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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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村妇女代表会(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农村妇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农民。
第五条组织农村妇女参加‘“双学双比”、“五好文明家庭”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提高农村妇女文化科技水平,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六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七条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知识,抑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行为,推进依法治村
第八条普及科普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妇幼卫生保健知识,宣传优生、优育、优教,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
农村后备女干部工作。
第十条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创办经费基地,提供市场信息和农业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户、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三章组织
第十二条农村妇代会实行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第十三条农村妇代会设在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和其它经济组织中。根据妇女人数及工作需要,可建立村妇联或其它形式的妇女组织。妇女超过三十人,可成立妇代会。不足三十人可设妇女小组。
第十四条农村妇代会由农村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行政村的规模和各经济组织中妇女人数多少而定。十至三十人选举一名代表。代表推选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推选副主任。妇代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换届情况报乡镇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妇代会主任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有文化,有本领,热心妇女儿童工作。妇代会主任应是村委会或村党支部成员。
第十六条成立或撤销妇代会组织,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乡镇妇女联合会批准。
第四章经费与待遇
第十七条妇代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一)由乡村集体经济或村可使用的经费列支;
(二)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
(三)建立经费基地;
(四)接纳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十八条村妇代会主任享受村委会领导副职的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17日,全国妇联第六届执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基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