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崇德宪法(第五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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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崇德宪法(第五版)笔记

许崇德宪法(第五版)笔记

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的本质一、宪法的概念①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组织法。

②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指在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③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间之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④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从宏观上、总体地规定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以保障人权。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制定①要求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②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2)修改①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②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③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宪法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在一个国家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

(1)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宪法与普通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规定为基础。

(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若普通法律的规定同宪法的规定、基本原则及精神相抵触,则抵触的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三.宪法的本质特征——反映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即把统治关系法律化。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宪法第一章至第六章【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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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3.1.1复习笔记一、宪法概念与分类1.宪法的概念(1)宪法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阶级意志、调整目的和社会效果等方面同法的其他形式具有共同的特征。

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

(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①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与法律相比,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

②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法律更为严格,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宪法;在修改内容、时间、提议修改主体、修改权主体、修改程序等方面较之法律更为严格。

③具有最高效力宪法效力最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

(3)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

宪法是确认人民管理国家的方式和程序的法。

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与民主制度的产生。

(4)本质宪法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分类(1)传统分类①按表现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成文宪法,没有统一宪法典表现形式的称为不成文宪法。

②按效力和修改程序,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③按制定主体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反映了宪法早期阶段的特点,现代多数国家宪法是民定宪法,由议会或制宪会议制定。

(2)现代分类①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从宪法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出发进行的分类,主要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和不同的政治功能。

②根据宪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和不同的表现形式,现代宪法还可分为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联邦制宪法和单一制宪法等。

二、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1.宪法结构(1)宪法结构的概念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许崇德《宪法》章节题库(宪法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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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总论一、概念题1.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华农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1)刚性宪法[四川师大2014年研](2)柔性宪法[电子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

刚性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其分类的依据是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

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

2.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武大2011年研]答:(1)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

(2)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3)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3.宪法秩序[河北大学2014年研;北邮2010年研]答: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指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

宪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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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读书‎笔记篇‎一:‎宪法‎读书笔记‎宪法读‎书笔记‎2017‎级法学‎金蕾 1‎5100‎5111‎5一.‎本章内容‎概述二‎.一个重‎点分析问‎题:‎政党‎制度与法‎学关系‎三.思考‎与问题‎一.本章‎内容概述‎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活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党制‎度是民主‎宪政发展‎的内在要‎求;政党‎制度促进‎了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首先政‎党制度的‎出现使古‎代君主个‎人终身统‎治的专制‎政治转变‎为近现代‎政党的民‎主政治,‎其次,政‎党制度是‎解决民主‎宪政中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二.中‎外政党制‎度比较‎随着近现‎代国家政‎治的不断‎发展,政‎党政治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政党制度‎也成为了‎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形‎成了相互‎差异,各‎具特色的‎政党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今‎中国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西‎方国家政‎党制度一‎般采用多‎党制或两‎党制。

‎‎在当代世‎界不同类‎型和模式‎的政党制‎度千差万‎别,不同‎的国家政‎党制度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我‎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项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它‎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党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宪法学许崇德版要点内容总结纯手打

宪法学许崇德版要点内容总结纯手打

------为什么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1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基本原则2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权力的制约原则4.法治原则------宪法的渊源31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其调整的对象所做的一种法律分类。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6国际公约------宪法的修改方式41、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亦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

全面修改主要是从形式上而言的,它一般是在原有宪法基础上的全面更新,因而在内容上不排除保留原来的一些条款,甚至大部分条款,在结构上一般也维持原有结构不变。

2、部分修改。

部分修改亦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部分修改宪法的起因则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的正常冲突。

部分修改的具体方法包括修改条文、增补条文和删除条文等等。

3、无形修改。

无形修改亦即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涵义的修改方式。

具体说来就是,既不由正式修宪机关主持、通过,也不依照法定程序,而是采用其他方法变更宪法的内容,但作用与正式宪法修改相似的活动。

------现代违宪审查体制以及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5(论述题)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2司法审查制3宪法法院审查制4违宪委员会审查制我国的:1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2违宪审查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3违宪审查的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章。

宪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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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立法权问题一、地方立法权概念诠释地方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代议制机构和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也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活动。

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包括: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的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7个省会市、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5个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5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所在地的省、市政府——制定经济特区规章;香港、澳门立法会根据基本法的授权,制定特区法律。

地方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立法权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立法——被特别授权的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立法——拥有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立法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一是不抵触原则,共有两点,一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的内容相冲突、相违背(直接抵触),二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相冲突、相违背(间接抵触)。

