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工大发〔2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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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精神,设立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秋季入学研究生起实行。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该学年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的评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
(三)违反浙江工业大学校纪校规;
(四)导师和学院认为不适合参评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对象为纳入我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类别等级
一年级二、三年级
金额
(元/年)
比例
金额
(元/年)
比例
博士研究生15000 100% 18000 100%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8000 100% 12000 30% 二等奖/ / 8000 70%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并且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公益活动、专业竞赛等方面表现出类拔萃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定时间:每年秋冬学期评定。

第十二条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院系评审、学校核定”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院系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研究生院审核;
(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五)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核定。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评奖机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已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本文件第五条所列情况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在读研究生在秋冬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当学年已经发放的,予以全部收回;在春夏学期提出申请的,收回当学年发放的一半学业奖学金。

(五)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在毕业当年发放一半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身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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