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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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运(2015)36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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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D124-2015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为保证高速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运行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接触网运行维修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贯彻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三条接触网运行维修应坚持“预防为主、重检慎修”的方针,按照“定期检测、状态维修、寿命管理”的原则,遵循专业化、机械化、集约化维修方式,依靠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等手段,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行“运行、检测、维修”分开和集中修组织模式,确保接触网运行品质和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本规则技术标准作为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和质量验收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工频、单相、交流25kV,列车运行速度200km/h及以上和200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的铁路接触网设备的运行维修。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接触网运行维修是通过对设备定期检测、分析诊断、质量评价和鉴定,并依据结果实施修理,恢复设备正常运行状态的循环管理过程。

主要包括运行、检测、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电段应设置接触网运行、检测、维修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机具和材料,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实行维修成本预算管理,制定设备抢修预案及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接触网运行管理水平。

第八条接触网设备应充分利用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等手段,定期进行检测,开展即时、定期分析诊断,按照标准值、警示值、限界值界定设备状态,划分缺陷等级(两级缺陷),为设备维修提供依据。

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包括:弓网综合检测装置(1C)、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C)、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5C)和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6C)等。

第九条维修是指在接触网系统实际运行状态出现不允许的偏差或发生故障时,对接触网系统进行必要修复,恢复正常功能,以及通过精确检测、调整修理,恢复设备标准状态的过程。

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高速铁路(含城际铁路、动车所及相关联络线)接触网的运行检修工作。

第2条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管理、维修单位和从事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的施工单位,下同)在接触网作业中必须贯彻“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的原则;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3条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抓好各管理岗位、作业岗位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和改善高速铁路接触网的安全工作和装备水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各铁路局(公司)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并报铁路总公司核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4条高速铁路所有的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之后,接触网上的一切作业,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封闭栅栏防护网内(以下简称“网内”)进行的接触网作业,必须在上下行线路同时封锁,或本线封锁、邻线限速的情况下进行。

第5条凡参加高速铁路牵引供电各单位接触网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达到《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标准》的职业资格要求,取得本职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和《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CRH)》。

从事高速铁路管理工作的各级管理干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高速铁路管理干部上岗证》后方准上岗。

第6条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

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高速铁路供电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与所取得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的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

每年定期按下表进行一次安全考试和签发《高速铁路供电安全合格证》。

应试人员主持考试单位和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各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其他从事接触网工作人员各单位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第7条各单位除按第6条规定组织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现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等级考试外,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等级考试:1.开始参加高速铁路接触网工作的人员。

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

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触网作业车是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日常维修、检测、大修、应急抢修及施工的重要设备。

为加强和规范接触网作业车的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接触网作业车包含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接触网多功能检修作业车、接触网检修车列、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绝缘子水冲洗车、接触网专用平车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施工检修设备。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局配属、使用的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接触网作业车须符合国家、铁道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

严禁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整车及部件,确保接触网作业车的安全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工作以安全运用、保障生产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运用、安全和检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措施,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规范检修,确保设备性能良好;强化专业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确保运用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接触网作业车实行总公司、铁路局、运用单位(含供电段、供电维管段等)三级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运输局是接触网作业车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接触网作业车的技术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性技术文件。

(三)组织制定接触网作业车的检修规程、大修规范。

(四)监督、检查接触网作业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掌握其数量、配置、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状态。

(五)组织开展接触网作业车运用安全评估检查、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及技能竞赛。

(六)监督接触网作业车的年度检查鉴定、司机年度培训鉴定及接触网作业车《年检合格证》审发(附件1)。

(七)负责总公司接触网作业车的配置、调拨。

(八)对新购、大修接触网作业车的监造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九)参与一般B类及以上涉及接触网作业车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铁道部关于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

铁道部关于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

铁道部关于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5.21•【文号】[82]铁机字881号•【施行日期】198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82)铁机字881号1982年5月21日总则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直接相关。

为搞好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确保运输,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频、单相、25千伏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

从事接触网工作的广大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不间断、质量良好地供电。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彻落实“三定、四化、记名检修”精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

