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修订版
海砂开采违法行为查处适用法律依据研究
定规 律分布于不 同 的区域 。 这些砂石构 成 了保护
海岸、 海堤 的天然 水下屏 障。但 无 限制 地大量 开
采 海砂 , 使海 岸失 去保 护 , 将 海浪 直接 作用 于海
堤, 进而 引起海 岸坍 塌 、 退 等地 质灾 害 。例如 后
我 国渤海 沿岸 某县 未经 科 学论证 在 浅滩 大 量挖
砂, 使水 深增加 了 4 m, 去防 浪功 能 的海 岸在 失
两 次 大风 后 后退 了 2 0 m余 ,直 接 经 济 损 失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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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 洋 法 苑
事人 的采砂活 动经海事 部 门许 可 , 在一个 相对 固
十六条 的规 定 , 当事人 作 出 了 “ 对 责令 立 即退 出
法 》) 的相 关规 定 , 法 的海 砂开 采须 经地 质矿 合
产 主管部 门和海 洋行政 主管部 门批准 , 依法取得
三证 ,即地质矿产 主 管部 门颁发 的 《 查许可 勘
重影 响。例如 东部沿海 某市原来 沙滩平坦 , 沙质
细 软 , 岸绿 化 良好 , 沿 每年 吸 引大量 游 客前 来观
并 没 定 的区域 内进行 , 有一 整套 设 计 、 同及采 砂位 采 砂海 域 , 处 罚 款 人 民币 陆万 元 整 ; 收所采 合
置坐标 图 。因此 , 采砂 行为在 时 间和区域上都 相 对 固定 , 基本构 成 了一个 在特 定海域 持续三个 月 以上的排他性 用海工 程项 目。经测 定 , 违法 用海
面 积 为 19 18h 3 .5 m 。
海 砂”的行政 处罚 。
《 海洋环 境保 护 法 》 七 十六 条 明确 以 “ 第 造
成珊瑚礁 ……破坏 的”为处 罚要件 。 案 当事 人 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
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非法采砂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砂石等建筑原材料的需求量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了水资源的生态环境,还对防洪、航运、水利设施等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探讨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采砂、挖砂、取土、淘金、捕捞水生生物等活动。
”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非法采砂行为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该法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采砂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如下:(1)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非法采砂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非法采砂危害及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不断增大,对砂石等建筑材料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非法采砂现象日益严重。
非法采砂不仅严重破坏了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对水利工程、航道交通、航运安全等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非法采砂的危害及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非法采砂的危害1.破坏生态环境非法采砂破坏了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生态环境,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
采砂过程中,大量水生生物被伤害甚至死亡,严重影响了水域生态系统的平衡。
2.影响水利工程非法采砂使河道、水库、堤坝等水利工程设施受到严重破坏,降低了其防洪、灌溉、供水等功效。
同时,采砂过程中产生的泥沙、垃圾等污染物会堵塞水利设施,影响其正常运行。
3.威胁航运安全非法采砂破坏了航道,导致航道变浅、弯曲,增加了船舶航行风险。
此外,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振动等也会影响船舶的正常航行。
4.加剧土地沙化非法采砂使土壤中的水分和养分流失,导致土地沙化。
土地沙化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还会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5.损害公共利益非法采砂使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受到损失,损害了公共利益。
同时,非法采砂还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
三、法律适用1.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砂属于非法采矿罪的范畴,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对于非法采砂的行为人,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起诉和判决。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非法采砂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吊销采矿许可证;(3)责令停产停业;(4)吊销营业执照;(5)其他行政处罚。
非法采挖砂石在刑法上的定性研究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下面 , 我们 试从 犯罪构 成 要件 的角度进行 分析 , 以期 揭开笼 罩 在 非法采 挖砂 石行 为上 的迷 雾 。 三、 罪名 适用 的分 析
( ) 窃罪 一 盗
司法 实践 中,主张对 非法 采挖 砂石 的行 为 以盗窃 罪进 定性 处 罚, 主要是 因为 非法采 挖 、 倒卖 砂石会 使不法 分子 获得 巨大的经济 利益 。非法采 矿罪 的最 高刑 为 7 有 期徒刑 ,以此 罪对行 为人 予 年 以刑事 责任追 究 , 不利于 打击 和遏制 非法采挖 砂石 的行 为, 单纯 从 危 害后果 来看 , 有罪 刑失衡 之嫌 , 那么对 非法 采挖砂 石 的行 为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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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水平 , 能够兼顾 繁杂 的经 济法与 其他 部 门法 (刑法 》 的关系 , 《 ) 并 能及时应 对立 法过 程中 的各种 问题 。尤其 在规 定相关 责任 时要 比 照 刑法及 其解释 作 出慎重 规定 , 量全面 的与 刑法 相适应 , 免实 尽 避 体 法规 定的不 统一 导致 的经济 法刑 事责任 的落 空 ,也要注 意对 单 位 主体和 自然 人主 体的 界定 问题 , 免在 法律 内部 出现漏 洞使 自 避 然 人代 单位受 过或 单位 帮 自然 人逃 脱法律 制裁 的现象 发 生 。 ( ) 后 , 需要 出具刑法 的法 律解 释或 更改刑 法 的经济 法 三 最 对 责任 , 及 时适应 形势在 《 应 刑法 》 方面 出具 相应 的 司法 解释 或 作出 相 应修 改 。刑 事责 任有 其特殊 的人 身 惩罚属性 , 刑法 的稳定性 非 常 重要 , 经济 关系 日新 月异需要 及时 调整 , 但 为适应 性 的经济形 势 保 护更 广大 的利益 , 对刑 法作 出及 时的修 改极 其必 要 。 在 保证法 律稳 定性 的同时 从经济 法和刑 法两 方面入 手使 刑法 和 经济 法协 调 的工作将 更加 容易 实现 ,从而 更有效 的促 进经济 法 刑 事责任 的 实现 。 第二, 建立 适合 经济法 领域犯 罪 的诉讼程 序 , 使在法 律追诉 过
河道非法采砂入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6月Jun.2021第21卷第2期Vol.21No.2一、非法采砂行为入刑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①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无证开采、情节严重),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非法采砂入刑,为以刑事制裁手段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非法采砂行为形成了极大震慑。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实践中对于非法采砂入刑的适用,在主观方面,主要综合考虑案件相关当事人任务分工、参与度以及工资报酬等因素,在此不予赘述。
