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82)署税处字第130号-(8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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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
(82)署税处字第130号
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一日函收悉。

关于你公司引进设备申请免税的问题,中共中央中发(82)6号文件的规定,是指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利用外资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先进而适用的生产设备,可以申请免税。

如果承租企业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租赁设备经进口审批部门证明确属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先进而适用的生产设备,承租单位(或经由你公司)可以提供租赁合同和经批准的“进口订货卡片”影印本,向我署申请减免税。

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进口设备,应按我署(81)署货字第266号文的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一九八二年七月九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署货字第266号
关于中外合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有关监管、征税、统计事项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已以(81)外资外审字第005号文件,批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

该合营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器材、电器器材、科学及精密器具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出租资产的销售处理业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第九条之规定,直接从外国或中国购买为经营前款租赁、租借业务的货物。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对租赁业务予以介绍和担保。

现将有关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自外国和港澳地区直接购进或租赁、租借进口的机械设备,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和国家关于对外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进口许可证。

对租赁、租借或转租赁出口的机械设备,按一般出口货物办理。

对广东、福建两省租赁机械设备进口审批问题,按国家机械委国机进发(1981)84号《关于广东、福建两省机械设备进口审批问题的通知》办理。

二、直接购进的机械设备应照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租借进口的机械设备按租金征税;租赁进口的机械设备承租人可选择按货物的到岸价格一次交纳或按分交租金分期交纳。

租赁或租借进口的设备,凡用于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并按国务院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和国务院转批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用所得的加工费和所产的商品偿付设备租金的,对该项租赁或租借进口的设备,可免征进口的关税和工商税。

租赁、租借期满后复出口的货物,无论按到岸价格一次计征税款或按租金计征税款的,均不予退税;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留购的货物,除租赁期间已按租金交纳的税款外,留购时实际支付的那部分货价应另行计征税款。

如已到岸价格一次计征税款的则不再计征。

对已租赁进口,未办理纳税手续的货物,应按上述规定补税。

租赁、租借出口的机械设备,复运进口时,如能提供原出租合同并经海关查验确属原物的,可予以免税。

三、凡购买进口的机械设备,应列入海关统计。

对租赁、租借或转租赁的进口机械设备,应事前搞清是否要复运进出口。

如属租赁期满要复运出进口的,作为暂时进出口货物,不统
计;租赁期满机械设备归承租人所有,不再复运出进口的,则应列入统计。

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并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总额计算到、离岸价格一次列入统计。

四、对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现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请各关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署。

抄送:(略)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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