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 455-2018 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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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质检食监函[2007]125号关于对地方特色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批复函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报审地方特色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审批稿)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局将食用槟榔按28大类中其他食品进行发证,具体审查工作按《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见附件1)执行。

二、请你局认真做好《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宣贯工作,加快做好食用槟榔生产企业的受理发证工作,确保总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完成,到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 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各省级局可按照《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实用说明(见附件2),对本辖区的食用槟榔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1.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食用槟榔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用说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部分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一、发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槟榔包括所有以槟榔干果为主要原料,经泡制、切分、点卤、干燥、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作而成的槟榔产品。

食用槟榔纳入28大类食品中的其他食品单元。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申证单元名称和产品名称,即其他食品(食用槟榔)。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1. 槟榔干果→分选→清洗(煮沸)→泡制→烘烤→上表(胶)皮→切分→去核→点卤水→加核(或不加核)→干燥→杀菌(或不杀菌)→包装→入库2.卤水的配制:槟榔加工用石灰+水→过滤→石灰乳+饴糖+食品添加剂→熬制→卤水(二)关键控制环节原料处理(槟榔干果的分选与清洗)、卤水配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 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甜味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非食品用添加物的添加;3. 微生物超标(尤其是霉菌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槟榔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验收场所、原辅材料仓库、原料清理场所、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

海南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

海南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

《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目录1 项目背景 (1)2 行业概况 (3)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4)4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26)5 国内外相关标准 (28)6 标准内容结构 (33)7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34)8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51)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进一步夯实了排污许可制的法律基础。

2017年11月30日修订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本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样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2017年1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防治意见》(琼府办〔2017〕203号),明确要全面禁止槟榔土法熏烤、加强槟榔加工行业环境监管、加强标准化建设等相关意见。

意见中表明各责任单位需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健全我省槟榔加工行业污染源档案。

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源监管,严格执行槟榔加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2018年1月海南省发布了《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55-2018),该标准规定了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和固废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为建立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槟榔加工行业的环保管理,受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该由墣锦环境工程(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墣锦环境”)承担编制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工作。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万府办〔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7〕121号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1日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市槟榔加工业健康发展,确保环境质量持续优良,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良好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的要求,采取属地管理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继续打击取缔传统土法烟熏烘烤槟榔黑果加工点,全面整治无污染防治设施和环保改造不过关的槟榔烘干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加工户)影响环境问题,促使我市槟榔加工业实现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打击取缔土法槟榔黑果加工点。

禁止采用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加工槟榔黑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国营农(林)场负责继续对辖区内采用土法工艺加工槟榔黑果的加工点进行打击取缔,尤其是重点打击长丰镇采用土法工艺加工槟榔黑果的加工点。

(二)整治槟榔烘干加工企业环境影响问题。

1.引导槟榔烘干加工企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改造(淘汰)燃煤锅炉及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见附件)。

2.重点对选址不合理、手续未完善且严重污染环境的槟榔烘干加工企业依法采取关停(闭)、限期搬迁等整治措施。

三、行动安排(一)动员准备阶段(7月15日前)。

DBS45 052-201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风味橄榄

DBS45 052-201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风味橄榄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52—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风味橄榄2018- 01 - 10发布2018-06-10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李暄、周寿勇、龙辉、温韬、段玉林、李豫伟、李文奇、吉日文、罗志祥、何晓蓉、杨健、郭盈岑、何善廉、王清。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风味橄榄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橄榄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黄橄榄为原料,添加食用盐,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其他调味辅料、食品添加剂,原料经预处理、腌制、调味、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风味橄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万府办[2017]121号【发布部门】万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07.31【实施日期】2017.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7〕121号)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1日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市槟榔加工业健康发展,确保环境质量持续优良,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良好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的要求,采取属地管理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继续打击取缔传统土法烟熏烘烤槟榔黑果加工点,全面整治无污染防治设施和环保改造不过关的槟榔烘干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加工户)影响环境问题,促使我市槟榔加工业实现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打击取缔土法槟榔黑果加工点。

禁止采用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加工槟榔黑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国营农(林)场负责继续对辖区内采用土法工艺加工槟榔黑果的加工点进行打击取缔,尤其是重点打击长丰镇采用土法工艺加工槟榔黑果的加工点。

(二)整治槟榔烘干加工企业环境影响问题。

1.引导槟榔烘干加工企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改造(淘汰)燃煤锅炉及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见附件)。

