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教学奖励办法-扬州大学教务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扬州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以扬州大学为第一承担(完成)单位、第一承担(完成)人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获得的项目、成果和奖励。
第二章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三条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是指经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项目,包括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重点专业(类)、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教材、教改课题等。
第四条学校奖励及建设经费标准如下:
1. 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重点专业(类)、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国家级项目奖励4万元/项,省级项目奖励2万元/项。获省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另奖励建设经费3万元/项。
2. 国家级规划教材奖励4万元/部,省级重点教材奖励2万元/部。
3.国家级教改课题奖励建设经费1万元/项,省级教改课题重中之重课题奖励建设经费0.8万元/项,重点课题奖励建设经费0.5万元/项,一般课题奖励建设经费0.2万元/项。
第五条所有获得学校奖励的项目,如因主观原因未能结项(含主动撤项、项目鉴定不合格、逾期撤项等),须等额退还所发奖励经费。
第三章教学成果
第六条教学成果是指经学校和省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教
学成果获奖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3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20万元/项,二等奖奖励10万元/项。
2.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1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4万元/项,二等奖奖励2万元/项;获省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另奖励建设经费5万元/项。
3. 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0.5万元/项,二等奖奖励0.4万元/项。
第四章教学荣誉
第七条教学荣誉是指经学校和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
金讲台奖、年度最受学生欢迎任课教师、优秀教学奖、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奖等。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学校金讲台奖奖励2万元/人。
2.学校年度最受学生欢迎的任课教师奖励0.3万元/人。
3.学校优秀教学奖: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人,二等奖奖励0.2万元/人。
4.省级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人,二等奖奖励0.3万元/人,三等奖奖励0.1万元/人;省级毕业论文(设计)优秀团队奖励0.2万元/团队。
5.省部级教学管理先进集体奖励0.5万元/个,先进个人0.2万元/人。
第五章教学竞赛与教学会议
第八条教学竞赛是指由学校、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举办(各类协会、团体组织的活动除外),经教务处认定,由教师参加的教学竞赛。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全国一等奖奖励1万元/项,二等奖奖励0.5万元/项,三等奖奖励0.3万元/项。
2.省级(赛区)一等奖奖励0.5万元/项,二等奖奖励0.3万元/项,三等奖奖励0.1万元/项。
3.校级一等奖奖励0.3万元/项,二等奖奖励0.2万元/项。
第九条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教学研讨会议的,按文科和理科分别列入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学术会议资助范围予以资助。
第六章经费来源、审核与发放
第十条教学奖励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审核程序:
1.各学院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成果等相关材料初审汇总后,报教务处。
2.所有奖励成果必须提供原件和相关证明,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提出建议奖励名单。
3.建议奖励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教务处提出正式奖励名单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教学奖励每年核发一次,当年未奖励的,可在下一年度核发。教学成果奖和优秀教材等上级部门一次性奖励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发放奖金;其他上级部门先立项建设后验收的项目,学校分两次发放奖金。所得奖金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纳税。
第十三条项目或成果奖励经费由第一承担(完成)人领取,由其按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建设经费使用由教务处统一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教师和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的奖励按《扬州大学学科竞赛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涉原奖励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