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24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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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Y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内容、检验指标以及指标测定方法、检验钻孔布孔要求、检验评判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 1066-2008 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

MT/T 1037-2007 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评价方法

AQ/T 1047-2007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安监总煤装【2011】62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安监总煤装【20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穿层钻孔条带预抽

在顶板或底板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内布置巷道,巷道与待掘的煤巷走向一致,从此巷道向待掘煤巷区域施工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待掘煤巷条带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2 顺层钻孔条带预抽

在煤巷掘工作面向前方施工数个不同水平方位角度的长钻孔对煤层进行瓦斯抽采(钻孔的长度大于60m,控制两帮区域每侧不小于20m的范围),从而实现对掘进工作面前方和两侧煤体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3 顺层钻孔区段预抽

在回采工作面的顺槽向下一个相邻准备工作面及其配套顺槽巷道(含巷道轮廓线外至少20m)煤体施工顺层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区段煤体消除煤层突出危险。

3.4 顺层钻孔回采区域预抽

在回采工作面的顺槽向工作面煤体施工顺层钻孔进行瓦斯抽采,从而实现对回采区域煤体消除煤层。

3.5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针对突出煤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后,对所采取防突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以确定防突措施是否有效。

3.6 残余瓦斯含量、

经抽采和排放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单位m3/t。

3.7 残余瓦斯压力

经抽采和排放后,煤层中的瓦斯压力,单位Mpa。

4 检验内容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B 测定各检验指标,整理、分析测定情况及数据结果;

C 收集、观察、记录在检验区域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孔等其它突出预兆;

D 检验报告单(见附录A)。

5 检验指标与指标测定方法

5.1 检验指标

5.1.1 残余瓦斯含量

对预抽的区段煤层、煤巷条带煤层、回采区域煤层、以及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的评价单元进行瓦斯区域预抽措施评价时,应首先采用瓦斯抽排量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作为检验指标,当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已经小于8m3/t时,再进行井下实测残余瓦斯含量。

注:采用瓦斯抽排量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方法参见附录B。

5.1.2 钻屑瓦斯解吸K1指标

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除可采用实测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外,还应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5.1.3 残余瓦斯压力

各预抽区域的效果检验指标易采用井下实测的残余瓦斯压力指标。

5.2 指标测定方法

5.2.1 残余瓦斯含量的测定方法应采用瓦斯含量测定装置进行井下实测。瓦斯含量测定装置进行井下实测时应符合AQ 1066-2008中对瓦斯含量指标测定方法的规定。

5.2.2 钻屑瓦斯解吸K1指标的测定应采用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进行井下实测。

5.2.3 残余瓦斯压力指标的测定应为井下直接测定方法,测定方法应符合AQ/T 1047-2007中对瓦斯压力测定的相关规定。

6 检验指标临界值

残余瓦斯含量、钻屑瓦斯解吸K1值、残余瓦斯压力作为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时,判定预抽区域是否效果达标所依据的临界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临界值及范围

7.1 测定残余瓦斯含量检验钻孔布孔要求

7.1.1 一般要求

7.1.1.1 同一评价单元内,各含量检验点在煤层中的距离应不小于5m,小于5m时检验点数量按1个点计算。

7.1.1.2 设计、施工的检验点位置应靠近瓦斯地质图或相关资料提供的原始瓦斯含量相对较高区域。

7.1.1.3 各检验点应布置于所在区域钻孔密度较小、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

7.1.1.4 检验点应远离检验点周围的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并不小于0.5m。

7.1.1.5 检验点应避开采掘巷道的自然瓦斯排放带。

7.1.1.6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应至少增加1个检验点。

7.1.1.7 在区域预测期间的指标超标孔和出现过顶钻、喷孔等异常现象的预抽钻孔周围300mm范围内增加效果检验孔。

7.1.1.8 检验孔深度应当等于或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

7.1.1.9 施工检验孔与工作面其他钻孔打穿时,检验孔为无效孔,应在300mm范围内补充施工检验孔。

7.1.1.10 检验点实际位置应标注在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7.1.2 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布孔要求

对以穿层钻孔预抽瓦斯作为防突措施的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进行检验时,应至少布置5个检验点,分别位于预抽区域内煤层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7.12.3 煤巷条带布孔要求

7.1.3.1 对以顺层钻孔预抽瓦斯作为防突措施的煤巷条带区域进行检验时,应在煤巷条带内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点。

7.1.3.2 对以穿层钻孔预抽瓦斯作为防突措施的煤巷条带区域进行检验时,应在煤巷条带内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点。

7.1.3.3 布置于巷道轮廓线外的检验点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的10~20m。

7.1.3.4 每个煤巷条带检验区域至少布置3个检验点。

7.1.4 回采工作面

7.1.4.1 对以顺层钻孔预抽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进行检验时,首先应先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对回采工作面检验区域划分评价单元。

7.1.4.2 对地质构造简单的评价单元进行检验时,应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点。

7.1.4.3 对地质构造内有隐伏性的笑段层、软分层、夹矸、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复杂的评价单元进行检验时,应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m 至少布置2个检验点。

7.1.4.4 对回采工作面长度小于120m的区域进行检验时应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m~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点。

7.1.4.5 在工作面推进方向上,检验点距采煤工作面煤壁、顺槽煤壁应小于20m。

7.1.4.5 回采工作面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测试钻孔及检验点布置。

7.1.5 区段

对以顺层钻孔预抽瓦斯作为防突措施的区段进行检验时,检验点布置方式可参见7.1.4.

7.2 测定钻屑瓦斯解吸K1指标检验钻孔布孔要求

7.2.1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检验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时,应由工作面向石门上部、中央、两侧至少布置5个检验钻孔,并且至少有一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值。

7.2.2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测试钻孔应遵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布孔和效果检验。

8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评判

8.1 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检验评判

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的残余瓦斯含量检验点全部小于8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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