2.重点对选址不合理、手续未完善且严重污染环境的槟榔烘干加工企业依法采取关停(闭)、限期搬迁等整治措施。

三、行动安排(一)动员准备阶段(7月15日前)。

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召开全市整治槟榔加工业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等。

《槟榔废水排放标准》

《槟榔废水排放标准》

槟榔加工企业环境保护要求为促进我市槟榔加工企业健康发展,防治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提出我市槟榔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

一、淘汰燃煤锅炉的要求根据《x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琼府〔2 014〕7号)关于“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规定,到2017年底,我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生物质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燃煤锅炉的规定。

详见表1。

表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2、槟榔加工烘干设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具体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2。

表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锅炉、槟榔加工烘干设备的烟囱具体高度、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敏感点执行标准等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已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见表3。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环境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执行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

表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详见表4。

噪声敏感点执行的环境噪声质量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表4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三、总体要求槟榔加工企业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xx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改造燃煤锅炉、完善有关手续、达标排放污染物和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发布《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发布《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发布《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1•【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发布《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改善环境质量,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动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我部组织制订了《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见附件),现予发布。

文件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附件: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2018年1月11日附件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饮料酒制造业污染治理和管理行为,引领饮料酒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饮料酒制造业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制订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所称饮料酒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与果酒、黄酒(含酿造料酒):白酒制造是指以粮谷为主要原料,用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而制成蒸馏酒的生产过程。

啤酒制造是指以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啤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并可形成泡沫的发酵酒的生产过程,不包括啤酒麦芽和啤酒花制品的生产过程。

葡萄酒与果酒制造是指以新鲜的葡萄(水果)、葡萄汁(果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的生产过程。

黄酒制造是指以稻米、黍米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等工艺生产发酵酒的生产过程。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为饮料酒制造业环境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制定、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的通告-万府〔2016〕46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的通告-万府〔2016〕46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的通告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的通告万府〔2016〕46号为防治生态破坏,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促使我市槟榔加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万宁市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工作方案》(万府办〔2016〕84号)要求,现将全面整治槟榔加工业污染环境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范围内禁止采用传统土法工艺对槟榔进行烟熏烘烤加工。

即日起,全市范围内点火生产的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槟榔黑果加工点,必须自行灭火停止生产,主动拆除加工设施。

对拒不自行灭火停止生产,继续采用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槟榔黑果的加工点,市政府将依法强制取缔,并追究加工点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坚决杜绝传统土法工艺烟熏烘烤槟榔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二、全面整治槟榔烘干设备(包括电炉、蒸汽炉、新型黑果加工炉等)绿色改造企业(专业合作社、加工厂、加工户)污染环境问题。

即日起,槟榔烘干设备绿色改造企业必须自行改造(淘汰)燃煤锅炉及新型黑果加工炉,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手续,污染物排放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

对选址不合理、手续不完善且严重污染环境的槟榔烘干设备绿色改造企业,市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罚,强制关停(闭)或搬迁,确保切实消除环境污染。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7日——结束——。

DB45T 1786-2018 食品生产企业检测实验室分级管理规则.pdf

DB45T 1786-2018 食品生产企业检测实验室分级管理规则.pdf
1
— DB45/T 1786 2018
3.5
能利力用验实证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指定的准则评价各参加者的能力。包含各类能力验证计划、测量审核 以及与其他实验室间的比对,但不包括实验室内部开展的比对。
3.6 检测实验室类型
食品生产企业检测实验室按学科分类,常分为常规理化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感官评价实验室、 快检实验室等。
3
— DB45/T 1786 2018
5.2.3 等级分值计算方式
按式(4)进行计算:
Q= J + S
式中:
Q J S
— — —— — —食技内品术部生评管产定理企分评业定值检分;测值实。验室等级分值;
......................................(4)
5.3 实验室分级
5
验工作,能够支配所需的资源。
B
制度要求
35
制定检验人员
明确各岗位检验员职责,检验员能力
B.1
5
管理制度
的要求,培训及考核方法等内容。
制定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采购、验收、维护、保养、
B.2
5
管理制度
检定/校准、标识等制度。
明确检验报告签发的流程、检验记录
制定出厂检验记录和
B.3
和出厂检验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检验
室5.参2.加1.能3.力1 验技证术分评值定(分K3值)包及括检出测厂实检验验室项类目型能分力值分(值K4)(。K1出)、厂食检品验生项产目企能业力风分险值等(级K1)分按值式((K21))、计实算验:
式中:
K1
=

