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工大发〔2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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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工业大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浙江工业大学设立学校、学院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七条因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没有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在受处分后至最长修业年限内,表现突出,并作出显著成绩,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经研究生院复核,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学位授予第八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申请授予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下述要求,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一)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达到《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的学术成果业绩要求。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达到《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的学术成果业绩要求。

(三)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1.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职业)知识;2.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浙江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试行).doc

浙江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试行).doc

浙江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为建立我院毕业班就业工作激励机制,营造“全员就业”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及班级开展就业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层次及升学率,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为学院本科生毕业生及研究生毕业生。

一、本科生奖励(一)签约奖励1.优胜奖●奖励对象:毕业离校前签约率为80%及以上的班级。

●奖励办法:签约率为100%的班级奖励3000元,签约率为95%至100%的班级奖励2000元,签约率为90%至95%的班级奖励1500元,签约率为85%至90%的班级奖励1000元,签约率为80%至85%的班级奖励600元。

●评选时间:毕业离校前一周内,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通知。

2.示范奖●奖励对象:指定时间点签约率居前三名的班级。

●奖励办法:第一名班级奖励400元;第二名班级奖励300元;第三名班级奖励200元。

●评选时间:每年三月起每两周一次,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通知。

3.进步奖●奖励对象:指定时间点签约率增幅居前三名的班级。

●奖励办法:第一名班级奖励300元;第二名班级奖励200元;第三名班级奖励100元。

●评选时间:每年三月起每两周一次,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通知。

(二)研究生(出国)升学率奖励1.升学优胜奖●奖励对象:就业去向为升学(考研以收到调档函为准,出国以收到国外大学入学OFFER为准)的人数在一定比例以上的班级。

●奖励办法:升学率为40%及以上的班级奖励1500元;升学率为30%至40%的班级奖励1000元;升学率为20%至30%的班级奖励500元。

●评选时间:毕业离校前一周内,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通知。

2、考研奖学金:(此项由银江创新基金支出)●奖励对象:报考研究生且完成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奖励办法:对所有报考研究生且完成所有考试科目的本科毕业生,经学院审核通过后,资助全额报名费;对家庭困难的考研同学,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方面优先考虑;对考取研究生的优秀同学(不包括保研学生),前三年成绩绩点在所学专业中位于前10%,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研究生且被本院录取的同学奖励3000元/人;前三年成绩绩点在所学专业中位于前15%,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研究生且被本院录取的同学奖励1500元/人。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相关辅导员等同志组成,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其职责是: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有关奖学金评定的办法,负责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奖学金的设定和享受对象第三条我院设立的奖学金为:校级优秀学生一、二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级学习进步奖学金和院级学习进步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和省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学金,其评定和管理办法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同时我院欢迎国内外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在学院内设立各类奖学金,其评定及奖励办法由学院和设立方协商制定,报学校批准后另行发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奖学金评定条件及比例第六条我院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满足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七条我院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学年德育素质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八条凡本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评定各类奖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补考后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3、学生德育素质基本评定分D1的各项评价中,班主任评价出现一项及以上D者。

第九条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科学生,要求德育素质评价等级必须为优秀。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引导教师更新教育观念、优化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与手段,提升研究生课程与课堂教学质量,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优课优酬”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工大发〔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学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是面向全校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设立的课程教学奖励。

第三条“优课优酬”奖励采取教师个人申报、学科(学位点)初评、学院复核、学校终审相结合的程序进行遴选,每学期遴选一次。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推荐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推荐工作。

各学科(学位点)成立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评选小组,负责各学科(学位点)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的初步遴选推荐工作。

第五条基本条件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第六条评价体系研究生“优课优酬”奖励以教师的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形式)为依据,包括研究生评价(满分40分或20分)、教师自评(满分10分)、同行和督导评价(满分20分)、课程教学过程评价(满分30分或50分)、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加分项)。

综合排名总分相同时以学评教高低排序。

一、研究生评价(满分40分;选学人数少于10名,评价分值减半。

)课堂效果优良,且学评教成绩在所在学位点教学班中排名前25%(40分);课堂效果良好,且学评教成绩在所在学位点教学班中排名前26%-70%(30分);课堂效果一般,且学评教成绩在所在学位点教学班中排名71%以后(20分)。

学生评价,占40%(选学人数少于10名,学生评价,占20%)。

评价数据主要来源于学校研究生院学评教网络系统中每个学期每门课程的学评教数据。

二、教师自评(满分10分)教师应教学态度认真;遵守教学秩序;课程内容符合研究生教学的要求。

根据以上条件的教师酌情自评0-10分。

三、同行和督导评价(满分20分)由各学科(学位点)组织同行和督导根据教师教学实际情况和提供的教学材料进行考核评价,酌情给分0-20分。

浙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

浙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

浙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背景介绍为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浙江省高等教育部门近日决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

