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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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0]99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和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沈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日沈阳市支持市场主体复苏若干政策措施为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加快复苏,提振发展信心,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保供稳供(一)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坚持在重点管控区域内正常经营日常生活必需品10日以上的商场、超市(含生鲜超市)、便利店和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助标准为经营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个门店补助3000元;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门店经营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补助750元,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二)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利用厢式移动售货车进入重点管控区域进行移动销售生活必需品的保供企业,按照每车每日500元标准进行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三)对在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管控期间,利用线上订单、线下配送方式向重点管控区域内居民提供保障的平台和企业,按照订单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单2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相关区、县(市)政府)(四)对2020年评选并授牌的市“菜篮子”生产保供基地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每家补助1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建设等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沈政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6〕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1日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加强我市产融结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能力,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抓住国家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战略性发展机遇,准确把握全市工业经济、装备制造业发展形势和特点,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产业主体地位,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以制造业金融和科技金融作为产业金融的发展重点,积极探索金融促进产业发展的新途径、新举措,实现产融结合,为产业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助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优化升级。

加快构建以产业金融为特色的区域金融中心,为全省乃至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发挥重要的金融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围绕金融资源进入实体经济管道,打破实体经济融资瓶颈,不断探索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新路径,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升金融业服务质量,通过发展产业金融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逐步形成产融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完善的产业金融发展体系。

(二)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

重点解决我市产业金融组织机构种类短缺、总量不足,产业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不快等实际问题,不断争取国家监管部门、省政府的政策支持,加强改革创新,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辽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着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坚守准公共定位,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领域信贷投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统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建成以省融资担保集团为龙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为载体,各级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适应辽宁产业发展需要,覆盖全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争取到2022年底,全省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业务余额500亿元以上,支小支农业务占比80%以上。

二、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三)整合担保资源。

以市级为着力点推进整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实现做大做强。

各市政府要在2020年底前研究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整合方案,通过新设、增资、合并、重组等方式整合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重点培育1至2家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2021年底前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1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1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部门:为推动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融资担保体系,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

坚持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行业定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着力发展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推进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发展,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提高标准改制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做好“减量增质”工作。

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担保体系,形成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商业合作机制,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到2020年末,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70%。

二、主要任务(一)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1.积极培育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通过新设、控股、参股与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合作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撑行业发展。

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通过重组、整合、新设、增资等方式,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1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1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6日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政策供给,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一)对引进或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落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引进或设立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于引进和设立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对引进或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风险管理能力匹配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总部机构在外地设立分行、分公司,对增设分行、分公司并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每设1家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

对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在县域地区新设分支机构(支行、支公司),按开办费用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设立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并参照内资法人机构、区域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同等补助资金。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通知各区、县(市)工信局,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沈工信发〔2022〕112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主体为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费补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在我市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

3.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额占全部担保总额80%以上。

二、业务范围1.业务服务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

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经营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融资担保业务于2021年发生,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业务结束。

3.融资担保业务于2022年发生,在2023年6月30日前业务结束。

三、补助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年化担保额核算担保费补助资金,实际发生年化担保额按业务实际在保天数折算(一年按365天计算)。

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1. 2021年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补助标准: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合同约定担保费率不超过1%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合同约定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补助,申报的担保业务已获得省担保费补助的,按照扣除省补助后的差额给予补助。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沈政发[2009]6号【发布日期】2009-02-16【生效日期】2009-0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沈阳市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9]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我市县域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

各试点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日常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

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2.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