要科学地组织接触网运行和检修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不断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运行和管理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第1条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接触网运接和检修工作原则,制定有关的规章;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审批部管的基建、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审批局管的基建、大修和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和命令;督促检查管内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审批分局管的检修、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铁运〔2007〕69号)

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铁运〔2007〕69号)

铁道部文件铁运〔2007〕69号关于发布《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的通知各铁路局:为规范铁路电气化安全和设备质量管理, 进一步提高接触网设备质量和管理水平, 铁道部组织修订了《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现予印发(单行本另发),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铁运〔1999〕102号文发布的两项规程同时废止。

二○○七年年四月四日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行车设备。

为保证接触网运行安全可靠,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牵引供电设备管理、维修单位和从事既有线电气化牵引供电施工单位,下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贯彻本规程的规定。

各单位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核备。

第3条接触网的运行与维修, 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按照“周期检测、状态维修、寿命管理”的原则,遵循精细化、机械化、集约化的检修方式,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接触网自动化检测手段和机械化维修手段,提升接触网维修技术参数的精准度,不断提高接触网运行品质和安全可靠性。

第4条本规程的技术标准作为接触网运行与检修的质量验收依据。

第5条本规程适用于既有线工频、单相、25kV交流及提速200—250km/h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

第二章运行和管理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第6条接触网运行检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负责全路接触网运行管理工作,统一指导、统一规划,监督、检查;制定有关规章。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制定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和范围;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局的接触网运营管理工作;审批局管的新产品试运行和重要的设备变更;适时地安排好大修改造工程,增强供电能力,改善设备的技术状态,适应运输发展的需要。

供电(维管)段: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补充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制定各部门、车间的管理职责和范围;下达接触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好日常维修和大修改造工程;定期检查分析设备运行状态,制定改进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和考核;组织技术革新和职工培训,提高设备运行质量,保证安全可靠地供电。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大修规则》(2016)6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大修规则》(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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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本 要 求
第21条 接 触 网 检 修 作 业 车 应 按 规 定 的 大 修 周 期 进 行大修,送修整车或部件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使用寿命。
第211条 整车大修周期 整车大修是对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全面恢复基本性能的 修理,局部改造和更换必要部件的修理工作可结合大修一并 进行。 两轴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整车大修周期为6年或走行12 万公里。大修 延 长 周 期 不 得 高 于 1 年 或 走 行 2 万 公 里 (必 须由路局 接 触 网 检 修 作 业 车 管 理 部 门 鉴 定 同 意 后 方 可 延 长)。 四轴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整车大修周期为8年或走行16 万公里。大修 延 长 周 期 不 得 高 于 1 年 或 走 行 2 万 公 里 (必 须由路局 接 触 网 检 修 作 业 车 管 理 部 门 鉴 定 同 意 后 方 可 延 长)。 第212条 主要零部件大修周期 主要零部件大修是根据接触网检修作业车的实际技术 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零部件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为提 高使用经济性,逐步推行主要零部件寿命管理。接触网检修 作业车主要零部件大修周期见表2-1(以年为单位,如转化 为里程按每年2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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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综合要求 第221条 送 修 单 位 与 承 修 单 位 须 按 规 定 签 订 修 理 合同。对车体 结 构、走 行 部、动 力 传 动 系 统、制 动 系 统、作 业 机构等的改造项目,由原车制造厂设计部门出具文件,论证 改造内容的合理性方可进行。大修车辆入厂修理,双方须共 同填写入厂交接记录,并由司机携带《接触网作业车设备履 历簿》及日常运用、检修记录入厂监修。 第222条 行 车 安 全 装 备 的 修 理 按 铁 路 总 公 司 相 关 规定办理。 第223条 大修完成后的接触网检修作业车交接前, 行车安全装备须安装、调整到位,并按规定写入行驶区段的 监控数据。 第224条 接 触 网 检 修 作 业 车 大 修 或 因 探 伤 不 合 格 而更换车轴、车钩时,须按规定对车轴、车钩再次进行探伤, 并出具探伤报告。 第225条 部件修理费用过大且不经济时,原则上按 更新改造处理。 第226条 大 修 的 接 触 网 检 修 作 业 车 出 厂 前 须 进 行 不少于100km 的试运行(路试或台架试)。试运行中,如主要 部件出现故障或运行中未能达到规定标准,对故障部件进行 修复、调整或更换后,须再次进行不少于100km 的试运行。 第227条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 校验,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23条 质量保证期 第231条 大 修 后 的 接 触 网 检 修 作 业 车 及 主 要 零 部 件在正常运用、维修保养的情况下,免费质量保证期按不低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接触网位置及高度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接触网位置及高度的规定》