二是有特色原则,即:一是地方立法要充分反映本地经济、政治、法制、文化等对立法调整的需要程度,适合本地实际情况;二是地方立法具有较强的、具体的针对性。

《宪法》学习笔记

《宪法》学习笔记

《宪法》学习笔记第一部分:乡土社会的本质第一章乡土本色内容概述:我们常说乡下人“土”,排除这个字的情感因素,“土”字本身却道出了乡土社会的本质。

乡下人以种地为生,生于斯长于斯,土的内涵即为不流动。

不流动在人与人之间的表现就是空间上的隔离,而隔离的单位是村落,即乡土社会中农民是聚村而居的。

聚村而居的后果有二:一是对人熟悉,即乡土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就决定了乡土社会是礼俗社会而非法理社会;二是对事熟悉,即在这个缺少变迁的社会里,不需要抽象的普遍概念,人们只需要依据经验在个别的情况下了解事情即可。

第二章论文字下乡内容概述:乡下人在城市人眼中是“愚”的,直接原因是乡下人多文盲。

因此要推行文字下乡。

但文字对于乡土社会自身来说真的必要吗?这就要讨论文字的作用了。

语言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象征体系,文字更是。

语义经过多次象征体系的转换可能会歪曲或不准确,在人与人无法直接接触的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才需要文字来传递信息。

而乡土社会如前所述,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人与人是面对面接触。

由于彼此熟悉,有时即使不通过语言,也能很好的传情达意。

于是有了“眉目传情”、“闻步识人”的说法。

在这样的场景下,就更不需要依托文字作为桥梁了。

因此文盲并非因为“愚”,而是因为乡土社会的本质。

第三章再论文字下乡内容概述:文字的发生是因为时间和空间上的阻隔。

上一章着眼于空间维度,即阐述乡土社会是“面对面的”社会,因此不需要文字;本章着眼于时间格局。

时间格局有两方面内涵:一是个人的今昔之隔,指个人一生中不断学习的过程需要记忆来连接今昔之经验;二是社会的时代之隔,指社会共同创造集体记忆和文化经验并将之延续下去。

只有当生活发生变化时,感到记忆不够时,才需要借用外在的工具即文字,否则口口相传的语言已经足以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

而乡土社会的特点正是“不流动”——生活形态定型,缺乏变化,因此从时间格局来看,乡土社会也没有文字的需求。

第二部分:差序格局第四章差序格局内容概述:我们常说乡下人“私”,但私的问题其实是群自、人我如何划分的问题,因此这一章即讨论社会结构的格局。

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张恒山法理学考博参考书-考博笔记资料-考博分数线

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张恒山法理学考博参考书-考博笔记资料-考博分数线

中共中央党校张恒山法理学考博参考书-考博笔记资料-考博分数线一、专业的设置张恒山老师的法理学方向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为张老师长期从事此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对于这方面造诣深厚,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并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个专业的人才正是是社会所需要的,有很好的就业前景。

这一个方向属法学理论专业的一个下设方向,导师是张老师,张老师同时也是西方法哲学方向的导师。

二、考试的科目法学理论:①100英语(102日语103俄语)②210法理学③310西方法律思想史。

复试加试科目:法政治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

三、导师介绍张恒山,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政法教研部。

张恒山,少年成长于安徽。

中学毕业后先后插队务农、应征入伍、进厂做工。

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

1982年大学毕业即考取本校外国法制史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1992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孙国华教授,并于1995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曾先后在安徽大学法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现任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参考书目法学理论:1、《法理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孙国华、朱景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谷春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中国法制史》,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曾宪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曾宪义、郑定著,天津教育出版社。

《宪法》,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许崇德、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张正钊、李元起,人大出版社。

6、《刑法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7、《民法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宪法学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二)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1.含义
集会: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一定的场所聚集,形成一时性的集合体的活动
结社:特定的多数人形成具有共同目的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
2.规范依据
集会:1989年人大常委会《集会游行示威法》
结社:1998年10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登记许可制,并批准
(三)界限
1.禁止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文化活动的自由
四、通信的自由和秘密
第五节
一、人身自由
(一)含义
身体自由,人身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1反对宪法确定的根本原那么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平安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7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8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制止的其他内容二集会和结社的自由1
(二)主要内容及保障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权利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
(一)宪法含义
法律所认定的人格主体地位,但这种人格权仍然具有权利能力的含义。
(二)界限
刑法246第一款
第六节
一、社会经济权利概述
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证。是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统一
(4)无论是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法学概论 第五版 第二章 宪法

