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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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11.03

•【字号】闽价服[2006]441号

•【施行日期】200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06]44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管理权限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规定执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收费水平的原则制定。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

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药监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业已审批试行的新增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向当地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批试行;经审批同意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收费标准在两年的试行期内由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前款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和办法核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三、社区卫生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实行多种收付费方式,既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对于一些经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个性化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四、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在相关补偿配套措施未出台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属于政府定价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500元以下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实际采购(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在25%加价率内作价。规定的加价率(额)为最高加价率(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自行降低加价率(额)。相关补偿配套措施出台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作价办法另行下

达。

五、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成本。对定点生产、简化包装生产并销售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廉价药品,制定药品价格时适当放宽生产企业销售利润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廉价药品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执行相关医药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工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认真贯彻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各项价格管理政策和措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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