在客观方面,主要是对“无证开采”、“情节严重”等进行综合判断:其一,什么是无证开采?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无证开采指的是无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或者开采深度的,简而言之即未经许可偷采盗采、私挖乱采,持证砂场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等。
因此,行为人在采砂证期限届满未续期或者具有应当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但暂未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仍继续按照原采砂证规定的范围采砂,情节严重的,不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应当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也即两证并存的情况,由于两个证件效力没有先后之分,故只要取得其中任一证,也不属于无证开采,但行为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也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其二,达到何种情节?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开采的砂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开采的砂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②;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
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篇范例]
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篇范例]第一篇: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1-11-30 22:34:48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所谓非法采挖砂石是指行为人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擅自采挖沙石,或虽获得批准,但在批准区域以外采挖砂石,或在批准区域以内违反相关规定过量采挖砂石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对建筑用砂石的需求不断增大,砂石成为不少人的牟利工具,甚至因为采砂行业的暴利而形成了大量的涉黑团伙。
非法采挖砂石不仅给土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地区稳定与和谐带来重大隐患。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各地区难以有效遏制非法采砂现象。
当务之急乃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筑一道严厉打击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屏障。
一、情况综述(一)非法采挖砂石情况背景成都平原作为冲积平原,在许多耕地、农用地、荒地、滩涂、河岸的地表下蕴藏着丰富的砂石资源,许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地理特性,疯狂地进行无证开采、滥挖滥采、偷采超采等行为,一方面直接导致了砂石资源枯竭,水生态安全、耕地遭到破坏等。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还为了划定采砂范围形成了黑恶势力并进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其它社会问题的产生。
从近年来看,在新津、双流、青白江、新都等区县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愈演愈烈,尤其在河道附近经常可见直径达数十米的“陨石坑”。
而据有关方面报道,这种“陨石坑”已吞噬了数名未成年人生命并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
而这仅仅是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负面影响之一:将耕地破坏采挖砂石导致耕地的永久性破坏;在居民楼附近采挖砂石导致居民楼的倾斜、垮塌并进而危及到公共安全……。
可以说,近年来房地产业的急速发展在另一个层面上导致了不法分子对经济价值陡升的砂石的变本加厉的追逐。
在巨大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通过雇佣多人、机械作业的方式大量采集、倒卖砂石牟取暴利。
可以说,如果当前再不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采挖沙石的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非法采砂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采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生态环境,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了河道、湖泊等自然资源的生态平衡,还可能引发洪水、塌陷等自然灾害,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探讨非法采砂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水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堤防等水域非法采砂、取土、挖沙、填埋、破坏植被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是我国河道管理的重要法规,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堤防等水域非法采砂、取土、挖沙、填埋、破坏植被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开采、利用、买卖、运输、出口矿产资源。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砂的法律适用1.行政责任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刑事责任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16〕2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201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4次会议、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增加,非法采挖砂石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违法性质、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研究发现,在保护自然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我国法律已经对非法采挖砂石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因此,要解决非法采挖砂石问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增加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关键词: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环境保护;执法第一章引言随着全球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砂石等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也随之增加,给环境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问题。
本章将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明确研究的目的和内容。
第二章非法采挖砂石的违法性质非法采挖砂石违法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侵犯自然资源管理权砂石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2.2 损害环境生态非法采挖砂石会导致土地沉陷、水源枯竭、水生生物死亡等严重环境问题,破坏了生态平衡。
2.3 破坏公平市场秩序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增加了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成本,损害了公平竞争。
第三章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责任非法采挖砂石行为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相关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3.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非法采挖砂石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刑罚。