法学概论 第五版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我国现行宪法具有以下特点:
01 02 03 04 05
第一,确认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宪法的总 的指导思想
第二,明确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 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推翻了沙 皇和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918年 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 主义类型的宪法。
在我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上,出现过三种不同性质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第一 种是从清朝末年到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所制定的,第二种是中国民族 资产阶级所制定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第三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 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二)特征
第一,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01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0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 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 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些规 定确保了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使宪法实施 有了可靠的保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 实施的职权,同时,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监督作用 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一个从上到下、从权 力机关到行政机关的完整的监督体系,保证宪法的 统一实施。

2014法律事务宪法(主编许崇德-人大版)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

2014法律事务宪法(主编许崇德-人大版)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

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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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与 发展 • 从西方各国宪法的内容来看,有以下两 种方式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 2 、通过规定 ` 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 主权原则。 • (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人民主权 原则
第三章 宪法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掌握中国宪法对 四个基本原则规定的条文 和具体内容

第三章 宪法基本原则
• 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一、人民主权原则 • (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 • 1、含义(书)。人民主权原则或称主权在民原则, 其核心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或属于人民。 • 第一,人民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乃是国家产生的 原始权力,不可用法律甚至以宪法加以限制。第二, 国家权力的来源,渊源于人民的制宪权力。第三,国 家的主权及领土范围,应该受国际法原理或条约的拘 束及限制。 •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巨大进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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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信奉罗马天主教的特丽一家提 出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发表的有关安乐死是 一种罪的声明适用此案,要求佛州巡回上 诉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但是,佛州巡回法 院法官格里尔2月25号再次做出判决,批准 在3月18号拔除维持特丽生命的进食管,让 她自然死亡。于是,医生在2005年3月18号 当地时间下午1点45分拔除了特丽体内的进 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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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迈克尔.夏沃向法庭法庭提出 申请,请求拔除妻子特丽的进食管。2000 年2月,佛州巡回法院法官格里尔批准了迈 克尔的这一请求。2001年1月,佛州二区上 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同年,佛 州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继拒绝 受理此案。特丽的进食管第一次被拔除。 • 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之后特丽的进食 管又被插回拔除过多次。

许崇德第五版宪法思考题

许崇德第五版宪法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节1、从不同角度理解宪法的含义2、深入理解为什么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将宪法与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特别是法律相比较而言的。

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①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a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该专门机构的职责就是起草或者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以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

b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

②在宪法修改方面,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修改主要有三点严格要求:a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b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c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第一章第二节1、了解常见的宪法分类及含义。

(1)宪法的传统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划分的依据和标准:宪法是否具有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划分的依据和标准: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a.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b.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英国)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划分标准: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a.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宪法课后习题答案

宪法课后习题答案

宪法课后习题答案【篇一:许崇德版宪法(章节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国家司法考试)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2.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国家司法考试) a.1830年法国宪法 c.1889年日本宪法 a.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c.尊重和保障人权 a.英国的洛克 c.法国的孟德斯鸠 a.美国:《独立宣言》 c.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c.真实的宪法与虚伪的宪法 a.马克思 c.列宁 a.制宪议会c.全体人民 a.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a.宪法解释 c.宪法适用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 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b.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d.确认国家的经济制度 b.法国的卢梭 d.中国的康有为b.法国《人权宣言》 d.各国的民族精神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d.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b.恩格斯 d.斯大林 b.宪法起草委员会 d.立宪机关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宪法惯例d.宪法修改3.一般认为,近代意义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价值是()。

4.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学者是()。

5.“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未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此语出自()。

6.根据列宁进行的分类,宪法可以分为()。

7.“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此语出自()。

8.根据宪法原理,宪法制定权属于()。

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10.总结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我国宪法发展最主要的方式是()。

许崇德《宪法》章节题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许崇德《宪法》章节题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概念题1.公民与人民[武大2008年研]答: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①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②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①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

②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①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2.基本权利[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

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3.人权与基本权利[武大2011年研]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①二者的联系在于: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基本权利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不同称谓,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②二者的区别在于:人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基本权利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是人权发展的产物;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通常交叠使用;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很少用基本权利概念。

宪法第五版备考

宪法第五版备考

一、名词解析1、成文宪法: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最早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2、不成文宪法: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以上两者的分类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3、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当今大多数国家宪法所属)4、柔性宪法: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5、国体:又称国家性质,国家阶级本质,它就是反应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个真实确认国家阶级属性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我国的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6、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选区:它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

