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罚款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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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罚款总结大全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
五、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1)聘请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处10万元~3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10万元。
(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协会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处3万元~10万元。
(3)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有或者不足30万元,处30万元~6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10万元。
(4)证券公司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办理交易以外的事项,处1万元~10万元。
(5)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有或者不足10万元,处10万元~60万元;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30万元。
(6)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处5万元~20万元;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10万元。
(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有或者不足10万元,处10万元~30万元。
(8)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处违法所得1倍~5倍。(9)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有或者不足10万元,处10万元~6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10万元。
(10)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有关事项处10万元~30万元;直接负责人处5万元以下。
(1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有或者不足30万元,处30万元~60万元;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10万元。
(12)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处30万元~60万元;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10万元。
(13)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遗漏处3万元~30万元;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以下。
(14)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处10万元~30万元;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10万元。
(15)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遗漏处业务收入1倍~5倍;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10万元。
(16)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处3万元~30万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处30万元~60万元。
(17)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处1倍~5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有或者不足10万元,处10万元~30万元。
(18)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审请予以审核同意,处业务收入1倍~5倍。直接负责人处3万元~30万元。
六、与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期货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期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倍~3倍;没有或者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5万元:
1.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2.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
5.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6.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
7.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8.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9.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管理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
10.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11.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12.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
13.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14.进行混码交易;
15.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16.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处10万元~5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10万元:
1.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
2.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享风险;
3.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5.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6.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
7.挪用客户保证金;
8.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
9.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八、期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