成熟一家,试点一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

腹有诗书气自华3.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

严格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公司运作。

4.“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

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和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
细则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7.17
•【字号】沈财金〔2020〕328号
•【施行日期】2020.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补
充规定(一)的通知
沈财金〔2020〕328号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对《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金〔2018〕119号)第六条“引导基金对专项基金投资本地额度的认定方式”补充规定如下:
3.专项基金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市外企业在沈阳市内有实际投资行为的,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具体情况如下:
(1)专项基金投资市外企业,将该企业整体迁入沈阳市内注册并纳税,且迁入沈阳后5年内不得迁出,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并可按2倍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2)专项基金投资市外企业,如在沈阳新设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全资收购沈阳本地企业,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并可按1.8倍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3)专项基金投资市外企业,该被投企业投资参股沈阳市内本地企业,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并可按1.5倍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4.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专项基金投资我市企业在外市从事产业链内上下游产业的控股子公司,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5.其他经相关程序可认定为投资沈阳市企业的行为。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财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沈政办发〔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4日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为切实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中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改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开展主办银行制度及金融顾问试点以建立银企互信机制为前提,支持在银行机构与中小微企业间建立主办银行制度,通过试点银行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间签订主办银行战略合作协议,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完善高效的金融服务。

首期选取部分银行开展试点,明确合作内容,规范合作协议,推进合作开展。

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金融顾问”,通过向中小微企业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推介融资服务平台,设计专属融资方案,量身打造金融产品,辅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二、推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发挥更大作用支持盛京金控集团下属企业拓源集团根据市场需求,持续扩大应急转贷资金规模,按照设计资金“闭环”流转的风控机制和运行模式,依托银行成熟的内控制度和风险审查标准,把控业务操作风险,采取“保本微利”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转贷资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日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为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确保各项支持企业发展措施全面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支持方向及方式(一)工业方面。

包括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新产品销售、开展精益管理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等)奖励、首台(套)补助、上规入库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支持。

(二)农业方面。

包括对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贴等方式的支持。

(三)服务业方面。

包括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总部经济、拓展网上交易、创新营销模式、跨境电商发展、出口研发、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和服务外包业务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购(租)房补贴、销售奖励、活动补助、费用补助等方式的支持。

(四)金融方面。

包括对企业设立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购置(租用)办公用房、股权投资、挂牌融资(发行债券)、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金融机构服务本地企业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融资补助、金融机构服务本地企业补助等方式的支持。

《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2020)

《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2020)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融资担保机构: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财政局2020年1月16日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17〕29号),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激励机制,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8]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是指,在市本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风险补助资金。

第三条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第四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我市小微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给予风险补助,对于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对担保期限不满一年的担保额,根据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五条担保风险补助资金采取以下两种支持方式(一)低担保费率补助。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

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2%给予低担保费率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费率在1.5%-2%(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1.5%给予低担保费率补助。

关于印发《辽宁省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担 保 资 源 、 建 立 资 本 金 补 充 和 风 险 补 偿 制 度 安 排 以 及 吸 收 社 会 资 本
等 方 式 处于行 业 龙 头地位 的 政府性 融 资担保机构 ;
七 (

重 点 支持 与 银行 业金融机构建立共 同 参 与 、
合 理 分 险 银
担 合 作 机 制 的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 银 担 分 险 比 例 可 逐 步 达 到 囯 家 规 定 要 求 。
用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发 生 的 代 偿 率 控 制 在 合 理 区 间 的 政 策
性融 资担保业 务 的 风 险补 偿 。
为 规范 资金管理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根据 国家及我省 相关政策 规定 ,
我 们 制 定 了 《 辽 宁 省 再 担 保 体
四 (

具有与 业务发展相 适应 的 专业 管理 队伍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高级管理层 为专职人员 ;



有较为 完善 的 担保管 理务 操 作
流程 ;
六 (

重 点 支持 获得本 级政府 扶持 ,
通 过 统 筹 整 合 现 有 政 府 性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辽 财 金 号 〔 2 0 1 9 〕 1 60
关 于印 发 《 辽 宁 省 再担 保体 系 风 险补偿 专 项资 金 管 理办 法 ( 试 行 ) 》 的 通知
省 直各 有关部 门 、 各 市财政局 ,
省 担保集 团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及 省 委 、 省 政 府 关 于 发 展 融 资 担 保 行 业 有 关 决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中小企业局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中小企业局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中小企业局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沈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中小企业局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中小企业局《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切实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活动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全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进会的要求,以加大有效信贷投入为重点,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信用体系等手段,着力扩大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总量、提升服务质量、改善融资环境,全面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一)实施"千户百亿"融资工程。

