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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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_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四讲_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国家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内容 框架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主权豁免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 五、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国家的要素 Article 1 of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f 1933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sign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certain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enumerates these characteristics: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 (a)a permanent population;(b)a defined territory;(c)a Government; and(d)a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
发展中国家概念是在1964年召开的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77 个发展中国家联合宣言》中首次提出的。“它是指人均国民 生产总值低(1992年世界银行标准为低于7510美元),在发 展初期,或尚处于工业化过程中,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欠 发达,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国家。”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指 的是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反映的是它在世界格局中的经济 地位,以及它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状况,因而,“具有更浓的 经济概念eutralization is that it is a collective act, ie the Great Powers concerned must expressly or impliedly assent to the status of neutrality permanently conferred on the country, and that it is contractual, ie a state cannot be neutralized without its consent, nor can it unilaterally announce its neutralization.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学习笔记第2章)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法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2、国家的类型⑴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分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单一制国家),是指由于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复合制国家)是两上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复合国家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⑵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的国家。

主权受限制的国家分两种情况:一是该国自愿放弃部分主权,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放诸战争权;二是一国因成为他国的附属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主权,如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的条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4、附属国是指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其对外交往权不同程度地受到他国的控制。

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完全或主要地由宗主国行使的国家。

被保护国是指根据条约将自己重要的国际事务由交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自己处于被保护地位的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为: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⑴依据独立权,在对内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制订本国的各项政策和法律;⑵在对外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实行本国的对外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平等权 (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
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
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
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形式上、实质上的平等
国际习惯法上的平等:
每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投票权
所投的票在法律上效力同等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国家管辖豁免) 签字和座次依字母顺序排列 外交豁免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

进行的权利: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 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一方面是当国家受 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 自卫。 性质: 1、固有权利(inherent right) 2、自保(self-preservation)与自助(self-help) 3、所有国家的权利
Switzerland
永久中立国承担的义务
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

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或协定。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在 这方面承担任何义务。 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 何条件。 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 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于损害自 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宪章》第51条
前提:武力攻击(已发生的武力攻击或迫近的武


力攻击或威胁) 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后,安理会采取必要办 法之前; 报告义务:会员国将采取自卫的办法立即向安理 会报告; 必要性和相称性: 自卫必须是在迫切、压倒一切的必要,别无其他 选择,也没有时间作周密考虑的情况下进行的, 合法的自卫措施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标准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国际法课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课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①自主性 ⑴独立权 ②排他性 ⑵平等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⑶自保权 ②自卫权 领土管辖, ①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 国籍管辖, ②国籍管辖,又称属人管辖权 ③保护性管辖 ④普遍性管辖 ①国防权
⑷管辖权
国家的根本属性,就在于它具有主权。因此, 国家的根本属性,就在于它具有主权。因此,主权原则 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础。 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国家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家 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 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国家的基 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 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 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的存在,已为国际实践所确认。 国家的基本权利的存在,已为国际实践所确认。根据一 般国际实践,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4 独立权、 般国际实践,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4项:独立权、 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 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一是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二是国 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 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 独立自主要求不受干涉,不受干涉是独立自主应有之义。 独立自主要求不受干涉,不受干涉是独立自主应有之义。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现代国际法上的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现代国际法上的独立权, 不仅包括政治上的独立权,而且包括经济上的独立, 不仅包括政治上的独立权,而且包括经济上的独立,不受外 国剥削和掠夺的权利。 国剥削和掠夺的权利。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及实地的界标不一致?
1.实地界标与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不符,——以 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为准; 2.地图与议定书、边界条约不符,——以议定 书、边界条约为准; 3.议定书或地图与边界条约不符,——以边界 条约为准。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三)划界方法与规则
第三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 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 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 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 认定的界碑原处 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 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D.甲国应尽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 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
布基纳法索诉马里案 布基纳法索和马里在独立前同属于法属西非殖民地, 1960年两国先后获得独立。独立后,两国很快就设 立了双边机构以解决两国间的边界问题,并顺利的 划定大约三分之二的边界,但在东部仍有约300公里 的边界未能达成一致,并因此引起武装冲突。 1983 年9月16日,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解决。 国际法院在讨论了各类证据后,依据“保持占有原 则”对两国争议的边界进行确定。
二、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包括大陆和岛屿。 完全的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三、领水: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 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 (一)内水
(二)领海
(一)内水
内水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分为内陆水、内海水 完全主权
特殊的内水
1、界河(boundary river):将两个不同的 国家彼此隔开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精品 课程 国 际 法
第二章
国际 法上的国家
贵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室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一、 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固定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



