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声学所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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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评选细则

优秀学生评选细则

优秀学生评选细则1. 引言本细则旨在规范并优化学校的优秀学生评选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科学的评选结果,激励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2. 评选标准2.1 学术表现:考察学生在课堂研究中的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成绩排名、学科竞赛成绩等。

2.2 课外活动:考察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中的参与度和表现。

2.3 社会服务:考察学生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贡献,如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等。

2.4 领导能力:考察学生在学校组织中的领导能力和影响力。

2.5 奖励与荣誉:考察学生获得的各类奖励和荣誉。

3. 评选程序3.1 提名阶段: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可以提名符合优秀学生标准的候选人。

3.2 评选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3.3 材料评审:评选委员会对提名候选人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3.4 面试阶段:评选委员会对入围候选人进行面试,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综合素质。

3.5 最终评选:根据材料评审和面试结果,评选委员会最终确定优秀学生的名单。

4. 评选结果公示4.1 所有候选人的评选结果在学校内进行公示,以保证公开透明。

4.2 优秀学生名单将在校报、校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布,以鼓励和表彰优秀学生。

5. 奖励和表彰5.1 优秀学生将获得荣誉证书及奖励,以资鼓励。

5.2 优秀学生将被优先考虑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和文化活动。

5.3 优秀学生名单将被用于评选奖学金和其他荣誉称号。

6. 终身荣誉6.1 每年评选出的优秀学生将成为学校的终身荣誉成员,享有特殊待遇和权益。

6.2 终身荣誉成员将被邀请参加学校各种庆典和重要活动,并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

7. 细则修订本细则将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学校的发展和实际需要,修订后的细则将及时公布。

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评选办法【模板】

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评选办法【模板】

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
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沈阳分院系统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鼓励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设立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

第二条沈阳分院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三条凡在沈阳分院系统所属各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均可参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热爱祖国,勤奋工作,开拓创新,立志献身科技事业;
第五条学风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
第六条在研发、支撑或管理岗位上业绩突出;
第七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三章评选组织
第八条由分院系统每个单位组织推荐2-3名候选人,并填报《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申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设立不少于9人组成的沈阳分院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评选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者名单。

第十条获奖者名单在沈阳分院系统内予以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由沈阳分院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颁发沈阳分院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对由沈阳分院范围内管理的各种科技、人才等项目,给予获奖者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沈阳分院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沈阳分院组织人事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沈阳分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科院计算所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科院计算所奖学金评选办法

中科院计算所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激励和奖励优秀的研究生,在中科院计算所内部建立了奖学金评选制度。

本办法旨在规范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和评审标准,确保奖学金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类别。

第三章评选条件1.学业成绩:研究生的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

2.科研成果:研究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了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的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研论文、专利、获奖等成果。

第四章评选程序1.提名阶段: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周期为一学年。

研究生导师将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提名,提名材料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

2.评审阶段:由计算所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评选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在计算所内部公示,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4.颁发奖学金:评选结果经过公示无异议后,计算所将颁发奖学金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评审标准1.学业成绩占比:学业成绩占评审总分的60%。

2.科研成果占比:科研成果占评审总分的40%。

3.学业成绩评审标准: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验成绩等进行评定,综合考虑学业成绩的优秀程度。

4.科研成果评审标准:综合考虑科研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影响力等因素进行评定。

第六章奖学金金额奖学金金额根据计算所的经济情况和评选结果而定。

一等奖学金金额最高,二等奖学金金额次之,三等奖学金金额最低。

第七章奖学金使用规定1.奖学金主要用于支持学生的学习和科研活动,包括购买学习和科研所需的书籍、材料和设备等。

2.奖学金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奖学金获得者应按时提交使用报告,详细说明奖学金的使用情况和取得的进展。

第八章评选异议处理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以向计算所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将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并维护评选的公正和公正性。

研究生奖项评选细则

研究生奖项评选细则

研究生奖项评选细则第一篇:研究生奖项评选细则研究生奖项评选细则第一章中国科学院冠名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一条申报条件:符合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优秀,科研成绩显著,发表出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应用研究上有较重要的创新,取得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为本所科研项目做出重要贡献或解决关键问题。

第二条申报范围:本所在学统招研究生。

第三条评选时间及程序:中国科学院冠名奖学金于每年1月份申报,申报人须填写《中科院冠名奖学金申请表》,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资格审核工作,采取超额推荐,择优评定的方法,3月份提交长春光机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疑义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条评选比例及奖励方式:按照中国科学院冠名奖学金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章长春光机所所长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五条长春光机所所长奖学金的设立旨在本所树立研究生学习、科研的典范,引导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创新精神,激励他们努力学习,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使本所研究生成为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较强的综合素质和较高的理论水平的具有长光特色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申报条件:符合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优秀,科研成绩显著,发表出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论文影响因子之和达到10以上,在学习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基础研究上有重要的创新或在应用研究上重要的突破,取得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为本所科研项目做出重要贡献或解决关键问题。