接触网位置及高度的规定技规第2021接触网带电局部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 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 mm。

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构〕筑物与带电局部最小距离,不小于500 mm。

当海拔超过1 000 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大风、严寒地区应预留风力、覆冰对绝缘距离影响的平安余量。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局部5 000 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

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平安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路基地段,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 100 mm。

技规第2021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 500 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 700 mm〔旧线改造不小于5 330 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 2021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的线路,不小于6 330 mm。

在电气化铁路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线路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工务单位要共同复查确认,有砟轨道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 mm。

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时,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认,并经铁路局批准。

技规第2021为保证人身平安,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局部的距离,不得小于2 000 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平安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平安,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铁路接触网专用平车年修范围

铁路接触网专用平车年修范围

铁路接触网专用平车年修范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铁路接触网专用平车传动及走行系统、制动系统等各总成、系统年修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网专用平车。

其他相近车型可比照本范围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大修规则铁总运〔2013〕70号3 、年修规定3.1 接触网专用平车年修是对走行系统、制动系统、车架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

年修包含上一级修程的所有项目。

3.2 接触网专用平车年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各承修单位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修理。

3.3 年修周期接触网专用平车年修周期为一年。

使用单位接触网专用平车应按规定的年修周期及时进厂年修。

3.4 质量保证期年修后的接触网专用平车及主要零部件在正常运用、维修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为一个年修周期。

3.5 其他3.5.1 总成、部件存在超出年修项目范围故障的,在年修时应一并处理。

3.5.2 承修单位须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认真落实本范围的内容。

年修竣工后,须出具年修竣工资料及年修合格证。

4 、各总成、系统年修范围4.1 车架4.1.1 检查主梁、边梁、下弦梁、横梁。

4.1.2 检查地板及边门铰链。

4.1.3 检查车架外观。

4.2 转向架4.2.1 检查转向架构架、各焊缝情况。

4.2.2 检查转向架各紧固件紧固状态。

4.2.3 检查车轴轴承箱内润滑脂情况。

4.2.4 检查轴箱圆弹簧状况。

4.2.5 检查心盘,探伤心盘销轴。

4.2.6 检测旁承间隙。

4.3 轮对4.3.1 车轴探伤。

4.3.2 检查车轮辐板、踏面。

4.3.3 检测轮对。

4.3.4 检查车轮与车轴的防松标记。

检查轮轴压装部位状态。

4.3.5 检查车轴外露轴身状态。

4.4 制动系统4.4.1 检查闸瓦厚度。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管理规则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接触网检修作业车经管规则(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管第三章运用第四章安全第五章检修第六章路外经管第七章附则附表1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年鉴检查鉴定工程附表1-1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检查工程鉴定表附表1-2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制动部件校验检查工程鉴定表附表1-3接触网检修作业车行车安全装备检查工程鉴定表附表1-4轨道平车检查工程鉴定表附表1-5 轨道起重机(起重部分)年度检查鉴定表附表1-6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作业平台年度检查鉴定表附表1-7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安全防护用品年度检查鉴定表附表2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台账附表3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行车日志附表4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工具和常用备品备件附表5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过轨检查技术规范附表6 轨道平车过轨检查技术规范附表7 轨道起重机过轨检查技术规范附件1 防寒过冬检修保养内容附件2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年检合格证附件3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标志标志1标志2标志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接触网架线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检修车、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绝缘子水冲洗车等,下同)运用、检修、安全经管工作,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经管规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经管办法》、《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等国家有关设备经管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电气化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是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日常维修、大修、事故抢修和电气化铁路工程建设的重要施工、维修、抢修机具。

接触网检修作业车须严格按TB/T2180-2006《电气化铁道接触网综合检修作业车技术条件》的要求配置,应能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铁路提速的需要。