刑罚的轻重将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决定。
3.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非法采挖砂石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采石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第四章非法采挖砂石的惩罚措施为了打击非法采挖砂石行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4.1 行政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比如罚款、没收非法采挖的砂石设备等。
4.2 刑事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司法机关将通过刑事审判进行惩罚,比如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
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说课讲解
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1-11-30 22:34:48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所谓非法采挖砂石是指行为人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擅自采挖沙石,或虽获得批准,但在批准区域以外采挖砂石,或在批准区域以内违反相关规定过量采挖砂石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对建筑用砂石的需求不断增大,砂石成为不少人的牟利工具,甚至因为采砂行业的暴利而形成了大量的涉黑团伙。
非法采挖砂石不仅给土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地区稳定与和谐带来重大隐患。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各地区难以有效遏制非法采砂现象。
当务之急乃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筑一道严厉打击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屏障。
一、情况综述(一)非法采挖砂石情况背景成都平原作为冲积平原,在许多耕地、农用地、荒地、滩涂、河岸的地表下蕴藏着丰富的砂石资源,许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地理特性,疯狂地进行无证开采、滥挖滥采、偷采超采等行为,一方面直接导致了砂石资源枯竭,水生态安全、耕地遭到破坏等。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还为了划定采砂范围形成了黑恶势力并进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其它社会问题的产生。
从近年来看,在新津、双流、青白江、新都等区县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愈演愈烈,尤其在河道附近经常可见直径达数十米的“陨石坑”。
而据有关方面报道,这种“陨石坑”已吞噬了数名未成年人生命并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
而这仅仅是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负面影响之一:将耕地破坏采挖砂石导致耕地的永久性破坏;在居民楼附近采挖砂石导致居民楼的倾斜、垮塌并进而危及到公共安全……。
可以说,近年来房地产业的急速发展在另一个层面上导致了不法分子对经济价值陡升的砂石的变本加厉的追逐。
在巨大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通过雇佣多人、机械作业的方式大量采集、倒卖砂石牟取暴利。
可以说,如果当前再不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采挖沙石的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二)法律规定的现状我国就专门打击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可谓是付之阙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 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 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 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文件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一部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 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面世。这部法 律解释如同一位严厉的法官,肩负着重要的使命,那就是为了依法惩处那些胆大妄为的非法采矿 和破坏性采矿的犯罪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详情
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0 1
第一条
0 2
第二条
0 3
第三条
0 4
第四条
0 6
第六条
0 5
第五条
第八条
第七条
第九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 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非法采砂适用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采取非法采砂手段,严重破坏了水生态环境,影响了航运安全,甚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法采砂行为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围绕非法采砂适用法律问题展开论述。
二、非法采砂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法采砂是指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水域内进行采砂、取土、挖沙等活动的行为。
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水资源保护、航道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非法采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非法采砂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采砂的法律适用问题1.管辖权问题非法采砂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行政管辖和刑事管辖两个方面。
(1)行政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非法采砂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2)刑事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法采砂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证据问题非法采砂案件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频等;(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在非法采砂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
执法机关应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
挖沙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航道疏浚、城市建设等领域对沙石等建筑材料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非法挖沙现象屡禁不止。
