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摘要:前些年我国针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了税制改革,尽管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对财产税这方面的改革则相对滞后,相关课税制度还很不完善,地方税收缺乏主体税种,财政收入与事权不符,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符,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阐明了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和地位、作用,分析了目前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建立我国以物业税为主的全新的财产税体系。
关键词:财产税;改革设想
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体现平等负担的原则。本文阐明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和地位、作用,根据现行财产课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应在财产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税收管理权限分割及财产评估制度与评估机构建设方面进行相关配套改革。
一、财产税的含义和特征
对财产进行课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税法规定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收的总称。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一个税收体系。我国现行的具有对财产课税性质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契税。当前,我国财产税在运行中表现出以下特征:
1.财产税收入比重较低,不能使其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主要是我国对于财产课税体系重视不够,财产课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由于没有一定的收入作为基础,财产税无法确立在我国地方税收中的主体地位,在整个税收中,其筹集税收收入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财产税的收入调控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2.财产课税制度设计的不规范、计税依据及税额标准设计不科学。现行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幅度为每年每平方米0.2~10元),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级差收益日渐突出,这一税额标准显然过低,致使土地使用税的调节力度明显下降。
3.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房产税对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的房产、广大农村的经营性房产及位于农村的企业房产均免税,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免除房产税实际上是国家放弃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车船使用税强调对使用的车船征收,而非对拥有的车船征收,既不符合财产税的性质,又缩小了税基。
4.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与当前经济的发展相对脱节。1994年出台的税制改革,其侧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改革,而对财产税的触动不大。如现行房产税法是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现行车船使用税的基本规范也是于1986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的税种更是在50年代出台,但至今基本上仍按当时的税法执行,比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另外,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财产税税种至今尚未开征,如遗产与赠与税。
5.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房产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土地除外),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制度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
二、财产税的地位和作用
虽然开征财产税的历史悠远,但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其它税系无法替代的作用。这是因
为:财产课税是以社会财富存量课税,能起到公平财富的作用。财产课税具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较难转嫁,能起到调控作用。财产课税多是经常性税收,是政府一项经常性收入,财产课税在许多国家属于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
三、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存在的问题
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财产税未与主体税种一起进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而目前各个税种出台的经济背景和制度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原有的财产税制的弊端已经逐渐显露。
1.财产税制结构混乱,主体税种不突出,税种既有重叠又有缺位。一是税种设置重复与缺位并存。如现行房产税制,既有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房产税(1986)年开征,也有对涉及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产税。而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遗产税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开征;二是不动产的主体税种不突出。对不动产流转环节课税的税种,其与一般的经营课税相同。不动产占有税类的税种,它们是对城市不动产征收的,不仅设置税率较低,而且都具有很大的免税范围(如对居民住宅不征税),使得房地产保有环节总体税负水平仅相当于房地产价值的1.5%~2%左右。
2.我国现行财产税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其使用的土地则执行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沿用1951年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分别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内、外两套税(费)制度,在征收范围、税(费)率和计税(费)依据方面均有所不同,造成税负不公,也有违世贸组织一视同仁、国民待遇的原则。
3.计税依据多种多样,但经济效率水平较低,课征方法不合理。目前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而不是采用统一的市场价值,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的增值而增加,也无法反映房产的公允价值和时间价值;按照房产原值和房产租金两种计税依据造成了较大税收差距。不动产由于采用历史成本计税造成与市场价值脱节,产生了税收有失公平和效率的结果。此外,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从量计征使得该税的弹性几乎将为零。
4.税收优惠政策过宽过滥,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我国的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当中,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显得比较复杂。比较各种所有制的税负,可以说是国有重于集体、集体重于私营、私营重于外资。据调查,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左右,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税负也比国有企业低。
5.地租、税收、政府收费分配结构不合理。我国目前不动产租税费概念混杂,相互错位,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以税代租、以费代租、以费挤税、诸税费交叉的局面。这导致了我国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土地使用效率偏低、耕地保护力度不够。房地产在开发、销售过程中课征的税就多达8种,更有80~150种的收费,特别是一次性以土地出让等形式收取的40~70年的土地使用费。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只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保有环节的财产税负偏低。不动产流通环节税费名目繁多既影响税收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滋生了乱收费的不良之风,又使税收宏观调控功能遭受极大的限制。
6.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过大,财产税没有起到调节作用。在收入层面,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在消费层面,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调节贫富。但在财产保有层面,这一对贫富差距具有基础性效应的存量因素,却没有实施税收调节。我国贫富差距持续拉大,作为主要调节手段的税收始终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