第3条为了使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更好的服务于电气化铁路日常维修、事故抢修和工程施工建设,缩短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占用铁路线路时间,提高运输生产和作业效率,接触网检修作业车须在先进性、安全性、实用性等方面实施有效的保障。

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

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

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为保证高速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运行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接触网运行维修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贯彻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三条接触网运行维修应坚持“预防为主、重检慎修"的方针,按照“定期检测、状态维修、寿命管理"的原则,遵循专业化、机械化、集约化维修方式,依靠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等手段,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行“运行、检测、维修"分开和集中修组织模式,确保接触网运行品质和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本规则技术标准作为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和质量验收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工频、单相、交流25kV,列车运行速度2kh及以上和2k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的铁路接触网设备的运行维修。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接融网运行维修是通过对设备定期检测、分析诊断、质量评价和鉴定,并依据结果实施修理,恢复设备正常运行状态的循环管理过程。

主要包括运行、检测、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电段应设置接触网运行、检测、维修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机具和材料,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实行维修成本预算管理,制定设备抢修预案及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接触网运行管理水平。

第八条接触网设备应充分利用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等手段,定期进行检测,开展即时、定期分析诊断,按照标准值、警示值、限界值界定设备状态,划分缺陷等级(两级缺陷),为设备维修提供依据。

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包括:弓网综合检测装置(IC)、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C)、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5C)和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6C)等。

第九条维修是指在接触网系统实际运行状态出现不允许的偏差或发生故障时,对接触网系统进行必要修复,恢复正常功能,以及通过精确检测、调整修理,恢复设备标准状态的过程。

铁总运〔2014〕221号+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

铁总运〔2014〕221号+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

铁总运〔2014〕221号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TG/GD 108一2014高速铁路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在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工作各单位(包括高速铁路接触网设备管理、维修和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施工的单位,下同)应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培训和学习本规则,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抓好各管理岗位、作业岗位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和改善高速铁路接触网的安全工作和装备水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200km/h及以上铁路和200 km/ h 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含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铁路接触网的安全运行和检修工作。

各铁路局(公司)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并报铁路总公司核备。

第2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高速铁路(含200km/h及以上铁路、200 km/ 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

下同)所有的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之后,接触网上的一切作业,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

铁路防护栅栏内进行的接触网作业,必须在上下行线路同时封锁,或本线封锁、邻线限速160km/h及以下条件下进行。

第六条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高速铁路供电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 ),方准参加与所取得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工作。

每年定期按下表要求进行一次安全考试并签发《高速铁路供电安全合格证》。

应试人员主持考试单位和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安全合格证签发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各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主管负责人其他从事接触网工作人员各单位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第七条各单位除按第6条规定组织从事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现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等级考试外,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等级考试:(一)开始参加高速铁路接触网工作的人员。

铁运200939号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的通知

铁运200939号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铁运[2009]39号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为保证电气化铁路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接触网故障抢修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铁道部制订了《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规则》(铁机[1989]126号)同时废止。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是向电力机车、电动车组等移动设备安全可靠供电的特殊输电线路,一旦故障停电,将直接影响行车秩序。

为了规范和加强接触网故障(或事故,下同)抢修工作,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事故抢修及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引起的接触网修复、配合工作。

第3条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接触网故障抢修工作。

牵引供电运行各级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做到常备不懈,一旦发生故障,迅速出动,快速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和行车。

第4条接触网抢修要遵循“先通后复”和“先通一线”的基本原则,以最快的速度设法先行供电、疏通线路并及早恢复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第5条为满足铁路运输需要,必须强化接触网抢修基地建设,纳入铁路应急救援体系规划。

抢修基地应配备先进装备、机具和材料,不断提高接触网抢修速度和质量。

积极推广和应用集设备运行、技术资料、信息传递、抢修预案等功能于一体的牵引供电抢修辅助决策系统,不断提高接触网应急抢修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

第6条电气化区段所有职工发现接触网故障和异状,应立即报告邻近车站、供电段(含供电外委维修管理单位,下同),并尽可能详细地说清故障范围和损坏情况,必要时应在故障地点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章抢修组织第7条牵引供电运行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接触网故障抢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

铁路局应成立接触网应急抢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应急抢修机制,加强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管理工作。

