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年金或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奖励(含股权、奖金、实物等),终止或收 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九)改组改制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未对国有资产转让价款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在公司制改制、股改上市、重组整合等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改组改制时制订存在有损国有权益条款的公司章程 或其他法律文件。 (十)资产租赁管理方面。 1.未履行规定的租赁决策、备案程序。 2,资产出租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 .未按规定签订和管理租赁合同。 5,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金收缴不及时、资产被承租人擅自转租、资产被破坏等情形。 (十一)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追究市属国企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的标准执行。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 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录用或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 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集团管控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七条所列情形。 .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省、市有关规定。 .对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企业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二)风险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八条所列情形。 (三)购销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九条所列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 (四)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条所列情形。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 交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冀政办函[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三)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企业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为总经理,下同)的薪酬由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经理办公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等情况,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投资监管实施办法(冀国资[20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冀国资[2006]51号)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2005年9月印发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所出资企业在国(境)内进行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货币和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入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所出资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责任追究制度等。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六条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
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第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常国资通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属监管企业:《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党委扩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组织落实。
常德市国资委2020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第四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七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32号)、《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考核〔2019〕87号)和国家及省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资委及所属监管企业:《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第三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八章容错及奖惩第九章附则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的行为。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加快转型升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投资方向,审核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报省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省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发展战略及转型升级要求,制定并发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鼓励类投资项目目录》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管控类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促进监管企业重视国有资本投资价值,引导监管企业以高质量投资带动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项目目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六条监管企业投资应体现出资人意图,聚焦转型升级。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高端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和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第七条省国资委根据项目目录、项目单项投资额和监管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八条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亿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1%的鼓励类省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0.5%的鼓励类省外投资项目;(三)单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0.5%的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日常联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日常联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日常联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直管企业:《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日常联系管理制度(试行)》经2022年8月10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8月19日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日常联系管理制度(试行)一、主要目的根据《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中共南宁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国资党委〔2021〕60号)、《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国资规〔2021〕3号),为进一步规范对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建立我委与专职外部董事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专职外部董事之间的沟通交流,切实提高专职外部董事的行权履职能力,充分了解和评价专职外部董事,优化董事会结构,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推进公司治理机制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工作任务(一)日常管理专职外部董事按南宁市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由市国资委指定一家公司作为受托公司与专职外部董事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薪酬发放、福利性待遇以及退休、解聘和辞职等日常管理。
1.成立外部董事办公室。
由受托公司成立外部董事办公室,根据不同时期本单位董事会工作量及受托管理专职外部董事数量,配备相应办公人员、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负责本单位董事会及受托管理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相关事务。
2.专职外部董事的工作实行坐班制,兼任2家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要履行相应的工作作息规定,由受托公司外部董事办公室每月向专职外部董事所任职企业了解出勤情况,按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出勤情况。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 *** 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 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责任、义务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稳定的薪酬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公开、公平,行为规范;(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权数分别为 0.2 、0.3 、 0.5 。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 倍之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阳泉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其分配系数为 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 之间加以确定。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黄石市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黄石市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黄石市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出资企业:《黄石市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2022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三章管理方式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考核、薪酬与激励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退出第八章附则黄石市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外部董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的通知》(黄办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按照相关程序推荐派出或由市政府国资委依法聘任,由所任职出资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所任职企业不担任董事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外部董事由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组成。