在全市范围内重点培育1000户中小企业,及时跟踪监测企业生产经营及融资状况,优先给予各项金融扶持,力争通过本次活动实现中小企业各类融资100亿元。

1.为全市成长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从全市成长型企业中筛选出300户进行重点支持,组织金融机构深入企业,针对企业自身特点制定个性化融资解决方案,为其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多元化的综合融资服务。

2.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商会之间的合作。

发挥驻沈18家商会作用,形成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驻沈商会的战略联盟,建立"银行+商会担保+企业"的贷款新模式,鼓励银行为商会会员提供特色产品的融资服务。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辽金监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10号各市金融发展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能力,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推动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承担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委财政局《沈阳市支持小微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委财政局《沈阳市支持小微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委财政局《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互联网+”创业和开展融资租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招工与就业互联网116119【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6]55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0【实施日期】2016.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委财政局《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互联网+”创业和开展融资租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服务业委、财政局《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互联网+”创业和开展融资租赁政策的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0日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互联网+”创业和开展融资租赁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精神,市财政局下达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互联网+”创业和开展融资租赁的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属于小微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协调、预算安排。

市服务业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组织申报、项目审核、验收评估、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坚持公益性、公共性的原则,通过加大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2021年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项目公示

2021年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项目公示

2021年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项目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2021年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项目公示根据《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沈工信发〔2021〕28号)的相关规定,经公开申报、初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评审,确定了《2021年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2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反映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与金融结合处电话:86589553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一号A座1412室邮编:110001附件:2021年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表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7月29日附件2021年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表序号担保机构名称担保费补助金额(万元)1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46.952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63.203沈阳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75.884沈阳盛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3.885辽宁闽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43.866沈阳浑南信必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9.427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8.048辽宁人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6.76合计767.99。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通知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辽财金规[2020]1号)和《沈阳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金融专项政策措施的通知》(沈金发[2020]6号)精神,为进一步降低“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支持他们复工复产,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特通知如下:1.为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有序复工复产力度,省财政对获得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的“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贷款额1%的财政贴息。

2.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结息时,原则上应直接免收与省财政贴息资金等额的利息。

3.各贷款经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发放的支农支小贷款,需经人民银行经管部确认后,再将贴息材料(具体上报材资详见附件)汇总,每季度末月24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贴息资金。

各贷款经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对提交的贴息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从快发放贷款。

4.相关机构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并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营管部负责建立工作台账,跟踪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应会同本地区金融局、工信等部门与企业进行对接,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政策宣传。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复工复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监控企业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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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6日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17〕29号),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激励机制,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8]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是指,在市本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风险补助资金。

第三条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
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我市小微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给予风险补助,对于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对担保期限不满一年的担保额,根据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五条担保风险补助资金采取以下两种支持方式
(一)低担保费率补助。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

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2%给予低担保费率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费率在1.5%-2%(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1.5%给予低担保费率补助。

(二)担保业务补助。

对融资担保机构完成的担保费率在2%-3%(含)且单户企业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上年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

第六条每个融资担保机构当年获得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第八条申请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

(三)上年为中小微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70%以上。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五)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申报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将下列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一)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担保业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注册地及法人资格情况。

2.注册资本金总额,实有担保资金总额。

3.上年末在保责任余额。

4.上年完成的担保总额,上年完成的中小微企业担保额,上年完成的中小微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的百分比。

5.上年完成的沈阳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

上年完成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含)的沈阳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及按年折算担保额;上年完成的担保费率在1.5%-2%(含)的沈阳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及按年折算担保额;上年完成的担保
费率在2%-3%(含)且单户企业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沈阳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及按年折算担保额。

6.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五)提供收取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担保风险补助资金项目预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对市工信局上报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制定担保风险补助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市工信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通知、公示在沈阳市工信局官网发布。

第五章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对担保风险补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将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已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市工信局负责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取消其申请此项补助资金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以往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申请表
2.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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