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运用、检修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运用、检修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运用、检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接触网作业车(含接触网架线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检修车、接触网轨道起重车、、接触网高空作业车、绝缘子水冲洗车等,下同)是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日常维修、大修、事故抢修和电气化铁路施工的重要机具。

为加强接触网作业车运用、检修、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气化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工作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命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修养并重、服务生产”的原则,健全管理组织,规范技术措施,实施逐级负责、专业化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高速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管理第3条接触网作业车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站段(使用单位)三级管理。

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运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制定细化措施。

第4条部门职责1.设备科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运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段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措施。

(2)制定接触网作业车相关管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3)完善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台帐,掌握接触网作业车的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

(4)负责编制、提报段轨道作业车辆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质量检查和交接验收工作。

(5)负责组织轨道作业车辆报废前的技术状态鉴定工作,按规定向路局提报车辆报废申请。

(6)负责司乘人员的年审及车辆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7)负责轨道作业车辆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车辆年度检查鉴定前的各项例行检查、检测,确保年检质量达标。

(8)负责签订行车安全装备外委检修、检测合同,并督促履行合同。

负责运器数据的二次分析。

(9)负责组织接触网作业车和行车安全装备的技术状态、维修保养和安全运用情况的专项季度检查考核。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铁运〔2010〕59号时间:关于发布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铁路局: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进口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铁道部制定了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基本情况2.维修技术准备报告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接触网作业车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以下简称“接触网作业车”.本细则所称维修是指铁路接触网作业车整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整车大修.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并在中国铁路使用的接触网作业车,其维修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证.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许可申请的审查及对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五条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申请人应具有申证产品的完整图样、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并编制了相应的检修工艺和生产流程文件;三维修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四维修样车通过相关试验和质量鉴定;五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六具有能够满足维修生产要求,并保证维修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技术操作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七具有能够保证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八具有能够保证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九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体系;十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申请人或主要出资人已维修或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具有多个生产基地,申请时应明确维修地点.第七条申请维修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三产品图样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五申请人基本情况见附件2;六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3;七接触网作业车修理技术规范;八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九申请人已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报告;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维修产品含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的,还应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产品的维修许可证.第九条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三章申请和审查第十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申请.第十一条铁道部行政许可机构受理维修许可证申请后,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初审合格后,通知申请人进行样车的试修并进行相关试验,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质量鉴定.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相关试验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试验须有铁道部驻厂局验收部门参加.第四章维修许可决定第十二条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试修、试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三条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维修合格证.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合格证的编号方法为:-×××-C-,为铁路车辆种类代码如铁路接触网放线车为TLFCW,×××为被许可人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C表示维修许可证,为维修许可证序列号.第十四条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的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再次提出同一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行政许可申请,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维修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维修合格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的被许可人,应提交原维修合格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申请维修许可:一被许可人变更维修地点的;二被许可人控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三被许可人停止维修相应车辆3年以上,恢复生产的.第十七条被许可人在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变更名称后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维修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八条铁道部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依法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维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企业情况、维修技术报告等材料.经维修的车辆在投入使用前,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验收部门验收合格.第十九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对被许可人提出警告,或暂停部分或全部接触网作业车维修,并限期整改.按期完成整改后,被许可人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一维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四维修设施、设备、工艺及计量、检验、试验手段不能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五维修产品不能满足技术条件的;六其他不能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情形.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部分或全部接触网作业车的维修许可.一被许可人维修的接触网作业车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较大及其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维修合格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维修合格证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四限期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被撤销维修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注销维修合格证:一被许可企业不再维修相应产品的;二维修合格证有效期已过,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三被许可人变更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四被许可人破产或解散的;五被许可人依法被终止生产、经营的;六其他应当注销维修合格证的情形.第二十三条铁道部实施铁路接触网作业车维修许可需要聘请专家评审的,所聘专家应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审查应遵循科学、公正、真实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审查结束后,相关资料须交回.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书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受理人审核人:收到日期:附件2: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名称:盖章法人代表:联系人:填表日期:填写说明1.本表应用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2.企业名称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型号合格证”中的表述一致.4.“五、生产基础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等设施.5.“七、主要工装”中 ,有型号的应写明.6.“五”、“六”、“七”、“八”中“位置”列,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属外包方的填“外包”.7.表中下述几处内容,说明的是填写范围,申请人填表时应填写企业的实际情况.⑴“五、生产基础设施”中“生产基础设施”列;⑵“六、主要生产设备”中“设备型号、名称”列;⑶“七、主要工艺装备”中“工艺装备名称”列;⑷“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中“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列.8.封面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复印无效.目录一、企业概况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三、质量管理状况四、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五、生产基础设施六、主要生产设备七、主要工艺装备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九、主要供方清单十、用户服务机构、用户服务程序和用户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十一、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自述并附用户意见十二、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含压力产品提供十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的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含有起重设备产品提供十一、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自述并附用户意见十二、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含压力容器产品提供十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的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含起重设备产品提供附件3:维修技术准备报告产品型号名称:申请人名称:盖章企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联系人:填表日期:年月日填写说明1.本报告用电子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2.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型号合格证”中的表述一致.4.“七、产品维修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等设施.5.“九、与产品修理相关的主要工装”中 ,有型号的应写明.6.“七”、“八” 、“九”、“十”中“位置”列,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属外包方的填“外包”.7.表中下述几处内容,说明的是填写范围,申请人填表时应填写企业的实际情况.⑴“七、产品维修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中“生产基础设施”列;⑵“八、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中“设备型号、名称”列;⑶“九、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工艺装备”中“工艺装备名称”列;⑷“十、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中“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列.8.封面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复印无效.目录一、产品外形照片二、产品性能简述三、产品维修中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四、产品维修质量控制重点五、产品技术文件:⑴各种清单:整机零部件清单、整机产品图样清单、技术标准清单.⑵产品整机、转向架、车钩缓冲装置、制动系统等组成图.⑶重要零部件、组成和整机维修检验标准、检验规则.六、产品维修过程中执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产品维修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八、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九、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工艺装备十、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十一、主要供方清单和外包项目十二、维修生产能力分析十三、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铁总运[2016]28号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