(二)国家的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单独自卫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集体自卫权 5.国家豁免权
(3)国家继承的对象 • 条约方面的国家继承; • 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
3、条约方面的继承
(1)条约继承的概念 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条 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就实质 而言,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 否有效的问题。
(2)条约方面继承的一般原则
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条约,一般都不继承; 关于“非人身条约”一般均应继承。

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上,而其效果发生在悬 挂另一国旗帜的船舶上,或发生在它国领土上, 就像发生在两国领土上的事件一样,国际法上没 有一个规则禁止犯罪行为效果所及的船舶所属的 国家把该行为当作是发生在其领土上的行为。除 非有一习惯国际法规则规定船旗国有专属管辖权, 而存在这样的规则是没有足够证据的,相反,国 家对在外国船上所作出的行为根据本国法律加以 处置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因此,国际法并不禁止 犯罪结果地国家土耳其对罪犯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 1、国际法上的继承的概念 •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国际法 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 受者的法律行为。 • 依据继承的主体,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 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 依据继承的对象,分为条约、国家财产、 国家债务、国 家档案等的继承。

03国际法上的国家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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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合理或过分,因为以自卫的必要为理由的行为必须为该必要所限制并
明显地限于该必要的范围之内。
〖评析〗
本案是习惯法对自卫权的最权威宣示。在国际法上,自卫权是国家为
保护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
条对此予以明文确认,它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项合法例外。但 是,行使自卫权必须按照国际法规定的条件进行。
1979年6月30日,王嘉胜再次接受苏联间谍机关的派遣,携带手枪、匕首、
苏联间谍彼特洛维奇、王嘉胜案
本案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 1、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各国为了保卫本国家的安全利益,有
权制定法律,对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惩处作出具体的规定
2、按照国际法,国家有权对在其境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事件享有行 使管辖的权利。凡外国人进入一国境内,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否则,将按该国
澳大利亚联邦 6省、2地区、1联邦地区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4州
科摩洛 3岛
埃塞俄比亚 9区、2特许城市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6联邦州 印度共和国 28邦、6联邦属地、1国家

首都辖区 伊拉克 18省
边疆区、9民族自治区、1自治州、2 联邦直辖市 苏丹 26州 瑞士 26邦 阿拉伯联合大公国 7大公国 (酋长 国) 美利坚合众国 50州、1联邦特区、7 地区 委内瑞拉 23州, 1首都特区、1联邦属 地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
“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
湖广铁路债券案
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
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产生的先决条件
独立主权国家的多国家体系的形成及国家间相互依存 发展到一定程度。事实上,对于国际组织产生的条件 或其法哲学根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理论。
(1)国家间相互依存论
作为人类,我们总是不断地靠近我们的同胞。今天,福 州人看到和听到的有关美国人、俄罗斯和非洲人的事远 比在200年前看到和听到的有关厦门市民的事要多得多。 世界正日益变成一个“全球村”。
3.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
有学者认为,自从二战后,国际社会进入了组织化的 发展阶段,21世纪将是国际组织的世纪。具体表现在: 国际组织的数量在爆炸性地增长、国际组织的类型不 断丰富、国际组织的职权范围在扩大、国际组织间的 协调在日益加强,而联合国越来越构成此种协调的中 心。
问题:国际组织为何能够得到如此大的发展?你能从 国内法上“合同”与“公司”之间的区别中得到启发 吗?
第二个要素——设立拥有相对自主权的机构
第二个要素是指国际组织至少应有一个具有自身独立意志的机 构。有关机构有自身独立意志的要求把国际组织与双边或多边 条约区别开来。尽管在后者中缔约方也形成了共同意志,但它 仍然是各国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把它托付给一个新创建的实体。
GATT最初只是一个国家间的协定,即各成员国就关税与贸易安排 达成的一个临时协定。它没有真正的机构,尽管其第25条提到了 由全体缔约国采取联合行动的可能性。只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建立,它才具有了组织结构。
另外,必须强调的是,国际组织的产生对国际法 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1945年以来国际 法上的绝大多数变化发生在国际组织的框架下。 这些组织对于国际法发展和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合 作的重要意义得到了普遍承认。”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生活中承载和促成各国合作 的一种法律形式。因此,国际组织的发展,就是 国际法本身的一种发展,就是作为现代国际法一 个重要分支的国际组织法的发展。它表明国际法 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就组织化发展阶 段。具体表现在: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构成当代 国际法之核心、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推动国际法的 发展、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的裁判活动促进国际 法的发展、国际组织的编纂工作对于国际法的发 展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关于国家继承的条约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78年) 《关于国家对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公约》 (1983年)