本文旨在探讨挖沙案件适用的法律,以期为打击非法挖沙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一、挖沙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资源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国家机关、军队、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科研等公益事业用地;(二)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三)商业、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经营性用地;(四)其他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河道采砂取石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河道采砂取石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常见的活动,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航道整治、水利工程等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采砂取石活动的日益频繁,对河道生态环境、水资源的破坏以及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也逐渐显现。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取石行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探讨河道采砂取石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河道采砂取石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河道采砂取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石、淘金等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方式、范围、期限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是我国河道管理的基本法规,对河道采砂取石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石、淘金等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方式、范围、期限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作出了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者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方式、期限进行开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环境保护行为作出了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三、河道采砂取石的法律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河道采砂取石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河道采砂取石活动。
合法性原则是河道采砂取石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2.公平原则河道采砂取石活动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包括国家、集体、个人等。
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效益原则河道采砂取石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效益原则,既要保护生态环境,又要促进经济发展。
非法开采砂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砂石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在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非法开采砂石的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砂石开采行为,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非法开采砂石的定义、法律责任、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非法开采砂石的定义非法开采砂石,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采、采挖、运输、销售砂石资源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2.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砂石;3.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采矿许可证开采砂石;4. 运输、销售非法开采的砂石;5.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砂石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非法开采砂石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开采、采挖、运输、销售砂石;(2)没收非法开采的砂石及其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非法开采砂石的规模、数量等因素确定;(4)吊销采矿许可证;(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罪的情形包括:(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3)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5)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对于上述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拘役、管制或者拘役;(2)罚金;(3)没收财产;(4)有期徒刑。
四、处罚措施1. 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开采、采挖、运输、销售砂石;(2)没收非法开采的砂石及其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非法开采砂石的规模、数量等因素确定;(4)吊销采矿许可证;(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采矿取土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采矿取土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或取用土地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非法采矿取土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围绕非法采矿取土适用法律展开论述。
二、非法采矿取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法的基本法,其中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其中第五十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土地,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采矿取土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非法采矿取土行为,除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责令停止开采、取土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
修路挖出砂石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建设成为了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在道路建设过程中,砂石料作为路基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需求量日益增大。
然而,在修路过程中挖出的砂石料如何处理,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修路挖出砂石料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砂石料开采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开采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实行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砂石料作为一种矿产资源,其开采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开采的具体程序、审批权限、收费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砂石料开采企业必须按照该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范围、程序、登记机构等内容。
砂石料开采企业需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二、修路挖出砂石料的法律处理1. 砂石料的合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依法将开采出的矿产资源用于生产建设。
修路过程中挖出的砂石料,可以依法用于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工程建设。
