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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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

推广停车场管理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建设城市停车服务管理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参与停车场规划管理;负责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行业指导管理。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布局规划,停车场规划建设审批;承担政府投资的独立选址公共停车场建设组织。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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