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 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非人身条约一般应继承

——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 被继承国的财产必须与变更领土相关 必须依据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并兼顾 公平

国家承认的效果
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建立外 交关系,缔结双边条约)——法律上的承 认


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效力
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免权


政府的承认

与国家承认的联系
政府承认发生在既存国家出现(非宪法性的)政 权更迭时 政府承认的标准——“有效控制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过早承认和拒绝承认——干涉内政的嫌疑——“艾 斯特拉达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继承实践
——条约继承:区别对待,依据条约的性质和内容 来决定是否继承 ——财产继承:有权继承旧政府在中国境内外一切 财产(“两航公司案”、“光华寮案”) ——债务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湖广铁路债权 案”)



二、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

国家的概念: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构成要素: 永久的人口 确定的领土 政府(政权组织) 主权(开展对外交往的能力)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国际关系中承 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区别于战时中立)



国家承认的限制条件: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四、国家与政府的继承
(四)与中国有关的个案——民用航空运 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光华寮案。
光华寮案
光华寮(“寮”在日文是宿舍之意)是 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约一 千平方公尺的五层楼房。该寮建于1931年, 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 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大东亚省”的 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的中国留学生 居住之用。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了, 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 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
四、国家与政府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的相关规定(自学)
四、国家与政府的继承
(三)政府继承概述——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起因不同。国家继承因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政府继 承则是政变或革命导致的政权更迭的结果。 继承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发生在不同的国际法主体 之间,而政府继承发生在同一国际法主体内部的新旧 两个政府之间。 国家继承有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之分,而政府继承一 般是全部继承。
三、国家与政府的承认
5.承认与建交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但 是承认不等于建交.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当不能将两者等同.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而建交则是双方的行 为 承认一般是不能撤消的,而外交关系可以由于 某种原因而断绝.
三、国家与政府的承认
(二)对国家的承认 1.国家承认的条件 A 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 的要素。 B 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 原则。 2.需承认的情形(自学)
1977年,京都地方法院确认该寮是中国 的国家财产,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 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大阪高等法院于1982年 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重新判决,将该寮判归 台湾当局。被告不服,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 上诉,但大阪高等法院于1987年2月26日, 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被告于1987年5 月30日再上诉于日本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 院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并请最高法院 作出公正的裁决,但最高法院迄今尚未裁定。

