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课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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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总结
能插入汉字并能成为合法日期的为错
2月18日
10月12日
零贰月壹拾捌日
零壹拾月壹拾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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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丁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 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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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百度文库
按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分票据结算和非 票据结算。 票据结算:根据《票据法》,指支票、本票和汇 票等工具来清结资金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 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除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 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 卡、信用证、电子支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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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适用区域分类,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 算。 同城结算: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 域内的转账结算。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 式适用于同城结算。 异地结算: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 区域内的转账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方式 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 同城和异地结算: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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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诚实信用”原则在支付结算中的体现。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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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支付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 现金支付两大类。 严格来讲,现金支付并不是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 单位在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管理方面受限制较多。 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 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方式 。 票据结算主要是指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 据办理结算, 非票据结算主要包括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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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需用正楷或行书,不得自造简化字。金 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大写金额写到元的,后面需写“整”或“正”, 大写金额写到角的,后面可写“整”或“正”,也 可不写。 大写金额写到分的,后面不写“整”或 “正” 3、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 金额应紧跟其后,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数字中有“0”的,应注意的问题 (见教材69页)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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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开户单位
个人
结算业务 (人民银行—央行) 政策银行 商业(信用)银行 信用社
开户 银行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分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 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 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结算形式上,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两种形式。 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即1997年9月《支付结算 方法》中所称的“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 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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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 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 名加盖章。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 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票证)应当规范,做到 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 草,防止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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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809050.50”,规范的大写金额是 ( ) A、人民币捌拾万九仟零伍拾元零伍角整 B、人民币捌拾万玖仟零伍拾元伍角整
C、人民币捌拾万零九仟零伍拾元零伍角整 D、人民币捌拾万九仟伍拾元零伍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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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阿拉伯小写金额前应标“¥ ”
6、票据出票日期应用中文大写。 若月份是1、2、10的前应加“零” 若日期是1到9日、10日、20日、30日的,前应加 “零” 若日期是11到19日的,前应加“壹” 7、出票日期用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 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 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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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5)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 进行。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时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 为。 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 式和书写规范要求等。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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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适用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 《票据法》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 《 支付结算办法 》 《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 《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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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 1000 元 。 除上述第5、第6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 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 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 付。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1、现金使用的限额的含义: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 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 2、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开户单位 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 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 的日常零星开支 。 3、例外情况: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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