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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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一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乡、村(居),各乡级单位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乡调解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山林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民间借贷,涉法涉诉问题,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乡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乡调解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
第一条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乡维稳办每月向群工局、县委办报告当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二条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县司法局。
第三条乡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乡党委、政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县维稳办、群工局。
第四条乡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县维稳办。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
析。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的要求。
第五条乡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县维稳办。
第六条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会。
第七条对全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分类指导村(居)、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八条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一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由值班领导负责在群公办接待群众。
第二条乡调解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群工办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司法所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综合督察室,纪委办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村(居)和单位。
第五条乡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乡调解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处理分流指派单,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调解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第七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单位在接到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接受单位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
第九条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
大调解督办制度
第一条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乡调解中心对各村(居)和乡级单位的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第二条乡调解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定期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检查,包片指导,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解情况,协调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四条乡大调解中心负责梳理各村(居)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乡党政主要领导。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根据市、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部署,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和排查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第四条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常规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地分解量化,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
第五条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上报、通报。
第六条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排查出来,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调处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3、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未及时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导致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4、涉及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该在接到调处中心通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