2. 砂石料的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修路过程中挖出的砂石料,应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砂石料的回收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回收利用制度。
修路过程中挖出的砂石料,应当进行回收利用,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4. 砂石料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修路过程中挖出的砂石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砂石料开采、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乱挖河道沙子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建设等领域对沙子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非法挖掘河道沙子,导致河道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本文将从乱挖河道沙子适用法律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为打击非法挖沙行为提供参考。
二、乱挖河道沙子适用法律概述1. 乱挖河道沙子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非法采砂、挖砂、淘砂等活动。
乱挖河道沙子行为是指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河道沙子的行为。
2. 乱挖河道沙子适用法律(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砂、挖砂、淘砂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土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某市某河道管理范围内,某公司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河道沙子,造成河道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经调查,该公司非法挖掘河道沙子数量达到5万吨,违法所得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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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发布时间:2011-11-30 22:34:48字号:|| 所谓非法采挖砂石是指行为人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擅自采挖沙石,或虽获得批准,但在批准区域以外采挖砂石,或在批准区域以内违反相关规定过量采挖砂石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对建筑用砂石的需求不断增大,砂石成为不少人的牟利工具,甚至因为采砂行业的暴利而形成了大量的涉黑团伙。
非法采挖砂石不仅给土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地区稳定与和谐带来重大隐患。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各地区难以有效遏制非法采砂现象。
当务之急乃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筑一道严厉打击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屏障。
一、情况综述(一)非法采挖砂石情况背景成都平原作为冲积平原,在许多耕地、农用地、荒地、滩涂、河岸的地表下蕴藏着丰富的砂石资源,许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地理特性,疯狂地进行无证开采、滥挖滥采、偷采超采等行为,一方面直接导致了砂石资源枯竭,水生态安全、耕地遭到破坏等。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还为了划定采砂范围形成了黑恶势力并进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其它社会问题的产生。
从近年来看,在新津、双流、青白江、新都等区县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愈演愈烈,尤其在河道附近经常可见直径达数十米的“陨石坑”。
而据有关方面报道,这种“陨石坑”已吞噬了数名未成年人生命并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
而这仅仅是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负面影响之一:将耕地破坏采挖砂石导致耕地的永久性破坏;在居民楼附近采挖砂石导致居民楼的倾斜、垮塌并进而危及到公共安全……。
可以说,近年来房地产业的急速发展在另一个层面上导致了不法分子对经济价值陡升的砂石的变本加厉的追逐。
在巨大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通过雇佣多人、机械作业的方式大量采集、倒卖砂石牟取暴利。
可以说,如果当前再不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采挖沙石的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二)法律规定的现状我国就专门打击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可谓是付之阙如。
就一般性的法律规定,有《矿产资源法》及配套的法规,就刑事法律规定而言,有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规定,同时还有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但是,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针对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从实践操作来看,很多地区法院仍是按照从简的原则处置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即按照最没有争议,侦查、审理程序最为简单的方式给被告人定罪量刑。
以新都区为例,新都法院从2008年1月至今共处理非法采砂有关的案件4起,打击人数5人。
这几个案件均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这与现实中出现的大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采砂行为很不相称,而成都地区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仅双流法院一例,且因案件非常特殊,完全不具普适性。
司法的这种现状很难从根本上震慑非法采砂行为人。
总结近年来我国对砂石资源保护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即使是在行政处罚方面,相关部门的追罚也显得相当乏力。
导致这种现象原因很多,诸如执法部门人员紧缺、非法采砂人势力庞大或刻意躲避打击等,而就刑事司法而言,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尚属司法新领域,这也导致刑事司法中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而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当属刑事司法中适用何种罪名来打击非法采挖砂石行为。
(三)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类型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刑事司法中对诸多非法采挖砂石行为难以处罚。
因为很多地区法院仍是按照从简的原则处置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而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也往往会采取诸多措施,通过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来逃避法律惩处。
具体而言,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往往有以下几个类型:1.游击采挖。
所谓游击采挖是指行为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某个地方采挖砂石还未达到刑法惩处的程度时其又换一个地方采挖砂石,从而逃避国家的打击。
2.地道式采挖。
所谓地道式采挖是指行为人为避免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采取的控制采挖面积向纵深采挖的方式。
3.回填式采挖。
所谓回填式采挖是指采砂行为人采挖砂石后有用废渣、垃圾等回填坑洞,然后再将表面泥土重新覆盖,这样就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以上仅仅是非法采砂行为人惯用的几种采砂方式,除此之外,非法采砂行为人还经常利用采挖砂石处的土地性质等方式逃避法律打击。