铁总运[2016]28号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运【2016】2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现将修订后的《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GD102-20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单行本另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6年1月30日前言《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作为接触网作业车运用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导和规范铁路局接触网作业车运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国铁路总公司针对接触网作业车快速发展需要,对原铁道部《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铁运〔2009〕71号)进行了修订。

本规则共包括九章和十三个附件,明确了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职责、技术管理、运用管理、安全管理、检修管理、报废管理、路外管理等相关要求,制定了接触网作业车年检鉴定、过轨检查等相关技术标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供电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王保国、王祖峰。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员:李志锋、安英霞、马珂、张强、李俊奇、刘旭、杜海若、赵寅辉、刘应玲、蔡勇、左治中、王世凯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员:王保国、王祖峰、李焱、刘再民、徐永健、刘辉、张军、王士全、贾顺社、王伯平、董海宁、王新虎、贾冰、杨仁光、罗远族、祝利江、李和、张东、丁大、刘玉江、王石、张伟、方永忠、叶永钦、张维国、刘恺、李占洪、陈立辉、孙青、曹铸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管理职责 (5)第三章技术管理 (8)第四章运用管理 (12)第五章安全管理 (15)第六章检修管理 (19)第七章报废管理 (21)第八章路外管理 (22)第九章附则 (23)附件1 接触网作业车年检合格证式样 (24)附件2 接触网作业车设备管理台账 (26)附件3 接触网作业车设备履历簿 (27)附件4 接触网作业车年检鉴定表 (38)附件5 接触网专用平车年检鉴定表 (45)附件6 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年度培训鉴定登记表 (48)附件7 接触网作业车年检合格证汇总表 (49)附件8 接触网作业车标识 (51)附件9 接触网作业车行车安全用品 (53)附件10 接触网作业车行车日志 (54)附件11 :接触网作业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表 (60)附件12 :接触网专用平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表 (62)附件13 :接触网作业车编入货物列车换算闸瓦压力表 (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触网作业车是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日常维修、检测、大修、应急抢修及施工的重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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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运【2016】2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现将修订后的《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GD102-20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单行本另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6年1月30日前言《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作为接触网作业车运用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导和规范铁路局接触网作业车运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国铁路总公司针对接触网作业车快速发展需要,对原铁道部《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铁运〔2009〕71号)进行了修订。