第七条申报范围:在学统招研究生。

第八条评选比例:在学研究生的2%。

第九条评选时间及程序1、长春光机所所长奖学金每年8月份申报评选一次,在研究生开学典礼时表彰。

2、长春光机所所长奖学金的评选采取本人申报,同时填写《长春光机所所长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应事迹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到人事教育处。

3、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采取超额推荐、择优评定的方法提交本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方案

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方案

大学“朝阳青年奖”评选办法为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树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为青年学生座右铭。

学院团委积极响应学校团委、学院党委号召,树立先进榜样典型,发现美丽奋斗青春,挖掘“身边的力量”,树铸“学习的楷模”,感受“平凡的闪光”,力求不断推动学院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院学生树立“奋斗奉献、奋勇争先、奋进有为、奋发向上”的人生目标,争做“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六有青年。

经研究决定开展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第三届“朝阳青年奖”系列奖项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评选原则1、坚持以提名促公正的原则。

面向学院全体学生,通过个人申请、支部推荐、年级会评议、线上投票以及朝阳青年奖评选委员会提名等流程确定各奖项候选人。

2、坚持以评选促发展的原则。

通过活动开展宣传,挖掘在学业成才、社会工作、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起积极引领作用的平凡学生的不凡故事,激励广大青年向榜样学习,感受身边的力量。

二、评选类别及条件(一)朝阳青年奖(个人)明辨担当,笃实奉献。

关注学校、学院的发展,为学校、学院发展做出过一定的贡献;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过硬,学习成绩优秀,能在学院中产生一定影响力并具有标杆意义的青年学子。

(二)朝阳青优奖(个人)肯于付出,甘于奉献。

在学习成绩、文创活动、班团建设、友善爱校等方面有着突出表现的,积极活跃的青年学子。

(三)朝阳青创奖(个人)乐于钻研,勤于求索。

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积极参加各项科技竞赛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在青年创新创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能起到引领作用的青年学子。

(四)朝阳青教奖(个人)勇于探索,精益求精。

工作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生活中关爱同学,亦师亦友;能与学生和睦相处,并深受同学们喜爱的青年教师。

(五)朝阳新兵奖(个人)严于律己,团结协作。

军训期间,不怕苦不怕累,内务规范,训练刻苦,在同级新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军训新兵。

(六)朝阳青团奖(集体)团结友爱,勇于争先。

2024级新生学业奖评审细则

2024级新生学业奖评审细则

2024级新生学业奖评审细则一、评审背景和目的学业奖是为了表彰在校园学习和科研领域有出色表现的学生而设立的奖项,旨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习,提高学术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

二、评审标准1.学术成绩:评审将综合考虑学生所获得的各门课程成绩,包括考试成绩、作业成绩、实验报告等。

尤其重视核心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成绩。

2.科研能力:评审将关注学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包括项目执行的质量和效果、参与的科研成果等。

3.学术活动参与情况:评审将重视学生在校园学术活动中的积极参与,包括学术讲座、学生会活动、学术竞赛等。

4.团队合作与创新能力:评审将关注学生在团队合作和创新中的表现,包括项目组的协作能力、团体报告和展示等。

5.学术荣誉和奖项:评审将考虑学生在学术方面所获得的其他荣誉和奖项。

三、评审程序1.初评:由学院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初步评审,对学生的学术成绩、科研能力、学术活动参与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筛选出优秀的学生进入终评。

2.终评:由学院领导和特邀教师组成的终评小组对初评通过的学生进行终评,重点考察学生的团队合作与创新能力,学术荣誉和奖项等情况,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项设置1.一等奖:评审综合分数最高的10%的学生。

2.二等奖:评审综合分数在10%至30%之间的学生。

3.三等奖:评审综合分数在30%至60%之间的学生。

4.优秀奖:评审认为有一定学术潜力和进步的学生,并未进入前三等奖范围。

5.特别贡献奖:评审认为在学术活动和科研项目中表现出色,做出特别贡献的学生。

五、评审保密原则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成员需严格保守评审内容和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

评审结果仅由学院教务处和学院领导知悉,并通过正式渠道公布。

六、奖励方式和授予时间获奖学生将获得奖金和荣誉证书,奖金数额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并在学年结束后举行的学术成果展示活动上进行颁发。

