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则》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4]1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则》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则》已经市委常委会第36次会议、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市政协第10次主席会议专题协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

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则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中关于城市两江四岸滨水空间的总体定位和规划策略,指导城市滨水区域的规划、建设,制定本控制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长江(长约41公里,起于纳溪河西石龙岩码头,止于江阳区黄舣贵妃园)、沱江(长约13公里,起于隆纳高速与沱江交汇点,止于江阳区馆驿嘴)水体及其滨江区域。规划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管理和相关城市建设活动均应遵守和执行本控制准则。

第二条两江四岸主导功能定位:

防洪功能:形式多样的生态景观堤岸;

交通功能:层次丰富的滨江交通流线;

景观功能:主题鲜明的城市滨水空间;

休闲功能:汇聚活力的滨水公共场所;

旅游功能:富有魅力的城市形象名片。

第三条保护忠山、学士山、老鹰岩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三座山体之间的通视走廊覆盖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新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米。若因特殊要求而建高层建筑,须进行景观分析专项论证确定具体位置、高度和体量。

第四条新建滨江景观带宽度(常年水位至滨江路)原则按不得低于100米控制,在重要滨江节点还应适当拓宽。滨江生态景观新建和保护并重,建成区滨江景观带按照建设

时序逐步安排改造提升。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