本规则共包括九章和十三个附件,明确了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职责、技术管理、运用管理、安全管理、检修管理、报废管理、路外管理等相关要求,制定了接触网作业车年检鉴定、过轨检查等相关技术标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供电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王保国、王祖峰。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员:李志锋、安英霞、马珂、张强、李俊奇、刘旭、杜海若、赵寅辉、刘应玲、蔡勇、左治中、王世凯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员:王保国、王祖峰、李焱、刘再民、徐永健、刘辉、张军、王士全、贾顺社、王伯平、董海宁、王新虎、贾冰、杨仁光、罗远族、祝利江、李和、张东、丁大、刘玉江、王石、张伟、方永忠、叶永钦、张维国、刘恺、李占洪、陈立辉、孙青、曹铸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管理职责 (5)第三章技术管理 (8)第四章运用管理 (12)第五章安全管理 (15)第六章检修管理 (19)第七章报废管理 (21)第八章路外管理 (22)第九章附则 (23)附件1 接触网作业车年检合格证式样 (24)附件2 接触网作业车设备管理台账 (26)附件3 接触网作业车设备履历簿 (27)附件4 接触网作业车年检鉴定表 (38)附件5 接触网专用平车年检鉴定表 (45)附件6 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年度培训鉴定登记表 (48)附件7 接触网作业车年检合格证汇总表 (49)附件8 接触网作业车标识 (51)附件9 接触网作业车行车安全用品 (53)附件10 接触网作业车行车日志 (54)附件11 :接触网作业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表 (60)附件12 :接触网专用平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表 (62)附件13 :接触网作业车编入货物列车换算闸瓦压力表 (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触网作业车是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日常维修、检测、大修、应急抢修及施工的重要设备。

为加强和规范接触网作业车的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接触网作业车包含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接触网多功能检修作业车、接触网检修车列、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绝缘子水冲洗车、接触网专用平车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施工检修设备。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局配属、使用的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接触网作业车须符合国家、铁道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

严禁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整车及部件,确保接触网作业车的安全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五条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工作以安全运用、保障生产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运用、安全和检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措施,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规范检修,确保设备性能良好;强化专业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确保运用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接触网作业车实行总公司、铁路局、运用单位(含供电段、供电维管段等)三级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运输局是接触网作业车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接触网作业车的技术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性技术文件。

(三)组织制定接触网作业车的检修规程、大修规范。

(四)监督、检查接触网作业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掌握其数量、配置、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状态。

(五)组织开展接触网作业车运用安全评估检查、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及技能竞赛。

(六)监督接触网作业车的年度检查鉴定、司机年度培训鉴定及接触网作业车《年检合格证》审发(附件1)。

(七)负责总公司接触网作业车的配置、调拨。

(八)对新购、大修接触网作业车的监造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九)参与一般B类及以上涉及接触网作业车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铁路局供电处是铁路局接触网作业车的专业管理部门,其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总公司接触网作业车管理制度和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则、作业标准。

(二)负责管内接触网作业车编号管理,掌握管内接触网作业车的数量、配置、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状态,按规定提报有关报表。

(三)掌握接触网作业车行车安全设备的数量、状态,制定运用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指导接触网作业车运用、安全和检修管理工作,检查考核相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及经验交流。

(五)组织司机及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有关技能竞赛。

(六)组织接触网作业车年检鉴定和司机年度鉴定,审核有关年度信息资料,发放接触网作业车《年检合格证》。

组织协调接触网作业车司机资格考试及驾驶证相关管理工作。

(七)制定接触网作业车的购置建议计划、分配方案,并参与选型、采购及交接验收;编制接触网作业车高价互换配件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接触网作业车年修工作;根据接触网作业车大修周期及技术状态,提出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接触网作业车的报废工作。

(九)对管内电气化铁路建设中,涉及接触网作业车的配置及其运用条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参与接触网作业车的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接触网作业车设备故障的分析处理。

第九条运用单位是接触网作业车运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应设置必要的职能科室和车间,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的接触网作业车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制定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二)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强化现场作业控制,加强安全基础管理。

