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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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学位字〔2009〕173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适应新形势下学位授予工作,学校研究决定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7〕3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学位 授予 规章 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9年7月28日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三条 学术水平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资格审查(一)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负责进行。

(二)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模式自行制定。

(三)单考委培硕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遵照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标准执行。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者,需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五)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工作制度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工作制度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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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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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时间
1、每周工作五天(星期一至星期五)
2、每天工作8小时(8:00-17:30)(午餐时间:12:00-13:30)
二、各类假期规定
1、法定节假日: 按国家、北京市规定执行;
2、带基本工资年休假: 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在国家规定的各种休假期间, 声学所为职工支付基本工资(不包括创新岗贴及绩效津贴)。

国家规定的假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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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注: 上述假期均包含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三、建立请、销假登记制度
1、职工本人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以及因私出境都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2、职工事假、病假三天以内应向部门(研究部、处、室)负责人请、销假, 四天以上者由部门负责人向所人事教育处请、销假;
3、职工产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因私出境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向人事教育处请、销假;
4、人事教育处将根据规定办理工资、福利及其它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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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7.03.25•【文号】[87]科教字160号•【施行日期】1987.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教育局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87]科教字160号)院属有关单位:为把颁发学位证书的工作做好,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2)学位字007号文件精神,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二、颁发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应认真负责地搞好这一工作。

必须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方能发给学位获得者。

证书必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统一编号,指定专人用毛笔、正楷填写,字体工整,内容准确无误,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单位公章),由所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订购,订购时间及手续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知。

四、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达到哪一级学位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

如发现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发给本人的证书。

五、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如达到规定的水平,应和中国的学位获得者一样,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他们相应的学位证书。

六、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86)学位办字034号文《关于做好授予学位的备案、统计、报表工作和颁发学位证书、送交学位论文工作的通知》,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表及有关材料,分别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院教育局备案。

七、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82)学位字007号,附件四)的规定及本通知,填写、颁发学位证书。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声学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声学所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初审机构是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研究生部。

第三条声学所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审查申请研究生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第二章研究生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二)应根据相关培养方案和原订培养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三)科研成果应达到《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论文质量符合所申请学位的标准,格式符合要求。

第五条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二)了解本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历史、现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方向;(三)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专业文献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有一定的听说能力;(四)学位论文要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实用价值,学位论文必须是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五)论文的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实验部分数据可靠,数据处理有根有据,结果正确无误。

论文的内容应反映出在理论分析及实验技术上有一定的新见解;(六)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学术用语规范。

第六条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了解和熟悉本门学科的前沿情况、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三)至少要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基本达到四会(听、说、读、写);(四)博士学位论文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五)论文的内容应有独特的理论分析或创新性科研成果;(六)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学术用语规范。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公告
(第4号)
(2003年8月30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03年8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何文明等1215名同学博士学位。

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培养单位和学位证书编号如下:
学位证书编号前带汉语拼音缩写“T”字头的,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编号。

特此公告。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

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第四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科大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国科大及研究所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经评定的科研成果等)、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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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声学所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声学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声学所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有权初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为声学专业和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及相关学位型专业硕士学位。

第三条声学所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初审机构是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是人事教育处。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学位的程序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服从国家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根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原订培养计划,修完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三)申请硕士学位者,一般至少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公开发表1篇(含已接收)研究论文。

申请博士学位者,一般至少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公开发表2篇(含已接收)研究论文,其中1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

详细要求请见《中科院声学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

(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论文质量符合所申请学位的标准,格式符合要求。

第五条学位的申请程序(一)申请硕士学位。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提出申请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和同行专家评阅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论文答辩。

(二)申请博士学位。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提出申请博士学位。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和同行专业评阅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论文答辩。

第三章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和对论文的要求第六条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了解本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历史、现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方向,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专业文献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四)学位论文要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实用价值。

学位论文必须是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五)论文的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实验部分数据可靠,数据处理有根有据,结果正确无误。

论文的内容应反映出在理论分析及实验技术上有一定的新见解。

(六)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学术用语要规范。

第七条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了解和熟悉本门学科的前沿情况,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至少要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基本达到四会(听、说、读、写)。

(三)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本学科的理论与应用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博士学位论文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五)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应对有关该课题的国内外最新成果的重要资料做出分析和评价。

论文的内容应有深入的理论分析或新的科研成果。

(六)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学术用语要规范。

第四章课程考试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一)考试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一门外国语(二)考试方法1、在研究生院上学位课的研究生按研究生院的考试要求进行。

2、本所开的学位课或自学的学位课,由研究室聘请三位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考试小组进行考试。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一)考试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一门外国语(二)考试方法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语课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考试要求进行。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由实验室提名聘请三位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组成考试委员会,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考试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或笔试、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各科均以60分为及格。

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补考。

经主管所长批准,取消博士研究生资格。

第五章论文答辩第十条答辩前的准备(一)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在完成学位论文,论文完成后要广泛征求意见。

导师要认真审阅并于答辩前一个月送有关专家进行评阅,然后在研究室或课题组进行试讲,基本定稿后按规定格式装订成初稿样本,至少在一周前提出申请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应在每年5月底之前,如果有变化以当年通知为准。

逾期当年不能授予学位者,后果自负。

(三)论文评阅1、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研究工作中有成就的专家。

2、论文评阅人由实验室提名,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所发文邀请。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名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包括2名研究员以上职称专家,一名所外研究员以上职称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5名及以上具有研究员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导占2/3以上,至少应有2名所外专家,且应为博士生导师)。

3、论文评阅人应填写《学位论文评阅书》,并应根据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的标准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四)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须填写《学位申请书》并附学位论文全文1份,及发表论文抽印本或录用证明一份。

博士学位申请人还要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的组成1、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实验室提名,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以所的名义发函邀请。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3-5人组成,须聘请至少一名所外专家。

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研究员职称的5-7人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少于2/3,并至少应有两名以上所外专家(须为博导),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4、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和协助办理有关答辩事宜。

5、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一条论文答辩程序(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授权研究生管理部门宣布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人及导师姓名。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1、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生一般不超过30分钟,博士生不超过45分钟。

2、委员提问(经主席同意,与会者也可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3、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

(1)导师介绍研究生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和论文水平等;(2)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3)导师回避,委员对论文进行评议;(4)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票数者为通过,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通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

4、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布论文评语及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再次答辩仍未通过者,一般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论文答辩后的工作(一)填写《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授予决议书》。

按表中内容分别由导师、会议秘书、研究生管理部门及答辩人填写。

(二)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按表中内容分别由研究生本人、导师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填写。

(三)填写《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登记表》,由研究生本人填写。

(四)学位论文必须按评阅人合理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在答辩后进行装订。

(五)报送学位论文。

硕士和博士均须报送学位论文4份,并按要求将电子版传到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和声学所图书馆存档。

(六)研究生学位论文须按所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七章学位授予工作第十五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整理全部答辩材料报送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

第十六条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半数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将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凡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经2002年7月17 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9月1日修订。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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