其在就业服务方面的主渠道作用,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2篇为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给县内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撑和人力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为目标,把促进农民增收与保障企业用工有机结合,以“三级联创”和“返乡创业园”建设为契机,全力抓好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工作,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给县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相关产业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具体措施(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研究部署经济工作时,统筹考虑人力资源供求情况,认真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和落实项目带动就业工作。
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工作,制定详细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作用。
县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各用工单位的招用工信息,对县内企业的用工信息及时发布,定期招开人力资源交流洽谈会,将每月18日定为全县人力资源交流日,使招聘工作常态化,盘活县内人才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的整合配置,争取将外地高素质务工人员吸引到本地就业,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使人才与市场形成良性循环。
各镇乡街要为劳动保障所配备得力人员,做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六到位”,充分发挥乡镇级劳动力市场的统筹协调作用,村级劳动保障平台要以各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为基础,将劳动保障协理员定为公益性岗位,同时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加大奖惩力度,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贵州省生态移民局2021年1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类别和职责第三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第四章岗位开发和申报第五章人员聘用和补贴申领第六章人员管理和退出第七章附则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脱贫劳动力;2.易地搬迁劳动力;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3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我部制定实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很多县的党委政府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强县富民的战略措施,列为一把手工程大力推进,使这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全国第一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认真落实各项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创造出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经验。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劳务输出工作健康发展,我部修订了《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二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指导示范县按照工作要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重点落实好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二、各地要指导劳务输出示范县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要把技能培训与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结合起来,提升劳务输出的层次和质量。
三、各地要指导劳务输出示范县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建立延伸至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四、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作为搞好劳务输出的重要抓手。
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的指导和支持。
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加强对其他劳务输出县的工作指导,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异地输出和返乡创业方面有新的突破。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促进就业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权益,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
下文是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的工作情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促进就业工作的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大中专院校应当以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工作环境、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福利待遇、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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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361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评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36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全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现场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地就近就业、创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州)要按照《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附件1)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推荐所属的1个县(市)作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
省厅将根据各地推荐的县(市)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从中评定出5个县(市)作为2013-2015年度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
对评定出的示范县,省厅在2013年度将在就业专项资金的拨付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
二、各市(州)在推荐示范县时要提供其从2011年至今该县(市)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总结材料,其中,要重点介绍在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方面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并附上已出台的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文件,作为其参评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请各市(州)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县(市)的总结和附件2、附件3等材料(含电子版)上报省就业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李洪吴江华电话:************(传真) 5837323QQ邮箱:174621721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附件1: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就业战略,以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为目标,把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摆上县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自主创业和异地输出三策并举,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巩固转移成果,扩大转移规模,提高转移质量,全力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有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领导体系。
(二)制定出台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府文件和部门意见,形成完备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扶持体系和有效的政策落实机制。
(三)积极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形成满足城乡统筹就业需求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和质量显著提升,二、三产业成为农民就业的主要渠道,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1.研究制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
2.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最新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制度和体系建设。
3.用足用好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相关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政策。
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4.县级财政将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形成制度性安排,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健全县、乡、村就业服务体系1.加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就业服务方面的主渠道作用,为农业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和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2.加强乡镇、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
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通过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将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延伸到行政村。
3.采集适合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岗位信息和创业项目信息,开发适合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服务项目,创新公共就业服务形式,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依托乡镇、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完善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信息调查统计制度,并逐步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
5.建成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将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纳入到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6.扩大乡村劳务信息员或劳务经纪人队伍,规范发展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三)强化农业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1.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作用,建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机制。
2.统筹安排农业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
3.实施分类培训、中短期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大力发展“订单、定向、定点”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整合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企业开展技能培训的优势,积极探索培训费用直补企业的培训办法,探索建立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基地。
(四)发展有组织的转移就业1.输入地和输出地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制度化的双向对接机制。
2.开拓劳务市场,建立劳务基地,深化劳务协作,进一步提高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
3.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劳务公司、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市场经济组织加强联合,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协作。
4.结合当地人文和经济发展特点,继续培育和不断壮大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劳务品牌,发挥劳务品牌带动转移就业的作用。
(五)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1.发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带动作用、县域经济发展对转移就业的吸纳作用,千方百计挖掘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渠道。
2.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形成以产业发展带动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机制。
3.开展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制定专项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帮助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近就地就业。
(六)扶持农业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1.将扶持农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内容,制定并落实鼓励农民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土地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并开展工作。
3.积极引导农民工返乡就地就近创业,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难、场地难、办事难等问题。
4.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扶持、后续跟踪等“一条龙”服务,构筑绿色通道和创业平台。
5.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创业典型,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作用,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创业氛围。
(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1.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工资偏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等突出问题。
附件2: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推荐表县(市、区)名称:(加盖公章)附件3: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推荐县(市)工作情况信息表一、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示范县基本情况指标(2011年度)▉县(市)名:_______▉省份:________▉县(市)域面积:_________平方公里▉耕地面积:_________万亩▉农业富余劳动力人口:________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口:_______万人▉所辖乡镇村:乡(镇)______个;村(居委会)_____个▉国民生产总值:________万元其中:一产_______万元二产_______万元三产________万元▉财政收入:________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________元其中:工资性收入_______元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开展情况指标(截至2011年底)▉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________万人▉外出务工:_________万人其中:有组织输出________万人流动区域:珠江三角洲______万人长江三角洲______万人环渤海湾经济区_______万人国内其他地区________万人省内________万人▉就地就近转移就业:_______万人其中:二产_________万人三产_________万人▉参加创业培训______万人,培训后实现创业_____万人▉创业:_______万人,带动就业:________万人其中:返乡创业_______万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_______万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________万元▉职业技能培训______万人,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________万人,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________万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______个职业技能培训补贴_____万元▉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______个,专职工作人员____人▉主要劳务品牌名称(不超过3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业人数_______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