国际法第四讲

国际法第四讲

六、承认的时机 : 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 如果已经具备国际法上的国家或政府的 要件,第三国就可以给以承认。
七、不承认原则: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 认问题上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 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 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就国家承认 和政府承认而言,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 主体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 实体不得予以承认。
四、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 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自卫 权原来属于自保权的范畴,有时也称自 保权。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 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中, 战争权已不被认为是国家固有的权利, 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力。
它包括:A.国防权 B.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第51条在确认自卫权 的同时,对自卫权也作出如下限制: (a)国家遭到实际武力攻击; (b)自卫只能在安理会采取维护措施 之前进行; (c)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 报告,并且不得影响安理会采取必要 行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系列国际 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例如,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反宪章规定使用 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对象。国家领土 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 之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 得承认为合法”。 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 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 。
(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了解关于国家继承的两个《维也纳公约》 1.条约的继承 (1)概念: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 承国有效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 承,就实质而言,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 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2)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 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 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 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诸如贸易协定、投 资保护协定等。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B.目的标准(次要标准)
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商业交易”时,应主要 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或交易的当事方已 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交易的目的 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 例外:
A.国家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
B.该商业交易的当事方另有明确协议
C.当国家企业或国家所设其他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并有能力:(a) 起诉或被诉;和(b) 获得、拥有或占有和处 置财产,包括国家授权其经营或管理的财产,其卷入与其 从事的商业交易有关的诉讼时,该国享有的管辖豁免不应 受影响
A 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 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 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 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 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 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 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 辖
2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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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雇佣合同(第11条) (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第12条) (4)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第13条) (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第14条) (6) 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第15条) (7)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第16条) (8) 仲裁协定的效果(第17条)
2021/3/8
necessity of self-defense, instant, overwhelming, leaving no choice of means, and no moment for deliberation
即时性(immediacy):不是必要条件 攻击停止不终止自卫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第四章 国法上的国家 States

第四章 国法上的国家 States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States国家概述主要介绍国家的概念、构成要素、分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主权的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了解承认的概念和性质、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了解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的继承方式及后果。

思考题1、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2、什么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义务有哪些?3、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试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发展的现状。

4、什么是国家承认?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有哪些联系和区别?承认的法律效果为何?5、什么是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家继承有什么区别?中国在处理条约、财产和债务继承方面的原则是什么?States in General国家概说概念种类基本权利与义务概念Concept定义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住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奥本海国际法》国家的构成要素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一条:“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马恩选集》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③政权组织(政府);④主权。

思考:中国香港是否是国家?国家的种类Types单一国复合国:1、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2、邦联:1982年塞内加尔和冈比亚组成邦联附属国:历史遗迹永久中立国:如瑞士、奥地利中立义务微型国家:梵蒂冈永久中立和战时中立的区别(1)战时中立是国家单方自愿行为,永久中立除此之外还应得到国家的承认。

(2)战时中立地位的取得可以通过单方发表声明或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取得,永久中立地位取得一般要通过国际条约。

