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600671)投资者索赔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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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600671)投资者索赔案分析
天目药业(600671)投资者索赔案继续推进
(许峰律师团队)
一、违规事实
2015年11月4日,天目药业(600671)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因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60%股权未披露、201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事项,浙江证监局对天目药业处50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索赔条件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1)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之间买入天目药业(600671),并在2014年8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8日之间买入天目药业(600671),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许峰律师团队正在征集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向天目药业发起索赔。我们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成功案例
1、2016年,许峰律师代理超日太阳股票(现股票简称协鑫集成,002506)及超日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协鑫集成获得胜诉判决,目前