这也确实给我们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困惑。
二、非法采挖砂石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分析通常而言,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可以适用的罪名包括盗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实践中对于如何就此类行为适用法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一律按盗窃罪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此类行为应按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来处理。
前一种观点认为,对此类行为以盗窃罪处罚更符合实际和有利于打击。
理由是:第一、砂石属于公共财产。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二、盗采砂石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采砂石一般以出卖为目的,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盗采砂石的行为与其他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是立案追诉更简便快捷,定罪证据收集固定相对容易。
二是执法力度更强,也与该类行为动辄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现实危害相称。
但是按照这种观点处置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包括:第一,行为人的秘密性如何体现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导致这种现象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关部门执法不力,对此种行为视而不见导致行为人肆无忌惮,二是行为人与土地使用人达成协议,在土地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大肆采挖砂石,三是行为人势力庞大,有恃无恐。
通常认为,盗窃罪必须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如果丧失行为的秘密性,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盗窃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而秘密性在这里有特指对象,即相对于谁而言是秘密的,不知情的。
通说认为,这种秘密性只能相对于财物持有人(所有人、保管人或使用人)而言,那么,非法采挖砂石的秘密性如何体现呢很显然,行为人在土地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采挖砂石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特征,同样,在有关部门知道行为人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也不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性”。
因此,基于盗窃罪所要求的这一客观要件,不能对所有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均以盗窃罪定之[1]。
第二,“被盗”财物的价值如何计算盗窃罪属于财产性犯罪,财产性犯罪一般都以其侵犯的财物数额定罪量刑。
这里的财物通常意义上是指已经经过人类劳动加工,含有人类劳动、具有市场交换价值的商品。
例如,盗窃一辆汽车,汽车在盗窃之前就有了价格。
然而,地面下的砂石却与之不同,经过采挖的砂石和未经开采的砂石价值相差很大,采挖砂石所在地的价格与异地砂石价格差异很大。
行为人将采挖的砂石运到A地销售是一个价格,运到B地销售又是另一个价格,那么,如何计算非法采挖砂石的价值况且,非法采挖的砂石其价格不能一概而论,即此地采挖的砂石可能质量较好而价格较高,而彼地采挖的砂石可能质量较差而价格较低,同一个地方采挖的砂石,可能初期开采的砂石质量较好价格较高,后期开采的砂石质量较差价格较低。
加之很多案件行为人已将砂石销售出去,难以对这些砂石作出准确的质量评估和价格鉴定。
可以说,对非法采挖砂石的价值认定是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按照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理由在于:首先,砂石也是我国矿产资源法保护的对象之一,非法采挖砂石显然是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应以非法采矿罪定之,在行为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情况下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置,其次,法律的适用原则应当是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适用,如行为人盗伐林木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又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表现,那么就应当按照特别条款,以盗伐林木罪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而不能按照想象竞合犯[2]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因此,对行为人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当适用特别条款处罚,即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但是,此种观点面临着打击力度不够、适用范围过窄、适用难度大等问题。
首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高刑为五年,而非法采矿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此种量刑显然不足以打击愈演愈烈的非法采挖砂石行为。
按照基层有关同志的介绍,非法采挖砂石就是一个暴利行业,行为人雇佣大量人力、物力的情况下,3天挖出一个宝马车已经不是新闻了。
如果仅以这两种罪定罪处罚显然不足以威慑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因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行为人认为其获得的收益比可能遭受的处罚要大得多。
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非法采砂行为一律以这两种罪处罚不仅不能遏制愈演愈烈的非法采砂行为,反而会助长此种行为。
其次,无论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都有适用的局限性。
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言,其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农用地上采挖砂石,如果行为人在河滩上、滩涂上、荒地上采挖砂石,那么显然就无法适用这一罪名,此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还有面积限制,即必须占用农用地达到一定面积才能构成此罪,而正如前文所述,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往往会利用这种法律规定来逃脱处罚。
而非法采矿罪则首先要求采挖的砂石属于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只有含有石英的砂石才属于矿产资源,如果砂石中没有石英,那么显然就不能以该罪定之。
其次,非法采矿罪还有情节严重的限制,而按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很多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根本达不到情节严重。
最后,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适用难度过大。
非法采矿罪要求必须对采挖的砂石作出鉴定,而面对大量的非法采砂行为,侦查机关往往会对情节较为恶劣的行为人先行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然后再申请有关部门对砂石进行鉴定。
这种鉴定少则十几天,多则一个月甚至几个月。
如果鉴定结论表明非法采挖的砂石不属于矿产,那么侦查机关就会非常被动。
再则,如果今后大量的非法采挖砂石案件均进行鉴定可能会造成鉴定部门不堪重负,并进而导致案件的鉴定可能都需要拖延几个月甚至一年。
此种恶性循环只能让当前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更加雪上加霜。
三、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适用如何适用法律才既能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又能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我们认为,应根据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