第四条外部董事管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业内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市属出资企业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修养和较强的产权代表意识,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能忠实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2号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2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省国资委2012年12月10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第四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第五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国有产权的管理,比照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4.国有股权转让;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变更注册资本;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5.资产核销;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第二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企业名单(第二批)一、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统一监督管理的企业1.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咸宁市职业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4.咸宁市自来水公司5.咸宁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6.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市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对授权企业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明确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市国资委采取授权方式,委托企业原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企业1.咸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2.咸宁市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3.咸宁市香泉演艺有限责任公司4.咸宁市国家粮食储备库5.咸宁市通达机动车代理公司6.咸宁双鹤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并表管理工作;企业原主管部门受市国资委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17〕3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宜宾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内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市国资委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围绕市第五次党代会确立的加快建设更具辐射吸纳能力的经济强市、更具竞争力影响力的区域中心大城市、更具战略地位的区域交通枢纽城市、更具活力动力的全面创新改革先行市、更加安居乐业的幸福美丽城市、政治坚定战斗力强的党建示范市的奋斗目标,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多元资本合作和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大联合、优势互补,实现国有资本的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国资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并政发[2005]1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23施行日期2005.06.23文号并政发[2005]17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并政发[200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市国资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国有资产。
市属国有资产第一批监管范围为:原工业、商贸系统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已改制但改制不彻底、尚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企业。
现予公布。
今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企业增减、名称变更,经市政府同意后将及时予以公布。
附件: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第一批市属企业名单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第一批市属企业名单1、太原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含所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及改制不彻底有国有资产的企业)2、太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含所属企业)3、山西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含所属企业)4、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含所属企业)5、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6、太原市联运总公司7、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太原分公司8、太原市工业供销总公司9、太原光纤厂10、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11、太原变压器厂12、太原第一机床厂13、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14、太原工具厂15、太原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16、太原彩星电器有限公司17、山西长城光电子工业公司18、太原无线电一厂19、山西无线电厂20、太原高氏劳瑞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太原油墨厂)21、山西通用电池工业有限公司(太原电池厂)22、太原新特源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太原灯泡厂)23、太原丽泽日化有限公司24、太原洗涤剂厂25、太原玻璃瓶厂26、太原星晨陶瓷有限公司(太原瓷厂)27、太原东山煤矿有限公司(含王封矿、李家楼矿)28、太原市南峪煤矿29、太原三晋铝业有限公司30、太原铝业有限公司31、太原铜业公司32、太原古交钢铁厂33、太原市地方建筑材料总厂34、太原新凯纺织印染有限公司35、太原新森实业有限公司36、太原绒织印染联合厂37、山西针织厂38、山西毛条厂39、太原第一毛纺织厂40、太原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41、太原市电子器材公司42、太原市轻工业供销总公司43、太原市建筑材料工业供销公司44、太原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45、太原市安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6、太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含所属企业)47、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企业)48、太原五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企业)49、太原市食品工业公司50、太原市蔬菜副食总公司(含所属企业)51、太原酒厂52、太原市水产公司(含所属企业)53、太原市水产公司牛羊肉类加工厂54、太原市百货公司(含所属企业)55、山西省太原服装批发公司56、太原市糖业烟酒公司(含所属企业)57、太原市老香村副食商店58、太原市副食品大楼有限公司59、山西省太原化工物资总公司(含所属企业)60、太原五金机械总公司(含所属企业)61、山西省太原百货批发公司(含所属企业)62、山西省太原纺织品批发公司(含所属企业)63、太原市古灯调味食品有限公司64、太原市纺织品零售公司(含所属企业)65、太原工业品贸易中心66、山西省太原交家电总公司(含所属企业)67、太原市食品一厂68、太原市食品二厂69、山西省太原劳保用品公司(含所属企业)70、太原市食品饮料厂71、山西省太原商业贸易公司(含所属企业)72、太原市普得商贸有限公司73、山西省太原拍卖公司74、太原糖果厂75、太原市新绿洲商贸有限公司(含所属企业)76、太原市常春超市(含所属企业)77、太原市四鲜贸易有限公司(含所属企业)78、太原市常青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含所属企业)79、太原市大东关果菜批发交易市场(含所属企业)80、太原市迎新菜市场(含所属企业)81、太原市丰盛泉酿造厂82、太原市蔬菜公司下元蔬菜副食品贸易市场83、太原市桥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84、太原市酱菜厂85、迎春楼广东酒家86、太原市解放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87、太原燃料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含所属企业)88、山西唐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含山西老陈醋集团有限公司)89、太原双合成食品有限公司90、太原开化市有限责任公司91、太原白鸽服装有限责任公司92、山西太原双塔商城有限公司93、山西康达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含所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94、太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95、太原市外贸包装储运公司96、太原市外贸货源公司97、太原市出口基地公司98、太原市外贸五金矿产公司99、太原市外贸海外贸易公司100、太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101、太原工业品进出口公司102、太原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103、太原市进出口贸易公司——结束——。
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正>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总页数】6页(P58-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
【相关文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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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行为,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二)对外投资(含国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三)金融投资(含证券、期货投资和委托理财等);(四)其它投融资活动。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二)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承担项目风险;(三)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估等监督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四)投资项目汇总表;(五)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六)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目的及可行性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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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行为,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国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
(三)金融投资(含证券、期货投资和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融资活动。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承担项目风险;
(三)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估等监督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国家产业政策、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
(二)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适度发展重化工业、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相一致;
(三)有利于做大做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
(四)保持适度投资规模和合理负债比例,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相匹配,禁止短贷长投;
(五)权责利相结合,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六)与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