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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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规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0.06.29
•【文号】
•【施行日期】2000.06.29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
骨干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规
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00年6月29日印发)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有42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列入中央管理。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这些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纪检组(纪委)组长(书记)由企业党组(党委)提出人选,或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提出人选,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进行考察。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企业党组(党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由企业党组(党委)向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后任免,任免通知抄送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中央企业工委。
中央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工作,由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