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办法(2017年)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第一条为严把能源消费源头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前,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节能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
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解读
《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解读佚名【期刊名称】《四川冶金》【年(卷),期】2017(039)005【总页数】3页(P13-15)【正文语种】中文2017年9月5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了《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原《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川经信办技改〔2016〕31号)同时废止。
2016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修订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同时废止。
鉴于《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生了变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订后的《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共五条,包括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是节能审查部分,共九条,包括节能审查的管理权限、实施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查程序和时效性等内容。
第三章是监督管理部分,共五条,包括监管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处罚处分等内容。
第四章是附则部分,共两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机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节能审查不再作为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的前置条件,修改为项目开工前通过节能审查即可。
二是精简了节能审查的范围,进一步规范了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等。
三是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违法违规信息信用管理。
对各地区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项目投产后,其能源利用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计划加强日常监督。
附:第一条为促进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节能审查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除外)的节能审查和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的节能审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和区域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明确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等。
区域节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区域概况;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产业定位及主要产业能耗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能源“双控”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新增能耗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201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节能法律法规
2024/1/1
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审查办法
节能审查区别对待,严格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 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 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 查意见。
2024/1/1
2024/1/1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2016年节约能源法共七章八十七条。
2016年节约能源法条款没有变化, 只是体现简政放权对第十五条关于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进行部分修 改。
节能监察 办法
《节能监察办法》对节能监察经 费和节能监察机构的义务进行了规 范。
《节能监察办法》对被节能监察 对象进行节能监察内容进行了具体 规定。
2024/1/1
节能监察 办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节能监察办法》对节能监察程 序和节能监察人员工作要求进行了 具体规定。
《节能监察办法》对违反本办法 的法律责任和应该进行处罚的程度 进行了规定。
2024/1/1
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审查办法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 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 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 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 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 况自行决定。。
层次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 及建国设。家单发位展在改 报革送委项审目批可行的性政研府究投报资告项前目,, 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 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我区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发展改革部门、- 3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在2500万千瓦时以上(含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上 述标 准 中电 力领域 标 准 由中 国电力 m版社 出版及 中 国计 划 出版社 发 行 , 煤 炭 领域 标准 由煤 炭 工业 出版社 出 版 发行 , 石 油天 然气 、 页 岩气 领域标 准 由石 油工 业 出版社 出版 发行 , 锅 炉压 力容器 标 准 由新 华 出版社 版发 行 。
( 摘 自: 中 国 能 源报 )
放 开用 电计 划 的通 知 》 , 要 求逐 步减 少既 有 燃煤 发 电 企
业计 划 电量 。2 0
国家能源局公告
2 0 1 7年 第 6号
依 据《 国家 能源 局关 于 印发< 能 源领域 行业 标 准化 管理 办法 ( 试行 ) > 及实 施 细则 的通知 》 ( 国能 局科技 [ 2 0 0 9 ] 5 2 号) 有 关 规定 , 经 审查 , 国家 能源 局批 准 《 页 岩气 储 层 改造 第 2部分 : 工 厂化 压 裂作业 技 术 规 范》 等 1 5 9项 行 业
核 电、 风电 、 太 阳能 发 电等 清 洁 能 源 发 电 , 以及 网对 网 送 受 清洁 能源 的地 方 政 府协 议 .通 过 优 先发 电计 划 予 以重 点保 障 优 先发 电计 划 电量 不 低 于上 年 实 际水 平 或 多 年平 均水 平 。参 与市 场 交 易 的 电力用 户 不再 执 行 目录 电价 。除 优先 购 电 、 优先 发 电 对应 的 电量 外 , 发 电 企 业其 他上 网电量 价格 主要 由用 户 、售 电主 体与 发 电 4月 1 0 E t 国家发 改 委官 网正 式发 布 了 《 关 于有 序 企业 通 过 自主协 商 、 市 场竞 价等 方式 确定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省、市、县(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第七条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评价依据;(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浙发改能源〔2017〕103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1038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局):《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已经省发展改革委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联系人:洪善祥;电话:0571—87052765。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25日浙江省区域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及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所指的能源“双控”,是指区域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及时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概况;(二)产业现状、布局及发展分析;(三)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六)能源“双控”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七)产业能效标准依据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八)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九)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
《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解读
《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冶金》
【年(卷),期】2017(39)5
【摘要】2017年9月5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了《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原《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川经信办技改[2016]31号)同时废止。