(3)战时中立具有临时性,可以中途放弃,永久中立具有永久性。

永久中立国的义务1、在战争和武装冲突问题上,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战争,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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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复合国 独立国 附属国 永久中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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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含义: 含义:是指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 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1. 独立权 2. 平等权 3. 自卫权 4. 管辖权 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自己的内外 对内, 对内,国家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国内建设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不论大小、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不论大小、 事务的权利。 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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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 一 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 四 章 第十三章 第 十 一 章 第 十 二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五章 第九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第十章 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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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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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判决及其依据〗 判决及其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于1812年作出判决 判决,撤销了巡回法 判决 院的判决,并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从属于另一个主权者,他负有 不把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另一主权者管辖之下,从而贬 损其国家的尊严的最高义务。 主权者的这种完全平等和绝对的独立以及促进他们相互交 往和彼此通好的共同利益引起了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主权 每个主权 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 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 这就必须相互给予主权豁免。 这就必须相互给予主权豁免。 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这是早已确立的 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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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家管辖豁免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 (1)绝对豁免论:
即对国家的行为不加区分,对国家的财产不加区分,全部 给予豁免。
(2)相对豁免论:
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时,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商业性行 为”和“行政性行为”。后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前者不能享有豁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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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国家概况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 三 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 四 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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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国家概况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固定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 二、国家的类型
主权状况
单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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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五、主权豁免的放弃 主权豁免的放弃
注意理解
管辖权放弃的自愿性。 管辖权放弃的明确性。 管辖权放弃的具体性。 放弃管辖权不等于放弃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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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铁路债券案
——司法豁免权、国家债务继承
〖案情〗 案情〗 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 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 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 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 同期限为40年。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 期也未归还。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 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 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二、 国家管辖豁免
案例: 案例:交易号案 〖案情〗 案情〗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私人船舶,于1810年在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私人船舶, 交易号 年在 公海上被法国军队拿捕和没收, 公海上被法国军队拿捕和没收,成为法国的一艘公 船,改名“巴拉乌号”。1811年,该船遇难被迫 改名“巴拉乌号” 年 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港。 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港。于是原船主在联邦 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判归他们。 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判归他们。 思考:该案应如何处理? 思考:该案应如何处理?
平等的承担责任。 平等的承担责任。 集体自卫 ,为了防范外来侵略,在受到外来 对外, 对外 为了防范外来侵略,
侵略的情况下,进行武装自卫,打击侵略者。 侵略的情况下,进行武装自卫,打击侵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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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 平等权
为了维护国家的平等,国际法上形成了一些规则和习惯:(教材 为了维护国家的平等,国际法上形成了一些规则和习惯:(教材113页) :(教材 页 (1)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每个参加国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 )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 票权,各国的投票在法律上有相等的效力, 票权,各国的投票在法律上有相等的效力,除非国家同意有不同的 效力。 效力。 (2)任何国家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他国签订条约。非经一国同 )任何国家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他国签订条约。 其他国家不得对其强加任何条约义务。 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强加任何条约义务。 (3)双边条约的各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作为条约文本作准文字 ) 的权利,各缔约国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在签约时采用“轮换制” 的权利,各缔约国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在签约时采用“轮换制”, 各缔约国在自己保存的一份约本的首位签字。 各缔约国在自己保存的一份约本的首位签字。 (4)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各国的位次以有关组织和会议所使用 )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的文字的各国国名字首顺序。 的文字的各国国名字首顺序。 (5)国家在外国法院享有国家豁免权,未经同意,一国不能成为外 )国家在外国法院享有国家豁免权,未经同意, 国法院的被告,国家财产不能成为外国法院的诉讼标的。 国法院的被告,国家财产不能成为外国法院的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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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国家不得主张诉讼豁免的八种商业行为: 国家不得主张诉讼豁免的八种商业行为 1. 商业交易 2. 雇佣合同 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财产的所有、 4.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 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 7.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8. 仲裁协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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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权豁免的放弃 主权豁免的放弃
2003年的司法考试试题: 年的司法考试试题: 年的司法考试试题 甲国政府与乙国的“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 甲国政府与乙国的“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 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该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 关款项为由,在乙国的法院对甲国提起诉讼。甲国答复法院, 关款项为由,在乙国的法院对甲国提起诉讼。甲国答复法院,根据主 权豁免的一般原则,乙国法院不得对此进行管理。 权豁免的一般原则,乙国法院不得对此进行管理。之后当法院开庭审 理时,甲国派代表又当庭声明了甲国的上述立场后退庭。 理时,甲国派代表又当庭声明了甲国的上述立场后退庭。 如果乙国 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表 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 述不正确的是( 述不正确的是( ) a.甲国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的答复和甲国代表的到场行为意味着甲国放弃了管辖豁免;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 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得可以管辖; d.甲国代表的到场意味着甲国放弃了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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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二、
(一)概述 1、概念 、
国家管辖豁免
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 或免受他国管辖。 或免受他国管辖。
2、国家豁免的法律渊源 、 (二) 国家主权豁免的表现形式和内容 表现:一国法院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 表现:一国法院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 内容:一是管辖豁免, 内容:一是管辖豁免,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 (三)、关于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 二是执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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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4、管辖权
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管辖权: 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 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力。 →属地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 →普遍管性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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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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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 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鉴于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应有统一而明确的规则 的必要,按照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自1978年联合国 联合国国际法 联合国 联合国 委员会着手起草有关公约的工作。经长期磋商,2004年12 月16日第59届联大通过了公约草案并开放签署,截至2005 年9月17日已有15个国家签署该项公约。 公约将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 存联合国 联合国秘书长后第30天生效。 联合国 2005年9月14日李肇星外长代表我国政府在纽约联合 联合 国总部签署该公约。
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障本国的和平、 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障本国的和平、 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单独自卫 安全和稳定; 安全和稳定;
国防, 国防 可以拥有军队,可以制造武器, 强弱、社会制度和经济文化水平,都 、社会制度和经济文化水平, 强弱,可以拥有军队,可以制造武器,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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