(三)负责接触网作业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行车安全设备运用管理办法,负责行车安全设备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分析、应用及考核等工作;落实一次出乘、车机联控等作业标准;落实防止冒进、溜逸、火灾和恶劣天气行车等安全措施;制定接触网作业车行车应急处置预案。

(四)组织接触网作业车司机日常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救援演练、技能竞赛。

(五)负责司机、指导司机岗位的聘用管理;提报司机驾驶资格培训需求并做好有关组织工作;组织司机年度鉴定申报工作。

(六)建立《接触网作业车设备管理台账》(附件2)、《接触网作业车设备履历簿》(附件3),保管技术档案;掌握接触网作业车的数量、技术状态、运用及安全状态和保养检修情况;定期检查考核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接触网作业车运用、检修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评定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七)落实接触网作业车年检鉴定工作,对照《接触网作业车年检鉴定表》(附件4)和《接触网专用平车年检鉴定表》(附件5),对接触网作业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及时将有关人员、车辆数据录入规定信息系统。

(八)按期开展接触网作业车检修工作,保持接触网作业车技术状态良好。

(九)编制并提报接触网作业车更新改造和大修建议计划;参与新购、年修、项修及大修接触网作业车质量检查及交接验收。

(十)组织实施接触网作业车技术状态鉴定,按规定向铁路局提报报废申请。

(十一)按要求完成接触网作业车行车事故、设备故障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详细、准确的报告。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条接触网作业车司机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接触网作业车司机须取得L1或L3类《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并经运用单位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高速铁路区段值乘的接触网作业车司机,还须经培训按规定取得相应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运用单位应设指导司机。

指导司机应从连续3年无责任事故的司机中择优选拔。

指导司机应脱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司机的标准化作业,参与司机的日常教育培训,组织司机学习与行车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司机的运行操作技能。

指导司机的职责、任用、待遇及考核等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二条接触网作业车司机及指导司机的定员和配备,由铁路局按照生产安排需求和预备率确定。

第十三条新造、大修接触网作业车须由具备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接触网作业车须装有符合规定的运行控制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电务车载设备,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正常工作,方可上线运行。

第十五条接触网作业车应安装作业视频安全监控系统、轴温监测装置等安全设备,发挥其在事故故障预防及分析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接触网作业车司机年度鉴定和接触网作业车年检鉴定工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七条接触网作业车司机年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司机身体健康状况。

(二)考核司机技术业务能力。

理论考试重点内容为相关规章制度及接触网作业车专业知识;实作考试重点内容为接触网作业车驾驶操纵、行车安全装备运用、常见故障排除和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三)考核司机行车安全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司机提出意见。

(四)通过接触网作业车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年度培训鉴定登记表》(附件6),提报接触网作业车司机年度鉴定信息。

(五)对年度鉴定合格的司机,在《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签章记录;对不适于继续驾驶的,提出司机岗位聘用意见。

第十八条接触网作业车年检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按年检鉴定表,对接触网作业车技术状态进行评定。

(二)协调电务部门对电务车载设备进行质量鉴定。

(三)通过接触网作业车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接触网作业车年检合格证汇总表》(附件7),提报信息及有关资料原件,申报接触网作业车《年检合格证》。

第十九条新购及大修出厂的接触网作业车,运用单位应通过接触网作业车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申报《年检合格证》。

第二十条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接触网作业车不得上线运行。

第二十一条接触网作业车实行编号管理,并应按要求(附件8)喷涂标识及最高运行速度。

新购的接触网作业车,运用前须向铁路局供电处申请管理编号。

带牵引动力的接触网作业车编号为7位阿拉伯数字(前2位为铁路局代码,中间2位为运用单位代码,后3位为设备顺序号);标志应喷涂在驾驶室两端前方左侧车体的正下方;最高运行速度喷涂在车体两侧靠中部位置的正下方。

无牵引动力的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绝缘子水冲洗车、接触网专用平车等编号以字母P开头,后面为6位阿拉伯数字(前2位为铁路局代码,中间2位为运用单位代码,后2位为设备顺序号);标志应喷涂在车体两端前方左侧车体上;最高运行速度应喷涂在两端前方右侧车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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