2016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修订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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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SO成立“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企业和区域节能量确定方法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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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7〕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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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2.04
施行日期
2017.12.04
文号
沪发改环资〔2017〕163号
主题类别
节能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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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7〕163号
市、区各节能审查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订)《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44号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7 年本 征求意见稿)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7年本征求意见稿)目录1. 概述 (1)2. 分析评价原则 (2)3. 工作程序 (3)4. 分析评价方法 (4)5. 节能报告编制要点 (5)5.1 收集资料 (5)5.2 确定分析评价范围 (6)5.3 建设方案节能评价 (6)6. 报告通用文本格式 (11)附录A 节能报告体例样式 (14)附录B 节能报告通用文本 (18)附件1指标优化对比表(样表) (25)附件2建设方案对比表(样表) (25)附件3节能措施效果表(样表) (25)附件4主要工作资料汇编(目录) (25)附录C 节能报告通用文本(简本) (26)附录D节能报告编制常见问题 (29)1 概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办法》),本指南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以下简称“节能报告编制”)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编制要求和编制方法等进行了说明,并给出了节能报告的通用文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2 分析评价原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专业性节能报告的编制应保证专业性,编写人员应熟悉节能有关法律政策和标准规范,了解节能报告编制的内容深度要求,具备分析和评价项目能源消费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节能措施,判断项目能效水平和对所在地影响等的专业能力。
(2)真实性报告编制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项目用能情况等进行研究、计算和分析,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相关资料、文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做出分析和判断,明确节能分析评价所需基本参数、基础数据等,确保客观和真实的反映项目实际情况。
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文件中包含的资料、数据等能够满足节能分析评价的需要和精度要求时,应通过复核校对后引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现场调研、核算等其它方式获得数据,并重新计算相关指标。
(3)实操性节能报告应根据项目特点,提出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建设方案分析比选、设备选型意见,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为设计、招标及施工、验收考核等提供具体依据。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历程回顾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历程回顾摘要:自2006年国务院首次提出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以来,节能审查工作已开展了16年,历经了节能分析篇(章)评审阶段、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评审阶段和节能报告评审阶段,当前已步入“十四五”阶段。
每个时期都是以国家的新办法发布为起点,江苏省配套出台省内办法,期内国家发布工作指南对相关工作成果形式、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指导具体节能评审工作。
关键词:节能审查、节能分析、节能评估、节能报告;一、国家和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政策历程第一阶段主要是指十一五阶段,形式表现为“节能分析篇(章)”编制、评审和审查阶段,从2006年国务院28号文发布之后,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发改委陆续发布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相关指南、规定、办法、大纲等文件。
江苏省发改委发文规定,节能评估报告或论证结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业项目的重要依据。
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未通过节能评估或者论证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单位(业主)不得开工建设。
同时也规定了工业项目应于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之前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以及编制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二阶段主要是指十一五末~十三五初期阶段,始于国家发改委6号令的发布,直到2016年国家发改委44号令发布后才划上句号。
这一阶段的节能管理工作表现形式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登记表,首次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能源消费水平实行分类管理。
2011年,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在节能审查工作时序上,提出了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研、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按规定一并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再编制机构的资质上,要求节能评估报告书应由具有乙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应由具有甲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同时对项目申请文件、材料批分、形式审查、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意见的印发和归档都做出了具体要求。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讲解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讲解依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5月1日后按新《细则》进行节能评审,原《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依据]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与《实施办法》相比,增添了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的要求。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节能审查: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简政放权(下放审查权)、精简流程、并联审批(网上联审联批)、强化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第四条【节能审查作用】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不仅是立项关口,更加强调了竣工以及运营期监管。
第五条【权限】以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和综合能源消费量进行划分:省发改委:1应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2.年综合能耗量5000tce及以上的;市、直管县发改委年综合能耗量小于5000tce的非国家审核的项目。
第六条【免于审查】增加了免于审查的类别1.年能耗量较小的项目,综合能耗低于1000tce,且年耗电低于500万千瓦时;2.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强调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察。
第八条【节能报告】1.分析评价依据2.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3.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4.项目能耗情况,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5.能源消耗影响,煤炭消费量影响第九条【申请程序】需在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填报项目建设单位:1.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2.项目节能报告3.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项目),备案证明(备案项目)4.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主管单位项目呈报文件: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项目主要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4.项目能耗情况和影响评价第十条【受理】5个工作日内受理第十一条【审查内容】1.项目总体情况: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2.项目用能分析: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3.节能措施:是否可行4.项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对本地区“双控”目标的影响5.煤炭消费量分析第十二条【受理后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9月修订版)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9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民节能行动方案,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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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
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
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