这一举措旨在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促进全省高水平研究生队伍的成长。

奖学金设置据悉,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层次。

其中,国家级奖学金由国家教育部拨付;省级奖学金由省公共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校级奖学金则由各高校自行筹措。

1.国家级奖学金国家级奖学金是国家级别的最高荣誉,由国家教育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全国研究生,以奖励那些在学术研究、科学创新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的学生将按月领取一定的经济补助,并获得毕业后就业、招生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省级奖学金省级奖学金是由浙江省政府设立的,旨在奖励那些在学术研究、科学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获得省级奖学金的学生将按月领取一定的经济补助,并获得毕业后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校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是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情况设立的,旨在奖励那些在学术研究、科学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获得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将按月领取一定的经济补助,并获得毕业后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评选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学术成果学术成果是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主要标准之一。

研究生应在其研究领域内积极投稿发表论文,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参与校级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等,取得突出成果。

2.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是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研究生应在其所在学科的核心课程上取得优异的成绩,认真完成导师布置的考核任务,并参与其它课程学习。

3.社会服务研究生还应参与学校或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社会服务等活动,以展示自己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总结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研究生教育也愈来愈重要。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的实施,旨在激励研究生们更加努力地学习和研究,培养高素质人才,同时也为全省高水平研究生的成长提供了保障。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奖学金评比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相关辅导员、学生会主席、学权部部长等同志组成,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其职责是: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有关奖学金评定的办法,负责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奖学金的设定和享受对象第三条我院设立的奖学金为:校级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院级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港澳台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和省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学金,其评定和管理办法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同时我院欢迎国内外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在学院内设立各类奖学金,其评定及奖励办法由学院和设立方协商制定,报学校批准后另行发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奖学金评定条件及比例第六条我院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满足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七条我院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含)以上。

第八条凡本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评定各类奖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2、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补考后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3、学年综合测评列本专业后30%(含)者(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可例外)。

第九条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科学生,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修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修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攻读本校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学分和学术成果达到相应要求,按本规定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第二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第三条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术成果达到入学当年学校和本学科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经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论文答辩资格进行审核,并准备相关答辩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但其学术成果尚未达到入学当年学校和本学科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其学位授予的申请需延至学术成果达到相应要求后。

第三章学位论文评阅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应送不少于5位本专业校外专家评阅。

论文评阅人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送不少于2位本专业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应送不少于2位本专业(领域)或相近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的校外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为相关行业的专家。

第七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能否参加答辩提出具体意见。

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一)论文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其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二)论文是否具有创造性成果,论文的工作量和难度;(三)作者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对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研究动态了解的程度;(四)论文写作是否科学规范,总结、提炼及文字组织表达能力;(五)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及相应修改意见。

浙工大奖学金制度

浙工大奖学金制度

浙工大奖学金制度浙工大奖学金制度:助力学生成长的金字招牌作为一所重点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一直致力于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在这个过程中,浙工大奖学金制度的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旨在激励学生积极学习、勤奋进取,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和荣誉表彰。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成绩,更能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让他们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脱颖而出。

首先,浙工大奖学金制度的实施能够为学生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家庭的负担。

在高等教育日益商业化的今天,学费和生活费的压力对于许多家庭来说是一大负担。

而浙工大奖学金制度的设立则为学生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经济援助。

通过奖学金的资助,学生们可以更加专注于学业,减少打工的时间,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科研中。

这不仅能够提高他们的学习效果,还能够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浙工大奖学金制度的实施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竞争意识。

无论是优秀学子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还是科技创新奖学金,这些奖学金的设立都是对学生学术成就和个人发展的肯定。

这种认可和鼓励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更能够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和责任感。

当学生们看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了认可和回报时,他们会更加努力地学习,追求更高的目标。

同时,奖学金的竞争性也能够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科发展的进步。

此外,浙工大奖学金制度的实施还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

无论是申请奖学金、参与科研项目还是参加学术竞赛,这些都是学生展示自己的机会。

通过这些活动,学生们可以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锻炼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和领导能力。

同时,奖学金的获得也会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为学生将来的就业和升学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不仅能够积累实践经验和社会资源,更能够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为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然而,浙工大奖学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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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精神,设立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级秋季入学研究生起实行。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该学年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的评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
(三)违反浙江工业大学校纪校规;
(四)导师和学院认为不适合参评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对象为纳入我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类别等级
一年级二、三年级
金额
(元/年)
比例
金额
(元/年)
比例
博士研究生15000 100% 18000 100%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8000 100% 12000 30% 二等奖/ / 8000 70%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并且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公益活动、专业竞赛等方面表现出类拔萃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定时间:每年秋冬学期评定。

第十二条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院系评审、学校核定”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院系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研究生院审核;
(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五)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核定。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评奖机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已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被发现存在本文件第五条所列情况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

(四)在读研究生在秋冬学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当学年已经发放的,予以全部收回;在春夏学期提出申请的,收回当学年发放的一半学业奖学金。

(五)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在毕业当年发放一半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身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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