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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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4]1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则》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则》已经市委常委会第36次会议、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市政协第10次主席会议专题协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
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控制准则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泸州市两江四岸城市设计》中关于城市两江四岸滨水空间的总体定位和规划策略,指导城市滨水区域的规划、建设,制定本控制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长江(长约41公里,起于纳溪河西石龙岩码头,止于江阳区黄舣贵妃园)、沱江(长约13公里,起于隆纳高速与沱江交汇点,止于江阳区馆驿嘴)水体及其滨江区域。规划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管理和相关城市建设活动均应遵守和执行本控制准则。
第二条两江四岸主导功能定位:
防洪功能:形式多样的生态景观堤岸;
交通功能:层次丰富的滨江交通流线;
景观功能:主题鲜明的城市滨水空间;
休闲功能:汇聚活力的滨水公共场所;
旅游功能:富有魅力的城市形象名片。
第三条保护忠山、学士山、老鹰岩山体之间的视线通廊,三座山体之间的通视走廊覆盖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新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米。若因特殊要求而建高层建筑,须进行景观分析专项论证确定具体位置、高度和体量。
第四条新建滨江景观带宽度(常年水位至滨江路)原则按不得低于100米控制,在重要滨江节点还应适当拓宽。滨江生态景观新建和保护并重,建成区滨江景观带按照建设
时序逐步安排改造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