B C
.....................................(1)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1.16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12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废止。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16日附件: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

DB46T75-2007食用槟榔

DB46T75-2007食用槟榔

ICS 67.080.10X24备案号:20714-2007DB46食用槟榔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由海南省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桂豪、章程辉、谢德芳、刘洪升、王天陆。

食用槟榔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槟榔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以槟榔干果为主要原料,经煮制或浸渍、切片、点卤和干燥等主要工序加工制作而成的干态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98 食品添加剂 沉淀碳酸钙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578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31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21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50 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GB 8851 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2 蜜饯通则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487 槟榔干果QB/T 1505 食品用香精QB/T 2347 麦芽糖饴(饴糖)QB 2393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AK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与定义NY/T 4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5.16
•【字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施行日期】2019.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各相关排污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槟榔加工行业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6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1800吨槟榔加工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1800吨槟榔加工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设──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年产1800吨槟榔加工项目建设单位湖南和畅(常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明湘联系人王昌宏通讯地址湖南常德鼎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灌溪工业园联系电话152****6577传真\ 邮政编码415106 建设地点湖南常德鼎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灌溪工业园审批部门自筹资金批准文号\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C—1499占地面积(平方米) 8803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5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44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44.8%评价经费(万元)\ 投产日期2016年9月工程概况一、项目由来湖南和畅(常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湖南常德鼎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灌溪工业园标准化厂房,经营食用槟榔加工及销售,设计规模为年加工食用槟榔1800吨。

为了完善项目的有关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湖南和畅(常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年产1800吨槟榔加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防治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防治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防治的意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7]20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12
【实施日期】2017.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防治的意见
(琼府办〔2017〕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推动我省槟榔产业转型升级,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槟榔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改善我省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禁止槟榔土法熏烤。

开展槟榔加工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取缔传统槟榔熏烤土炉,对抗拒执法者从严惩处。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督办单位:省农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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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50Z64 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DB 46/ 455—2018 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01-16发布2018-06-04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监测要求 (7)6 实施与监督 (9)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海南联合槟榔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东海、薛英、冼爱丹、薛育易、刘统亮、陈胜庭、徐文帅、孟鑫鑫、林树勋、李师、甘杰。

本标准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4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8年1月16日首次发布,自2018年6月4日实施。

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和固废管理,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大气、水和固废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水和固废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熏烤炉和锅炉。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在海南省境内从事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各企业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5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78 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槟榔初加工betelnut primary processing槟榔鲜果经烘烤等工序加工制成干果的过程。

3.2槟榔黑果black betelnut槟榔鲜果经蒸煮后利用烟熏烘烤去除水分,具有特殊烟熏味且表面呈黑色的槟榔干果。

3.3槟榔白果non-black betelnut槟榔鲜果经蒸煮后,利用热泵烘炉、蒸汽炉等热烘干去除水分,表面呈橄榄绿或棕黑色,没有烟熏味的槟榔干果。

3.4槟榔深加工betelnut further processing主要指以槟榔干果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经相关工艺制作成槟榔产品的过程。

3.5熏烤炉 fire-curing stove利用橡胶木材或锯末等材料,通过不完全燃烧产生的熏烟加工制成槟榔黑果的设备。

3.6生物质成型燃料densified biofuel采用农林废弃物(木材、秸秆、稻壳、木屑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燃料。

3.7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标准状态下,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9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10氧含量 O2content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1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槟榔初加工或深加工企业。

3.12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槟榔初加工或深加工企业。

3.13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槟榔初加工或深加工企业的法定边界。

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4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6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7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槟榔初加工或深加工企业向企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烟气预处理废水等)。

3.18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新建企业熏烤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熏烤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熏烤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1.2 新建企业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1.3 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3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1.4 烟囱高度规定1)槟榔黑果初加工熏烤炉烟囱高度不低于15米,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槟榔黑果初加工熏烤炉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2)槟榔白果初加工和槟榔深加工企业新建燃煤或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该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表4 燃煤及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1.5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 5468或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O (21)O (2122ϕϕ'--⨯'=p p (1)式中:p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3; p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φ(O 2)——基准氧含量,%; φ′(O 2)——实测氧含量,%。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6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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