8、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9、选举权:指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10、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1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12、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所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且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它是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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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的本质一、宪法的概念①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组织法。

②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指在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③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间之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④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从宏观上、总体地规定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以保障人权。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制定①要求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②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2)修改①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②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③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宪法通过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在一个国家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

(1)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宪法与普通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规定为基础。

(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若普通法律的规定同宪法的规定、基本原则及精神相抵触,则抵触的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三.宪法的本质特征——反映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即把统治关系法律化。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①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统治关系根本转变时),宪法阶级性质也转换。

②当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一.宪法的形式分类(一)传统分类1.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①成文宪法: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优点:宪法的内容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法典,比较明确、具体;缺点:书面形式的法典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

②不成文宪法: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宪法)2.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依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制定、修改程序)①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宪法稳定性强。

②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英国)3.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①钦定宪法: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②协定宪法: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③民定宪法: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二)新的分类1.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以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为标准进行的分类)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宪法适用时间)3.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国家政体)4.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宪法是否具有创制性)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存在论观点)①规范宪法: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的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②名义宪法: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③语义宪法: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适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和点缀物的宪法。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1.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经济基础性质和国家政权的性质)2. 法定宪法和现实的宪法(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基本原理而分)①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②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与宪政一.宪政: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即民主制度,基本要义和核心内容是人民主权;其水平和程度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保障人权是宪政规定的出发点,宪政的根本目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①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②宪政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宪,即由宪法对宪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

制宪的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宪政的水平。

(好宪法:正当性、社会适应性、规范性)(2)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宪法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保障统一宪法秩序的形成是实行宪政的关键。

①实行法治(核心和实质是宪治),建立法治国家,是实行宪政的基础。

②宪法保障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是实行宪政的必要条件。

第四节.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国的宪法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制定或修改宪法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基本人权原则(2004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3)法治原则(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五节.宪法结构一.宪法结构体系宪法结构:是指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1.宪法序言(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①简述国家的斗争历史②记载了20世纪以来在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③规定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④肯定四项基本原则⑤指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内外条件⑥确认宪法的地位和作用)2.宪法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保障、宪法修改3.附则二.宪法规范(一)概念及构成要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三要素: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后果(即指明符合法律规范的积极后果和违反法律规范的消极后果)宪法规范的制裁:是指违宪审查机关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所采取的为维护宪法地位、保证宪法秩序和保障人权的措施。

(二)基本特点1.根本性和最高性①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具有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和渊源。

②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居于最高地位;其在国家生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以宪法规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广泛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①宪法规范内容广泛②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

3.原则性4.适应性和稳定性①适应性:能在更大幅度内适合社会实际的变化。

②稳定性:宪法实施后通常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不作变动或不作较大的变动。

(取决于——原则性和适应性/更严格的修改程序/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宪主体合法性)(三)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1.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主要包括①国家&公民②国家&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③国家机关之间④国家机关内部2.宪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宪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各方面,原则性规定。

)三、宪法渊源(1)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指宪法修改机关不直接改动宪法文本的的规定,而按照年代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内容顺序排列附在宪法典之后,另起序号,依“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用新修改的内容代替与之相抵触的原条文。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2)宪法性法律(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①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

②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着的普通法律。

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有: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集会游行示威法。

(3)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其作用基础或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和思想伦理。

作用:①使宪法条文实际上不具有法律效力;②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③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

(4)宪法判例:是指在普通法系国家,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没有宪法依据或没有充分、明确的宪法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宪法的精神和理念,从法理上阐述和解释审理的正当依据,从而形成判决,进而由先例约束原则使判决成为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6)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第六节宪法制定(一)宪法制定:又称制宪/立宪,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仅指一个国家在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创制首部宪法的活动。

(我国1954宪法)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但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制宪机关。

(制宪权不需要任何实定法上的依据,具有原创性。

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接受宪法制定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通常是宪法通过的机关,我国是全国人大。

制宪程序: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二)我国宪法的制定: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制宪活动,以后都是对1954宪法的修改。

第七节.宪法修改一、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的特定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宪法规范只有相适应,才能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2.弥补宪法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漏洞。

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限制,使宪法规范存在缺漏,需要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和完备。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1.无限制说2.有限制说3.修改内容的限制:①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②国家的领土范围;③共和政体修改时间的限制:(1)消极限制:不得限制宪法修改的时间(①规定宪法颁布实施或修改后若干年内不得修改②特定时间或时期不得修改)(2)积极限制:明确规定应该定期修改四、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指在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制宪权的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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