同时,学校将对获奖学生进行宣传报道,以树立典型榜样。

声学所简介

声学所简介

声学所的定位是,在声学和信号信息领域,以凝聚高水平的科研和管理人才为根本,以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防安全等方面的需求为目标,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解决关系国家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为着力点,着力突破维护国家安全和权益、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前沿科学问题、核心关键科技问题、受制于人的瓶颈技术问题和重大系统集成问题,着力突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战略高科技问题,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不可替代”的、有骨干引领作用和重要国际影响力的研究所,努力实现“国家的声学所,国际的科学家”的组织目标。2010年,声学所形成了 “十二五”发展战略规划,将重点发展5个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方向、4个基础研究方向、4个重点战略高技术研究方向。力争通过“创新2020”的实施,在声学与信号信息处理领域中,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结构合理,动态优化的创新团体;使科技布局更为合理;并将在“创新2020”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管理制度建设。
截至2010年底,声学所共有在职职工736人。其中科技人员662人、科技支撑人员138人,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6人、研究员及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84人、副研究员及高级工程技术人员174人;全所进入创新岗位370人。
声学所共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11人(新增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
为了将科研技术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并且与社会资源相结合,以产业发展形成科研体制的创新。2010年,声学所调整产业化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建立完善的产业化发展平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积极建立特色产业基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了浙江中科电声研发中心、浙江省电子电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南京下一代网络应用技术工程分中心;围绕国家重大需求,紧跟市场脉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了无锡中科智能信息处理研发中心;加强与国内知名企业的合作,强理化所联合实验室。2010年,声学所与青岛市政府及青岛高新区科技合作获得重要进展,成立了由所领导牵头的专门工作机构,推进“中科院声学所北海研发及产业化基地”的建设。声学所的院地合作工作正在蓬勃发展,呈现出多学科、多项目、多点“开花”的良好态势。既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也壮大了声学所的实力;既扩展了科学院和声学所的影响力,也深化了产学研的有效结合;对进一步支持经济发展、促进研究所科研工作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要求。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必须满足相关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

学位申请人发表(或被接收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或发明专利是其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本要求中规定的“学术论文”是指以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第一导师不计在内)署名发表的研究性论文;“研究成果”是指以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奖成果或GF报告等;“发明专利”是指以学位申请人为发明人排名第一(第一导师不计在内)的专利。

第三条凡署名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或论文中署有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并同意。

第四条核心期刊是指以《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和《中国科技期刊统计源目录》等主要数据库中收录的期刊。

我所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可以按核心期刊计算。

第五条不在上述要求中的期刊学术论文学术水平的认定或其他科研成果的认定,由实验室出具书面初步意见,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认定,研究生部负责备案。

第二章发表论文成果要求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

申请学术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一般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公开发表1篇(含已接受)研究论文。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的科研成果要求可以参照学术硕士要求,各实验室可制定细则报研究生部备案,并在学生入学前签署协议。

第七条统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一般应在国内外本专业有关的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含已接受)2篇研究论文,并且要求其中一篇被SCI或EI检索的期刊录用第八条硕博连读博士生和直博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科研成果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一般应在国内外本专业有关的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含已接受)3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并且要求其中一篇被SCI或EI检索的期刊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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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声学所优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鼓励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的优秀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制定,适用于声学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方面: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积极进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党、团活动,表现突出。

3.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维护社会公德,
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学习生活习惯良好。

(二)学习方面:
1.学风端正,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

2.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

3.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勇于探索求真,科研成绩显著。

4.认真参加科研实践活动,无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情况。

(三)文体活动方面: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

2.积极参加学生会群众性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3.积极参加学生会、党团组织、学生团体组织各项文体活动,有
文体特长的优先考虑。

第四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品德端正,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模范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纪行为做斗争。

(二)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积极从事健康有益的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学生有关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组织观念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

善于团结同学,有较高的威信,受到同学拥护,工作成绩突出。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

(四)优秀学生干部在三好学生侯选人中产生。

第五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从“三好学生”候选人中推选;
(二)在思想品德和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
(三)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至少在国际级刊物发表一篇文章。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研究生期间考试考查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秀并居本专业前列。

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身体健康。

(六)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等荣誉称号。

(七)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文体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的,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

(八)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就业观,乐于奉献,勇于到国家需要的坚苦行业和偏远地域就业优先考虑。

第三章评选比例
第七条三好学生在各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从学生会、党团支部学生干部、班委
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为不超过各所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九条“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评选,比例为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在各所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每年5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

7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二条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

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按照确定名额内评选:
(一) 评选“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在本单位公示5天;
(二)“三好学生”评选。

由实验室按分配名额组织导师及本室学生进行民主评选,侯选人排好顺序报送研究生部;
(三)“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会、各相关学生干部组成评选小组在“三好学生”范围内评选出侯选人排好顺序报送研究生部;
(四)研究生部整理好各类优秀学生名单报送所评审小组议定,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

(五) 对公示通过的候选人,填报《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表格,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批。

第十三条“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发给证书,声学所填写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由中科院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发放。

获得荣誉的学生的相关材料将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表彰大会后的一年内因违反纪律受到处理的学生应立即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声学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2006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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