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声学所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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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声学所优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鼓励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的优秀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制定,适用于声学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方面: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积极进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党、团活动,表现突出。

3.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维护社会公德,

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学习生活习惯良好。

(二)学习方面:

1.学风端正,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

2.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

3.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勇于探索求真,科研成绩显著。

4.认真参加科研实践活动,无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情况。

(三)文体活动方面: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

2.积极参加学生会群众性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3.积极参加学生会、党团组织、学生团体组织各项文体活动,有

文体特长的优先考虑。

第四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品德端正,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纪行为做斗争。

(二)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积极从事健康有益的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学生有关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组织观念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善于团结同学,有较高的威信,受到同学拥护,工作成绩突出。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

(四)优秀学生干部在三好学生侯选人中产生。

第五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从“三好学生”候选人中推选;

(二)在思想品德和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

(三)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至少在国际级刊物发表一篇文章。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研究生期间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秀并居本专业前列。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身体健康。

(六)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等荣誉称号。

(七)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文体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的,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

(八)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就业观,乐于奉献,勇于到国家需要的坚苦行业和偏远地域就业优先考虑。

第三章评选比例

第七条三好学生在各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从学生会、党团支部学生干部、班委

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为不超过各所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九条“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评选,比例为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在各所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每年5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二条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按照确定名额内评选:

(一) 评选“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在本单位公示5天;

(二)“三好学生”评选。由实验室按分配名额组织导师及本室学生进行民主评选,侯选人排好顺序报送研究生部;

(三)“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会、各相关学生干部组成评选小组在“三好学生”范围内评选出侯选人排好顺序报送研究生部;

(四)研究生部整理好各类优秀学生名单报送所评审小组议定,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

(五) 对公示通过的候选人,填报《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表格,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批。

第十三条“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发给证书,声学所填写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由中科院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发放。获得荣誉的学生的相关材料将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表彰大会后的一年内因违反纪律受到处理的学生应立即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声学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2006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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