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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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二) 案例七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 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 停工,计14天

b。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7×24=168元

小计:4 214元

b。窝工人工费:

扎筋35人×20。15×14=9873.50元

砌砖30人×20。15×3=1813。50元

抹灰35人×20。15×4=2 821。00元

小计:14 508。00元

c.保函费延期补偿:(1 500×10%×6%o÷365)×21=517。81元

d.管理费增加:(4 214+14508。00+517.81)×15%=2885.9775

e.利润损失:(4 214+14 508.00+517。81+2 885.97)×5%=1 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23 232。07元

问题: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

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

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索赔责任的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计算与审核。分析该案例时,要注意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作的总时差的概念及其

对工期的影响,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窝工的人工与机械增加费的确定方法。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14+0+0=14天

问题2:

解: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14×234×65%=2 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1台:14×55×65%=500.5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1台:3×24×65%=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小计:2 129.4+500.5+46。8=2676.7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35×10×14=49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30×10×3=9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

小计:4900+900=5 800元

3.保函费补偿

1 500×10%×6%0÷365×14=0。035万元

经济补偿合计:2676.7+5800+350=8826。70元

案例八

背景: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要点: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该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工作程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有关时效性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出土文物时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问题2:

答: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答复的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问题3:

答:

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的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若不同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就变更价款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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