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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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

(报审稿)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术语解释

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上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系指一定地块内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建筑的层高

1、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型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设计层高大于5.4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设计层高大于6.6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4、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小于2.2米的配套用房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作为计容面积。

5、停车库(包括地面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设施)结构层层高不大于8.0米的立体停车库,按结构层建筑面积计算,层高8.0米以上的按8.0米层高折算计容面积。

(二)坡地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的计算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顶板超过室外地坪1.5米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上计容面积,其余计入地下计容面积。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面积。

(三)建筑的地下及半地下室

1、对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的上顶板面不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的,其面积计入地下计容面积;建筑地下空间的上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其面积计入地上计容面积。

2、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且采光井距外墙进深宽度大于0.8米的,采光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计容面积、一半计入地下计容面积。如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设置市政设备的,计入地下计容面积。当采光井的进深不大于0.8米时,按上条规定计算。

(四)建筑底层架空层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但不计入容积率。

(五)设备平台

1、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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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宜大于4.0平方米。按每居室配置设备平台1.0平方米的标准计,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个数,设备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得大于居室个数(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

3、未超出上述设备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设备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容面积。

(六)飘窗

1、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大于0.6米且窗台不低于0.4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3、建筑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飘窗视作建筑“突出外墙部分”,其建筑间距的计算规则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七)阳台、入户花园

1、阳台、入户花园进深大于1.8米(含1.8米)的,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面积;进深小于1.8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计容面积。阳台、入户花园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占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15%,比例超出15%的部分,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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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面积。不规则的阳台、入户花园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

2、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容面积;未覆盖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坡屋顶(阁楼)空间

住宅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的,即视为设计利用,考虑景观需要,沿外墙起坡点处直墙面不超过0.6米起坡,坡面最高点相对结构层面标高高度不超过3.0米,其余造型面宽总长不超过建筑(长边)长度1/3,且坡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不少于标准层外轮廓围合面积60%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计容面积。除此之外情形的,其建筑面积均计入计容面积。

建筑屋顶因外观造型需要而局部设置的独立封闭空间,不计入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三、其它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含公寓、宿舍)、商业、办公等建筑。工业、仓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不执行本规定。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总平面图和规划方案时,应注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计容面积(地上、地下)。在申报扩初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时,一并报送详细的建筑面积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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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划、建筑工程的方案,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建筑面积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原泰安市规划局制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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